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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站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8-20 06:11:42

❶ 電動車充電樁,管理停放規范

  1. 停放標語,可以寫成,為了業主的安全,保障電動車充電安全,不丟失,為了解決小區內電動車亂停亂放私拉亂扯電線充電等問題方面出發寫標語就行了。

  2. 電動車停放規范,主要還是根據電動車使用者個人素質有點關系。有條件的話,希望能建立幾個或者一個電動車車棚,地面上畫上停車線。這樣比較好。停放規范最主要還是來定一個相對的規矩,一來對業主有好處,二來對物業管理也解決不少的問題。

  3. 爍飛電動車充電樁大概保護小區10路充電樁,20路充電樁,智能充電插座,景觀型充電樁,可支持IC卡,投幣式,微支付等方式。

❷ 汽車充電站的充電站標准

該標准根據動力蓄電池存儲能量、充電服務能力將充電站分為四級。其中一級充電站的蓄電池存儲能量不小於6800千瓦時,或單路配電容量不小於5000千伏安,每天可以為200台次以上大中型商用車,或500台次以上乘用車提供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而四級充電站的蓄電池存儲能量小於1700千瓦時,或單路配電容量小於1000千伏安,每天可以為40台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車,或100台次以下乘用車提供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
根據節約用地的原則和電動汽車的使用特點,標准提出充電站宜與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合建,合建後不應影響原有設施的安全與使用功能。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城區內充電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設置在城市幹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其中,公交用電動汽車充電站宜設置在公交場站內,其它專用電動汽車充電站設置在相應的停靠站內。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高溫、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當充電站緊鄰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時,應設置在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
充電站充電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其高度不低於0.8米。充電機的充電連接器放置處應有明顯的文字標識和警示標識。充電站要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警告標識、消防安全標志和圖像採集區域標志,並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充電區、電池存儲區等場所還要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與加油加氣站共建的充電站,電池充電設備、電池更換設施與危險性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柴油設備外緣的距離均不得小於3米。
此外,該標准還對充電站的行車道和停車位作了規定。充電站的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從入口到出口至少有2條車道。充電站內車道寬度不小於4米,站內的道路轉彎半徑不宜小於9米。充電區、電池存儲區和更換區不得採用瀝青路面。

❸ 公司電瓶車管理制度

1、公司職責:規定放車專用區域、劃分單個電動車的區域並編號。2、員工職責:按規定停放專門區域,單個編號區域內。3、保安責任:防止員工車輛被盜。4、總經辦制定和下發領導批準的制度。

❹ 電動車充電站充電需要注意什麼

第一,最需要注意的就是用電安全問題。爍飛電動車充電站有充滿自動斷電,自動識別充電功率,過充保護功能。
第二,電動車充電的時候不能超過充電站的最大功率充電。
第三,安裝電動車充電站的時候,一定要把線纜選擇好。滿足充電電流。

❺ 電瓶車充電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電動汽車充電站應注意對充電器的保護。

2、電動汽車充電站應注意及時充電。

3、電動汽車充電站的最佳環境溫度為25℃。

4、電動汽車充電站應注意定期深放電。

5、電動自行車充電站應充分利用維修條件。許多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可以提供電池維修和保養服務,並應充分利用這些服務。

6、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應該每天都充電。

7、充電費用按實際充電量計算,非常方便。

8、箱內設備採用模塊式設計,配有再生蓄電池專用維修設備。


(5)電動汽車充電站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電動車充電樁的工作原理:

平時(夜間優先)電網電力由一次側充電器向再生電池充電。由於對儲能充電沒有時間要求,因此可以在低電流和低速下充電。充電電流可根據電池數量自動安排充電時間,最大限度地利用夜間低谷功率。

當電動汽車需要充電時,根據電動汽車的最大允許充電電流和電壓,通過二次側快速充電器對電動汽車進行快速充電。

由於充電過程是從蓄電池向電動汽車「供電」,而不是直接從電網供電,因此對電網沒有干擾。如果直接從大電網收集電力,將嚴重干擾電網,不僅會影響別的用戶,還會對電網設備造成威脅。

