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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旅遊安全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1-17 09:11:00

1. 求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 最近,我校某學院兩名學生家長先後接到自稱為學校老師的陌生人的電話,稱其孩子在學校突發重病,已急送醫院,要求家長立即把一筆錢匯到某帳戶下。幸好學院平時注意做好學生的安全防範教育,學生早已和家長做好聯系溝通,使家長也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在接到陌生人電話後,立即想辦法與輔導員老師和自己的孩子取得聯系,使不法之徒的陰謀不能得逞。

案例二 我校一位同學由於上網交友不慎,在五一期間與網友約會時遭網友及同夥綁架勒索,手機及錢財被奪,還要親友送去錢財贖身。

案例三 今年2月27日在我校學生宿舍發生了兩起外來人員以提供勤工助學機會為誘詐騙學生的案件: 一個學生摸樣自稱湖南某公司職員的人敲響我校女生宿舍門,稱其所在公司將在我校設立產品代理點,招聘學生做代理人員,提供勤工儉學崗位,幫助學生減輕家庭負擔。見學生感興趣,又打電話叫來三個人來到宿舍。與學生一對一,滔滔不絕地「介紹產品」。並在這過程「熱情」地把臉貼近學生,嘴裡散發出一股奇怪的氣味,令學生頭腦模糊不清。結果該宿舍學生被騙金額4450元。後又有另一女生宿舍學生被同樣的手法騙去3378元。

案例四 「著火了,快起床下樓!」今年的一天早晨,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院18號公寓樓里一陣慌亂,近千名研究生被緊急的砸門聲驚醒,迅速跑下樓去,很多人穿戴不整。此時,起火的6層626寢室里的濃煙和火苗躥上陽台,窗口冒出的濃煙,千米之外清晰可見。十分鍾內,接報趕來的4輛消防車齊聚在18號樓下,20分鍾內火險消除,沒有人員受傷。火災原因是學生使用「熱得快」,造成了電路故障而引起的。
使用電爐子燒水、熱飯;使用「熱得快」燒水;私接亂拉電源線;小電器猛增;在宿舍吸煙是學生宿舍五大「導火索」, 我們每個同學都要自覺遵守用電用火安全,在學生宿舍堅決杜絕違章用火、用電等事件,安全防範,人人有責。

案例五 20歲的黃某是上海某大學的學生,放寒假後她來到南京,當起了「很來錢」的陪聊小姐。1月29日,黃某接到公司電話,讓她立即趕到某大飯店見一名35歲叫喬某的大客戶,萬沒料到噩夢從這一刻就開始了。
在一家茶社柔和的燈光下,雙方以每小時50元談妥了價格後,喬某便開始對單純的黃某胡吹海聊起來,說什麼他是生意人,每天不用上班只要在家收錢就行,且自己在市內和郊區都有房產。他還在黃某面前大談特談自己當年創業是如何的艱辛。涉世不深的黃某對喬某的鬼話深信不疑,甚至開始崇拜他。眼看時機成熟,喬某便「熱情」邀請黃某參觀自己的房子,而黃某也打起小算盤:看房子肯定一時半會不會結束,時間越長自己掙的錢越多。
1月30日凌晨4點,浦口區服裝商城附近,喬某帶著黃某走進了其母親尚未裝修好的二層別墅。一進屋,喬某就拉著黃某的手,「深情」地要黃嫁給他,說著手腳也不老實起來,聲稱要和黃某發生性關系。黃某哪見過這樣的「表白」,當時就嚴辭拒絕。肆無忌憚的喬某乾脆將偽裝撕破,霸王硬上弓地逼迫黃某脫下褲子、襪子,隨後綁著黃的手腳。此後的三天,黃某雖多次反抗,喬某還是多次強暴了她。31日晚,喬某帶黃某外出吃飯,在街上巧遇「110」警車,黃某不顧一切地沖了過去,這才結束了三天噩夢般的生活。

