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車監事長
A. 董事長、經理、監事長分別是誰
董事長經理監事長是三個不同性質的職務。公司職務中由董事、監事和經理。董事是決策者,監事是監督董事和經理的。董事長是不可以兼任監事的,董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B. 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2、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3、做好監事會會議准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4、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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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實行會議制,每年定期召開1~2次監事會會議,分別在 月和 月。
2.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其他監事召集的主持。
4.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載明會議事由、時間、地點、議程的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5.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C. 監事長和總經理誰大
監事和經理沒有所謂的誰的權利大,崗位不同,職權也就不同。董事的職位最大,權利最高,總經理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監事主要掌管財務方面的工作。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經理管理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他既是董事會成員之一的董事,又是負責經營的總經理;若僅僅只是總經理職位,至多隻能列席董事會,無法參予表決。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總經理的權力有多大,要參考其僱傭合約條款及工作范圍。總經理位置有多高,要研究其組織架構圖 (Organizational chart),有不少企業其內部有不少於一個總經理。
D. 監事長是什麼級別在公司屬於第幾
監事長一般是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的負責人,法理上,監事長與董事長平級,兩者的上級都是股東會/股東大會。
現實中,一般企業里,監事長級別低於董事長,與公司副總等級相當。
監事長在公司屬於第幾,並非制度規定,而是由其在擔任監事長之前或同時兼任的行政職務或派出單位實力決定或有關,例如有些監事長是由公司創始元老擔任,其能發揮的作用僅次於董事長;甚至有監事長背景深厚,可以與董事長相抗衡;也有監事長資歷淺,有(排)名無實(權)。
E. 監事長大不大
農信社的監事長就是這個單位的正職級別,一般是農信社的書記或者是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擔任的。農信社正職級別的一般是三個人,包括: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主任、行長)。
農信社監事長的職責就是加強農信社內部監督,確保經營活動正常運作。工作職權包括:召集並主持農信社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就有關問題聽取農信社管理人員報告;向農信社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在農信社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F. 公司的監事長是做什麼的
主要是負責監察工作,是監察這一職責的負責人,一般是董事會成員之一。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G. 監事長和董事長的關系
沒有關系。二者職責不同。
監事的職責: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長的職責:主持董事會、管理公司。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者互相牽制,互不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