❻ 電動車快速充電站的操作規范

1、本規范是電動汽車充換電站操作、維護的安全操作制度。操作范圍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備、儀器、動力電池,電動汽車及其系統部件。所有相關工作員工需熟記本操作規范和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安全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范工作。
2、參加電動汽車充換電站運行維護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電動汽車充換電站運行維護規范與國家相關法規,確保充換電站運行維護工作的安全進行與電動汽車充換電操作狀況的准確記錄。
3、若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或事故,應按照安全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1、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熟知國家有關用電安全規定和觸電急救法。
2、操作人員必須時刻謹記「安全第一」觀念,時刻注意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對於安全規定必須無條件服從。
3、工作中操作人員必須穿絕緣鞋,在潮濕區域工作時應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4、操作人員要經常檢查工具的絕緣情況,正確使用各種儀器、儀表。
5、操作前應確認車輛已經停在指定的位置,打開車輛動力電池箱蓋,檢查電池箱外觀,開啟車輛尾部低壓電源。
6、換電機器人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1)兩人操作,一位操作人員,一位監護、檢查人員。
2)確保機器人作業時,機器人作業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除必要的工作人員外)。
3)任何人不得在機器人與車輛、機器人與電池架之間行走(緊急情況除外)。
4)機器人前後移動時,操作人員必須給口令監護人員並得到監護人確認可以移動機器人。
5)確認車上電池盒電磁鎖已經所好,關電池箱門,掛好電池箱門的保險繩,關上自動解鎖電源,關上車輛後門。
6)確認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固。
7)對機器人運行程序的修改,必須先做試運行再做實際操作。
8)嚴格按照規定維護保養機器人。記錄機器人工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回報。
7、更換動力電池注意事項:
1)嚴格帶電接近高壓電極;
2)電池、電池盒的維護前必須切斷電源;
3)若換下的動力電池溫度過高或更換動力電池時發現接頭極柱有燒黑或熔毀現象,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4)確認車輛、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固;
8、更換電池時嚴格避免帶電接近高壓電機,電池和電池盒的維護前必須切斷電源,確認車輛和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定。
9、架上取電池前,托盤必須全部縮回到位,設備停在0度或者180度,工作托盤上不能有電池。
10、機器人左右移動需把托盤和缸縮回到位,高度不超過300毫米。
11、其它安全注意事項:
1)對車輛進行更換電池或者電池盒維護保養之前,確認車輛停穩,並在所工作的車輛前放置「停車牌」。作業完畢後,讓司機簽字確認,然後移開「停車牌」。
2)留意往來的車輛。
3)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指引作業。
4)嚴格按照公交車操作規程進行安全作業。 1、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熟知國家有關用電安全規定和觸電急救法。
2、工作中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及防護用品,在潮濕區域工作時應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3、操作人員要經常檢查工具、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上報維修。正確使用各種儀器、儀表。
4、充電操作步驟:
1)檢查充電機三相輸入和直流輸出線的連接插頭是否可靠。
2)選擇是否在電池管理模式下運行,根據電池特性設定合適的充電總電壓、單體限制電壓和充電電流等參數,第一次設定好參數後無特殊情況請勿擅自改動以上參數,下次充電時能自動顯示最近一次的充電參數。
3)作好充電記錄。
4)若接觸器、液晶屏顯示、風扇等工作不正常,請勿開機,等待維修處理。
6、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過程中應密切監控充電機的運行狀態,包括充電電流,充電電壓和電池溫度,如有電池管理系統運行還須檢測單體電壓變化。
2)電池接近飽和後電池電壓上升較快,應密切觀測及時停止充電。充電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處理,記錄故障現象並及時反饋給相關人員,待相關人員處理。
3)若動力電池出現溫度過高、冒煙、著火或爆炸等情況,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4)充電過程中如發現充電機內部響聲異常、電流電壓顯示異常、充電機內有不正常氣味或煙霧產生、液晶顯示異常、各信號指示燈顯示異常等請立即停機處理,以免造成更多的元器件損害。
5)充電過程中嚴禁靠近充電機和電池,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突然斷開電源或負載電源插頭。
6)充電車間要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充電時應確保車間內通風正常,並定期檢查風扇是否工作正常。如有問題應及時上報維修,保證通風裝置的正常使用。
7)如遇雷電天氣,因空氣濕度較大,請將充電機先接通電源,待充電機工作30分鍾後才能開始充電。
8)若某台充電機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生異常,應將同屬於該充電架上的充電機全部停機,切斷該充電機架的三相電源總開關後才能取下維修。
9)嚴禁非專業人士拆開充電機,所有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需進行專業培訓後才能上崗。如發生故障,為避免充電機電容剩電危機人身安全,故障發生後應過15分鍾才能拆開充電機維修且維修時應做防靜電措施。
10)充電機應做好絕緣措施,嚴禁在充電機上堆放其它物品,充電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11)充電車間內必須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12)工作時操作人員應時刻防止撞傷、觸電、動力電池意外墜落等傷害。
13)現場嚴禁踩、踏、敲、打機器設備,及將生產器具未按規定挪為他用。