案例六 大學城校園沒有圍牆之隔,我校校園曾經發生多起被搶劫和失竊案件。例如,上學期有一對學生晚上在校園附近的珠江散步被兩名歹徒搶劫,槍走手機、照相機各一部;還有一女生也在同一地點,被槍走人民幣700多元。
一女生在生活區的公共汽車站候車時,被三名不明身份的外籍男子用謎葯謎倒後,槍走手機一部,事後事主報警。另外,在生活區公共汽車站,學生在候車時,也曾發生過多宗被槍案件。

2. 校園安全事故案例有哪些

1、杭州蕭山區發生一起校園慘案;

2月19日下午,記者獲悉案件大致經過:被害者阿紅,17歲,就讀於蕭山某高中。因一點小矛盾,阿紅與同學阿潔發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懷恨在心的阿潔,糾集其他4人,將阿紅騙至阿華家中,用圍巾將阿紅勒死,並肢解,隨後棄屍野外。在一般人眼裡,女生往往與暴力絕緣。可讓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5名行凶者中,4人竟是女生。警官說:「女孩子在犯罪中表現出的暴力程度,大體可以反映出目前一些青少年對暴力的一種心態。」

2、幾句爭吵釀校園慘案兩少年被毀;

3月6日下午,一名中學生到大通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投案自首,稱其將同班同學捅傷。經審訊,刑事警察大隊迅速查清了案情: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現年19歲,系大通某中學高三年級學生。受害人王某某是其同班同學,兩個人家住在一起,平時關系相當不錯。3月6日11時許,張某某在教室里寫信,王某某好奇地在旁邊看了一下,張某某回頭罵了一句臟話,引起王某某的不滿,兩人遂發生爭吵。在家裡從來沒有吃過虧的張某某感到在全班同學面前受到了奇恥大辱,就回家取了一把匕首,等在校門口伺機進行報復。這時其另一好友多次對張進行勸阻,讓張某某不要用這種極端的方式解決問題,打一頓出出氣算了。但紅了眼的張某某根本不聽勸告,執意要把王某某「捅下」。13時許,王某某放學後從學校出來,快走到校門口時,被張某某攔住。張某某持刀朝王某某左肋處猛刺一刀,王某某受傷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3、四川岳池一中學發生血案 五名學生校門口被捅傷;

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四川新聞網報道,五個學生被刀捅傷,其中三名學生躺進醫院搶救。9月28日深夜,這場血案就在四川廣安岳池縣第一中學校的校門前發生了。

受傷學生中有一名叫曹更生的男生,他父親曹昌雲介紹說,曹更生是岳池縣第一中學校高三的復習生。據曹昌雲詢問傷者曹更生獲知的情況是,當晚自習快十點下課後,曹更生和幾個同學准備出校吃點東西,誰知剛剛走出校門口就和等在學校門口的幾個人發生了沖突。由於曹更生身中三刀傷勢較重,所以曹昌雲也沒有把情況了解得很詳細。「但是我曉得,事發後警方和學校保安擋獲了參與捅人事件的幾個嫌疑人」。

4、吉林10餘名少年持刀沖進學校砍傷5學生揚長而去;

9月30日12時30分許,長春市湖光路附近的長春市朝陽學校院內,一座二層舊樓門口,女校長向男孩的父親承諾著。就在大約1個小時前,10餘名手拿砍刀的少年沖進校園,將在此租房教學的長春健美操學校的5名學生砍傷後揚長而去,而目睹整個過程的50餘名學前班兒童和老師嚇得躲在教室里,頂住了房門。

5、北京房山某高中有多名學生被一名20多歲的男子強行索要錢財;

2007年年初,北京房山某高中有多名學生被一名20多歲的男子強行索要錢財。近日,犯罪嫌疑人趙某被民警抓獲。趙某抓住新生對周圍環境比較陌生這一特點,專門在該校附近租住了民房,以語言威脅強行攔截過往學生「借錢」。經過警方核實,已有14名學生遭到搶劫。

6、[預防與對策]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另外要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師要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執教。

