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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遊安全負責人

發布時間: 2021-05-15 23:36:33

Ⅰ 外出旅遊安全協議書

《旅遊安全協議書》
為了提高員工外出旅遊的安全意識,強化員工的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明確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公司與員工雙方的責任,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員工和公司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甲 方:
乙 方:山西泰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自願參加。願獨立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途中因本人遊玩出現的任何事故及責任均自行負責。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兩負責人各一份。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乙方確定甲方返回公司後自動解除。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山西泰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Ⅱ 女副區長倪紅旅遊因事故身亡,該起事故的責任人是誰

其實該負責任的人應該是他們自己。

疲勞駕駛真的是要不得的,還有不要酒駕,總之開車的司機一定要10分注意安全,不然,很可能就會變成一張茶幾——上面擺滿了“杯具”。


以上就是對“女副區長倪紅旅遊因事故身亡,該起事故的責任人是誰?”的看法,或許你有什麼其他不同的意見,歡迎寫在下面的評論區,咱們大家一起來討論。

Ⅲ 單位組織員工自願外出旅遊的責任狀怎麼簽

一、責任單位必須制訂交通安全預案、措施;
二、責任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
三、車輛外出手續必須齊全;
四、責任單位必須對外出人員加強外出前的交通安全教育;
五、安全負責人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租用外單位車輛時須與出租單位簽訂《交通安全保障責任書》;

Ⅳ 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嗎

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Ⅳ 單位組織外出旅遊途中得病誰來承擔

對於該事故傷害,到底該怎麼定性,哪些當事人應該對此作出賠償呢?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界人士。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張躍生法官認為,該事件中的琴香老人所造成的傷害,屬於公傷認定的范圍。張法官認為,現行認定工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其中對企業職工工傷性質認定作出具體規定的只有《實施細則》,法源相當不足。雖然《實施細則》沒有將企業退休職工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時造成的傷亡納入工傷性質認定范圍。但這並不能成為此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因為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具有的專業性、技術性及適應性、多變性等因素相比,法律條文的有限、有條件和相對穩定的特性使得我國的立法現在無法跟上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帶大量存在,且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語也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

張法官認為,在對「行政的法定性」的理解上,不能機械地認為必須要有具體法律規則為依據,實質上「依法行政之『法』不僅應包括法律規范,還應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目前工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法條不可能包羅萬象,無一遺漏地進行列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因為規范性文件,即《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文沒有對某種情況加以列舉,就以「於法無據」而拒之門外,而是應當結合有關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法律目的或法條背後所隱含的法律精神、法律價值來進行認定。

鏡頭二 沒簽合同就隨團出行

2005年3月24日,在南昌市某機關工作的楊女士利用7天休假期,帶著兒子及老公等4人和其他朋友組成了15人的團體,跟隨旅遊團前往九寨溝旅遊。不料,他們卻在那裡遇上了車禍,15人全部受傷。車禍發生時,看著導游手忙腳亂地搶救傷者,驚慌失措的楊女士這才想起:「天啊,我們的旅遊合同、保險合同都沒有簽!」

原來,楊女士和朋友們出遊前曾到本市一家知名旅行社問價,結果因價格偏貴且只能隨大團而放棄計劃。事後,在朋友的幫忙下,楊女士直接聯繫上了遠在四川的九寨溝某旅行社。一番討價還價後,雙方很快口頭磋商成功,價錢也大大降了下來。幾天後,楊女士等人踏上了旅程,不想卻出了意外。

車禍發生後,楊女士有苦難言:這次出行前沒有簽訂任何合同,連個保險也沒辦理,今後,傷者的高額治療費用誰來承擔?

律師說法 形成事實合同旅行社要賠

交了遊行費,只是沒有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旅行社就可以此為拒絕賠償的理由嗎?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葉劍律師認為,旅行社收入了旅遊款且派出了導游,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系,旅行社應該對此損失作出賠償。葉劍律師認為,該事件中,楊女士等人過於注重旅行社的價款和單獨組團等要求,輕視了書面合同、保險辦理等必要手續的重要性,他們在沒有簽訂具體合同前就匆匆啟程,導致事故發生後,索賠遇到困難。

葉律師認為,旅客在出門旅遊,簽個合同、辦個保險無疑都是必要之舉,一來可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有所約束,二來有了合同,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也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鑒於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遊的途中發生車禍,為此理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按公安部門責任認定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鏈接

省旅遊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五一」黃金周期間,不少人打算出去旅遊,但有些人在籌劃旅遊計劃時,往往忽視了為自己的安全保險,給賠償帶來後顧之憂。在旅遊時,主要涉及的保險有:交通、住宿、旅遊救助保險等。

首先,交通意外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主要為遊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範服務,保險費已包含在票價之內,旅客在購買車票、船票時,實際上就已經投了該險,其保費按票價的5%計算,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人民幣,其中意外醫療事故金1萬元,保險期限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開始,一直到遊客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目前很多遊客出險後往往忽視了自己已經處於保險狀態中,因此,提醒消費者在乘坐車船旅遊時,一旦出險應立即到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

其次,住宿保險。出門旅遊,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間,突如其來的情況難以預測,住宿旅客人身保險可供選擇。住宿旅客人身保險每份保費為1元,從住宿之日零時算起,保險期限15天,期滿可以續保,一次可投多份。在保險期限內,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來襲擊、謀殺或者為保護自身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殘疾或身體機能喪失,或隨身攜帶物品遭盜竊、搶劫等,保險公司將按不同的標准支付保險金。

