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電池拆解規范
Ⅰ 6萬噸新能源車廢舊電池令人驚恐,怎麼辦辦法來啦!
而且對於目前電動車普遍使用的鋰動力電池而言,它的危害主要在於它的報廢後端處理環節。如果回收處置不當,它也極有可能重蹈當年鉛酸電池覆轍,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除此之外,在報廢之後,它仍有300-1000V不等的高壓,在回收、拆解、處理過程中操作不當,還是可能會有起火爆炸、重金屬污染、有機物廢氣排放等多種問題。當然相對於傳統的汞、鎘電池來講,鋰電池確實污染小,但也絕非可以忽略不計。要是隨手一扔,後果是不堪設想,這或許比燃油車燒的油更厲害。
小編語
電池的污染一點也不比燃油車的污染小。雖說如今工信部已經公布了有關報廢電池的《規范條件》和《辦法》,可目前理想化狀態的"梯次利用"方法,技術還不夠成熟,而拆解回收利潤也特別低,導致報廢電池難以進行好好回收。那對於報廢電池回收,你有什麼好的見解嗎?電池污染到底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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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能源車生產企業為何被要求應建蓄電池回收渠道
據工信部官網,工信部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信息顯示,相關主管部門將推動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准體系。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同時,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辦法》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准,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准體系。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據悉,上述管理辦法將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Ⅲ 新能源廢電池是怎麼處理的,會產生污染嗎
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主體責任。通過階梯利用、再生利用等辦法,由具備資質的企業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拆解,從中提取鈷、鎳、錳、鋰等有價值的金屬,對其他不可利用的殘余物依據環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
Ⅳ 10年新能源 6萬噸廢舊電池 處理辦法來了
現在看見掛著新能源車牌的車輛,已經見慣不慣,但是若你在2009年看到這個「新興產物」,一定會感慨汽車行業的萬千變化,時光荏苒(詞兒有點舊),如今已經成功推廣十餘年,這十年,代表的不僅是新能源發展,更多是新能發展之後帶來的弊病——對於第一批進入市場中的新能源汽車來說,電池的使用壽命已到,和內燃機車不一樣的是,後者報廢的標準是送到專業的拆裝廠家,對於能用的部件可以加工再利用,不可用的還可以鍛爐重來。但是對於新能源汽車,那充滿了嚴重污染源的電池,到底應該如何處理,現在的冬天連融雪劑都已經因為污染環境而被控制,那麼以十萬輛為單位的電池,如果沒有妥善安置,那將是巨大的污染,讓人擔憂。
鬼扯:電池的污染實在太大,一點都不比燃油車少,雖說如今工信部已經公布了有關報廢電池的《規范條件》和《辦法》,但距離最終的問題解決還很遠,如果你有好的辦法,可以來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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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國內新能源車保有量達381萬台,動力電池回收行業應該如何規范
關於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你覺得應該從哪些方面抓起?對於這個即將達到百億級的市場,你有什麼創業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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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五部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後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准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准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後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的相關標准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准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Ⅶ 你有想過新能源汽車的廢舊電池將去往何處嗎
前情提要:1月2日,工信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
2015年,博世集團、寶馬和瓦滕福公司就動力電池再利用展開合作項目,該項目利用寶馬ActiveE和i3純電動汽車退役的電池建造2MW/2MWh的大型光伏電站儲能系統。該儲能系統由瓦滕福公司負責運行和維護,項目將建在德國柏林,現已投入使用。
總結
對於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小編覺得將退下來的廢舊電池用作儲能場的建造,將電網波谷浪費的電能儲存再利用,以此來拉低風光互補離網供電系統的成本,是目前的主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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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修新能源汽車需要什麼證書
電工證以及特種設備操作證
Ⅸ 鋰電池儲存標准
網上看到最近出台了一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國家標准審定稿:《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拆解規范》(和《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余能檢測》,其中就有對鋰電池儲存的規定,建議去看看。
Ⅹ 工信部發布新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兩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環保、指標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對於老版文件,准入門檻有所提高。
解讀:相對於原版本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這次把梯次利用企業單獨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區別對待。
動力電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對梯次利用企業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為精確。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很多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環保方面
與老的《暫行辦法》相比,新《暫行辦法》增加了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新的辦法還在環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業安裝廢水、廢氣在線檢測。
2)資源回收
新增了提鋰的指標要求;之前強調鎳、鈷、錳等金屬的回收率,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其他器件和輔材提出了要求,例如電子元器件。
3)產品溯源
新增了產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業要標明電池產品編碼及標識情況,建設溯源體系;回收利用企業也要建設溯源體系。
我們看到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環保和操作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場的准入門檻在提高。這對於當前回收市場參差不齊的現狀,會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勵綜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設溯源體系等,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規范市場秩序。
2018年,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工信部確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5家企業分別是衢州華友、豪鵬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環和光華科技。
已公告企業需要在新的《規范條件》下運作,否則將會被撤銷公告,而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范公告申請。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電池回收市場有較強的示範效應,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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