3.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4.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5. 小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安全管理要嚴格

案例: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案例: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學舉辦春季運動會,三年級學生俞某與其他同學一起觀看鉛球比賽。李某是參加這次鉛球比賽的運動員。在李某之前的運動員投擲完畢後,擔任裁判的教師到鉛球著落地點丈量投擲距離,俞某等幾位同學隨該老師進入落地區內觀看丈量結果。在老師和觀看的同學尚未撤離運動區域時,李某接著投擲出的鉛球,砸中尚未退出運動區的俞某的頭部,致其頭部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額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療費用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俞某稱:被告中心小學對運動會組織管理不嚴密導致原告受傷,明顯具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因此,要求學校賠償損害。被告中心小學辯稱:原告頭部在運動會期間被鉛球擲傷是事實,願意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但俞某違規進入鉛球落地區域,李某擅自投擲鉛球,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原告頭部被其投擲的鉛球所傷是事實,但其是參加學校組織運動會的運動員,經老師同意後投球,且球未擲出投擲區域,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學校負賠償之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於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在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當俞某隨裁判老師進入運動區時,在場老師無人加以勸止,進入後又未及時將其勸退,從而導致原告受到傷害。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採取防範措施的過錯責任。李某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運動會,參加投擲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作為未成年鉛球運動員,在裁判員未加制止的情況下投擲鉛球,無法預料到投擲行為帶來的後果,應由小學承擔疏於組織管理的過錯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在受傷後,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傷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學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失費。對小學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

1.本案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好奇或是看熱鬧而隨老師進人鉛球運動區,這一行為本身不能說明其主觀上有過錯。而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本身就負有防止他人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責任。鑒於本案原告進入運動區域老師未加阻止,亦未及時將其勸退,故該項目主持老師有一定過錯。對於原告的行為,學校負有過錯責任。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呢?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在學校運動會期間不可能到現場進行監護,而且原告參加運動會受傷是由於學校未盡管理職責,未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被告李某在參加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參加的運動會是由小學組織舉辦的,他在投擲鉛球的指定區域內投擲鉛球時,在場的該項目的裁判老師既未將場內的非運動員勸離至安全區,又未對鉛球這一運動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賽區有閑人的情況下投擲鉛球。因為裁判員是學校的老師,又是在學校的授權下負責該項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擲鉛球致傷他人的責任應由小學負擔。

3.學校應承擔民事責任,作適當賠償。基於學校這個主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資金有限等特殊性考慮,適當是指與其履行能力相適當。從主體上說,學校一經批准設立,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並履行應盡的民事義務。從法律責任上講,我國規定了實際賠償原則。所以這里的適當應該是指與過錯責任相適當,小學應根據其過錯責任的大小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該小學對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疏於管理的過錯責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於法有據。

不知道你滿意不?

6. 校園安全事故案例

踩踏事故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故屢見不鮮。2006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廣納鎮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寄宿制學生晚自習結束後,在下樓梯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8名學生死亡,45名學生受傷。16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第二中學附屬小學學生在下樓參加升國旗儀式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1名學生死亡,12名學生受傷; 11月7日凌晨,重慶市奉節縣一無牌無證客貨兩用車在私自運送27名學生返校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翻墜下高坡,造成奉節縣吐祥中學、龍泉中學共5名學生死亡,3名重傷。
16日,廣東恩平市沙湖鎮一所小學部分學生在學校吃早餐後出現腹痛、嘔吐等症狀,至當日中午先後有70人住院接受治療觀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現中毒症狀,另外數十人主要基於心理影響要求住院。
時代的警鍾在向我們呼喚,危險時時演繹,絡繹的人生里,我們需要安全!
——題記
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對我們中學生而言,沒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虛的,是飄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們卻時常能看到一些有關中學生安全事故的報導。
事例一(交通事故)
在州市納溪縣觀音砣發生重大惡性交通事故。據不完全統計,車禍已經造成四人死亡和十三人受傷。
一輛瀘州當地車牌由瀘縣開往敦梓的大客車左側中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車窗玻璃散落一地,現場鮮血淋漓慘不忍睹。不遠處一輛貴重牌照的大貨車車頭則已完全變形。
據現場目擊群眾介紹,車禍是由於大客車與貨車相撞所致。據當地群眾稱,當時准載三十人的大客車上乘坐了二十七名瀘縣一中和五中五一放假回家的學生。死亡學生中有三男一女都是青年學生,而受傷的十三名學生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

