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處置五一旅遊安全應急預案
❶ 疫情當前旅遊業如何制定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迎來旅遊業的春天
疫情當前旅遊業如何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這個的話呢,可以被大量的消毒液或者是一些防護手套。然後還有一些口罩。
❷ 《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分為總則、什麼六大部分
1工作原則
1.1以人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為准則,旅行公司各部門服務職能,全力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必要應急救助。
1.2迅速反應,減少損失:旅遊事件(故)發生後,做到第一事件、第一現場實施救助和報告。力爭在最短的時間范圍內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3依法規范,協調配合: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旅遊規章,各部門和有關人員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主動配合協調,確保信息暢通,應急措施到位。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在接到旅遊突發事件(故)發生後,根據事情的級別(特別重大、重大和一般)突發事件(故),啟動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
2.1級別相應措施
1)特別重大(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公司成立事件(故)處理領導小組,總經理為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組織、協調、處理事件(故)。
2)重大(一次性死亡1人)或重傷3人和較大(一次性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群發性食物中毒:由副總經理啟動安全保護會議
3)一般。(一次性輕傷2人):質訪部經理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❸ 五一客船應急預案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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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酒店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新順大酒店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常務副總經理
成員:總經辦、財務部經理、保安部經理、前廳部經理、餐飲部經理、客房部經理、、銷售部經理。
發生突發事件,在處理小組成員到達之前,由當值經理負責處理。
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搶劫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發生搶劫案件時,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槍械),在場員工應避免與匪徒發生正面沖突,保持鎮靜,並觀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著、發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徵。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夠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時,則等待適當機會將之擒獲交與警方,但決不可草率從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如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發現酒店內發生劫案應立即告知部門經理或高值經理,並按指示向110報警。
(2)如劫匪乘車逃離現場,應記下其車牌號碼、顏色、車款或牌子等,並記清人數。
(3)保護好現場。劫匪遺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觸摸。劃出警戒范圍,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如現場在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等人多擁擠處無法將劫匪留下的證物留在原處的,應一一收拾起來用塑料袋裝好,交給警方處理。
(5)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同時,公安人員未勘查現場或未處理完畢之前,相關人員不要離開。
(6)在場人員不可向媒體或無關人員透露任何消息,不準拍攝照片。
(7)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並報告公安機關。
2、綁架人質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客房發生人質綁架案件時,樓層服務人員應立即向部門經理、高值經理和保安部報告。
(2)接報後應急處理小組可在事發樓層設立指揮部,並在第一時間報警。
(3)在警方到達之前應封鎖消息,嚴禁向無關人員透露現場情況,以免引起客人驚慌和群眾圍觀,導致劫匪鋌而走險,危害人質安全。
(4)盡量滿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穩定劫匪的情緒。
(5)保安、設備人員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員的行動,並劃出警戒范圍。同時疏散劫匪所在房間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帶有爆炸危險物品。
