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政策匯總
⑴ 上海:2019年6月25日以後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無地補
3月27日,上海市經信委發布2020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在管理系統申請確認日期之前,以及注冊登記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後的車輛(燃料電池汽車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及車型登記
上海市經信委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受理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提出的車型登記。上海市經信委依據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相關評估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登記,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車型登記情況。
二、車輛產品信息確認憑證申請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須在車型登記完成後,通過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管理系統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流程包括:審核購車資格及車輛信息、受理充電設施材料、發放確認憑證三個環節。
(一)審核購車資格及車輛信息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收集匯總意向用戶信息以及車輛生產合格證或貨物進口證明書,並將上述信息上傳至管理系統。
上海市經信委匯總意向用戶信息發送至市相關部門,進行信用記錄、社會保險和機動車駕駛證等信息的核查。
上海市經信委審核車輛生產合格證或貨物進口證明書,通過管理系統將核查結果反饋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
(二)受理充電設施材料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為意向用戶建設一處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准要求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並與意向用戶共同簽署上海市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承諾書,上傳意向用戶有效證件、承諾書、充電設施擬安裝場址照片等材料至管理系統;單位用戶購買兩台及以上非營運新能源汽車的,另需提交法人單位批量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報告;購買燃料電池汽車的,另需提交與符合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法規要求的加氫站簽訂的供氫協議。
(三)發放確認憑證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銷售車型、承諾情況、用戶申請條件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每車一張。
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營運的,不再發放紙質確認憑證,憑本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額度批復證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三、充電設施核查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切實加強銷售及售後環節的管理,保證承諾書中的相關信息真實有效,並建立充電設施自查評估機制,每季度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自查反饋表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季度自查情況工作小結。
上海市經信委依據承諾書、反饋表及工作小結等材料,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對未按相關規定落實充電設施、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引發嚴重負面影響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確認憑證核發及財政補助申請等相關工作,完成整改並經評估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對未按承諾落實充電設施、提供虛假信息的個人或單位用戶,撤銷已核發的確認憑證,並將相關情況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進行記錄。
四、補助資金申請
申請上海市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管理系統內填報相關材料,並遞交資金申請書面報告。
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在管理系統申請確認日期之前,以及注冊登記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後的車輛(燃料電池汽車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
五、其他事項
(一)個人或單位購買二手新能源汽車,需通過微信公眾號「e起充」,提交相關信息進行信用記錄、社會保險和機動車駕駛證等信息的核查,並提交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登記證明。經信委審核通過後,用戶可登錄「e起充」查詢並下載確認憑證。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自建有充換電設施,具備一定服務能力,並形成完善的服務體系,經組織相關專家評估後,可提交相關用戶服務協議作為充電設施材料。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可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相關進程,並有義務向意向用戶告知相關情況。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為准)。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⑵ 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2010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新能源汽車補貼車型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
http://www.xbqcw.com.cn/look.asp?id=125
⑶ 北京發布新政,輕型物流車中純電動貨車比例要達到相關要求,這會對我們的日常生活產生什麼影響
近日,北京市發布了《北京市新能源物流配送車輛優先通行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到,自2019年四季度起,北京市將通過分季度提升純電動貨車持證比例和實施差別化通行措施,實現「到2020年底,除冷鏈運輸車輛外,通過辦理貨車通行證方式允許日間通行五環以內道路的4.5噸以下輕型物流車中,純電動貨車比例達到相關要求」。
其中,2019年四季度新能源貨車比例占貨車通行證比例將達到25%,2020年一季度該比例達到50%,2020年二季度達到65%,2020年三季度達到80%,2020年四季度達到90%
政策原文如下:
持證新能源貨車除7-9 時和 16-19 時外,持證汽柴油貨車除 7-10 時和 16-20 時外,可通行五環路(不含)以內未設置貨車禁行標志的道路。
二、證件審核發放流程
自2019 年四季度起,通行證件申領需經過提交申請、初審、復核、協調小組會商和制發證件五個環節,具體如下:
(一)提交申請環節:每季度第二月21 日前,申請企業(單位)或個人向歸口管理部門(歸置原則見附件 1)提交貨車通行證件申請表(附件 3 表1)、貨車通行證申請明細表(附件 3 表 2)和相關證明材料(附件 3),並根據《車輛數據接入和運輸效率復核細則》(附件 4)的要求將定位數據接入北京市交通領域節能減排統計與監測平台(以下簡稱監測平台),將排放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
此環節須填寫及提交的表單可通過公共郵箱([email protected],密碼 gpssjjr123)自行下載。
(二)初審環節:每季度第二月22 日-29 日,各歸口管理部門完成對申請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交需求的必要性、真實性審核,並匯總形成歸口管理部門流轉表。
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通行證備案車輛能源結構季度目標計算方法》(附件5)和《新能源貨車、冷鏈和危險品運輸車輛認定方法》(附件 6)計算本歸口的持證車輛中純電動貨車比例,確保達到季度目標要求。
(三)復核環節:每季度第二月30 日-次月5日,市交通委負責對申請車輛數據接入情況和運輸效率進行復核(具體要求見附件 4);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請車輛的排放標准、排放超標和排放在線監測系統聯網情況進行復核;市公安交管局對申請車輛的交通違法、事故和車輛相關信息進行復核。
(四)協調小組會商環節:每季度末10 日前,召開協調小組會議,會商確定最終發證數量和結構。各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最終議定結果,調整確認通行證申領清單,並同步上傳數據共享系統。
(五)制發證件環節。每季度末17 日-27 日,由市公安交管局負責對通過審核的車輛辦理貨車通行證件,同時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領取和發放通行證件。
通行證審核發放總體流程圖如下:
三、四季度證件換發准備工作安排
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8 月 5 日-10 日,組織開展政策宣貫系列活動。
8 月 11 日-9 月 27 日,完成四季度新證的申請、初審、復核和制發工作。其中 8 月 21 日前完成提交申請環節;8 月29
