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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車位按照什麼劃分

發布時間: 2022-07-25 05:30:48

⑴ 回遷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他們有車位配比嗎

一般回遷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的話,它們的車位都是分開的,而且回遷房和商品房一般是不共用一個小區院子的,所以說車位配比也是分開的,正常情況下是這樣的。

⑵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屬於什麼產權

車位產權指的是 以人防工程名義修建的停車場。按法律,人防工程建設費用的都攤在業主身上了,收益應該不是開發商的開發商收取是違法的但沒人管。
需要過戶的,你可以選擇私下過戶,私下過戶的話你需要先去房屋管理局申請建立一個樓盤表,才能給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各個地方會有區別,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房屋管理局;

產權也分兩種:

一、可以出賣車位產權,賣方需要繳納的稅費,主要有(按每個車位算):比如大概在10萬。營業稅及附加=10萬*5.5%=5500元契稅=10萬*3%=3000元印花稅=10萬*0.05%=50元二、不能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建議可以與租戶簽署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目前有很多開發商均採取此種辦法。這樣20年後,產權還屬於你們。( 還有就是無產權的車位不能買賣,即使買賣也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購買使用權,最多隻能購買20年的使用權,且可以在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轉租使用權。)

關於所得稅賣方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是買方交。

⑶ 回遷房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對於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權屬,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小區里的車位並非都屬於全體業主,有些車位,開發商、物業是有權處置。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計程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⑷ 車位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目前,小區車位主要有四種。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⑸ 東_回遷房有配車位嗎

回遷安置房車位,在規劃回遷安置房時政府規定開發商必須規劃有地下車位,每戶有一個車位的規劃。
1、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如車道,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而使用權歸承租車位的業主享有,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准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3、如果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停車場的建設費用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停車場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停車場的維修養護,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⑹ 回遷房車位屬於規劃嗎

地下車位是建築物的地理組成部分,屬於業主共同共有,計入公攤面積。地面車位應當不計入公攤面積。回遷房價格與商品房價格區別在於土地轉讓金,回遷房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價格要低一些。如何維權需要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具體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⑺ 回遷房強制購買地下車位

法律分析:你要先確認該車位產權歸屬問題。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第一種情況,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第二種情況,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此外

第三種情況是,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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