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標准化的管理
Ⅰ 什麼是旅遊服務標准化
標准化是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
旅遊服務標准化,就是按照國際慣例,結合國家國情,建立符合國際標准、能滿足現代旅遊服務需要的旅遊服務標准體系。內容涵蓋景區管理、遊客接待、遊客投訴、環境衛生、符號標志、旅遊產品、評價與改進等方面,涉及設施設備、能源、安全應急、環境保護、職業健康、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等全過程。
Ⅱ 文旅部就《文化和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徵求意見
「文旅之聲」微信公眾號消息,文化和 旅遊 部 科技 教育司發布關於《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推進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建設,發揮標准化對文化和 旅遊 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文化和 旅遊 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任務】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和 旅遊 標准,對文化和 旅遊 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標准分類】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和企業標准;按照標準的約束力,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第五條【法規政策引用標准】提倡法規引用標准、政策實施配套標准,在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時積極應用標准。
第六條【標准化與 科技 創新互動發展】 推動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與 科技 創新互動發展,促進 科技 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以 科技 創新提升標准水平。
第七條【標准國際化】文化和 旅遊 標准制定中應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和採用國際標准,推進中國標准外文版翻譯工作,參與國際標准制定,開展標准化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國文化和 旅遊 標准國際化。
第八條【標准促進區域發展】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在協商一致、協同推進的基礎上,支持出台區域性標准。
第九條【標准參與】鼓勵企業、 社會 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組織原則】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依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開展。文化和 旅遊 部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准化工作,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工作。地方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
第十一條【歸口司局】文化和 旅遊 部 科技 教育司(以下簡稱「 科技 教育司」)歸口管理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相關規劃,擬定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規章制度,推動文化和 旅遊 標准體系建設。
(二)對文化和 旅遊 部管理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三)依據職責組織文化和 旅遊 國家標準的申報、起草、報批和復審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文化和 旅遊 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公開、復審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文化和 旅遊 標準的宣傳和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參與和協調文化和 旅遊 標准國際化工作。
(七)統籌協調本行業標准化試點示範和跨區域標准化工作。
(八)依據法定職責推進文化和 旅遊 團體標准化工作。
(九)組織開展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研究、培訓等。
(十)歸口管理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業務司局】文化和 旅遊 部相關業務司局標准化工作職責:
(一)對涉及本司局業務的標准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本司局業務范圍內的標准需求和計劃項目建議,推動相關標准起草。
(三)開展本司局制修訂相關標準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協同 科技 教育司對相關技術委員會開展標准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業務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咨詢答復。
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文化和 旅遊 部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要求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研究分析本專業領域標准化需求,對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提出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准體系,提出標准計劃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及標准外文版的翻譯、審查等工作。
(四)受標准發布部門委託,承擔歸口標準的咨詢答復。
(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標准宣傳、培訓和標准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六)履行技術委員會業務相關重要事項報告程序。
(七)承擔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和 旅遊 部交辦的其他標准化工作。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有標准化需求但暫無技術委員會的領域,由 科技 教育司根據需要成立專家組或委託相關單位,按技術委員會職責承擔相應的標准化技術工作。
第十五條【直屬單位】文化和 旅遊 部直屬單位應積極參與標准起草、徵求意見、宣傳、實施等標准化工作,通過標准提升工作質量。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制定原則】制定文化和 旅遊 標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踐行 社會 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導向。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
(三)適應文化和 旅遊 發展規律和行業標准化需求,有利於提高文化和 旅遊 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行業安全生產。
