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出遊季節 » 旅遊船安全管理

旅遊船安全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7-05 05:16:39

『壹』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

『貳』 如何寫一份關於遊船安全問題的責任協議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叄』 如何搞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

按要求「凡擁有一定數量船舶的區、鄉(鎮),要設置『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現就設置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擁有一定數量鄉鎮船舶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置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
二、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屬於港航監督機構的派駐人員,在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鄉鎮船舶實際監督管理,業務上受所在地區縣以上港航監督機關的領導。
三、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在轄區內的職責是:
(1)組織、督促從事營運的鄉鎮船舶按港航監督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船舶登記證書》、《航行簽證簿》、《船員證書》等有關證件和標定「船名牌」,勘劃「載重線」,對農民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船舶進行登記造冊(不檢驗發證)和標定「船名牌」(對船工不進行考核發證)。組織船員接受港航監督機關舉辦的技術培訓。
(2)除港航監督機關已設有船舶進出口簽證站(點)的地區(含港區)外,受縣以上港航監督機關委託,辦理縣境內從事營運的鄉鎮船舶進出口簽證。
(3)由港航監督機關授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從事營運的鄉鎮船舶收取「航道養護費」、「船舶管理費」等港航規費。在接受稅務、保險部門委託的地區,代征稅金,代辦船舶保險業務。
(4)糾正違章,制止超載,對船民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監督鄉鎮船舶遵章航行。
(5)協助港航監督機關處理本鄉(鎮)境內的水上交通事故,並負責事故統計。
四、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較好的政治素質,由區、鄉(鎮)人民政府推薦,縣以上港航監督機關挑選、培訓、考核後擇優錄用。
五、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的工資待遇,原則上參照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助理員標准執行,其費用可由縣一級港航監督機關從鄉鎮船舶管理費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從事營運的鄉鎮船舶管理費,按月計征。
鄉鎮船舶管理費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用及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動的經費。
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制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七、鄉鎮船舶監督管理員的執勤證件、標志,由交通部統一制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制發。
八、市、縣城區的個體、聯戶、承包戶船舶(含渡船、旅遊船)的管理,由市、縣港航監督機關監督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肆』 成立旅遊遊船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需要什麼條件

成立遊船公司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辦理);

2、水運經營許可證(到交通部門辦理);

3、船舶相關證照(船檢證書、安全配員等)(到海事部門辦理);

4、衛生許可證(如遊船涉及餐飲的話需到衛生部門辦理)。

(4)旅遊船安全管理擴展閱讀: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並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證書,其駕駛、輪機人員應當持有航政部門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2、在要求經營的范圍內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者貨源;

3、經營客運航線的,應當申報沿線停靠港(站、點),安排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並取得縣以上航運管理部門的書面證明;

4、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場所和負責人,並訂有業務章程;

5、擁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的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交海發〔2001〕383號
各有關單位: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遊船、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的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該規則對其他船舶的具體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則上對油船不遲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 通 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陸』 旅遊景點開的遊船需要什麼證件

  1. 需要當地旅遊局頒發的旅遊景點遊船許可證;

  2. 這個證件的獲得需要旅遊景點經營主體向當地旅遊局提供自己的二寸免冠照片兩張、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核通過後予以頒發。

『柒』 具體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捌』 急求船員操作規程和遊船遊客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5)137號 1995年2月2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 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 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 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 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 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 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 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 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 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 旅客用過的卧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卧具間。
第十二條 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 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 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 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 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 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准《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 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 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 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 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 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 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 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 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 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 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並認真作好記載;
(八) 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大型油船、旅遊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並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 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並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 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後,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鍾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後五分鍾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採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 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後,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並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 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 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後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 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 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 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 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 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 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後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 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葯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 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 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玖』 游輪上有沒有新冠疫情的應急預案之類的啊現在坐游輪安不安全

有的吧,官網顯示,皇家加勒比成立了由船長和酒店總監共同領導的疫情防控應急管理組(Covid-19 Situation Command Center ),並布控持APLS和ATLS國際認證證書以及3年以上的急救經驗的醫護人員,他們24小時值守,配合當地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要求,及時監測和報告船上全體賓客的健康衛生實時狀況。所以措施方面是很完善的,可以放心哦。

熱點內容
福田風景內飾隔板 發布:2025-07-05 15:28:41 瀏覽:871
歡樂頌趙醫生的車價格 發布:2025-07-05 15:07:06 瀏覽:277
內蒙古4月份適合去哪兒旅遊 發布:2025-07-05 14:58:16 瀏覽:682
搬家工拖掛 發布:2025-07-05 14:46:07 瀏覽:896
廣東皮卡車二手車 發布:2025-07-05 14:39:15 瀏覽:235
皮卡堂小火龍打工傢具是什麼樣子 發布:2025-07-05 13:47:32 瀏覽:214
嘉年華改裝內飾 發布:2025-07-05 13:05:36 瀏覽:253
江鈴皮卡千斤頂在哪裡 發布:2025-07-05 12:44:09 瀏覽:479
咸寧商務車電話號碼 發布:2025-07-05 12:21:42 瀏覽:8
2016年汽車價格走勢圖 發布:2025-07-05 12:08:13 瀏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