(11月14日6時許,山西長治黎城縣白龍汽車運輸公司駕駛人李孝波,駕駛晉D13513號大貨車,行至沁源縣境內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處,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失控,沖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學生隊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學生20人、教師1人,18人受傷。
〖案例1〗無證駕駛釀車禍
2006年月10月1日,某縣職技校學生李飛(男、17歲)和其弟東冶中學學生李某飛(男、15歲)無證騎乘一輛無牌五羊125型二輪摩托車行至城鎮李會腰路段時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致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飛兩兄弟的慘禍是由於自身違反了「年滿18歲取得駕駛證方可在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規定而造成的。因此,學校要加強對中小學生及幼兒的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盡可能地避免車禍的發生。
〖案例2〗橫穿馬路慘遇車禍
2007年1 0月2 3日1 3時許,通州區某鄉馬場村村小學生郎某(女,10歲),在通州區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香河縣淑胡鎮莊子村村民張某(男,44歲)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某經醫院掄救無效死亡。
提示:橫穿道路慘遇車禍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學校要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確保安全出行。)

事例二
去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內,海南各地已有17名學生溺水死亡。
8日下午5點多,剛考完期末考試,6名中學學生相約到一水塘邊捕魚。結果發生溺水事故。當晚,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打撈。學生暑假安全問題再度敲響警鍾。
據悉,6個學生中的3個因為下水到對岸取魚網時,由於過度慌張,2個不幸遇難,一個勉強游回岸上。當游回來的王某呼救時,為時已晚,2個學生已沉入水底。
看著這一段段慘痛的經歷,我們不禁開始顫抖,開始哭泣,開始落淚……每個孩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當我想像著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場景時,忍不住的辛酸。曾經或許他是個很優異的孩子,全家人以他為傲,可是卻因為一場意外而結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或許他是一個調皮搗蛋的孩子,會把別人的門玻璃打碎,但是總是有他的地方就歡聲笑語,可是現在這笑聲已成了哭泣聲;或許他是一個正做著許多美好的夢,有著數不清的理想,有著天一般的高標,要努力去實現,不過卻再也無法努力了……
每個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們必須珍惜。 不要因為一次的貪玩,一時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遠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讓因為自己的事,而讓養育自己父母親,每天以淚洗面。就算你不為自己著想,也要為自己的父母的著想。難道懷胎十月,養你十幾年,得來的就是一滴滴眼淚嗎?好好想想人生之路還很漫長,你們願意就這樣離去嗎?五彩繽紛發世界,難道就不想看了嗎?生成命誠可貴,不知道,做什麼事都要三思而後行。

第二部分 在校外發生的事故(心理事故)

