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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認定為機動車

發布時間: 2022-07-04 15:10:25

1.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輛車嗎

電動車當然是機動車,今後的機動車不應該以電動還是燒油來分類。除了非機動車以外都是機動車,機動車有高速低速的有電動和燒油的有兩輪三輪四輪的,比如現在的新能源車就是四輪高速電動汽車,今後的摩托車如果是電動的速度超過80以上就不能算非機動車,應該是兩輪高速電動摩托車,還有前三輪高速電動車,道路應該以速度劃分車道。總之,老的分類要改改了。

2.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機動車是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不用軌道,可在陸地上行駛的輪式「車輛」。在中國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電動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運輸用拖拉機,所以電動車屬於機動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 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某些電動車是機動車,比如,時速20Km/h、重量60斤以上的會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這個標准可以表露出,市面上大部分電動車都是機動車,出現交通事故是需要被認定為機動車的。

4. 電動車鑒定機動車標準是什麼

判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所以判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結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於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規定。

時速20km/h以下且車重不大於40kg的判定為非機動車,而最高設計時速在20-50km/h之間且車重大於40kg的判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km/h的統統判定為摩托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對於非機動車適用推定無過錯的原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電動車國家標准

5. 電動車算機動車嗎

電動車算機動車,機動車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電動車等。

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5)電動汽車認定為機動車擴展閱讀

電動車分類:

1,電動車按輪胎個數及結構類型分可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獨輪車、電動四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滑板車;按照動力來源分: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車、混合動力電動車、燃料電池車。

2,按電力提供的方式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連接外部電源來獲得電力,另外就是用燃料電池,儲能器件(如儲能電池,超級電容)等作為電力。

3,按驅動方式分類: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串聯、並聯、混聯),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6. 電動車超過40邁是不是就算機動車

國家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時速不得20邁,電壓不得超過36V,點擊功率不得大於240瓦。否則就是違規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按機動車認定。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電動汽車屬於非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不得超過以下速度: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限速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30公里/小時,公路為40公里/小時。

(2)單車道同向道路,城市道路為50公里/小時,公路為70公里/小時。

7.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急急急

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它屬於非機動車,屬於助力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常見電動車和電動摩托車等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設計車速大都超過了每小時20公里,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只要其技術參數列明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過20km/h的,可以認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可以認定為摩托車。因此,這部分車輛不屬於非機動車,而是屬於機動車。

8.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算機動車

電動車分為2類,非機動車和機動車。根據規定,時速超過25km的車型就屬於電動摩托車或者是摩托車,駕駛這種車型的話,按照新國標規定,駕駛者必須遵守機動車交通規則,並且還要考取相關的駕駛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9. 電動車鑒定為機動車的案例有哪些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8日13時10分許,原告潘儒虔駕駛車架號為009091535的電動車,行至206線禾山路口時與林元燈駕駛的車牌號為閩DD5659的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潘儒虔、洪小梅受傷的損害後果。被告接到報警後派警員林元智前往現場處理。

被告於2010年5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儒虔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林元燈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洪小梅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當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扣留了原告的電動車。

2010年5月20日,被告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該輛電動車進行技術性能的鑒定,檢驗結果為:經檢驗該電動車在其他系數上並不符合非機動車的鑒定標准,沒有自行車腳踏裝置,輪胎型號3.00—10(英寸)輪胎的寬度大於54mm標准,不符合通用技術標准-(GB/17761-1999)。2010年8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處接受處理。

被告當日詢問了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所駕駛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詢問筆錄載明:「事發當天原告無證駕駛電動車逆向行駛被查到,原告駕駛的是無牌照兩輪電動摩托車,原告沒有機動車駕駛證。」同日,被告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原告,並告知原告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在被告製作的詢問筆錄、告知筆錄上,原告均有簽名。2010年8月16日,被告作出《廈公交決字第3502122400104770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處以罰款四百元的處罰。原告於被處罰當日繳納了四百元罰款,並向廈門市交通保安服務公司交納了50元的施救費。

對於此事,潘先生認為,

(1)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騎電動車要有駕照,電動車現實情況是沒有專門的培訓學校與考試,也無法領取駕照。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條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處罰時,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同時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3)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同時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41條的規定,所訴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第四,被告先後將原告的事故車輛認定為電動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說明被告認定事實不清。

同時,原告還認為,施救費不應該由原告承擔。被告在可以對原告採取簡易程序進行處理的情況下不適用簡易程序,而是將原告的車拖離。並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法院觀點

在案件實體處理上:2008年8月16日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閩交警法(2008)2號答復函中明確了「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關國家非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燃油助力車等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界定為機動車」。涉案車輛經鑒定沒有自行車腳踏裝置,輪胎型號3.00-10(英寸)輪胎的寬度大於54mm標准,不符合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據此,涉案車輛應認定為機動車。

在行政執法程序審查上:關於被告的執法程序問題。原告在二審調查中亦主張,在2010年8月16日當天,其在詢問筆錄、告知筆錄、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但主張被原告讓其先簽處罰決定書,再簽告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並沒有證據加以佐證,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至於原告還主張被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存在超期舉證的問題。對此,從本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簽收起訴狀副本時間在2010年9月7日,其提交證據材料的落款時間為2010年9月17日,並不超過法定十天的舉證期限規定。由此,法院支持了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安大隊作出的行政行為,從法律上對原告所駕車輛界定為了機動車。

引發所思

近年來電動車以其經濟、環保、便捷等特點,成為了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大於20公里,整車的質量也不應大於40千克,但目前市場上的絕大多數電動車都超過了上述的標准,這是生產商迎合消費者求快心理所產生的結果。

所謂的電動車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僅將車輛劃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兩類,電動車並非一獨立的車輛的類別,電動車可以是機動車也可以是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而另一類則會歸為輕便摩托車。

該條關於非機動車作了如下定義: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見,若電動車設計的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國家標准,仍應認定為機動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怎麼規避買電動車卻買成機動車的情況呢?其實很簡單,因為現在國家大力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並頒發了(公通字10號)文件,要求電動自行車上牌,統一管理,那我們在購買時,首先應當到正規生產廠家購買,其次對電動自行車上牌,上牌的同時將車架號備案以及身份證在車管所備案;

如果購買的為輕便摩托車,那麼上牌時管理部門會進行告知。並且在保險的購買上,純電自行車可以購買電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輕便摩托車則是應當購買交強險的,在購買時注意好界定,方能防患於未然。

10. 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法規上是怎麼判定的

你好,根據要求電動車的話,屬於機動車。電動汽車的話,在上路上是需要駕駛牌照的,而且的話,車輛也是需要有駕照才能駕駛。你所說的可能是老年代步車在較大的城市,這種車輛是不允許上路的,有要求的,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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