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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關於水上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7-04 08:16:57

㈠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解讀《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規定》出台的背景: 遊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遊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遊艇,挪威、紐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遊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遊艇業的發展狀況。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遊艇製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遊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遊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遊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遊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遊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於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遊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遊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遊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遊艇城。與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遊艇相比,我國遊艇的人均佔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遊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遊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遊艇的特性,制定包括遊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遊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遊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遊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閑船舶,主要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交通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遊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遊艇不同於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於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准和規范。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遊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松的管理。因此對遊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於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鑒國外遊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遊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遊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注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松的、有利於遊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結合國外遊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遊艇管理現狀,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一)保障遊艇安全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二)遊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三)實施有利於保障遊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遊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遊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遊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紐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遊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紐西蘭有關法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於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遊艇)規例規定,遊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遊艇、充氣式船隻、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隻: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隻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游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並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議和租購協議的條款租出者除外)。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定義,《規定》將遊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考慮到遊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遊艇使用人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於《辦法》所稱的「遊艇」。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遊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范圍,超過這一范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遊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松,採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遊艇業主、遊艇製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遊艇,導致遊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遊艇的檢驗和登記: 遊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寬松,如加拿大、紐西蘭和香港。在歐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製造還是進口歐盟的遊艇(主要對98年以後製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志。在英國,其《大型遊艇法》出台後,要求新大型遊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於已建成的遊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在加拿大,遊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規》第3、4、5、6條,要求遊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遊艇主可自願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遊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紐西蘭不對遊艇進行檢驗。不難看出,遊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遊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遊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於各國遊艇管理的方針。我國遊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我國遊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遊艇製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遊艇檢驗管理不宜過於寬松,以免影響遊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於嚴苛,以免影響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遊艇檢驗方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二是遊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關於遊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登記採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遊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注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游樂船隻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遊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後方可發牌照。船舶注冊登記是自願的:經過注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注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紐西蘭,政府不要求遊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遊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於遊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遊艇主均會參加一個遊艇俱樂部,並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遊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對遊艇登記,採用基本等同於商船的管理制度。 遊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遊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加拿大1999年《遊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後,新出現的遊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遊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遊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後,向海事處申請簽發《遊艇船長(輪機員)證書》。紐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並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遊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遊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於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規定》對遊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注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於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於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遊艇俱樂部是實施遊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遊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遊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遊艇業主與其加入的遊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議,明確遊艇俱樂部對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遊艇俱樂部與遊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遊艇俱樂部承擔: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 第5號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㈢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嗎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的,這一點很確定的!