【案例26】這起學生出走事件的責任是教師嗎
某初中二年級學生薑X和李X,經常在校內吸煙,多次受班主任劉老師的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一日,姜、李二人在教室里抽煙,並把煙分發給其他男同學,恰巧被劉老師碰到,沒收了他們的香煙,並當眾對他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同時,劉老師責令他們當場寫出書面檢查,二人寫好後,劉老師在上面簽了字,並告訴姜、李二人把書面檢查帶回家去給父母看,由其父母簽署意見後明天帶回學校。姜、李二人買香煙的錢本來就是從家中偷偷拿出來的,這一次回家事情敗露,考慮到肯定少不了挨父母打罵,由於害怕,放學路上二人商量了好久,最後商定,暫時出走,避一避風頭再說。當天晚上,姜X從家中偷出現金3000元,第二天早上倆人結伙出走。劉老師聞訊後,馬上明白了事情的真相,遂請示學校與姜、李二人的父母一同尋找。可是15天過去了,仍無蹤影。姜X的父母又氣又急,便找到學校大吵大鬧,咬定是劉老師趕走了孩子,並說抽煙是壞習慣,但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是劉老師的做法使得孩子沒有退路,所以才出去的,聲稱:萬一孩子出現什麼問題,劉老師必須負全部責任。
請問: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案例28]違反紀律本不該,自殺身亡更輕率
1990年4月20日,某中學舉行期中考試,在下午的語文考試中,初二學生王某違反考場紀律,在試卷中夾帶紙條,被監考的李老師發現。李老師當場把該生的試卷撕碎,並送他去校長室處理,學校通過廣播對王某進行了通報批評。該生回家後,一時想不開,喝農葯自殺身亡。第二天一早,王某家人把屍體抬到學校,要求學校賠孩子的性命,並把李老師毒打一頓。後由派出所出面,讓家長把屍體抬走,學校才得以正常上課。
請問:這是不是一起意外死亡事故?學校和李老師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課間休息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事故經過】
原告:某某某,男, 7歲,蓮湖區某小學一年級學生。
被告:西安市蓮湖區某小學。
原告某某某家長訴稱,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學期間,原告在無人管理的情況下,在學校操場的體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處骨折,後原告母親將其送往紅會醫院治療,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後一直由母親照顧,其母為此停止工作。因這次傷害事故在校園內發生,學校未能履行對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對此有過錯,且未對低齡學生建立相應的管理保護制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7582元,賠償原告監護人誤工費 5000元,賠償護理費 4500元及營養費 1000元。
被告蓮湖區某小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受傷是在下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滑梯底層支架上攀爬,由於自己不慎摔下,並非在教師指導的教學活動中受傷,另外校方也及時將原告送往附近醫院治療,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且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學生日常活動中,始終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不僅制定了學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並設有學校安全機構和學生安全監督崗,教室有安全公約,活動器具有警示標志,體育器械無安全隱患,總之在此次傷害事件中學校無過錯,工作無失誤,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另原告通過被告在保險公司已獲賠大部分醫療費,原告實際支出不足千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某於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節課後,課間休息時間,其在學校操場上的滑滑梯上玩耍,當時騎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層不慎摔下,當時無法行動,該校老師隨將其送往某醫院門診部治療,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初診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處骨折,建議轉紅會醫院處理。後原告母親趕到,並隨同老師將其送往紅會醫院住院治療,先後兩次住院,合計醫療費 11231元,保險公司先後賠付 9925元。此後雙方對此次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分析】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長是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學校與未成年人之間為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在未成年人進入學校後,學校應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原告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有警示標志而無安全隱患的體育器械上以不合規范的方式進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傷,對此後果學校不能預見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過程中,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設有安全機構和監督崗以防意外發生,故原告的損害後果與學校的管理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原告方亦無有利證據證明被告對此傷害事件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後被告方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避免了損失的擴大,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賠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蓮湖區某小學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訴訟費 733元由原告承擔。