(四)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 社會 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准質量。
(五)標准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和聽取意見,充分體現標准各利益相關方共識。
(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立項時宜明確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
第十七條【國家標准】在文化和 旅遊 領域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准。對保障人身 健康 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 社會 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文化和 旅遊 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文化和 旅遊 國家標准制修訂的項目申報、起草、徵求意見、審查等工作,按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辦法和年度國家標准立項指南執行。
第十八條【行業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需要在文化和 旅遊 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遊 行業標准。文化和 旅遊 行業標準是文化和 旅遊 部依據行政管理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類基礎通用標准。
(一)【基本要求】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現行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協調配套。一般性產品和服務,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不應制定行業標准。用於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等不應制定行業標准。禁止在行業標准中對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等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市場主體義務,增加政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權利的行為。禁止利用行業標准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立項】 科技 教育司每年公開徵集行業標准制修訂項目建議,經立項評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下達行業標准計劃。計劃下達後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須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審批或備案後執行。
(三)【起草和徵求意見】行業標准起草單位應按照規范的格式、體例和相關要求起草標准文本,起草單位和技術委員會應廣泛徵求意見。
(四)【審查】徵求意見完成後,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形成行業標准報批材料。未通過審查的項目,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善並再次提交審查;或根據審查結論,通過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終止項目計劃,報 科技 教育司審核。
(五)【報批和發布】行業標准報批材料經審核後,由 科技 教育司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報文化和 旅遊 部批准發布,按程序編號、出版。
(六)【備案】文化和 旅遊 行業標准發布後按要求報送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標准】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涉及文化和 旅遊 領域的特殊技術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遊 地方標准。支持地方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參與地方標准制定。地方標準的管理按照《地方標准管理辦法》及各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團體標准】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 社會 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高於推薦性標准技術要求的文化和 旅遊 團體標准,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 社會 自願採用,在標准發布後向 科技 教育司報送相關信息。團體標準的管理按照《團體標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企業標准】鼓勵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准技術要求的文化和 旅遊 企業標准。企業標準的管理按照《企業標准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制定經費】行業標准計劃下達後,文化和 旅遊 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給予起草單位適當經費支持,經費使用應符合文化和 旅遊 部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地方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標准公開】文化和 旅遊 標准由其制定單位委託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並依法向 社會 公開。鼓勵團體標准、企業標准通過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 社會 公開。
第二十四條【標准宣傳】文化和 旅遊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發布後,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相關技術委員會應開展標准宣傳,做好標准解讀。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 社會 組織開展文化和 旅遊 標准宣傳和業務交流。
第二十五條【實施主體】企事業單位和相關 社會 組織是標准實施的主體,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准,積極採用推薦性標准。
第二十六條【標准監督】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及其他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落實標准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二十七條【反饋評估及標准復審】文化和 旅遊 部建立文化和 旅遊 標准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及行業發展需求、技術進步情況,組織技術委員會適時對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標准修改】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實施過程中,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按照《國家標准修改單管理規定》和行業標准修改單管理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試點示範】文化和 旅遊 部組織開展本行業標准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地方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標准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文化和 旅遊 企業和各類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各類標准化試點示範建設。
