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商品房車位要求
① 商品房地下車位與柱子之間規定距離是多少,車位與車位之間有間距要求嗎
車位凈寬5.3米*2.4米(包括車位線寬度),車位凈高2.2米。車位旁有柱子的話,柱子位置不得影響正常入庫車子駕駛位開啟。
車位旁有消火栓的話,消火栓箱子開啟范圍內(投影)不得觸及車位(壓到車位線也不可以));車位旁有牆體的話,車位邊線到牆體距離不得小於30公分。這樣你就可以復核一下車位尺寸對不對了。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房屋,均按市場價出售。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
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② 停車位的標准尺寸是多少
小車位標准尺寸:
1、直車位尺寸標准:寬2.5米,長大於等於5米,一般標準是2.5m * 5.3m 為最佳標准停車位尺寸。
2、斜車位尺寸標准:寬2.8米,斜長達到6米,兩斜線的垂直距離還是保持2.5米的標准。
停車位的設計標准分為四個等級,車長不大於6米及車寬不大於1.8米的車,規范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於0.5米,車與牆、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於0.5米;車長大於6米不大於8米,車寬大於1.8米不大於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於0.7米等。回車路段的相應規范是滿足一輛車一次性回轉的需要。
停小型車為主的停車場,車位尺寸採用2.5~2.7×5~6米的尺寸,單車道回轉車道寬度不小於3.5米,雙車道不少於5米,停車場為安全起見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車輛,多設置為6米以上。2004年國家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的場地作圖題就考了一個停車場設計,題目將車位尺寸預設為2.5×5米。雙向回轉車道預設為5米。
(2)廈門商品房車位要求擴展閱讀:
其它類型停車位:
一、中巴停車位標准尺寸
寬:3米,長:大於等於8米,只需保證寬度達到3米,長度大於你實際中巴車輛的長度的1-2米即可。
二、大巴停車位標准尺寸
寬:3.5—4米,長度達到14—16米,根據大巴車的實際長度決定。
一般商品房的地下停車位會分為三種類型:標准車位、微型車位、子母車位
1、標准車位:寬度為2.5米,長度為5.3米。一般的小車都能停得下。
2、微型車位:微型車位的長度和寬度會比標准車位小,具體大小因項目而異;這類車位,一般只適合QQ、Mini這類車型比較小的車子。
3、子母車位:子母車位可以停放兩部車子。不過,這類車位的面積,也會比兩個標准車位小,通常在停放車子時是一部車子停裡面,一部車子停外面,裡面的車子要出來,必須先把外面的車子移開。
③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2022)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管理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接受預售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承擔房地產市場轉讓、抵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技術性、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第二章預售項目管理第五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准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7層;
(五)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六條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四)項目預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五)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七)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准;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第九條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編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築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託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並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購人。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以及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第十三條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一)商品房項目的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完畢後,方可預售商品房。
④ 商品房車位政策新規
法律分析: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⑤ 人防車位20年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商品房人防範圍內地下車位銷售和辦理權屬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購買商品房人防範圍內地下車位的,應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載明:「該車位在平戰結合人防工程范圍內。在人民防空演練或戰爭時期,必須無條件服從政府指令和無償徵用;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人民防空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規定執行」。
⑥ 商品房地下車位與柱子之間規定距離是多少,車位與車位之間有間距要求嗎
摘要 車位凈寬5.3米*2.4米(包括車位線寬度),車位凈高2.2米。車位旁有柱子的話,柱子位置不得影響正常入庫車子駕駛位開啟。
⑦ 請問商品房裡下面的地下車庫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出預售證和買賣。
必須報備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出售小區車位。
解決車位糾紛,關鍵要明晰產權。如果開發商在建造房屋時,已經報備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出售小區車位,開發商就可以拿到「預售許可證」,開放商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如果車位屬於小區公攤面積,就意味著車位公攤至小區每個業主,產權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買賣車位。共有道路、綠地等公共空間則屬於公攤面積,其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將公攤面積據為己有,再賣給業主,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的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購買和計程車位時,應對車位的產權進行詳細了解。
(7)廈門商品房車位要求擴展閱讀:
2017年7月21日,住建委和上海市物價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規定指出,居民住宅小區內尚未出售的車庫(位)等,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或租賃人使用,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房地產企業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
對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對違反規定的開發商,監管部門將暫停其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上海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⑧ 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改善停車狀況,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范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第三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則,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停車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並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七條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各種類型車輛的停車需求。
在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遊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駕車人換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八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准每二年組織一次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並適時提高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准。
前款的標准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徵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准,確定具體建築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第十條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於一車位的標准進行配建,其中建築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戶型應當適當提高車位配建標准;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車位配建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根據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指標、有關設計規范和周邊停車需求狀況配建停車場。
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根據其使用功能,確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位,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建築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後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後的標准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第十二條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改動後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准。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車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並應當優先滿足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的停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第十四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採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方式提供。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也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資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劃撥方式;
(二)在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條件下,單位將其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三)土地儲備機構將政府儲備土地作為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四)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建設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在滿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建成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經批准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⑨ 新政|廈門修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11月17日,財經網從廈門市政府官網獲悉,廈門市司法局近日就《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增加內容包括,採用裝配式建築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預售人可以向受託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以下是全文: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預售原則】 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住房管理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預售主管部門委託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稱受託機構)承擔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預售項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條件】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准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7層;
五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確需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的,由預售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採用裝配式建築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的申請】 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內容】 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四項目預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五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七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准;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預售許可范圍】 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第九條【預售申請受理意見】 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預售許可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編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築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預售許可變更】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託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並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人。
