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不讓進地庫合理不合理
㈠ 各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行、限購的政策,對新能源汽車有什麼影響
一線城市刺激消費作用將更為明顯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東表示,此次新政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一線城市體現將更為明顯。
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行、限購,已實行的應當取消。鼓勵地方對無車家庭購置首輛家用新能源汽車給予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停車費等方面給予新能源汽車優惠,探索設立零排放區試點。
提到鼓勵 5G 手機研製和上市銷售。加強人工智慧、生物信息、新型顯示、虛擬現實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手機上的融合應用。推動辦公、娛樂等應用軟體研發,增強手機產品應用服務功能。
㈡ 如果不買車庫不可以進小區嗎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
業主有權佔用共有道路和車位
那麼不買車位就不讓進小區是否合理呢?記者專門咨詢了本報特約律師姜濤,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如果你是該小區的業主,你有權利將你的車輛開入小區之內並停放在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但不包含規劃內的車位。」
㈢ 有沒有針對阻撓新能源汽車的對應法規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對外發布《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2016]1611號】第四條:「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第六條:「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並提供充電服務」。第六條第5款明確指出:「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由產權單位抓緊實施改造」。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3)《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第四條第二款:「物業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現場勘察,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了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特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拒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除此之外,各省市也相繼出台了各種法律法規,規范各單位及個人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安裝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僅為陝西省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部分):
(5)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6〕54號)第六條:「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需備案,與物業管理方或電力部門協商落實接入條件後即可建設」。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並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6)《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四條第五款:「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換)電設施用電,由居民與物業管理方協商一致後,接入小區供電系統,也可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方應該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機收取任何費用」。第四條第八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定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或居民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並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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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賢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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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新能源車可以停車不花錢了!深圳新規惹熱議
燃油車停入充電車位會如何?——如果傳統燃油車停入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車位,那麼對不起!只要有人看到,並且打電話報警,那麼很有可能警察會來現場執法:對停錯車位的燃油車開具罰單,甚至找到車主,給與扣分處罰。
而大力發展新能源就是華山一條路么?鋰電池拆解淘汰導致的環境污染問題有沒有徹底解決掉?雖然我承認新能源車開起來絲絲順滑,安靜無聲,但這不代表它沒缺點。續航成問題,不適應低溫,保值率賊低……這些實實在在的問題解決掉了么?至少眼下我個人認為也許新能源車的推進有些步子太急了!
作為新能源車的車主群體中的一員,虎哥我自己就是一個典型的《圍城》者:為了獲得滬牌而不得不選擇一台自己不喜歡,甚至討厭的新能源車。因此可以說我本人對此話題還是有共鳴的。如今一邊倒的推新能源是否合理呢?是否侵犯了燃油車的利益?歡迎您來談談您的觀點!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㈤ 物業不讓業主將電動車放入儲藏間這樣合理嗎
合理,不安全。
小區高層樓儲藏室與地下車庫相連,從住宅樓到儲藏室需走樓梯、電梯,因此業主想把電動車、摩托車等推到儲藏室就需要走地下車庫的門。不過現在地下車庫出入口如今掛著清理地下室非汽車車輛的提示橫幅,所有非機動車都不允許再從這里進入地下車庫和儲藏室。
門的儲藏室、車庫是業主、使用人自用的部分,管理許可權也是自己,不用繳納物業管理費,如果是敞開式車庫(無門)、車位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按照每個車位每月固定金額計算的,不是按照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公司此項收費必須另行經過當地物價部門的備案,公共儲藏室的物業管理費包括在業主已經繳納的物業管理費內,物業公司不得另行收取。還有一種計算方法,根據你的房產證自用的車庫、車位、儲藏室建築面積計算物業管理費都包括在你整套房屋建築面積內。
㈥ 小區不讓業主進車合法嗎
小區公共停車位土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只享有管理權,如果小區已經沒有車位可停放車輛時,物業有權不讓業主開進小區,如果有空餘車輛不讓進是不合理的。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㈦ 小區不讓業主進車合法嗎
我認為小區不讓業主進車是違法的,根本不合法。很多小區的保安為了便於小區管理,強制性拒絕小區業主進車。這種做法是十分不合理的。擁有甚至有的小區保安還要收取押金,這更是毫無根據不合法的。
㈧ 新能源汽車爬地下車庫的坡電機會壞嗎
不會壞的,因為他都屬於正常行駛,新能源汽車是靠發電機提供動力,而燃油車是靠發動機提供動力,另外,新能源汽車是通過充電提供能量,燃油車是通過油提供能能量的,所以上坡的時候可能會費點電跟燃油車費點油是一樣的,所以是不會損壞的。
㈨ 沒租車位或沒買車位 物業不讓開車進小區合理合法嘛有什麼依據嘛
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停車位從車主把車開進小區,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當然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過類似的情況,畢竟每個人的觀點不一樣,買過停車位的當然是不希望沒有停車位的進,因為會影響到他們的出行,當然,物業之所以敢這么理所當然。理直氣壯的阻止沒有停車位的車進入小區,根本的原因還是業主心不齊,把物業給慣壞的,不要和物業說那麼多,就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完了,這里就給大家講講我們小區的做法,其實你們也可以。第一,咱先說一下小區停車位,小區地面上的停車位和小區綠化,以及樓房下面的架空層都是屬於小區整個業主的,因為這些都算在業主房子公攤面積裡面的,都是花過錢的,除了小區業主以外,物業是沒有使用和支配權的。第二,說說我們小區的事。我們小區有1500戶業主,到現在為止已經入住小區六年了,六年來開發商聯合物業一次又一次的准備賣小區的地下停車位,然而一次又一次讓業主給阻止了,每次只要是一聽到風聲,開發商要賣地下停車位了,我們所有的業主就在一起商量,怎麼去阻止開發商賣停車位,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行動起來,物業把地下停車場的大門鎖住,業主就去砸鎖,鎖一次,砸一次。我們小區建有5個業主群,還選舉了業主委員會,有業主委員會挨家挨戶的給業主做思想工作,不買車位也不租車位,宣傳小區停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的,買了也沒有產權,宣傳到位,基本是沒有業主會買沒有產權的車位的。總的來說,你去和物業講什麼國家允許這,國家允許那,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等等,人家根本就不吃你那一套,想要解決這樣的矛盾,只能是小區業主齊心,物業自然拿整個小區業主沒辦法,要不然,就乖乖聽物業的話吧!
㈩ 物業不讓沒有車庫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0)新能源汽車不讓進地庫合理不合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