校園火災事故案例

為了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我們根據有關資料整理了一些發生在校園內火災事故案例介紹給大家,旨在提醒廣大師生員工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安全意識,以預防火災事故在我校的發生。
2009年3月11日上午8:20左右,湖北三峽大學教工住宅樓一外教居室內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救,火勢迅速被撲滅。火災中有一名三十餘歲來自挪威的德國籍女教師從樓上跳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教師於二00八年八月來三峽大學從事英語教學工作。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時10分許,上海商學院徐匯校區宿舍樓602女生寢室失火,過火面積達20平方米左右。因室內火勢過大,4名女大學生從6樓寢室陽台跳樓逃生,不幸當場死亡。失火原因為寢室的女生用「熱得快」燒水所致。
2008年9月1日上午北京理工大學13號宿舍樓5層發生火災。2007年以來,北京市各高校共發生火災159起,約佔北京市火災總數的8.5%。
2008年5月5日,(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8號樓6層S0601女生宿舍發生火災,當時正值上課時間,部分學生並未回到宿舍,火災發生時,立即引發樓道內的報警裝置自動報警,校方隨即報警。宿舍最初起火部位為物品擺放架上的接線板部位,當時該接線板插著兩台可充電台燈,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線板。該接線板部位因用電器插頭連接不規范,且長時間充電造成電器線路發生短路,火花引燃該接線板附近的布簾等可燃物蔓延向上造成火災。事發後校方在該宿舍樓進行檢查,發現1300餘件違規使用的電器,其中最易引發火災的「熱得快」有30件。
2003年9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學新宿舍樓三層女生宿舍發生火災,從小商小販處購得的劣質電池充電器成為罪魁禍首。
2003年6月28日,北京大學醫學部學生公寓5號樓發生火災,原因為長時間使用白熾燈將周圍可燃物引燃。
2002年12月1日晚,位於南京老虎橋附近的南大成教院宿舍樓電線老化引起發生大火,宿舍內的學生衣物等貴重物品均被付之一炬,損失慘重。
2001年12月17日深夜,四川大學東區一座學生宿舍樓發生火災。學生寢室內電腦、電視等所有物品全遭焚毀。 失火原因為劣質台燈使用時間過長引燃床單。
2001年8月22日下午,某校張某某,請來張某(男)等數人幫忙,在打掃完教室後,張某坐在後排吸煙,然後將煙頭隨手向後一扔,恰巧扔到後門縫,引燃在門後堆放的雜物,引起大火,燒毀三間大教室,價值數萬余元。
2001年5月16日,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火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
2003年11月 24日凌晨,俄羅斯莫斯科人民友誼大學六號樓學生宿舍發生火災。200名學生被燒傷, 41名學生被燒死。其中有中國留學生 46人燒傷, 11人死亡。
2001年5月16日,韓國京畿道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韓國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警方在現場調查後分析說,火災可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也可能是亂拉的電線引起的。

暴力事故

2001年12月,山西襄汾縣的古城中學發生一起初中生傷害事件。這所中學的陳某因與同學發生矛盾,用稀釋硫酸製造了一起致使20人受傷、13人被毀容的慘劇。
家長是根治「校園暴力」的重要環節。「校園暴力」的主要實施者是不良學生,社會上不良少年針對校內學生實施暴力行為前,往往都與在校不良學生相互勾結。家長要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要加強自身修養,努力學習科學教育方法,言傳身教,以自身的榜樣力量感染和薰陶孩子,幫助他們樹立起積極、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遠離不良少年,遠離校園暴力。與此同時,家長要充分理解學校教育的局限和苦衷,要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正常的學校教育工作。即使與學校教育工作出現分歧,也應加強溝通,通過正常的、理性的渠道求得解決,切不可對「校園暴力」推波助瀾。

7. 有關「學生安全事故」的事例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8. 大學生校園安全事故案例 急 高分

上海商學院的火災、

9. 小學生結伴出門旅遊不安全案例

小學生出門旅遊發生意外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每年夏天頻發的學生溺水情況是最好的說明,還有往年春遊、秋遊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等,除了這些,小學生沒有什麼社會經驗,也容易上當受騙。找一下往年的相關新聞。

10. 學校里安全事故的事例

陝西省某縣城關小學1989年12月28日清晨舉行周會。7時許,在學校廣播和鈴聲的催促下,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先恐後奔往學校操場集會。學校副校長楊某未將教學樓西邊樓梯鐵柵門打開,使得二、三、四樓七百多名學生只得全部湧向東樓梯口。學生們下到二樓和一樓樓梯拐彎處時,因樓道電燈末開,跑在前面的學生摸黑與少數上樓放書包的學生相遇,造成雙方擁擠,個別身材小的學生跌倒後引起上下樓梯受阻,造成嚴重擁擠,釀成特大傷亡事故,死亡6至11歲的小學生28人,傷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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