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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部門

發布時間: 2023-01-27 12:21:23

㈠ 國家新能源補貼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二、明確政策終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引導,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汽車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在線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台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本通知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㈡ 新能源汽車補貼是給車企還是個人

新能源汽車補貼是補貼給車企的,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根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暫行辦法》第五條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2)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部門擴展閱讀: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 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企業注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

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電動汽車補貼政策2022

電動汽車補貼政策2022
2022年新能源補貼政策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12部門,提出在2022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充 電設施獎補、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但是補貼幅度較2021年退坡30%。
同時,相關部門確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在2022年內正式終止,今年12月31日後上牌的車輛將不再給 予補貼。
2022年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也進一步退坡,以續航400公里(單價需低於30萬元)的普通純電動乘用車為 例,2021年購車可享上限為1.8萬元新能源補貼,而2022年這一金額降至1.26萬元。續航里程大於300公里且小於400公里的車型補貼上限為9100元,插電式混動車型補貼為4800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國內還施行有新能源汽車購置稅減免政策,而在今年年底後,該政策是否會發生變 動,還需官方給出更多信息。
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是指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車主進行補貼,主要是根據車輛的續航情況來決定補貼的金 額。根據最新的通知,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在300公里以 下的無補貼;續航里程300-400公里(含30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補貼下降至0.91萬元;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純 電動乘用車補貼下降至1.3萬元。
此外,對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還包括了減免購置稅,對於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的新能源汽車是免徵車輛 購置稅的。一般情況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還可以享受相關的車船稅減免優惠。
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車主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並懸掛新能源牌照;
2、車主買完新能源汽車後,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材料(購車消費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新購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新購新能源汽車行駛證、申領補貼表等);
3、購車證明材料須經4S店進行初審、復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4、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合格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後將補貼款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保持技術指標門檻穩定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1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1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20%;為推動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為加快推動公共交通行業轉型升級,地方可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㈣ 2022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2022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如下:
1、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2022年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2、純電乘用車300(含)到400公里續航補0.92萬(減少3800元),400公里以上補1.26萬(減少5400元),插混(含增程)乘用車補0.48萬(減少2000元);
3、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即續航、能量密度、能耗要求不變;
4、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
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車主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並懸掛新能源牌照;
2、車主買完新能源汽車後,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材料(購車消費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新購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新購新能源汽車行駛證、申領補貼表等);
3、購車證明材料須經4S店進行初審、復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4、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合格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後將補貼款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規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補貼政策退坡退出的規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准,促進產業優勝劣汰,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㈤ 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

新能源國補政策:
1、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2022年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2、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即續航、能量密度、能耗要求不變。
3、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
為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
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二、明確政策終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
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引導,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汽車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在線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台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車主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並懸掛新能源牌照;
2、車主買完新能源汽車後,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材料(購車消費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新購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新購新能源汽車行駛證、申領補貼表等);
3、購車證明材料須經4S店進行初審、復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4、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合格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後將補貼款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根據新能源汽車規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補貼政策退坡退出的規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准,促進產業優勝劣汰,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㈥ 四部委明確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

12月31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 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2022年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表示,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9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有關部門大力支持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 汽車 技術水平不斷進步、產品性能明顯提升,產銷規模連續六年位居世界首位。

2020年4月份,四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明確「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准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公共交通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准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准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2021年,新能源 汽車 產業面對全球疫情蔓延、晶元短缺等不利影響,仍實現了大幅增長,產業發展態勢良好。2022年,補貼政策將按既定安排繼續有序退坡。

按照文件規定,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購置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 汽車 ,2022年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按此,《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不同領域車輛產品的補貼標准,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為保持新能源 汽車 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要求,健全新能源 汽車 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 汽車 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在線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台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編輯 崔漫)

㈦ 買車政府補貼是哪個部門管啊

法律分析:買車補貼如果是節能減排或者新能源汽車的話一般在購車時,直接在車價中扣除,由汽車銷售企業統一到政府財政部門辦理補貼就可以,一般是不需要消費者去辦理。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政府補助准則有關問題的解讀》 第一條 政府補助准則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政府補助准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㈧ 四部門: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

央廣網北京1月2日消息 工信部消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 部、發展改革委近日聯合印發《關於2022年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明確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 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通知》表示,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 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明確政策終止日期 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通知》稱,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 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為保持新能源 汽車 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 汽車 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引導 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通知》表示,健全新能源 汽車 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 汽車 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在線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台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通知》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於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於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㈨ 新能源車怎麼補貼

新能源車怎麼補貼,參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的規定: 第九條 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 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申報下達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 清算 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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