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安全旅遊法案例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B. 旅遊者在國內旅遊和境外旅遊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例 受到侵害的原因
1、嚴查登記,客人出入反復核實信息
2、設立全天候立體監控
3、安保人員巡邏配報警器 酒店設置緊急按鈕
4、加強宣傳,要求客人將貴重物品託管
5、建立飯店門禁檢查制度
C. 旅遊法 案例分析
屬於旅行社違約,合同約定必須是以大眾或符合常規的語言進行表述,至於旅行社出現筆誤,那是旅行社的責任。
旅行社必須退回客人墊付的三島費用,並退回相應的沒有遊玩富春江的費用(此費用須經旅行社和遊客雙方商定)。
遊客並不可在此基礎上要求重新遊玩一次約定行程,旅行社只對違約部分根據旅遊合同相關規定退回客人費用。
另:旅行社此筆誤屬低級錯誤或有故意混淆概念的嫌疑,並有必要對此給予客人道歉!
D. 旅遊法第二張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E. 出境游遭遇意外事故遊客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護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法學系主任、文化和旅遊部法律顧問申海恩說,國內遊客與國內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出海行程,遊客在出海行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時,遊客與國內旅行社之間存在著包價旅遊合同關系,船方是作為國內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為遊客提供出海有關服務。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規定,組團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還規定,組團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來源:法制日報
F. 旅遊團財物被偷損失多少
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當團友飯後登上大巴車,發現全團約價值17萬的物品被盜,這條由途牛旅遊組織的「北歐牛人專線」成為團友們的痛苦回憶。
來自南京的王先生認為,在此次失竊案件中,導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與提示義務,提出途牛旅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途牛堅稱這是意外事件,他們沒有任何責任。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近日展開調查。
◎突遭意外
大巴失竊團員損失17萬
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在王先生與途牛所簽訂的旅遊協議中看到,該次旅遊的期限是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12天住宿10夜。然而出發後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就發生了意外。
王先生回憶說,根據旅行社的安排,當天是自由活動時間,因此團友們主要去了當地的商業街,大家幾乎都購買了一些物品,購物結束後回到大巴車上,導游就通知他們去吃晚餐。於是大家就將購買的物品放置在大巴車上,集體去就餐,導游當時並未提醒大家要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以防失竊。
然而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他們大概是當地時間19點15分左右離開大巴的,晚飯過後,也就是20點30分左右,當他們用完晚餐回到大巴車上的時候發現,雖然大巴車窗都未見被破壞的痕跡,但是車上的物品被盜,團友們的背包以及物品幾乎都不見了。隨後導游帶領團員到斯德哥爾摩警察局報了案。
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從一份由丟失財物的11位團友集體簽名的情況說明上確認得知,經過初步統計,此次全團損失物品總計約摺合人民幣17萬元(包含團友們背包內的大量個人物品)。
◎維權挺難
途牛答復稱自己沒責任
王先生回憶說,當時他們在當地商業街購物之後,導游以及司機是看到他們購買了貴重物品的,但在下車前並未告知他們要帶上剛買好的貴重物品,或者如何對該物品進行處置。
「我認為導游沒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告知提醒義務。」王先生認為,當時他們在接到用餐通知之後,都以為吃飯的地方應該就在車輛附近,而且司機和導游在明知大家都購買了貴重物品的情況下也沒有作出任何安全提醒,所以大家以為會有人留守在大巴車上照看物品。因此放鬆了警惕,就都把物品放在了車上,沒想到這一放鬆,卻釀成了這么大的損失。
「我的個人損失接近3萬余元。」王先生說,事發之時,團友們所乘坐的是由途牛公司提供的大巴車,司機與導游也都是由途牛公司安排的,因此在沒有起到基本安全保障和提示義務的情況下,途牛公司應該要對此次失竊事件負責。
然而,面對王先生的投訴,途牛方面給出的答復是,他們沒有責任。
評審團出擊
面對記者途牛再次聲稱沒責任
北歐之旅的行程剛剛開始三天就發生了失竊事件,這大大影響了團友們的旅遊心情,這個被稱為品質團的旅遊體驗也讓王先生感到失望。
他告訴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他們的導游在行程途中曾經先後兩次因為找錯酒店而耽誤了用餐時間,將本來安排好的晚餐變成了「自己解決」。
「你想想看,在人生地不熟的異鄉,那麼晚到哪裡去吃晚餐呢?」王先生說,有時候到了一些景點,導游就讓他們自己去逛,而他親眼看到其他從國內來的旅行團導游都是親自帶著解說的。
「錢交得不少,但是服務在打折。」對於這個「途牛牛人專線」的服務質量,王先生在體驗後感到非常失望。
5月18日,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陪同王先生來到途牛公司了解情況。
針對王先生提出的途牛公司在此次服務中,所出現的未盡安全保障與提示義務而導致物品被盜的情況,途牛公司負責處理投訴的相關人士表示,王先生所遭遇的這件事是沒有辦法預見和想像到的,事件的發生並不是旅行社造成的,屬於意外事件,因此途牛公司沒有責任。
各方觀點
專家:途牛理應賠償
南京旅遊職業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印偉指出,旅行社應該向旅遊者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在本起投訴中,途牛旅遊提供的導游應當提醒遊客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同時司機和導游領隊也應該檢查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如果要有貴重物品,也要提醒遊客,同時還要進行合理的保管。
在他看來,途牛旅遊未盡提醒義務,顯然屬於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做到位,根據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由於地接社的原因,導致遊客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失,那麼都應該由組團社進行先行賠償。不過考慮到這個遊客作為成年人,也應當知道旅遊中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的道理,因此根據司法實踐,旅行社的賠償標准大約為丟失標的的20%。另外,如果丟失人的物品最後能夠追回,還是要歸遊客所享有。
律師:途牛做法明顯失責
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高龍律師認為,在本起消費投訴中,首先要判斷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大巴車未見明顯被破壞的痕跡,大巴車司機存在明顯忘記對車門落鎖的嫌疑。由此可見,旅遊輔助服務者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要判斷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是否已經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根據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旅遊經營者並未在合同當中對旅遊者作出明顯提示,而且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明知旅遊者購買了大量貴重物品的情況下,並未作出相應提醒。可見,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也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