14)保養、維修設備時,必須掛警示牌,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觸動設備開關。 1、操作人員基本要求
1)操作人員應具備計算機的基本常識,能對監控計算機進行基本操作。
2)操作人員應熟悉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的結構、原理,網路連接及各接入裝置功能。
3)操作人員可對現場運行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進行正常的監視、操作、定期巡檢及日常檢查。
4)操作人員需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監控系統定時巡檢
1)操作人員需對監控系統各設備進行定時巡檢,及時發現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並及時匯報處理。
2)巡檢內容應包括監控系統各主機是否運行正常,各設備運行指示燈指示應正常,監控程序數據正常刷新,和各監控裝置、智能設備通訊正常,監控功能正常。
3)監控系統接入各裝置上的電源指示燈是否正常,運行指示燈是否正常顯示,裝置無死機現象和異常情況。
4)對監控系統的各種運行報表、業務報表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和錯誤數據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操作人員應及時對監控系統主機報告的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與充換電現場核對,並報告相關責任部門。
4、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時,所有現場有人工參與的充換電操作,操作人員在執行充換電遠動遙控操作前,必須與充換電現場人員進行確認,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在監控系統上進行遙控操作。
5、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時,無人工參與的充換電操作,操作人員在執行操作時必須按照預先制定的操作指令流程,核對相關遠動信號,確認信號正確並做記錄後,在監控系統執行遙控操作。
6、對充換電站內常規充換電操作,應制定常規充換電操作業務流程表。所有由監控系統發起的充換電操作必須根據充換電操作業務流程表進行,由一名操作員發出命令申請,另外一名操作員完成命令核對後下發命令。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操作人員可按照緊急規程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立即向相關管理部門匯報。
7、凡影響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的檢修、試驗、故障處理等工作,工作前要事先向相關責任部門進行申請,並開具工作票,徵得相關責任部門同意及系統運行人員許可後方可進行。
8、操作人員可按照現場運行規程的規定,對監控系統裝置進行斷電復位等簡單缺陷處理工作。
9、運行人員如果發現監控裝置設備緊急故障,如設備電源起火、冒煙等現象,應立即斷開監控裝置電源,緩解故障情況後,及時通知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處理。
10、電動汽車充換電站一次設備檢修試驗工作完畢後,運行人員應核實自動化數據和現場是否一致,不一致時首先應通知檢修人員核查;仍未發現故障原因時,值班人員應通知自動化人員進行核查。
11、監控系統的技術管理
1)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一經投入運行,運行人員必須作好運行記錄(在運行日誌上記錄當班系統是否正常,出現的異常情況),交接班時要檢查、確認監控系統的運行工況是否正常。
2)監控主機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退出監控程序。
3)運行人員嚴禁修改監控系統數據、配置。
4)運行人員應仔細觀察和分析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異常現象,發現後應立即上報相關責任部門。
5)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運行管理
(1)在監控主機上不得使用、安裝同監控系統無關的計算機軟體。
(2)監控系統的網路應為獨立專用網路,未經維護部門批准,嚴禁將任何計算機聯入該網路。
(3)為了生產上的需要,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專用網路與本局區域網、省中調自動化專網以及地區縣電力公司調度自動化有長期或短期的網路連接,應遵循《全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6)監控系統數據備份
(1)運行部門應定期對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進行數據備份,監控系統及資料庫應有不少於兩份的可用備份,並存放於不同介質與不同地點。
(2)各運行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系統和數據備份制度,確保備份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及時性。
7)運行管理部門應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和檢修工具、儀表、儀器,並分類存放。備品、備件應定期進行檢測。
8)監控系統在現場應有齊全的運行資料,如:監控系統裝置缺陷記錄,主要設備的技術說明書、監控裝置接線原理圖等。
9)監控系統的圖紙、技術資料、檔案文件等應統一存放,專人管理。
12、監控系統的安全管理
1)不得修改、增加、刪除監控主機的文件,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2)嚴禁帶電拔插主機、列印機、顯示器連線,在未退出監控程序情況下開機、關機。
3)監控系統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的物品和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4)監控系統各裝置由維護人員負責清潔。
5)監控系統電力專用不間斷電源為計算機監控系統專用,未經許可,不得在此電源上接入其它用電設備。
6)明確運行人員在監控計算機上操作的許可權,每位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本人的許可權進行操作,嚴禁用他人的名字和許可權進行本人不允許的操作,運行人員需對自己的密碼負責。
7)運行中的計算機監控軟體系統,未經批准不得更改參數設定。
8)監控系統軟體、相關應用軟體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復制,嚴禁外流擴散。
9)監控軟體系統使用新引入的應用軟體前,應首先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無病毒感染、木馬及後門漏洞後,方可投入使用。