(6)及時收集、准備好客房的登記入住、監控錄像、工程圖紙等資料,提供給警方。
3、斗毆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內發生斗毆事件時,應立即制止勸阻及勸散圍觀人群。
(2)如雙方不聽制止,事態繼續發展,場面難以控制時,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及知會酒店相關部門人員。保安員應迅速到場戒備,防止損壞酒店物品。
(3)如酒店物品有損壞,則應將毆斗者截留,要求賠償。如有傷者則予以急救後交警方處理。現場須保持原狀以便警方勘查,並協助警方辯認滋事者。
(4)如斗毆者乘車逃離,應記下車牌號碼、顏色、車型及人數等特徵。
(5)協助警方勘查打鬥現場,收繳各種打架斗毆工具。
4、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措施:
(1)在酒店如發現任何人士有中毒情形,無論是誤服或故意服毒,除立即報警外,還需採取以下措施:
A、撥打急救中心電話「120」呼救,如醫務人員沒有及時趕來,中毒者有生命危險,要將中毒者送附近醫院搶救,並通知中毒者的單位或親友。
B、保護中毒者所在現場,不要讓任何人觸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葯物、容器、飲品及食物、嘔吐物等)。
C、安排好車位以便警車和救護車到達及離開時用。
D、將中毒者之私人物品登記交與警方。
E、防止閑雜人員圍觀。
F、將有關資料(包括警車、救護車到達及離開之時間、警方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登記備案。
J、發現投毒者或可疑人員,立即滯留,交警方處理。
5、台風應急措施:
(1)各工作崗位人員應堅守崗位,未經允許或接替決不可離崗。
(2)設備部應對天棚、牆外裝飾、招牌等進行檢查,必要時給予加固。應做好電力設備的保障工作,防止因台風引起線路故障或電擊傷人事故。要確保下水道暢通,避免引致水浸。
(3)保安員要留意和指導車輛停放,避免被吹落物砸壞。同時要加強警戒,防止不法人員趁機作案。
6、發生爆炸物(恐嚇電話)應急措施:
(1)接炸彈恐嚇電話時處理辦法:
A、任何人接到炸彈威脅電話,都應聽清來電者的每一個字、噪音及其背景聲音,以猜測來電者的位置。
B、假裝聽不清電話、拖延來電者占線時間以盡量獲得更多信息,並作詳細記錄。
C、如來電者同意,可將電話轉給總經理或高值經理。同時通知保安迅速採取行動。
D、如果來電說完就掛斷電話,則立即通知高值經理和酒店管理層,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和對策。如有錄音設備要及時對通話進行錄音。
(2)接到電話後處理辦法:
A、對電話內容絕對保密,並立即通知總經理、高值經理。
B、總經理、高值經理接警後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召集應急處理小組人員進行磋商。
C、應急處理小組應對事件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需要組織人員對炸彈進行搜索。
D、通知警方,為了避免人群聚集及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場所散布不滿和製造恐慌,須迅速派出便衣保安人員到公共場所戒備,同時派出穿制服的保安員進行外圍警戒。
E、警方到達現場並開展搜查時,保安部應知會相關部門經理,以配合警方行動。
(3)對炸彈搜索的辦法:
原則上不允許員工參與對炸彈搜索的行動,但如果員工自願並在確定風險系數後,可使用相關工具按有關程序進行搜索。
A、應急處理小組或保安部經理負責指導正當的搜索行動。
B、搜索者在未經確定前不得接觸或弄亂任何有可能容納爆炸裝置的包裹、箱子或其它物體。
C、如發現情況,應及時報告應急小組或保安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接報後須通知警方,並派出保安員對炸彈或可疑物體的區域進行隔離警戒。
D、在警方到達現場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測和解爆時,應疏散附近無關人員並知會各相關部門經理,以配合警方工作和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4)事件處理中與有關部門的工作
A、應急小組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謹慎回答客人的疑問。
B、妥善處理客人對炸彈威脅的恐慌。
C、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有關調查並與有關人員保持密切聯系。
D、如有客人要求與某位權威人士通話,話務員可將電話轉給應急處理小組成員。
E、酒店情況發生任何變化,話務員須將應急處理小組的指示及時通知各部門經理。
F、保安部負責派出人員到危險區附近的入口進行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D、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場所散布不滿和製造恐慌。
J、如警方到達後,警戒人員應指引他們從後方區域到達事發現場。保安人員須保持警惕直到緊急情況結束。
H、如發生意外有人員受傷時,辦公室負責組織人員搶救和疏散。
I、如事件現場涉及到電器和機械設備,設備部須配合警方工作。
7.酒店客人意外傷害應急措施
目的:客人入住酒店,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有一些磕磕碰碰,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為了保障客人的正常生活,讓客人在受到傷害後,能夠感受到家的溫暖,根據酒店情況,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輕度傷害
定義:
客人在外部(如下雨、衛生間地面濕滑、洗澡間水溫失衡、地毯不平等)條件影響下,滑倒、摔跤、燙傷、割傷等,對身體部分造成輕度傷害。
處理程序:
1、 酒店客人在酒店范圍內受到輕度傷害時。
2、 保安部當班主管立即協同大堂副理到場查看客人傷勢情況並安撫客人,第一時間通知總經辦。
