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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賬房車位

發布時間: 2022-05-18 16:40:29

㈠ 小區工程抵賬車位是否能買

法律分析: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須。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㈡ 車位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目前,小區車位主要有四種。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㈢ 抵債的車位已網簽買賣合同也有便宜轉讓可以買嗎

可以
有。首先沒有產權意味著你無法進行公證,其次,頂賬房也就是你所說的抵債房,就是開發商投資商給當時的材料商或建築方已抵押錢財的房產,這其中牽扯兩個問題,1、雙方已經明確抵押關系,確切將房產作為貨款或者是建築施工費用抵押給你的賣家。2、是否有雙方簽訂並蓋章並加蓋手印的協議書。3、該房屋是否沒有銀行的抵押手續。4、不涉及雙方經濟糾紛。5、產權本身擁有人(開發商或投資人)已知情賣方行為,也就是說給他房子的人是不是知道這回事。別貪圖便宜去購買沒有產權的房子,在你不能確權房屋的屬性及所屬人的時候,千萬別片面聽信 。如果你執意要購買,我建議你一定要寫好買賣協議,你這樣的房子不能做網簽,有些權益當時無法保證,在你做完協議後,如果可能,盡量將責任寫清,你可以付全款,這樣一旦進入糾紛,你可以獲得最大賠償權,當然前提是這套房子沒有被抵押給銀行,賣方沒有財務糾紛,也就是沒有該別人的錢的前提下。

㈣ 如果要買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坑

【小心問題】

房屋漏水、材料低劣等小問題,有時候要比五證不全、違法建設這些大問題更煩人,簡單列了一些,希望大家別中槍。

1、開發商沒有預售證,購房合同可能無效。
2、項目沒手續,用其他項目五證來撐場面,以假亂真。
3、地還沒拿到就開始賣房,結果地被其他開發商拍走。
4、沒有取得開工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隨時可能被叫停。
5、開發商應當明示 各項手續、建委的格式合同、相關法規等文件,常放在一般人看不到的地方。
6、廣告、宣傳資料、沙盤里說的各項配套和福利,都不會寫到合同里。
7、銷售人員說一半留一半,只說好的不說壞的,需要購房人自己考察。
8、認準的是大牌開發商,簽合同蓋章卻是個項目公司。
9、購房款在開發票和收據的時候變成了車位費、裝修費、電商費等等。
10、你想要什麼樣的房子銷售都有,到確定購買交錢的時候告訴你要換房。
11、開發商承諾解決限購資格問題,一拖再拖沒有音信。
12、開發商承諾解決資格問題給辦理貸款,最後變成了全款分期,資格貸款都泡湯。
13、收定金說相不中不滿意可以退,要退定金說你違約退不了。
14、明示的五證和各項文件只有證件本身,附件附圖要麼沒有,要麼看不清。
15、一房二賣甚至多賣,然後以各種條件威逼利誘,勸說好說話的人換房。
16、房子還在建設就發通知讓你收房。
17、樓盤蓋著蓋著,發現有一些比自己買房價格低的「內部房」「抵賬房」。
18、房子蓋到中途,非正常原因停工,遇到建設工人討薪,面臨爛尾風險。
19、購房資金應該專款專用,項目還沒結束,開發商就把錢挪到其他地方了。
20、開發商跑路,房子爛尾,業主和工人都找開發商要賬要房。
21、交房不出示竣工驗收備案表,沒有達到交房條件強制交房。
22、先在交房手續上簽字,然後才能拿鑰匙驗房。
23、交房時兩書一個都沒有,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24、項目受阻礙,開發商「活動」需要收錢,不開任何收據,所以業主盡量轉賬。
25、簽合同交錢以前,銷售把業主當大爺,什麼都好說,簽合同交錢後,銷售變成你大爺,什麼都懶得說了。
26、霸王條款不給改,房子在那你愛買不買,認為合同條款不合理,一條都不給改。
27、入住後,宣傳的重點中學變成了普通中學,三甲醫院變成普通醫院。
28、宣傳的是空中花園,結果變成了空中花池。
29、開發商欠政府的錢,房產證辦不下來。
30、開發商逾期交房,但是不付違約金。
31、開發商拖欠施工房工資,導致項目停滯不前,殃及購房業主。
32、房子爛尾,新開發商接盤,不承認原來的購房合同。
33、馬上交房收房,開發商坐地漲價,不補差價,就解除合同。
34、銷售私收費用跑路,開發商拒不承認。
35、交房之後發現,承諾的噴泉、游泳池、網球場等變成了房子被賣出去。
36、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佔用公共部分開發建設。
37、花幾十萬買車位最後變成長期租車位。
38、交房時發現花園、綠地、道路是政府的代征道路、代征綠地。
39、交房發現問題,開發商都說找物業,物業說找開發商,相互推諉。
40、開發商贈送的面積和花園,裝修、種花需要徵求物業的同業。
41、買的100平的LOFT,房本上只有50平。
42、裝修時發現層高縮水。
43、入住後發現裝修材料不合格。
44、入住後發現地鐵五分鍾只有開車能實現。
45、買了100平米的房子,結果公攤就40平。
46、買了朝南的房子,因為樓間距短,終日沒有陽光。
47、贈送的面積變成了消防通道、公共部位。
48、開發商退錢走手續,一走就走大半年。
49、房子和車位、地下車捆綁賣,要買房子先買車位(地下室),不買車位別想房子。
50、說一套做一套,宣傳的承諾都不給兌現,還死不認賬。