再次,人為的盜竊並非不可抗力,旅遊經營者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免責。
途牛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事件是沒有辦法預見和想像到的。這一說法難以讓人認可,途牛公司作為旅遊經營者,設計一條旅遊線路,應該極盡可能地了解整條線路上的各種情況,當然也包括當地的治安情況。而且,旅遊經營者應當知道,在旅遊途中肯定是會存在遭竊的風險的,所以對此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機制以避免風險。比如提醒旅遊者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安排旅遊輔助服務者留守照看等。因此,人為的盜竊並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旅遊經營者認為其沒有責任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在本起糾紛中,途牛網作為旅遊經營者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必要的提示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新進展】
有關部門已受理投訴
目前南京市旅遊質量監督所已經受理該起旅遊投訴,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也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內容來自新浪
G. 旅遊法規的案例分析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賓館沒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時被熱水燙傷」。由於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斷,以下建議供參考。
1、李某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應當就住宿賓館標准有約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賓館與旅遊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構成合同違約。
2、淋浴器是一種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賓館淋浴設備的冷熱水混水器上標有冷熱(或藍紅)調節標志,就應當是盡到了提示義務。
3、如果賓館淋浴設備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當將自己燙傷,可以尋求是否符合旅遊人身意外險或旅行社責任險相關保險條款,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保險理賠。
4、如果是因淋浴設備在使用中突然間損壞,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斷將洗浴者李某燙傷,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賓館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H. 大學生對旅遊法律法規的認識 500字左右 結合案例說明 在線等 謝謝
旅遊法律關系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涉及旅遊者、旅遊企業、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在旅行游覽活動中依法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定的社會物質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一項具體的旅遊法律關系,都是由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旅遊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旅遊法律關系的內容三要素所構成的。缺少了其中一個要素,不能構成旅遊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一個要素,就不再是原來的旅遊法律關系。旅遊法律關系是以旅遊法律、法規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杜會關系,也就是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業務活動的需要,有權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照規定擔負其應負的義務。總之,在旅遊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聯系一起、不可分割的。義務主體必須按照權利主體的要求作出一定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就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制裁。
案情介紹:
2003年1月,上海某汽車配件廠與上海A旅行社簽訂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合同,組織本廠39名職工資費出境游。但由於A旅行社不具備辦理出境旅遊資格,所以此次旅遊活動交由上海B國際旅行社代辦。當遊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護照時大吃一驚,因為他的護照除了名字是對的,照片、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都是錯的。他當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則考慮,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簽好合同,如果遊客王先生一人離團,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這次旅遊活動,那樣會給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於是經過再三考慮,B旅行社經理讓導游員李某對王先生說:「走吧,對方已經搞定,一定沒問題。」王先生帶著滿腹疑慮隨團起程了。沒想到剛進入香港,便被海關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護照、入境登記卡與本人身份不符定罪,並罰3個月監禁。後經所在單位和旅行社的「營救」,王先生才獲釋返回上海。回滬後,王先生在憤怒下狀告A、B兩家旅行社,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誤傷費共計9.4萬余元。
案例分析:
1、《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本案中,A旅行社顯然是超范圍經營。所以,根據辦法規定,應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組社團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前往國簽證等手續。」本案中,作為代辦證件的B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B旅行社明知將遊客的護照辦錯,為了不損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騙遊客,對遊客造成了極大傷害。另外,遊客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自己的護照有問題,必須馬上更換,絕不能心存僥幸,以免鑄成大錯。
啟發:
通過這案例,讓我認識到旅行社應在經營范圍內運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1、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2、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旅行社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務安全的要求;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同時,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維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I. 如何理解《旅遊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誘騙旅遊者
1、《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2、本條是關於旅行社誘導、欺騙旅遊者消費,並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旅遊者經營模式及其具體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旅行社企業在經營團隊包價旅遊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費用的低報價招徠旅遊者,然後,在行程中利用旅遊者信息不對稱、身處陌生環境、對旅行社信任和依賴的弱勢地位,誘導、欺騙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再從為旅遊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獲取利潤,形成廣為社會詬病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這種「低報價、高回扣」的經營,已給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旅遊者、導游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損害:
一是嚴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模式。正常的團隊報價應該由三部分費用構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覽、餐飲和住宿等預定費用的采購成本,第二部分是財務管理、人工支出和廣告費用等經營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後的合理利潤。而「零負團費」的報價不僅不能涵蓋必然發生的采購和經營成本費用,甚至是沒有利潤的零報價。由此,「堤外損失堤內補」,依靠導游墊付資金和旅遊者消費獲取回扣等來填補成本的利益補充機制,就成為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必然選項。在這種扭曲的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不再關注服務質量、細分市場、線路產品設計和做強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過何種方式和手段讓旅遊者在團費外更多的消費。
二是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在「零負團費」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有意隱瞞商品和自費項目的真實信息,進而從其他經營者那裡獲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旅遊者消費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加的自費項目,經營者通常只獲得票面價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給了旅行社或導游;安排的購物商品價格往往遠高於當地市場正常水平,有些更多達幾倍、十幾倍。當旅遊者不願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往往會發生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的現象,對旅遊者的人身權直接構成侵害。現實中由此侵害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的事例大量發生。
三是扭曲了導游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在現實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導游不但「不支付工資報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承擔社保費用」,而且經常要求導游墊付應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費用,甚至一些旅遊大巴司機也得不到旅行社應支付的費用,其結果導致依靠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成為導游等從業人員收入的主要來源,嚴重影響了這呰從業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及個人利益。
多年來,旅遊主管部門從立法到執法,為打擊「零負團費」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顯,甚至出現了「誰能拿到的回扣多,誰的團隊報價低,誰的產品有吸引力,誰的客源份額大」的狀況,企業失去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因此,需要從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范。
為了扭轉旅行社業扭曲的經營模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等的合法權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的外在表現,到「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誘騙旅遊者」的實質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最終目的,對「零負團費」經營的內涵作了界定,並明確禁止旅行社以這種模式從事經營活動。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經營包價旅遊等服務的招徠報價,除正當、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於其經營、接待和服務成本。這里的「正當、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購機票的總成本在銷售後期已經收回並產生盈利之後,旅行社採取團費報價降低對剩餘的名額進行促銷,或者旅行社將景區、住宿經營者向其集中支付的獎勵性款項作為促銷補貼面降低團費等。
(二)旅行社不得誘導、欺騙旅遊者。誘導、欺騙旅遊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旅遊者報名參團;二是隱瞞不合理低價的事實真相,不向旅遊者明示團費低於經背、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三是隱瞞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的真實情況,如該購物場所所售商品價格與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的真實差異等;四是不向旅遊者披露旅行社將因其消費而獲取利益的事實。
(三)不得通過旅遊者的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既包括回扣、「人頭費」等形式的貨幣利益,也包括非貨幣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由於是誘騙旅遊者和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旅行社因此獲取的貨幣或非貨幣利益,不論公開或私下收取、不論是否入賬,均屬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