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電動汽車交通法
『壹』 電動車法律法規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一、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貳』 電動車應該走什麼道是和小汽車走一樣的道還是什麼道
電動汽車應當和小汽車一樣走機動車道,電動自行車則需要走非機動車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2017年電動汽車交通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叄』 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某些電動車是機動車,比如,時速20Km/h、重量60斤以上的會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這個標准可以表露出,市面上大部分電動車都是機動車,出現交通事故是需要被認定為機動車的。
『肆』 公安部2017年已明確禁止電動車入樓,如何規范電動車車主的行為
公安部在2017年已經明確禁止電動車入樓,但是這個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如何妥善的解決?這是問題的根源要說直接禁止,沒有任何後續的配合措施是不現實的,就算是禁止,居民仍然會偷偷摸摸的往裡運,因為他電動車在外面沒處放啊,也沒有地方充電啊。
我們不可否認把電動車搬進室內只是存在安全隱患的,但是想解決安全隱患得有方法呀,總不能說一禁了之吧,就是禁止你搬到室內,至於說你能不能充電,你電動車安不安全,那跟我沒關系這不行的,這樣的話肯定是執行不了的,要真正落地,就得讓各個小區的配套措施逐漸完善起來。
『伍』 2017年駕駛電動車需要駕駛證嗎
不需要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非機動車」有明確定義,而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而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對於非機動車的通行方式、載人、載物、駕駛人年齡等方面有明確規定,但是沒有持證的要求。
(5)2017年電動汽車交通法擴展閱讀
對於電動摩托車、電動低速載貨汽車等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范疇,應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機動車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將其產品列入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列入到公告目錄後方能進行生產、銷售,機動車所有人只有購買了公告目錄內的產品,才能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核發機動車牌證,同時持有相對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才能駕駛車輛上路行駛。
我國對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扶持力度很大,但市場上存在的一些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未列入到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如果允許其上路行駛,將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電動汽車的生產質量和技術標准由質檢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的銷售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登記發牌發證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陸』 電動車載人,為返交通安全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了電動車這種輕便機動車禁止載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公路客運車輛不得超過批準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客滿時,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人數不得超過批准人數的10%;
2、載貨汽車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若留有安全位置,可在車廂內載運1至5名臨時工人;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貨物上不得載客;
3、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坐在摩托車後座上。輕便摩托車不允許載客。
電瓶車也要知法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柒』 2017電動車要駕駛證嗎
電動車不需要駕駛證,但是需要辦理行駛證。根據《2017電動車管理規定》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條 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還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鼓勵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所有人購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電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務,並發放號牌、行駛證。
第十五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二)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18周歲,並取得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C3)。
駕駛技術參數超出國家標准、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F)或普通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D)。
『捌』 交通法對電動車的規定
電動車自行車年滿16周歲。如是電動汽車類,就看車輛類型而定。
『玖』 關於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關電瓶車的法規如下: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拾』 2017新能源電動汽車出交通事故怎麼判定
機動車負主要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這里十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在此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於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損害的是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按此規定,能充分保護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先進思想,是對那種主張「撞了白撞」的有力回擊。該法第76條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雖有過錯責任的體現,但從「減輕」一詞來看,仍不失為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應當以適應無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補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按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責任,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