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Ⅰ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Ⅱ 與酒店管理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賓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
一、綜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范》
由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2002年4月5日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酒店賓館業發展正在走向自律。該規范內容涉及客人預訂、登記、入住、飯店收費、保護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顧客貴重物品的保護、顧客一般物品的保護、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本標准首次於1993年9月1日發布,修訂於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1年4月11日發布,該《通知》主要涉及旅遊業的發展、旅遊交通配套條件等。其中第三條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對賓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的規定。
4、《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5年2月21日發布,主要內容涉及(1)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2)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事件的發生,對具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
5、《旅店業衛生標准》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為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雜訊、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准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准適用於各類旅店。本標准不適用於車馬店。它引用標準是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及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二、安全保衛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發布,主要內容為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不得從事違法違紀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同時廢止。主要內容為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等。
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9年5月25日發布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5、《公安部關於實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1995年2月6日頒布實施,主要內容為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的嚴格審批制度,及對《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幾處解釋。
6、《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於1990年2月20日發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遊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勵與懲罰等內容。
7、《煙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實施,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主要對煙草系統賓館飯店的組織管理、安全管理、檢查與整改、責任與追究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考> 幫忙寫個大綱和論文
旅遊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思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在旅遊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遊活動進行 的保障。旅遊安全為旅遊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鬆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遊者能真正融人到旅遊地 的異地生活體驗中。
第二,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第三。旅遊安全隨旅遊業的發展而日益 出現、屢見報端。較早引起廣泛關注的當屬1994年3月31日發生在浙江千島湖的特大搶劫縱 火殺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遊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損害了旅遊地形象,給旅遊者心頭蒙上陰影,並對旅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遊安全音理現狀分析
1、概況 目前旅遊安全尚未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注,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據統計,1999年全國僅上報國家旅遊局的旅遊安全事故就達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傷;其中,急病脫險3人。
2、宏觀管理法規 現有旅遊安全法規大體分為三類:(1)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旅遊安全法規,如《旅遊安全管 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關 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2)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相關法規,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標GB/T16767—1997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3)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性 旅遊安全規章,如《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這些安全法規幾乎涉及旅遊業運行的各個方面,大體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旅遊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然上述法規多停留在操作層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3、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除國家旅遊局外,旅遊業正常運作尚有其他主管機構。例如,旅遊景區的 主管機構有旅遊局、建委、林業廳、環保局、消防隊等。這些部門共同形成了旅遊安全管理的外圍 機構群體,能比較有效地抑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機構多且分散而形成多頭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帶」,造成旅遊安全管理的低效。旅遊行業內部,雖有部分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 (尤其是飯店)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設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連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
4、旅遊安全配套設施 作為較早與國際接軌的行業之一,旅遊企業能夠及時地引進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和新設備,配備相應 的安全配套設施,如飯店業中的防火防盜系統、閉路監視系統等。但由於折舊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資金問題等的客觀存在,旅遊安全設施設備者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現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疇 現有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幾大內容,並隨著消費者意識與服 務意識的增強,增加了旅遊投訴管理;從內容上涵蓋了較為成熟的旅遊項目如娛樂場所、游樂園、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等。但由於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又對安全需求較高的參與型、探險型特殊旅遊項 目(如蹦極、漂流、空中滑翔、熱氣球觀光)的迅速興起;管理法規、措施相對於經營的滯後性( 時至今日尚無類似《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蹦極、滑翔、熱氣球安全管理辦法);地方和 企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因此,一些新興項目尚未及時納人安全管理范疇,新興旅遊項目的安全 事故時有發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農溪發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灣遊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廣東飛圖游樂城一熱氣球失控,一香港女遊客墜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錦江樂園一台灣遊客跳蹦極致死;1999年10月3日,貴州馬嶺河峽谷發生纜車墜毀事件,14死ZI傷。6、旅遊管理部門(者)安全認知 旅遊安全問題的破壞性已引起旅遊管理部門的重視。表現在:①旅遊管理部門注意到旅遊旺季、重大 節日、重大旅遊活動等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問題。2000年「五一」前,國家旅遊局下發有關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備,並公布了旅遊投訴熱線電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於「六一」前對 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旅遊主管機構更於2000年國慶節「黃金周」到來之前啟動了旅遊 預警預報系統。