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月旅遊咨詢日資料
⑴ 有關旅遊的「安全生產月」法律法規的資料求詳細的。很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⑵ 2012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題是什麼安全生產咨詢日是哪天
主題「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安全生產咨詢日是6月10日。
⑶ 安全生產月的宣傳資料
哥們,大概有幾種。
1、本單位的安全事故回顧圖片。
2、國標的安全警示掛圖,建築書店有賣的。
3、安全知識光碟。
4、安全月的宣傳標語,製作、懸掛、宣講。
⑷ 2012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是什麼時間
6月14日
今年的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於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同時展開。6月份第二個星期日(即6月14日)為全國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第三個星期(即6月22日至6月26日)為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
⑸ 2017年安全生產月的手抄報內容資料有哪些
.安全的意義
安全是什麼?對於一個人,安全意味著健康。對於一個家庭,安全意味著和睦。對於一個企業,安全意味著發展。對於一個國家,安全意味著強大。對於海灣地區,安全意味著什麼?是生命!古語道:「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意思是說雖然是小問題,卻有可能導致全局的失敗。如果我們把整個公司的經營發展比做千里之堤,那麼出現的安全問題就是那小小的蟻穴,安全工作做不好,一切工作都將毫無意義。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是今年「安全生產活動月」的主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人的生命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可以說今年活動的主題更加人性化,安全生產著眼於人,旨在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先進思想和科學理念。
為全面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經公司研究,決定在全公司范圍內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的重大措施,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為實現公司「四個一流」的目標夯實基礎。
一方面大隊圍繞「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主題,在辦公樓、大隊廣場等場所懸掛安全生產宣傳標語、橫幅等;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宣傳欄、板報以及開會等等方式,將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內容、意義傳達到每一個員工,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強防範意識、自我約束能力,自覺遵守安全規定,主動提高規避各種事故的能力,有效地避免事故的發生。
同時緊緊抓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剛開始實施的有利時機,以各種形式學習新法和條例,並在公司的組織下以書面答題的形式進行了一次知識競賽活動,主要內容有《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司頒布的其他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
總之,我們必須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著對國家、對人民極端負責的態度,時刻要把「安全」二字放在做好各項工作的首位,去部署、去檢查、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防患於未然,才能杜絕事故發生,讓天災人禍無可乘之機。為促進企業發展,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圓滿實現做出自己的貢獻。
⑹ 2012年全國「安全生產月」咨詢日是
「安全生產月」活動於2012年6月1日至30日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同時開展,分為全國性和區域性活動兩部分。
(一)全國性活動由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組委會)組織開展,主要包括:
1.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動員視頻會;
2.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教育周(6月4日至10日)活動;
3.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6月10日)活動;
4.安全文化周(6月11日至17日)活動;
5.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6月18日至24日)活動;
6.「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
7.安全發展高峰論壇;
8.「安全生產月」暨「安全生產萬里行」好新聞評選活動;
9.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知識競賽;
10.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規知識競賽。
⑺ 安全宣傳咨詢日是那天
6月份第二個星期日。
"安全生產月"主題咨詢日定在6月份第二個星期日(6月9日),全國地(市)以上城市都要開展"安全生產月"咨詢日活動,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臨現場,參加咨詢活動。
「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是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2002——2013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選在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全國各地舉辦安全生產咨詢活動。2014年,將每年的6月16日定為安全生產咨詢日。

(7)安全生產月旅遊咨詢日資料擴展閱讀
2003年
1、活動時間:定在6月份第二個星期日,即6月8日。
2、活動地點:選擇城市中心地帶、商業區、繁華大街、廣場等公眾場所。
3、參加單位: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各企業和新聞單位。
4、活動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就安全生產月主題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開展宣傳和咨詢;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發放各類宣傳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臨現場,參加咨詢活動。
5、環境布置:活動現場懸掛「全國安全生產月」宣傳標語、彩旗、條幅和戶外廣告造型,張貼各類安全招貼畫;在公共宣傳欄、宣傳櫥窗、宣傳畫廊組織內容豐富的「全國安全生產月」專題宣傳。
6、宣傳報道:各地政府主要領導要在宣傳咨詢日當天發表電視講話,各新聞媒體要集中采訪報道咨詢日活動情況。
⑻ 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的介紹
「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是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2002——2013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選在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全國各地舉辦安全生產咨詢活動。2014年,將每年的6月16日定為安全生產咨詢日。

⑼ 安全生產月是幾月幾日
安全生產月是每年的6月,即每年的6月1日到6月30日。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全國總工會和中央廣播事業局等十個部門共同作出決定,於1980年5月在全國開展安全生產月,並確定今後每年6月都開展安全生產月,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9)安全生產月旅遊咨詢日資料擴展閱讀:
啟動安全月通過對典型事故和身邊事故案例進行剖析等活動,增強企業自我防範意識和自主保安能力,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國家安監局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考核。
要加強正面宣傳,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宣傳安全生產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重大意義,營造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
媒體要集中宣傳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安全文化、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