3、 總經辦接報後,立即聯系醫務人員到場為客人進行醫療處理。根據客人傷勢情況,由醫務人員向傷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如需到醫院治療,由前廳部大堂副理安排專人陪同客人前往。如在夜間,由前廳部派人陪同客人打的前往醫院治療。
4、 根據情況需要,由大堂副理安排餐飲部為客人送果盤一份。
5、 如確認客人在酒店區域內受到輕度傷害,由財務部對客人傷勢作適當評估,上報管理層,並協助客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6、 客房部負責對現場進行清理。
7、 設備部安排人員檢查客人受傷區域的相關設備,對故障設備予以維修。
8、 相關部門做好事後跟進工作。
重度傷害
定義:
客人在外部(如下雨、衛生間地面濕滑、洗澡間水溫失衡、驚慌失措等)條件影響下,滑倒、摔倒、燙傷、割傷等,對身體部分造成重度傷害。
處理程序:
1、 酒店客人在酒店范圍內受到重度傷害時。
2、 保安部當班主管立即協同大堂副理到場查看客人傷勢情況並安撫客人。
3、 根據客人傷勢情況: 如客人傷勢非常嚴重,由大堂副理立即利用急救箱到場為客人進行簡單醫療處理,並通知管理層,同時撥打「120」,由醫院派車將客人接到醫院治療。
4、 根據情況需要,由餐飲部負責配餐,安排專人送餐。
5、 客房部負責現場的清理工作。
6、 設備部安排人員對客人受傷區域的相關設備進行檢查,對有故障的設備予以維修。
7、 大堂副理及時向酒店管理層匯報客人傷勢情況及處理方法,由酒店管理層安排人員負責到醫院看望傷者,向客人解釋原因,並安撫客人。
8、 如確認客人在酒店區域內受到輕度傷害,由財務部對客人傷勢作適當評估,上報管理層,並協助客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9、 相關部門做好事後跟進工作。
8.酒店客人突發死亡處理程序
目的:酒店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客人突然死亡事件時,為了使其他客人免受驚擾,維護酒店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指導各部門遇到此類事件發生時的工作行為。
處理程序:
1、 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此類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通知當班管理人員和保安部,由保安部通知酒店管理層,當事員工務必作好保密工作。
2、 酒店管理層趕到現場後,由總經理或行政最高職務者指揮,報告當地派出所介入案件調查。
3、 保安部接報後,由當班主管帶隊,在不影響周邊客人的情況下,帶領待命隊員做好封鎖和保護現場的工作,消控中心人員迅速查找現場區域的錄像資料,並備份保存。
4、 大堂副理接報後,應第一時間向保安部提供門鎖記錄並及時提取死亡客人的各項資料,以及相關客人和相應樓層客人的資料,並由保安部安排專人接待警方介入調查工作。
5、 如死亡客人是與酒店有協議公司的客人,銷售部應與該公司負責人聯系,邀請該公司負責人到酒店協助調查。
6、 銷售部協助財務部聯系死亡客人家屬,由財務部協助死者家屬向有關部門索賠。
7、 客房部配合前廳部負責向警方提供相應樓層的辦案客房。
8、 通過警方調查,如屬自然死亡,由警方鑒定完畢後,同意將死者屍體轉移到殯儀館,由大堂副理通知當地殯儀館工作人員到場處理,保安部當班主管負責安排待命隊員控制消防電梯,由(酒店員工電梯)將死者屍體運出。
9、 如屬他殺,警方立案後,保安部全面協助警方調查,將所有涉案材料提交警方,並隨時與警方保持聯系,直到破案為止(死者屍體處理方法與上相同)。
10、事件處理完畢後,保安部要在當天寫出書面報告上交酒店管理層,並把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善後工作:
1.大堂副理負責與死者家屬保持聯系,跟進相關事宜。如死者為外國客人,由公安機關外事辦負責處理相關事宜,酒店管理層安排前廳部接待死者家屬。如屬他殺,警方破案後,由大堂副理通知死者家屬。
2.客房部負責對死者所住房間進行多次消毒和整理,更換部分傢具及用具,保存死者物品,等待死者家屬領取。 如屬他殺,警方立案後,保安部應向警方詢問調查結果,警方破案後,保安部寫出書面報告上交酒店管理層,並將有關材料備檔。
3.在接受媒體咨詢時,總經辦負責對外發布信息,其發布信息的內容必須經過酒店管理層批准,其他任何部門及員工不得透露任何相關信息。
9.酒店報失處理程序
目的:為了保障客人及員工的財產安全,維護酒店的形象和利益,通過規范的程序,指導保安部當班主管和大堂副理處理報失事件的行為。
客人報失
處理程序:
1、 保安部接到報失後,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值班保安主管聯合展開調查,調查以保安部為主,大堂副理負責配合和翻譯。
2、 詳細了解並記錄失主姓名、房號、國籍、地址、聯系方式、丟失財物名稱(包括物品的品牌、型號、價值、新舊程度;鈔票的種類及面額等相應特徵)、最後一次見到物品的時間、丟失的經過。並請失主對丟失物品簽字確認。
3、 調查時應提醒失主回憶來店前後的情況,比如來店前有無查看過、來店後有無放錯地方。確認失主物品放置的確切位置,徵得客人同意後,可在相關區域查找丟失物品,對相關員工進行調查詢問。
4、 確認客人物品是否在酒店范圍內丟失,如客人丟失的是信用卡、旅行支票、文件等有價單據和資料,協助客人及時通知銀行等有關部門;如客人丟失的是護照、身份證等證件,派人陪同客人到轄區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外事科報案,辦理相關手續。
5、 對客人的任何報失,都應該征詢客人意見是否同意報案,如同意,保安部派人陪同前往報案;如客人物品在酒店范圍以外丟失,由保安部開具相應的證明,失主本人到公安機關報案。
6、 確認案件成立,且案情嚴重,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同時保護好現場。 在內部調查時,與案件有關人員不得離開酒店,派人檢查與案件有關人員的工作區域和更衣櫃。如有關人員已經離開酒店,應派人立即找回進行調查。如有內部員工作案的可能性或是掌握其作案證據,應首先對其進行控制,禁止其與外界聯系。請示酒店管理層,做好報案材料,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7、 如客人物品在酒店范圍內丟失而未被找回,財務部協助客人對丟失物品作適當評估,並向有關部門索賠。