日前完成初審環節;9 月 5 日前完成復核環節;9 月 10 日前完成協調小組會商環節;9 月 27 日前完成制發證件環節。9 月 5 日前,由市交通委組織完成通行證申領企業開展定位系統數據接入。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按照新政策規定和實際需求,如實填報通行證申請材料。針對存在違法頻繁、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重大交通事故、違反證件使用規則、虛假填報信息、未履行數據接入承諾等行為的企業,建立黑名單,視情況核減發證數量或取消申領資格。
(二)各申請企業(單位)或個人須明確新能源物流配送車輛優先通行工作的負責人,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的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負責對運輸單位的教育、監督、管理等安全工作,制訂和實施通行證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提高持證車輛運輸效率,加強對貨物運輸的管理,確保通行證按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安全有效使用。
(四)確保通行證不出現證件丟失、塗改、轉借、倒賣等違反規定的現象或行為。一旦丟失或被盜搶,立即向事發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如實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五)企業為承運商辦理的通行證,企業負責全部管理責任,出現安全問題的,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六)在通行證的使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嚴格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七)通行證申領企業原則上不能同時在不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⑷ 新能源汽車補貼是什麼補貼,是可訴補貼還是不可訴補貼
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2014和2015年度的補助標准將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和20%。現將上述車型的補貼標准調整為:2014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
2013-2015年補貼標准
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都以純電行駛里程(R)為標准。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車補貼3.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80≤R<150公里每車3.5萬、150≤R<250公里每車5萬、250公里≤R每車6萬元。
對於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其車長劃分,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至50萬元,混合動力客車每輛則補助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貼15萬元。)[3]
2017年標准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質量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循環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置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准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性能水平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准。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准,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准和上限,在現行標准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企業注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准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准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用戶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台。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台,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並通過該平台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4]
⑸ 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的附件:
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 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 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第七條 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
(三)制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制訂的國家相關標准相銜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
(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制。
(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
(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鍾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第九條 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 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2. 年 月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⑹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年鑒的年鑒到底什麼意思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年鑒》,這是一本刊物,2010年創刊,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主辦,在全國范圍內整合上下游產業鏈資源,集權威性、專業性、指導性、學術性、史記性於一體的官方資料,用詳實的數據和信息,科學、系統、真實、全面地對行業進行梳理和匯總,為政府部門出台行業相關政策法規和企業制定相關戰略規劃提供重要參考和有效借鑒。
現在在國內外主要新能源汽車相關單位、科研院所,以及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政府建立了特約編輯隊伍,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時補充收集行業內最具價值的信息與資料。
⑺ 廣州發布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獎勵辦法
近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和財政局聯合印發的《廣州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明確,新能源公交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購置補貼(包括省和市補貼)。地方配套購置補貼對象是公交企業。
對年度單車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減排獎勵,年度單車行駛里程不足3萬公里的,年度減排獎勵按比例扣減(減排獎勵標准見附件,分8年等額支付)。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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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2020年新能源補貼政策解讀與影響分析
4月23日下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對新能源補貼進行了更新。最大的利好消息是新能源補貼延長至2022年(按照之前政策,2020年之後沒有補貼)。針對最新的2020補貼標准,威爾森第一時間進行了梳理,下面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具體的補貼細則。
補貼退坡節奏放緩,穩定新能源市場發展信心
在過去10年中,新能源補貼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助推中國的新能源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大家也都明白,大額的補貼並非長久之計。2019年,國家開始推動新能源市場由政策驅動向市場驅動轉型,對補貼進行了大幅削減。自補貼過渡期結束後,新能源市場的銷量一直保持在同比-50%左右的負增長。此次疫情,使得本來就走得很艱難的新能源車企雪上加霜。
此次政策發布,國家及時調整了方向,首先對2020年的補貼僅做出10%的退坡,對於核心的運營車輛的補貼不退坡,同時將補貼延長兩年至2022年,充分展示了國家繼續堅定發展新能源產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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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上海新能源牌照政策具體內容是什麼
截止2021年2月,上海新能源牌照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9)新能源汽車政策匯總擴展閱讀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建設、運營維護、數據採集、數據研究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採集、分析、匯總和使用數據,不得利用採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