第十二條【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預售項目轉讓】 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商品房項目的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完畢後,方可預售商品房。
第十四條【商品房現售備案】 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後,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三章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預售行為】 預售人應當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
預售人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第十六條【預售人違法行為】 預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
三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預售公開內容】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開下列事項: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預售人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房屋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商品房預售方案,其中項目總平面圖、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圖、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應當單獨公開;
四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預售情況表,內容包括:商品房戶型、面積、公攤面積、預售狀態、權利限制狀況等;
六明碼標價的情況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八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准;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收費標准;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商品房預售現場公示的具體規定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購人查詢預售項目信息的服務。
第十八條【代理預售】 預售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商品房預售時,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代理預售公開內容】 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向預購人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公開的事項;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
三預售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的委託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四章 預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一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有認購、預訂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在3日內將認購、預訂信息錄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統一編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人和預購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和補充。
預購人要求將預售人發布的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承諾的事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的,預售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預售人和預購人約定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可以同時合並申請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
第二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 預售人與預購人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五條【合同備案條件】 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預售人應當在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向預購人提示交易風險後,方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第二十六條【抵押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 抵押預售商品房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五章預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預售資金】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向預售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在商品房竣工前,優先用於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
第二十九條【預售資金的監管】 受託機構承擔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條【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每個預售項目應當在銀行設立獨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與預售主管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預售項目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增加開戶銀行的,可以增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及初始留存額度】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第三十三條【後續留存資金額度的確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下列標准確定:
一完成主體結構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0%;
二主體結構封頂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15%;
四項目竣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
第三十四條【預售人信用檔案】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人信用檔案,根據預售人的信用情況,降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留存資金額度。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預售資金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簽訂後,因下列事由,預售人可以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變更預售項目工程造價的;
三變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第三十六條【交付預售款】 預購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向預售人換取售房發票。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同時附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調整留存資金額度】 預售人向受託機構申請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留存資金額度的,應當提供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書面證明材料。
受託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後,應當根據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在5日內出具核准意見。予以核準的,及時將核准意見通知開戶銀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預售資金的核查】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推進與銀行信息系統建立聯系。受託機構應當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收存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撤銷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售人可以向受託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
受託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予以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予撤銷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預售投訴處理制度】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涉及商品房預售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預售行為監督檢查的措施】 預售主管部門依法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預售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二條【暫停網簽】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照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暫停該項目的網上簽約,並根據情況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一未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預售許可變更手續預售商品房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以及向預購人收取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的其他款項的;
四未按規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預售人及時改正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該項目的網上簽約。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 預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價格的;
二預售人未按規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第四十四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一未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三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六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預售主管部門和受託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的調整】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模式。監管模式調整的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適時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⑩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20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預售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記機構(以下稱登記機構)承擔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具體事務。第二章預售項目管理第五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准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7層;
五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低於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下,對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六條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四項目預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五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七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准;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第九條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編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築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託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並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內容變更手續。第十二條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商品房項目的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完畢後,方可預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