8、 如客人的物品被找回,要認真履行認領手續,必須要客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失物清單上簽字,留下證件復印件,方可領回。
9、 事件處理完畢後(不論丟失物品有無下落),保安部要在當天寫出事件報告上交酒店管理層,並把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備註:
員工報失處理程序基本與客人報失處理程序相同。在報失時,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主管報告,由人力資源部主管陪同到保安部報失。如查出為內部員工所為,保安部寫出報告上交酒店管理層,由管理層提出處理方法。
❺ 發生2級以下旅遊突發事故時,由什麼決定啟動相應的旅遊應急預案
例:機房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更好的應對機房停電此類突發事件,提高處理各類停電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可靠的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類停電事件對公司各部門的影響,參照《xxxx數據中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程序v2.1》,特製定《x。
❻ 五一」假期各地景區應安全有序開放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27日召開2020年「五一」假期旅遊景區開放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指出各地要切實做好旅遊景區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開放工作,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假日旅遊需求和景區管理工作的新期待。
會議指出,今年的「五一」假期是我國進入常態化疫情防控階段後的首個旅遊小長假。各地在增加假日旅遊產品供給、擴大旅遊消費的同時,應為廣大遊客健康出行做好保障。
會議強調,各級宣傳、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和底線思維,把旅遊景區開放管理各項工作抓實抓細。要堅持防控優先,確保有序開放;堅持客流管控,加強景區入口、重要游覽點等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管理,嚴防人員瞬間聚集;要推動實施預約制度,引導遊客間隔入園,錯峰旅遊;要審慎評估收費景區開展優惠活動並加強應對調控力度;要加強風險排查,做好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要加強宣傳引導,妥善應對輿情,加強文明提示,倡導文明旅遊新風尚。
會議要求,各地要落實落細疫情防控和假日旅遊各項工作,強化旅遊包車、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防汛備汛、火災防控措施,加強綜合執法監督,做好假日值班及信息報送工作。各地宣傳部門要協調建立「五一」假期旅遊景區開放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督導檢查,推動旅遊景區切實承擔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旅遊景區開放管理及「五一」假期文化和旅遊市場各項工作平穩有序。
❼ 如何應對突發事件和建立維穩機制
一、強化宣傳,營造氛圍,不斷提升對維穩應急處置的認識。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培訓。通過會議、網路、辦班等多種渠道和多種形式,以維穩處突為重點,加強對各村(社區)、鎮直各單位、鎮內各企業等應急維穩人員開展防範、預警、避險等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學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急預案,開展相關知識培訓。二是認真組織實戰演練。使應急處置隊伍的每一位成員都能熟悉、掌握和靈活運用處置突發事件的程序、方法和步驟,確保在實戰中做到理性、規范、適時、有效處置。三是確定每年12月為我鎮應急維穩、安全生產宣傳月。鎮組織安全辦、維穩辦、林業站等相關單位逐村開展宣傳教育,在全鎮范圍內營造「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完善機制,建立隊伍,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體系建設。
一是完善制度。制定了《佛子嶺鎮全面推進基層維穩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實施細則》、《佛子嶺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佛子嶺鎮梁家灘街道沿線防汛救災方案》、《佛子嶺鎮地質災害防治暨汛期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佛子嶺鎮「五一」假期旅遊安全方案》、《佛子嶺鎮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等預案,並不斷更新、完善,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明確責任。年初與各村、各相關單位企業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單位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一線幹部、職工為具體責任人,對維穩處置的每個環節、每個步驟切實負起責任,形成鎮長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抓具體,其他領導按照分工配合抓、抓到位,鎮直各單位積極配合,各村(社區)、企業常抓常管,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❽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