②關注可能影響旅遊者生命安全的環境因素。1995年以來,除國家旅遊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陝西、浙江、貴州等地方旅遊局也分別發出了《關於加強汛期旅遊安全工作的緊 急通知》、《關於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海外旅遊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如1996年重慶市開創性地採取評分方式,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盡管如此,地方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仍存在主觀認知不夠甚至認識錯誤的問題。楊建原(199 7)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認為安全問題上報與否關系不大;二、認為安全問題上報會為本 地帶來不良影響),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之後落實情況 不盡人意、旅遊安全事故未能及時上報問題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國家旅遊局共收到旅遊安 全事故通報、報告25起,其中,旅遊管理部門上報的僅6起。顯然,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行為對掌握安全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完善旅遊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的障礙。
二、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1、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 由於旅遊安全的敏感性與負面性,旅遊安全問題較易被掩蓋或扭曲而失真,旅遊安全問題也未能引起 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因此,切實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從政策、法規制訂到安全指標、經費確定等給子扶持,以切實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旅遊安全統計並張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統計資料庫,另一方面可以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醫院、保險部門聯 合建立安全信息網路。統計資料既是作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資料,又是尋找症結、解決問題從而加 強安全管理的先導。旅遊安全統計還應向社會公開。這至少有如下優點:一、有利於引起旅遊者注 意,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二、引起管理部門的重視以加強安全管理,盡可能控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三、教育和督促發生安全問題的部門(企業),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3、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能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效控制安全問題。 盡管部分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主要是飯店)設立了專門機構,但地方旅遊部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安全機構還有待完善。
4、建立社會聯動系統與設立旅遊警察 建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由旅遊地居民、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醫院、消 防、保險、交通等多部門、多人員參與的社會聯動系統,形成共享資源、社會關注旅遊安全的局面。可考慮設立旅遊警察,作為社會聯動系統的主要執法力量。
5、完善旅遊保險 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後工作、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證,也是社會聯動系統、旅遊救援系統的基礎 。目前我國旅遊保險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遊保險制度、制定便於各種旅遊者投保的險種是旅 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1997年3 月1日發布),旅遊意外保險屬於強制險種。但旅行社在履行這一強制性義務的同時,可由旅遊者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購買除強制性意外保險外的其他旅遊保險。
6、加強旅遊醫療衛生保障 這也是旅遊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包括旅遊地的旅遊涉外定點醫療單位、保健療養設施、康復專項旅 游設施或旅遊產品、旅遊區內的醫療站或醫療點、餐飲場所的食品衛生管理以及旅遊地、旅遊區的空氣質量指標等。
7、加強旅遊安全宣傳與教育,提高旅遊安全意識 確保旅遊安全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眾教育。由於旅遊安全認知現狀不容樂觀,旅遊經營管理人員 沒有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旅遊業的重要性,部分旅遊者對安全也沒有客觀的認識。旅遊安全問題 很大程度是由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疏忽而引發的,因此,旅遊安全宣傳和教育尤為必要。宣傳 教育既要面向旅遊者又要面向旅遊地社區和旅遊從業人員。前者可通過旅途中的各種告示和旅遊從 業人員的安全建議等達到目的。旅遊從業人員安全宣傳和教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為旅遊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及其與旅遊業的關系,二為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構建旅遊安全( 管理)學科 鑒於旅遊安全在旅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圍的廣泛性、系統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遊業發展的 深遠影響,建立與完善旅遊安全學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務在於對我國旅遊業運行中的旅遊 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分析與研究,揭示旅遊安全的運行規律及其本質,創建旅遊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標,從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對策與措施,為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規范和標准提供理 論依據
Ⅳ 與酒店管理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賓館相關法律法規
(一)綜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范》
由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2002年4月5日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酒店賓館業發展正在走向自律。該規范內容涉及客人預訂、登記、入住、飯店收費、保護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顧客貴重物品的保護、顧客一般物品的保護、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九大方面。對一些最易發生糾紛的問題,如客人入住時間與收費的界定問題、吃飯時的開瓶費和自帶酒水問題等都有相關規定。《規范》還明確了對會員飯店違反《規范》的處理辦法,根據情節的輕重,協會將分別給予會員飯店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和除名的處理。
2、《浙江省飯店業行業規范(試行稿)》
由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飯店業的一般規定,預訂、登記、入住的規定,收費規定,保護賓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規定,保管賓客貴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規定,餐飲的規定,洗衣的規定,停車場管理的規定,爭議處理的規定,等等。該規范試行稿對停車收費、可收兩天房費情形、行規的效力、帶有歧視條規等熱點都進行了規定,它的出台對飯店的自律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對飯店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消費者人身與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但對一些條款的制定是否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違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本標准首次於1993年9月1日發布,修訂於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1)在引用標准中加入了《旅遊飯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並在各星級中做了具體要求;(2)對各星級、各工作崗位的語言要求有所改變;(3)對三星級以上客房數最低數量的要求由原來的50間改為 40間;(4)對四星級以上飯店客房最小面積的要求量化為20平方米;(5)對廚房的要求更加細化;(6)對三星級以上飯店加入了選擇項目,使飯店能夠根據自己的經營實際需要來確定投資和經營哪些項目。選擇項目共79項,包括客房10項,餐廳及酒吧9項,商務設施及服務5項,會議設施10項,公共及健康娛樂設施42項。其中要求三星級至少選擇11項,四星級至少選擇28項,五星級至少選擇35項;(7)刪去了標准中第8、9兩個與本標准無關的部分。
4、《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
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於1989年3月30日發布,1990年1月1日起試行。主要內容有加收服務費的項目及對象、加收服務費的條件和審批許可權、加收服務費的標准及辦法、服務費的分配和使用、加強對加收服務費的管理等,外商投資飯店如何繳納對外宣傳推廣費的問題另定。其他非國營旅遊涉外飯店如加收服務費,也要按該規定執行。
