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2018年
A. 深圳發布2021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金融委發布《2021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一致,深圳也設置了過渡期,分為三個時間階段進行補貼: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深圳市2021年補貼政策執行。
2.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獲牌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按2021年深圳市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3.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已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進行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1:1進行補貼。
車輛要求: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內車輛號牌不得轉出深圳。除私人購買、工作專用車輛、民航機場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營 里程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企業要求:一是保證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後服務和應急支持齊全;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製造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應建立監控平台,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地報告相關信息。
關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政策規定,只有單個運營商建設的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千瓦,才能申請補貼。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DC充電設備補貼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200元/千瓦。按規劃設計要求新建的收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的補貼。
關於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政策規定,新能源汽車廠商承擔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深圳市發改委將根據需要對汽車廠商專項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給予補貼。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准,動力電池回收處置基金專門留出。按要求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的,按審核確定金額的50%對企業進行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於動力電池回收。
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在深圳的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的法人銷售企業,應設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後,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控和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追溯綜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於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路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在動力電池交車後及時向汽車廠商提交車輛識別碼與動力電池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後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政府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准。 @2019
B. 2018新能源汽車補貼
我看:國家應把補貼分兩部分,一是對生產廠家進行扶持性,研發性和鼓勵性補貼,二是對消費者進行鼓勵性補貼,讓消費者拿到實實在在的實惠,這樣有利於生產和消費二個還節。
C. 深圳購買新能源車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1)在深圳市新購純電動高級型乘用車或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並上粵B牌,按照2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2)在深圳市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並上粵B牌,按照1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3)將原有粵B牌車輛置換更新為在深圳市新購的純電動高級型乘用車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並上粵B牌,按照2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置換更新財政補貼。
(4)將原有粵B牌車輛置換更新為在深圳市新購的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並上粵B牌,按照1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置換更新財政補貼。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貫徹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快培育市場,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D.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拿不到深圳地方補貼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即將迎來取消地方財政補貼時代。地方保護主義的破除,將營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
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該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車除外)的購置財政補貼標准將3種要求執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公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按三種情況執行: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作為全國首批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和私人購買補貼試點城市,深圳率先實現了公交出租全面電動化,在產業發展方面擁有優越的市場環境、完整的產業生態和較為完備的資源配套,正在進入從政策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階段。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築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託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台,並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台,全面、准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託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後,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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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
電動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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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深圳加大推廣新能源汽車:居住證可申請 補貼2萬元/停車優惠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深圳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公告。
從公告來看,深圳市將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持有居住證即可申請新能源汽車指標,而且無論是直接購買還是置換都能夠享受到補貼,同時還有停車優惠的措施。
具體如下:
1、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
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所需指標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車指標中落實。
此外,甚至還將暫停實施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限制。
2、擴大個人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
對名下僅有1輛在深圳市登記的小汽車,或僅持有1個有效的深圳小汽車指標的個人消費者,將其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擴大為純電動小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3、對個人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
所新購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4、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實施財政補貼
對將原有深圳市牌照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舊車置換更新為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置換更新為純電動高級型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置換更新為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
所置換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5、加大新能源汽車停車優惠力度
在全市路內停車位,新能源汽車每日免首2小時臨時停車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包括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臨時停車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激勵措施已於2020年6月7日起開始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後上述政策措施不再執行。
毫無疑問,這是深圳市在疫情過後為刺激新能源汽車銷量而做出的舉措,此舉也有望極大的促進深圳市新能源汽車的保有量,對經濟也能夠起到很大的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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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深圳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符合條件國補可疊加地補
2月21日,我們從深圳市發改委官網獲悉,日前,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簡稱「《細則》」),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至於在具體補貼上,根據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3種情況執行。其中,第3種情況提及「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其他2種情況分別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在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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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新能源車補貼標准有哪些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按照2020年以後補貼退出的制度安排,為了使新能源汽車產業平穩過渡,採取分段釋放調整壓力的做法,即2019年補貼標准在2018年基礎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這一退坡比例與當前整車綜合成本下降的比例基本適應。
從2019年起完善政策,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對新能源汽車(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將購置補貼集中用於支持充電(加氫)等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
(8)深圳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2018年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汽車在塵土飛揚的道路上行駛時,應將空氣入口置於內循環的位置,以防車外灰塵進入。
汽車正常行駛中,為防止蒸發器過度結霜,影響空調系統的運行,空調的送風速度及溫度控制不應長時間置於最低位置。但是當車速低於25km/小時,應將風速開關置於低速檔位,避免發電量不足和冷氣不足。
空調使用時,在壓縮機關閉後應使鼓風機繼續通風吹1~2分鍾,以使蒸發器芯表面殘余水分排出,同時消除室內外溫差,避免空調系統因潮濕而產生黴菌。
I. 深圳買新能源車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6月11日,深圳市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對市民購買新能源汽車提供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深圳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 一、 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所需指標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車指標中落實。暫停實施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