㈤ 抵賬車位可以買嗎

法律分析:能,但是分情況。如果是有產權的車位,二手房購房者可以從賣方那裡進行車位購買;如果是只有使用權的車位,二手房購房者可以在辦理物業交割的時候,進行車位租賃或轉交,如果運氣好,趕上賣家的車位使用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辦理更名。

1、產權車位有產權的車位有「車位本兒」,可以跟房屋一起進行買賣交易。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車位本兒」,不能買賣,只能進行使用權的變更。車位使用權變更一般是在物業交割時進行,涉及車位租賃合同簽署或轉交(租賃不超過20年),合同到期後可以辦理更名,部分小區可直接續費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㈥ 開發商用來抵工程款的車位。能買嗎

車位 可以買 只要對方保證後期各項權利證明合法齊全就可以。
但也要注意,抵工程款的車主大多數都是因為開發商的資金鏈出現問題,導致了沒有辦法去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就抵押給施工方,而這種車位會比正常售價便宜不少。在簽訂車位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業主、開發商和施工方來簽訂合同,只跟開發商簽訂合同是沒有效果的。如果開發商把抵工程款的車位抵押給銀行申請貸款,這個時候購買抵工程款的車位,開發商沒有把銀行的抵押款還完的話,車位的產權是歸屬不了業主的。
地下車庫的最佳位置:
1、如果地下車庫有負一跟負二層,盡量不要購買負二層的車位。也就是說不要購買最底層的車位,因為下暴雨的時候,往往都是最底層更加容易被淹沒;
2、選擇地下車位的時候,最好就選擇靠柱子,這樣被剮蹭到的概率比較小;
3、車位後方最好就是牆,這樣也可以有效降低被剮蹭到的幾率。
拓展資料: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㈦ 淄博規范商品房銷售,5月3日起這些行為將被嚴懲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

淄建發〔2020〕72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建設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建設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地產運營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切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淄博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知如下。

一、規范商品房銷售廣告發布

(一)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不得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

(二)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號。

(三)商品房項目的廣告宣傳名稱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標注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稱。

(四)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准確,不得欺騙誤導買受人。廣告中對價格有標注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准確、清楚,比例恰當;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准確;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商品房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現升值、投資回報的承諾或融資、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夠為買受人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不得出現未經政府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獎項(牌)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含有出現所謂「工抵房」「抵賬房」等商業宣傳內容。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商品房現售備案證號等相關證明材料。對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不得提供服務。

二、規范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

(一)商品房銷售現場的項目位置示意圖、綠化效果圖、沙盤,應當准確、清楚,比例恰當,與實際規劃一致,不得超前規劃、透支預期、過度渲染,不得刻意規避項目周圍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片、宣傳效果圖、裝修效果圖及相關宣傳資料不得存在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內容。

(三)帶裝修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申領預售許可證之前建造樣板間(房),樣板間(房)必須真實反映戶型、結構、尺寸及交付標准;必須公示主要裝修面材、設施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尺寸)。每一個樣板間(房)相對空間(包括客廳、卧室、餐廳、廚房、衛生間等)上牆明示與交付標准相一致的裝修內容。樣板間裝飾物品、裝修風格、燈光等應當與交付房屋裝修一致,確實與交付標准不一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樣板間現場顯著位置明示,與業主簽約時應在合同中特別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設樣板間(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如實說明交付標准。樣板間(房)不得隨意變更、撤銷。樣板間(房)的保留時間自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之日後不少於6個月。

(四)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人員銷售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人員不得以項目周邊尚在規劃論證階段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為說明和承諾,推銷商品房並以此誘導欺騙買受人。

三、規范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和標准

(一)項目基本信息

有關證件。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②不動產權證書;③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的需公示項目的現售備案證明);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及資金監管賬號;⑧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⑨企業售後服務機構信息。委託代理銷售的,還應公示以下證件: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商品房承銷機構備案證明。

房源信息。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擺放銷控表。銷控表能夠展示全部房源、備案價格,包括每套樓號、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均應註明)、單價、總價、銷售狀態(待售已售房源採用不同標記,並動態更新)。

