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船安全管理規定
❶ 成立旅遊遊船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需要什麼條件
成立遊船公司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辦理);
2、水運經營許可證(到交通部門辦理);
3、船舶相關證照(船檢證書、安全配員等)(到海事部門辦理);
4、衛生許可證(如遊船涉及餐飲的話需到衛生部門辦理)。
(1)旅遊船安全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並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證書,其駕駛、輪機人員應當持有航政部門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2、在要求經營的范圍內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者貨源;
3、經營客運航線的,應當申報沿線停靠港(站、點),安排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並取得縣以上航運管理部門的書面證明;
4、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場所和負責人,並訂有業務章程;
5、擁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❷ 游輪上有沒有新冠疫情的應急預案之類的啊現在坐游輪安不安全
有的吧,官網顯示,皇家加勒比成立了由船長和酒店總監共同領導的疫情防控應急管理組(Covid-19 Situation Command Center ),並布控持APLS和ATLS國際認證證書以及3年以上的急救經驗的醫護人員,他們24小時值守,配合當地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要求,及時監測和報告船上全體賓客的健康衛生實時狀況。所以措施方面是很完善的,可以放心哦。
❸ 急求船員操作規程和遊船遊客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5)137號 1995年2月2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 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 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 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 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 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 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 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 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 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 旅客用過的卧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卧具間。
第十二條 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 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 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 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 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 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准《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 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 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 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 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 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 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 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 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 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 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並認真作好記載;
(八) 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大型油船、旅遊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並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 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並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 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後,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鍾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後五分鍾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採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 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後,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並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 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 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後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 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 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 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 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 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 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後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 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葯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 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 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的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交海發〔2001〕383號
各有關單位: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遊船、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的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該規則對其他船舶的具體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則上對油船不遲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 通 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❺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和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獲得營運證的,並附有救生設備的安全監管,應由景區管委會負責安全監管。一旦出現事故,應追究景區管委會的責任;
景區若違反規定,實行非法營運遊船,安全監管應由交通部門監管,出現重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景區管委會事故責任,追究旅遊局和交通部門的監管責任。
❻ 一份遊船營運方案
這里包含很多,簡單說幾個:
第一:如何安全管理遊船、安全管理網路圖、安全監督電話
第二:遊船人員配置(駕駛員、安全員、水手、服務員、導游、清潔工等)
第三:針對人員出具管理制度
第四:遊船行駛路線,收費標准
第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遊船維護手冊
第七:遊客安全須知
第八:水上應急預案
第九:電池動力(安全規程)、機械動力(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遊船碼頭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遊船故障應急預案
等等,希望對你有用
❼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❽ 遊船安全生產承諾
為落實國家旅遊局「服務質量提升年」和市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各項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實現安全生產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昆明,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制度建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我公司現作出如下安全生產承諾:
1、落實旅行社主要負責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檔案。
2、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和獎懲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健全、完善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3、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晰崗位安全職責,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
4、選擇的交通、游覽、購物、就餐、住宿、娛樂等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有安全責任條款。
5、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按規定購買保險。並採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可能影響旅遊者安全的各種風險,防止可能對旅遊者造成的各種侵害。
6、組織旅遊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遊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遊項目,事先制定具體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向旅遊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遊合同中含有安全條款。
7、在黃金周、寒暑假及重大節慶活動期間,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8、認真開展「六月安全生產月」和「119」專項安全活動。
9、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以上承諾,我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堅決做到,如有違反,願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處罰。
❾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