❼ 關於小區電動車充電場所規定

法律分析: 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公民應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❽ 充電樁的建設有哪些要求

充電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電、監控、計量;擴展功能包括:電池更換、電池檢測、電池維護。
6.2 充電站應具有對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功能。
6.3 充電站應完成對整個充電站監控,包括供電系統運行監控、充電機運行監控、充電站安全監控等。
6.4 充電站應具有對充電站輸入電能、充電機輸入電能、充電機輸出電能進行計量的功能。
6.5 充電站應包括:行車道、停車位、充電機、監控室和充電站供電設施。充電站的布置和設計應便於被充電車輛的進入、駛出以及停放。
6.6 對於採用電池更換模式的充電站,還應具備電池更換、電池存儲的設備及場所。
8.1 電氣連接
8.1.1 充電機充電介面的功能要求、技術要求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介面》的規定。
8.1.2 充電介面在結構上防止手輕易觸及露電部分。
8.1.3 可移動的充電介面在不充電時應放置在人不輕易觸及的位置,並採取防水、防塵措施。
8.1.4 充電機的輸入電源介面在屋檐防雨線外或室外時:
a)安裝高度應在離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應安裝在合適的防雨箱內(防護等級IPX3及以上)或者採用其他防雨形式。
8.2 安裝和布置要求
系統

7.1 供電系統技術要求
7.1.1 供電系統為充電站提供電源,供電系統的容量要滿足充電、照明、監控、辦公等用電的要求。
7.1.2 該系統符合常規配電系統設置,其輸出為0.4kV、50Hz,宜採用三相四線制。
7.1.3 根據充電站的容量、規模和重要性,可以選擇是否採用專用供電線路或兩路供電線路為充電站供電。
7.1.4 充電站供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的要求;專用變電所或配電室的設計應符合的要求;低壓配電部分的設計應符合的規定。
7.1.5 充電站應盡量減小對公用電網電能質量的影響,如果達不到相關標准規定的功率因數或諧波控制要求,應採取有效的無功補償或諧波治理措施。
7.2 供電系統布置要求
7.2.1 供電系統的布置不應妨礙充電站的發展,要考慮擴建的可能性。 7.2.2 考慮電源的進線方向,供電系統應位於充電站內偏向電源的一側。 7.2.3 供電系統應考慮進線、出線方便。
7.2.4 供電系統應考慮設備運輸方便。
7.2.5 室外配電裝置與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的規定。

8.1 電氣連接
8.1.1 充電機充電介面的功能要求、技術要求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介面》的規定。
8.1.2 充電介面在結構上防止手輕易觸及露電部分。
8.1.3 可移動的充電介面在不充電時應放置在人不輕易觸及的位置,並採取防水、防塵措施。
8.1.4 充電機的輸入電源介面在屋檐防雨線外或室外時:
a)安裝高度應在離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應安裝在合適的防雨箱內(防護等級IPX3及以上)或者採用其他防雨形式。

❾ 北京市關於電動車充電規定

法律分析:電動汽車充電站內,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專用泊位;社會公用充電站宜將充電站接入多個平台實現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❿ 新能源充電樁的驗收標準是什麼

據不完全統計,到2019年年底,公共樁有45萬個,私人樁95萬個,總保有量約140萬個,車樁比提高到3.2:1左右水平,預計充電樁的建設速度將呈現高速態勢。但相關標准規范滯後於產業的發展,迄今為止仍然沒有統一、權威的充電樁現場驗收檢測規范,因此新的標准要求不斷出台。
充電樁的驗收和一般的產品檢測不同,產品檢測是針對具體的充電樁產品,現場驗收檢測則是跨了產品檢測和工程驗收兩個范圍。現場驗收應是對已安裝好、具備正常運營條件的充電樁進行,包括充電樁本身、供電連接、接地連接、通信控制、監控平台、使用環境等。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測試依據標准

NB/T 33008.2-2018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NB/T 33008.2標准規定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試驗條件、檢驗儀器、檢驗規則、檢驗項目、試驗方法。標准適用於交流充電樁型式試驗、出廠檢驗、到貨驗收等。標准規定了交流充電樁的充電功能、通信方式、安全防護、電磁兼容等檢測方法與檢測要求,是目前市面上投入運營的充電樁必須過檢的權威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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