第三,旅遊救助保險。對於出境游的旅客,可以購買旅遊救助保險。這類保險是各保險公司普遍開辦的險種,是保險公司與國際救援中心聯合推出的,遊客無論在境內外任何地方遭遇險情,都可撥打電話獲得無償的救助。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的手續很簡單,旅遊者可以直接到相關旅行社辦理所有的保險手續,或直接到機場投保。針對旅途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各保險公司都有相對應的險種,如人身意外險、意外醫療險、住院給付等,旅遊者可以選擇投保各類旅遊險種,進行風險轉移。
2006 年7月8日,廣西南寧市的13名「驢友」,以AA制形式相邀去郊縣森林旅遊,不料夜晚露宿時山洪暴發,女孩小駱被洪水沖走身亡。女孩的父母隨後將「驢行」發帖人梁華東等告上法庭,要求其他12名「驢友」共同承擔35萬元的賠償。2007年3月13日,此案二審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06年3月11日,驢友「生薑」在攀登嵩山時不幸遇難;2007年3月12日,北京11名驢友(7男4女)在攀登靈山途中迷路,造成一死一傷;2007年3月17日下午,漯河市某高中14名學生在沒有導游帶領的情況下攀登嵩山,返回時在深山迷路,被困在深山峻嶺之中,後經當地警方5個多小時的奮力救助,次日凌晨才得以脫險。
網友「悠悠」告訴記者,他春節期間參加了鄭州某網站「快樂之旅」組織的活動,前往江西、安徽等地,在得知5天的中巴車費用竟然達到1.2萬元的時候,很多「驢友」有了上當受騙的感覺,與領隊發生矛盾後分道揚鑣。一個旅行團隊如果沒有了組織者,萬一發生意外,後果由誰承擔?

●觀點

針對戶外運動引發的案例越來越多,作為旅遊愛好者,該如何規避遊玩時的風險?意外發生時,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記者就以上問題采訪了一些相關人士,他們的看法使我們重新思考了「驢行」的安全問題。
有些領隊不能跟
河南戶外聯盟俱樂部負責人「笑青天」:現在驢友參加戶外運動的安全意識已經大大增加,很多到俱樂部參加活動的人都會詢問關於如何保障參與者安全的問題,這在以前是很少的。河南省目前有50多家戶外俱樂部,可真正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的還不到10家。沒有經過體育部門的審批,特別是領隊素質不高、戶外常識的匱乏、戶外技巧的欠缺,就容易導致自助游的盲目無序。因此提升領隊素質是減少自助游出現意外事件的最關鍵的一環。
現在流行一句話叫「誰為戶外安全埋單」,而最能說明這句話的就是保險問題。目前絕大多數省市都沒有登山險種。沒有保險,組織者就不敢放心大膽地去收取費用。如果有了相關保險,在意外發生時就不會出現索賠困難的情況。驢友意外事件給我們這些組織戶外運動的人敲了警鍾,也讓大家更關注戶外探險運動,這其實對戶外運動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建議成立自助游咨詢機構
河南中國青年旅行社假日部經理喬婷:目前驢友自助游過於隨意,建議旅遊管理部門應該成立自助游咨詢機構,對驢友提供咨詢和指導。同時,旅遊部門應建立對自助游領隊的認證制度,對領隊的責任加以明確。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對自發組織的戶外自助游活動做出規范,沒有一個責任認定機制,因此一旦發生意外,沒有人需要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旅行者首先應對自己負責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允:民間自發組織外出旅遊的責任不明確,很多情況導致了受害人無法進行索賠。如果遇到的是山洪等自然災害,加上沒有人為他們承擔賠償義務,遇難者要對自己負責;如果是因為同行者包括領隊沒有及時救助遇難者,受害人家屬可進行索賠;如果是因為旅遊景點安全標示不明顯造成的傷害,該景點或者單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驢行」前將安全打包
資深驢友「隨風」:在這次活動中,大家只顧自己玩自己的,沒有相互提醒可能發生的危險,也沒有組織起來以積極的措施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因此對小駱的遇害,同游的驢友應承擔一定的疏忽責任。
網友「簡單」:戶外運動事故頻發,和許多人安全觀念缺乏、喜好貿然行事等原因密切相關。我想提醒廣大「驢友」,在出行前,除了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戶外活動情況有清醒的了解,還要嚴格按要求裝備必需物品、簽訂翔實的協議、制訂緊急預案等。在活動過程中必須聽從領隊及協調人員指揮,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做無保護的攀爬、冒險,遵守團隊紀律,不擅自離開行軍路線,只有這樣才能使「驢行」變得自由快樂。

Ⅵ 外出遊玩人身安全自負自責規定

安全自負協議是否有效,最關鍵的是這種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
比如請人幹活,雙方約定,安全責任自負,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講,請人幹活,雙方形成僱傭關系,僱主應當對雇員從事僱傭活動的安全負責。僱主對僱工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除僱主能證明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能免除僱主的責任。
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及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得侵犯。因此,所謂的「安全自負協議」所作的安全由僱工自負的約定,違反了我國憲法及相關勞動法的規定,沒有法律效力。

Ⅶ 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嗎

可以簽,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文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出自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務,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但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自願參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合同範本。願獨立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途中因本人遊玩出現的任何事故及責任均自行負責。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乙方確定甲方返回公司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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