認購協議和合同內容。認購協議、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及簽訂的附加協議內容。

不利因素。項目外部腰線設置有無遮光、前陽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電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車場、車位尺寸是否影響停車、所購附屬房內是否有管道等問題,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於本項目內部、外部規劃、環境等不利因素。

其它需公示的內容。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②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權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冊、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④各項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及建設完成時間;⑤該項目所在區域內有關調控政策。

(二)現場銷售模型(沙盤)

銷售模型必須依據已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按比例製作,展示內容必須符合樓盤的實際情況。

銷售模型必須附帶簡要的製作說明(模型比例、製作依據、日期等)。

(三)現場銷售人員信息公示

設立商品房銷售人員公示台,公示銷售人員姓名、職務,銷售人員做到掛牌服務。

(四)設立特別提示欄,公示以下信息

1.購房溫馨提示。

2.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權利受限制情況。

3.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范圍、收費依據。代收代辦費用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並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託第三方強制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4.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依據、收費標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等。

5.其他有關收費明細、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

(五)信息公示標准

1.公示期應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止,所有公示信息應放置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實、准確、有效的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應採用信息公示牌(欄)或公示台形式進行公示。文本類可採用塑封裝訂成A4幅面大小的冊或分冊,按類別擺放在公示台上供買受人査閱。公示台上應有「項目資料,歡迎查閱」的提示標識。企業及項目簡介、商品房銷控表及其他可採用公示牌(欄)方式進行公示。

3.公示的證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無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掃描列印件。

4.各類公示牌(欄)的製作工藝應採用硬質框架(不銹鋼、 鋁合金、鐵藝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欄畫面尺寸一般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台畫面尺寸一般為500mm×400mm。公示牌(欄)可採取上牆張掛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欄)內容下方落款處均標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字樣,各企業根據銷售現場面積進行合理布局,多個公示內容應集中整齊排列放置且不得隨意移動。

四、規范代理銷售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商品房的,必須委託依法設立並經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銷售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各類商品房承銷機構、營銷策劃機構及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電商平台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委託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的銷售行為負責。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許可權、傭金支付等內容。受委託的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

(三)受託的商品房承銷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商品房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產生的傭金,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任何房地產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向買受人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形式的費用;不得通過第三方價外加價,向買受人變相收取傭金。買受人所支付的用於購房的全部費用應計入買受人的總房款,並與合同中約定的總房款一致。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其商品房承銷機構價格一致,不得一房兩價。

(五)在代理銷售時,各類優惠政策應書面告知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買受人;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製造虛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五、規范代理新建商品房轉移和抵押登記行為

(一)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需辦理貸款業務的買受人,應會同商業銀行為買受人提供商品房預抵押服務,公示各方責任,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二)商品房交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時為買受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提供服務,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的服務內容,為買受人代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第三方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服務內容,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四)買受人自願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買受人應辦理的事務,代為申辦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的,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五)買受人自行申辦或自願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申辦相關登記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向買受人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六、規范合同簽訂

在簽訂認購協議或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免除己方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或排除買受人合法權益。凡合同示範文本中已涉及的內容應採用示範文本條款,補充條款不再另行約定。公示的合同示範文本應與本項目實際簽約的合同內容一致。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企業必須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銷售承諾告知書。將涉及該項目及房屋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雙方簽字確認。告知書一式兩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的承諾告知書與網簽合同一並上傳備案。

七、有關要求

請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以規范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規范銷售現場公示、規范代理銷售和合同簽訂為抓手,整治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開發企業凡存在違法宣傳、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行為或不按照以上規定銷售的,立即進行自查整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採取停止網簽、預售資金撥付、有關手續辦理等措施,停止其銷售行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視情進行通報;涉嫌違法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㈧ 杭州小區400多個車位屬於同一個業主,為何一個業主可以擁有這么多車位

業主以法拍的形式買下了400多個車位。因原開發商在2018年倒閉,400多個車位作為抵債的資產被該業主接收,並且這400多個車位的產權都已經辦理完畢。在獲取形式和產權上都是合理合法的。之後該業主向小區內其他業主出租這些車位。

想要徹底解決好車位的問題,綁定銷售可能是一個途徑,在銷售過程中,也要有沒有綁定的車位的房屋銷售,更加人性化銷售模式才能讓業主接受。車位的定價權幾乎都在開發商手裡,在一些一二線城市,車位的價格已經虛高。更加合理化的定價才是解決好停車難的問題,各地區也都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出台,來限制這種車位的銷售,降低車位的售價。

㈨ 別人欠錢用車庫抵賬,過戶需要什麼手續,需要什

車庫過戶,需要雙方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住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一起到住房所屬的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其他地區不能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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