第三十條【罰則】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標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規劃計劃】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應將標准化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應將標准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 社會 資金投入文化和 旅遊 標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條【人才培養】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應強化標准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標准化業務交流,充分發揮標准化專家的作用,推動提升科研人員標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條【激勵措施】在標准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技術水平高並在實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標准,各級文化和 旅遊 行政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或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標准化和 科技 成果等方面的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細則】本辦法由文化和 旅遊 部 科技 教育司另行制定相關細則。
第三十六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文化和 旅遊 部 科技 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實施。原文化部文化 科技 司制定的《文化行業標准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和原國家 旅遊 局制定的《全國 旅遊 標准化工作管理辦法》《 旅遊 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央視網)
Ⅲ 簡述旅遊標准化的作用
(一)旅遊業標准化是旅遊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支撐
旅遊業包含食、宿、行、游、購、娛六大要素, 旅遊產業覆蓋行業眾多,涉及面廣。標准化作為一項技術性基礎工作,滲透於旅遊行業宏觀管理、服務質量、基礎設施設備要求,以及旅遊創新等諸多方面。標准化為旅遊涉及的相關行業設立了規范和標准,這種標準是行業發展的技術指標,是行業規范化管理的依據。這些標准為保持行業增長、規范市場、提高管理水平、服務各類型遊客提供的科學技術依據。有了這些標準的引領,旅遊各行業才能不斷走向規范化,才能和國際旅遊規范接軌。這些標準是我們評選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中國旅遊強縣等旅遊目的地的評價方法,也是引領行業發展的技術支撐,是我們做好旅遊業各項工作的技術保障。
(二)旅遊業標准化是旅遊科學管理的手段
旅遊業標准化是一個體系,它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還有企業標准。另一方面,隨著國際旅遊業的發展,旅遊業標准化逐步形成了一個相對完善的體系,形成了含旅遊業基礎標准、旅遊業要素系統標准,旅遊業支持系統標准,旅遊業工作標准四個業務領域的系統。旅遊要素標又把食、宿、行、游、購、娛六大要素都涵括其中,使得旅遊管理在方方面面都有規可循,有紀可查,在旅遊業的方方面面都有標准,有依據,且這些標准很多又結合地方的實際,既有針對性,又有適用性,為旅遊管理更加規范化、更加標准化、更加國際化提供了依據,從這個方面來說,旅遊業標准化是提高旅遊業整體效能,實現規范管理、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旅遊業標准化有利於增加旅遊競爭力
旅遊業標准化實際上就是一種服務的標准化,我國旅遊服務業的發展迅速,旅遊業標准化逐漸成為規范旅遊行業行為、加強行業管理、提高經營服務水平的重要手段。旅遊業標准化可以減少質量信息上的供求不對稱,通過星級標准,特許權識等使旅遊者在旅遊之前就對旅遊產品質量和服務有了預期,通過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對旅遊服務質量進行衡定,使得旅遊活動更放心。旅遊業標准化使旅遊從最初的價格競爭轉向更高層次的非價格競爭,使得旅遊企業不得不通過服務和管理創新來贏得市場,這進一步促進了旅遊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高。由於旅遊業標准化使得旅遊服務價格下降,消費者要求高品質的旅遊服務,這就使得旅遊產品趨向無差別化,行業利潤平均化,但這也為個性化服務提供推動力,進而推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正是由於這些涵蓋各個旅遊領域的旅遊服務標准,促進了旅遊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促進了旅遊產業的轉型升級。同時,旅遊業標准化促進旅遊質量提升,有利於規范旅遊服務企業行為,優化服務產品,從而提高旅遊產品競爭力,促進旅遊服務業健康、公平、有序競爭和發展;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塑造知名品牌,促進旅遊服務業向產業化、品牌化、特色化方向發展。旅遊服務質量的提升,服務的產業化、品牌化、特色化也大大提升了旅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旅遊業標准化建設有利於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歸根結底是為了促進最佳秩序和共同效益,這就要求我們不僅看到標准所包含的巨大經濟利益,同時還要關注其在改善人們生活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協調方面的重要作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能夠促進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態平衡,維護人類社會當前和長遠的利益,還可以改善人們的居住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帶來人和自然的協調發展以及人類社會代際延續的良性循環,從而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求,規范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正是由於旅遊業標准化的建設,旅遊市場的惡性價格競爭得到有效控制,旅遊活動中損壞消費者利益的事件得以減少,旅遊產品質量得到提升,這樣增強了消費者的可信度,增大旅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提高的旅遊企業的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旅遊業標准化建設對旅遊景區、旅遊資源管理和保護就相應的措施和標准,這有利於科學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為旅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再者旅遊業標准化建設,可以減少旅遊中信息不對稱,增強旅遊活動透明度,減少旅遊活動中坑、蒙、拐、騙的不良行為,有利社會環境的建設 ,促進旅遊行來良性循環,從而帶來良好社會、生態、經濟效益。作為旅遊大省,加強旅遊業標准化工作是雲南省旅遊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旅遊業「二次創業」、「旅遊綜合改革試驗區」 和「橋頭堡」等重要發展戰略不僅對雲南省旅遊業標准化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為其提供了加快發展的平台和機遇。