5、《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於1993年7月29日發布,主要內容為:(1)扶植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2)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宗旨;(3)設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條件;(4)申報飯店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文件;(5)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6)管理合同;(7)飯店管理公司的資信條件;(8)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方式;(9)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權利、義務;(10)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11)對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主要優惠政策;(12)國家對飯店管理公司的分級管理方式及內容;等等。
6、《關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於1993年8月30日頒布並實施,主要內容為(1)飯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2)各飯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並抓好落實,尤其要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3)各級旅遊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4)旅遊部門要同公安機關密切合作;(5)各飯店要本著「內緊外松」 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6)提高飯店領導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管理意識;等等。
7、《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1年4月11日發布,該《通知》主要涉及旅遊業的發展、旅遊交通配套條件等。其中第三條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對賓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的規定。
8、《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5年2月21日發布,主要內容涉及(1)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2)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事件的發生,對具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3)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兒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按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批手續,等等。
9、《旅店業衛生標准》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為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雜訊、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准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准適用於各類旅店。本標准不適用於車馬店。它引用標準是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及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二)餐飲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主要內容為(1)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2)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的衛生要求;(3)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4)食品添加劑的衛生標准(5)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6)食品衛生標准和管理辦法的制定(7)食品衛生管理(8)食品衛生監督(9)有關法律責任,等等。
2、《飯館(餐廳)衛生標准》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本標准規定了飯館(餐廳)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通風等衛生標准,並提出有關規定。本標准適用於有空調裝置的飯館(餐廳)。
(三)康樂服務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261號發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內容主要涉及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及罰則等。2004年公安部公布了修改建議稿。
2、《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發布實行。l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4、《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於1993年10月14日發布,1997年修訂,於1997年12月31日以文化部令第1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涉及賓館飯店等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申報與審批的手續、場地與設施的條件、經營與管理的要求、獎勵與懲罰等
(四)設備工程運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頒發,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主要內容為鍋爐房基本要求、設計建告要求、安全規章制度、檢查與監督、經濟處罰等。
2、《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於1995年1月11日發布,主要內容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和廣大群眾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保衛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發布,主要內容為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不得從事違法違紀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同時廢止。主要內容為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等。
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9年5月25日發布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5、《公安部關於實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1995年2月6日頒布實施,主要內容為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的嚴格審批制度,及對《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幾處解釋。
6、《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於1990年2月20日發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遊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勵與懲罰等內容。
7、《煙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實施,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主要對煙草系統賓館飯店的組織管理、安全管理、檢查與整改、責任與追究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標准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5)旅遊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Ⅵ 民宿規模小於多少不用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
只要是民宿都需要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
民宿屬於公共場所,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6)旅遊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2017年2月2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制定了《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對民宿建築消防、防火進行了細致全面的引導和規范。
搭建民宿客棧要符合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做到「兩不、一分隔、四配備」
1、兩不
(1)不得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築材料;
(2)休閑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
2、一分隔
位於同一建築內的不同民宿房間應採用不燃性實體牆進行分隔,並獨立進行疏散。
3、四配備
(1)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每25㎡應至少配備一具2kg滅火器,滅火器可採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乾粉滅火器,滅火器設置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
(3)每間客房均應按照住宿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設施,並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
(4)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Ⅶ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介紹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Ⅷ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令第109號
2009年5月22日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Ⅸ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ad..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dbpOcYUoE_-YV--OZeVyswn_H_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