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遷安置房車位
① 拆遷安置房小區停車,如果收取停車費是否有什麼法律依據
沒有依據的,其屬於違規收費。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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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單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分別實行按小時、天、月或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
2、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② 安置房的車位需要買嗎
法律分析:不能。
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③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歸屬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④ 安置房車位產權屬於誰
近些年隨著拆遷安置工作的進行,很多車位朋友得到安置房的同時,也考慮到安置房的車位問題,那麼安置房車位產權屬於誰?我們來談一談這個問題。安置房是因為城市道路建設或者建設其他公共設施時需要進行拆遷,對拆遷戶進行安置的房屋。安置房的產權車位歸屬有可能屬於政府,有可能是人防車位屬於國家,還有可能歸屬於全體安置房業主,歸根結底要看拆遷安置時候簽訂的一系列協議,及發布的一系列文件。如果沒有看到這些協議及文件,可以向拆遷安置部門咨詢。
市面上車位的產權歸屬,一般屬於開發商,或者屬於沒有產權的人防車位,而安置房的車位歸屬,則性質比較特殊。因此在購買車位,特別是購買安置房車位的時候,要先搞清楚車位的產權歸屬。
⑤ 拆遷安置房停車位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每個地區政府分別制定適用於本地區停車場收費管理的停車收費標准。收費標准主要按照分時段、分片區差別收費。居住區停車場收費與非居住區停車場收費有差別,不同的車輛類型停車收費標准也有差別。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