(五)旅遊業標准化是國家層面的重要決策
2009年12月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是黨中央、國務院是為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做出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它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明確提出了「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健全服務標准體系,全面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意見》指出要以標准化為手段,健全旅遊標准體系,抓緊制定並實施旅遊環境衛生、旅遊安全、節能環保等標准,重點保障餐飲、住宿、廁所的衛生質量,把旅遊業培育成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 我國旅遊業正處在全方位提升發展,轉型升級,努力打造中國旅遊品牌,進一步參與國際競爭,建設世界旅遊強國的發展階段。在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的過程中,旅遊業標准化是提高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強化行業監督管理,推動旅遊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旅遊產業總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旅遊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旅遊業新一輪黃金發展的大背景下,充分發揮標准化對旅遊業科學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為發展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培育人民群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提供技術支撐,是旅遊業標准化建設的重要任務。
(六)標准化是雲南省旅遊產業發展的要求和契機
旅遊二次創業是以實現雲南旅遊產業升級轉型、提質增效,由旅遊大省轉變為旅遊強省,實現雲南旅遊的二次崛起為目標。在這個過程中,旅遊標准化是提升雲南旅遊業發展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的有力支撐,標准化為雲南旅遊業發展提供了動力,為雲南省旅遊「二次創業」提供了指導。另外,旅遊「二次創業」要求旅遊產業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向進行革新,這也對雲南旅遊業標准化工作提出新的需求。國家發改委於2009年批准了《雲南省旅遊產業發展和改革規劃綱要(2008-2015)》,把雲南省當作中國旅遊產業改革發展的第一個試點省份,雲南旅遊產業改革發展上升到了國家層面,作為全國第一個旅遊試點省,既需要盡快制定相關標准來促進試點工作,又需要有一套具有示範和借鑒意義的旅遊標准體系以供其他地區借鑒。2009年7月,胡錦濤總書記考察雲南時,提出了「使雲南成為我國面向西南開放的重要橋頭堡」的重要指示,這對雲南旅遊產業的國際化發展來說是一個重要機遇。從旅遊角度來看,旅遊橋頭堡戰略實際上是旅遊國際化的發展方式,而旅遊業的國際化發展也要求標准化作為保障,標准化建設能促使雲南旅遊業全面與國際接軌,增強雲南省在國際旅遊市場上的話語權和競爭力。
Ⅳ 甘肅省旅遊條例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甘肅省旅遊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了管理與監督的具體細則。首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通過依法對旅遊經營者及旅遊輔助服務者的經營活動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市場秩序。
其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旅遊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過組織旅遊等有關部門開展旅遊聯合執法,負責對旅遊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重大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預案,並協調實施,以保障旅遊安全。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旅遊標准化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標准,並負責監督旅遊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實施。這確保了旅遊服務的質量和一致性。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應實行標准化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真實地上報旅遊統計報表和其他信息,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這有助於提高服務質量,規范市場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以預測和應對旅遊高峰期可能出現的問題。同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受理旅遊者的投訴,並確保投訴處理的公正和及時。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還應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行業誠信檔案。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在自願原則下申請質量等級評定,並按規定接受年審、復核。評定的服務質量等級應向社會公告,未評定服務質量等級的,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稱謂和標志,以提升行業整體信譽。
在旅遊景區(點)內從事旅遊商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需取得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同意,並接受統一管理。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時,需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進行價格聽證。旅遊景區(點)應設置單一門票、聯票和套票供旅遊者選擇,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對特定對象,如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應提供門票減免優惠。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明確游覽范圍,並對不能拍照攝影的景點作出明確標識,以保護景點的原貌和遊客的體驗。
(4)旅遊安全標准化的管理擴展閱讀
《甘肅省旅遊條例》經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促進與發展、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權利與義務、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72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旅遊條例》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