㈣ 山西省的地方旅遊法規

山西省旅遊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旅遊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從事旅遊開發、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旅遊景區、景點的其他人員,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食宿、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旅遊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和可待續發展的原則,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山西歷史文化、革命傳統、自然生態旅遊特色。
第五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投入,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支持國內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業,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旅遊管理部門)行使旅遊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旅遊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旅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遊設施建設;
(四)組織旅遊宣傳,開發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
(五)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旅遊交通運輸、改善旅遊環境,指導旅遊商品市場開發和旅遊安全工作;
(六)監督管理旅遊經營活動,受理旅遊投訴,查處或者參與查處侵害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組織、管理和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八)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做好旅遊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旅遊保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和旅遊景區、景點的綠化、美化和環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遊道路和客運、食宿等設施的建設,創造良好的旅遊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遊景區、景點周邊地區劃定一定的范圍,提供必要的條件,招商引資,建設以度假休閑、游覽娛樂、餐飲購物為一體的旅遊經濟園區。
第十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旅遊發展資金,重點用於旅遊宣傳促銷,開拓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
第十一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旅遊教育,培養和引進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
第十三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際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國際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四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路,通過多種形式發布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旅遊經營狀況和旅遊活動信息,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商品發展規劃,指導開發具有山西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部門指導創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娛樂項目。
第三章旅遊資源
第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具有觀賞和游覽價值,可以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第十七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第十八條全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地)、縣(市、區)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編制本景區、景點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批准實施前應當進行評審論證,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旅遊景區、景點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旅遊景區、景點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報經批准。
第二十條鼓勵國內投資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本省投資組建大型旅遊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
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的投資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本省設立旅行社,從事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國內外投資者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利於生態和環境保護、人文景觀和風景名勝保護。
第二十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每年從其門票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資金,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旅遊、財政、發展計劃等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於景區、景點旅遊資源的宣傳、保護和旅遊服務設施的改善。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徵求旅遊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省級重點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書面意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批。
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充分論證,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
對旅遊景區、景點現有不符合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破壞旅遊環境、損害旅遊景觀的旅遊服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遷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條鼓勵在旅遊資源特點突出、旅遊景點相對集中、旅遊經濟效益顯著的區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旅遊度假區、旅遊扶貧試驗區和生態旅遊示範區。
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區、旅遊抉貧試驗區和生態旅遊示範區,須經評審論證後,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合理設置停車場、公廁、環衛和通訊設施、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緊急求援和遊客中心,配備景區、景點導遊人員。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設置中外文對照說明牌、指示牌、警示牌,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六條旅遊景區、景點實行等級評定。
旅遊景區、景點的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標准組織實施,並分別將其納入國際、國內旅遊線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遊景區。景點採石、開礦、挖土、采沙、建墳、非法採伐、燒荒、捕獵、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氣體,隨意設置廣告牌匾,興建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或者設施,破壞旅遊資源,損害旅遊景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建設各類經濟開發區。
禁止興建宣揚封建迷信、庸俗低級等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旅遊設施。
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圈地;禁止攤販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物。
第四章旅遊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導游服務企業、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旅遊商品生產企業和度假游樂場所、旅遊景區、景點。
第二十九條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發揮指導、溝通、服務等功能,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有關管理部門在辦理旅遊經營有關證件時,不得收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無合法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非法罰款或者扣繳經營證照,有權拒絕各部門強行推銷商品或者強行安置人員。
第三十一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旅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考核、評定旅遊經營誠信單位,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按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項目與標准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旅遊安全防範設施,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排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遊經營者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驚險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運營。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定期檢查。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者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旅遊者人身和財物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經旅遊業務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對飯店實行星級評定。星級飯店的評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標准組織實施,並實行動態管理。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准提供服務。
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星級名義或者稱謂進行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設立分社和門市部(營業部),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三十八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和外省(市、區)旅行社可以組織國內外旅遊團隊直接到本省進行旅遊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應當在交通、咨詢、服務或者簽證、備案等方面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游覽日程和線路,游覽景點、娛樂場所和時間,交通、食宿的標准,導游服務內容和標准,旅遊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次數和時間。
鼓勵使用國家推薦使用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合同,要求變更合同的,必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旅遊者要求變更合同的,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協商確定,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四十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租用有營業執照和客運經營許可證,並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要求的車船。
為旅行社從事旅遊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旅行社約定的旅遊線路和標准服務,服從導遊人員的安排。
第四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遊,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線路,變更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准和加收費用。因服務項目價格下調或者不可抗力而減少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退還相應的費用。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向旅遊者推薦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四十二條設立導游服務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督管理,但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導游服務企業應當為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旅行社聘用在導游服務企業登記注冊的導遊人員,應當與導游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導游證的導遊人員必須在導游服務企業登記注冊,或者在旅行社從業;從事導游活動必須由旅行社委派,並佩戴導游證。
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取得導游證的旅遊景區、景點導遊人員必須在旅遊景區、景點的導游服務單位從業,從事景區、景點導游活動必須由所在單位委派。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四十四條旅遊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者游覽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一門票或者價格低於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套票,一並向旅遊者公示,由旅遊者自主選擇購買。
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搭配書籍、保險售票。
鼓勵旅遊景區、景點向省內外旅行社組織的團體旅遊者或者其他團體旅遊者實行獎勵性折扣售票。
第四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必須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上調,應當自批准上調價格公布之日起,對國內旅遊團隊延遲三十日執行,對國(境)外旅遊團隊延遲九十日執行。
第四十六條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價值的旅遊景區、景點實行旅遊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遊景區、景點接待旅遊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告並監督執行。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對本景區、景點范圍內的旅遊經營活動加強管理,維護旅遊秩序,為旅遊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遊環境。
旅遊景區、景點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進行正常的景區、景點導游活動。
第五章旅遊者
第四十七條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真實地介紹有關旅遊服務的項目、標准、價格、安全等情況;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旅遊項目和選購旅遊商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履行合同;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和書面合同或者約定以外的收費服務。
第四十八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德,履行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義務,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愛護旅遊資源、設施和生態環境,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因旅遊者的過錯造成旅遊資源、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損害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旅遊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投訴:
(一)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因自身過錯未達到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旅遊管理部門發現旅遊經營者未履行旅遊安全責任或者其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購物安全的要求的,應當通知其立即整改,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十一條旅遊管理部門發現旅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通知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屬於旅遊經營誠信單位的,應當取消其旅遊經營誠信單位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立並公布旅遊投訴的電話、互聯網址,接受旅遊者的投訴,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應當由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轉交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五十三條旅遊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泄露旅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至三十天,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本省頒發的導游證的人員從事旅遊景區、景點導游活動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有景區、景點導游證的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委派,從事旅遊景區、景點導游活動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旅遊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具體的你可以上山西本地的旅遊門戶網站看看,也許有你需要的資料。山西旅遊熱線 http://www.u0351.com/ 或者是我要去山西旅遊網 http://www.5173766.com/。

㈤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㈥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太陽島,邢台大峽谷,邢台天河山,秦始皇陵,武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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