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布電動汽車充電管理辦法
⑴ 北京停車新規7月1日實施 占充電車位不充電,加錢!
《規范》提出,電動汽車泊位不少於10%、燃油車占電動車泊位,停車場可多收停車費;同時還對停車場、停車庫運營提出若干服務要求。
該《規范》要求,無論是停車場還是停車庫,均需「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准、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車位總數等。
《規范》也對停車場提出了「智能化」的具體要求。在實行「少人化」「無人化」式管理的停車場,應保證在車輛駕駛者有相關需求時,能夠與服務人員及時取得聯系,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服務、語音或視頻遠程服務。此外,在停車服務場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規范》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設置電動汽車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對於佔用電動汽車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後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採取階梯式價格標准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⑵ 北京市關於電動車充電規定
法律分析:電動汽車充電站內,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專用泊位;社會公用充電站宜將充電站接入多個平台實現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⑶ 電動車充電管理辦法
電動車充電管理一般都是個人的在自己家充充電的方式怎麼都可以電池拿下來或是推到外面直接線充如果共用的電瓶車和共享?的電動車都必須得到指定地點去充電池電瓶拿電瓶去換電。拿電池去換電池,這樣就可以長期續航,但是得收一定的費用,這樣式的電瓶車也長期使用,你也能飛張。輕便快捷的到達目的地。
⑷ 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 北京公開徵求意見/解決實際難題
易車訊近日,為切實解決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難題,規范運維管理,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住區充電服務模式,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現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緊扣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圍繞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配套電力服務、鼓勵智能有序與共享充電、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建立健全實施保障機制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並進一步規范了充電設施建設報裝流程、所需的手續。有關內突如下:
(一)加快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
1.嚴格落實新建小區配建比例要求。
2.推動自用充智能化升級改造。
3.推動小區公用充電樁建設。
(二)做好居住區電力配套服務
1.鼓勵各區對老舊小區之外的存量小區,結合實際情況及用戶充電需求,制定年度停車位電氣化改造工作計劃;
2.明確對引自電力公司產權的自用充電樁接電報裝,由電力公司提供低壓報裝接電「三零」服務,並鼓勵將小區公用充電樁建設納入「三零」服務范疇,形成示範。
(三)推廣智能有序與共享充電
1.鼓勵電設施企業、電動汽車企業、第三方平台企業等單位與自用充電樁產權人達成協議,實現自用充電樁共享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2.鼓勵充電設施企業、電動汽車企業、第三方平台企業等單位聚合電動汽車用戶,與電網企業達成有序充電管理協議,開展智能有序充電小區示範。
3.鼓勵電動汽車、電力公司、充電設施等企業開展V2G技術研發創新,建立V2G相關技術標准規范,並鼓勵大中型居住區等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區域開展V2G能量互動試點示範。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維護管理
1.引導居住區自用、公用充電樁接入市級平台,實現全市居住區充電樁狀態信息互聯互通及在線監測。
2.明確由自用充電樁、公用充電樁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五)健全保障機制
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推進機制,市級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六)優化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流程
進一步規范了充電條件確認、用電報裝和設施施工建設等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流程,精簡手續。並將自用充電樁安裝時限壓縮至不超過10個工作日,縮短辦理時限。
⑸ 小區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怎樣和供電局報備
根據供電局公布的關於家用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業務介紹,和咨詢的自用充電設施報裝材料業務梳理。
⑹ 北京正式放開電動汽車充電定價有什麼意義
定價推動充電樁建設積極性
實際上,為促進電動汽車業態場發展,北京加速相關基礎設施布局,並逐漸放開市場。此前在2015年,市發改委就公開表示,將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及運營主體不做市場准入限制,以鼓勵社會資源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有業內人士認為,定價放開後,為了避免價格出現大起大落,主管部門或許還需要以政府指導定價的模式參與其中。對此,韓曉平認為,充電樁企業和用戶都足夠「聰明」,能夠通過相互間的買賣、協調,確保充電服務費維持在合理區間。「既然放開定價,那就要將定價權完全交給『無形的手』」,韓曉平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可預見的未來,充電樁企業將更積極地與電網公司進行交易,通過大數據分析,獲取峰谷電價、市場供需實時狀態,或者將經營范圍延伸至洗車、車輛維修、電池維護等領域,爭取更大盈利空間。
⑺ 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車位,北京充電站新規是否合理
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車位,北京充電站新規是否合理?隨著國內新能源汽車保險的增加,與新能源汽車相關的基礎設施也逐漸改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充電樁的建設。充電堆比人類用於廁所的人類更好。我相信大多數人都經歷過他們想要上廁所但找不到廁所。同樣適用於純電動車,當它們不電時,它們就找不到充電。這也是如此。
充電樁被廣泛佔用自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以來,充電樁的建設仍然是迫在眉睫的。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廣聯盟發出了國家復甦電氣基礎設施的運作。據悉,在2020年,國內充電基礎設施增量為462,000個單位,公共收費基礎設施的增量同比增長12.4%,但汽車的增量增量增量仍然降低了24.3% -年。截至2020年12月,該國收費基礎設施總數為16.81,000,同比增長37.9%。
⑻ 專用充電區域管控要求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完善"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路,加快推進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國家能源局等三部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第五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優先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設施。
第七條 不能代收代繳電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經停車場產權單位同意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及管理單位等應積極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申請安裝核減電表,實現獨立計量。
第八條 新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准規范;既有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設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實際情況,逐步完成新國標升級改造。
⑼ 緩解充電焦慮 北京將研製居住區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意見
易車訊 在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城市管理發展規劃新聞發布會上,宣布針對市民反映突出的小區充電樁安裝難問題,將研究制定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支持鼓勵將充電設施電氣化改造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有效緩解市民充電焦慮。
據悉,「十四五」時期,北京市將研究制定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意見,支持鼓勵將充電設施電氣化改造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推動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裝盡裝」。
到「十四五」末,全市電動汽車充電樁達70萬個,平原地區公共充電設施平均服務半徑小於3公里,核心區小於0.9公里,有效緩解市民充電焦慮。
⑽ 北京推動單位內充電設施補助 新建內部車場不低於25%充電車位
原文如下:
北京市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路,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國家能源局等三部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4S店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於專用、營運、銷售車輛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及政府補助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第四條 鼓勵各單位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需求,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在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具體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包括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新建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25%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既有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電源條件不能滿足10%建設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設不少於2個充電設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社會單位可參照上述標准開展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四)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在京中央企業的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優先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設施。
第六條 各單位在單位內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不能代收代繳電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經停車場產權單位同意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及管理單位等應積極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申請安裝核減電表,實現獨立計量。
第八條 新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准規范;既有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設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實際情況,逐步完成新國標升級改造。
第三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宣傳,讓職工全面了解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和使用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探索內部停車場與充電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的錯峰管理機制,挖掘單位充電設施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潛力。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職工使用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電費及服務費標准。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結合職工充電需求,完善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避免燃油車佔用充電車位。建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信息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後仍長時間佔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等各方的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巡檢,將安全責任全面落實;遇重大活動、汛期等情況,加強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三條 在滿足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第四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
第十四條 本市對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助資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持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
與財政存在供養關系的各類公共機構自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資金按照單位預算途徑解決,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公共機構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由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准規范。
(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電設施應具有充電安全責任保險,且與場地權屬單位或該場地的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台,滿足功率接入要求,並能夠實現充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標准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補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