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豪車砍人背景
A. 10·25吉水砍人事件的事件背景
2014年10月25日晚上11點多,幾名男子手持凶器對著一名男子猛打,被打男子跑了一段又被打倒在地。同時,另幾名男子用凶器對著一輛轎車猛砍。此外,還有一名戴著頭套的男子疑似開了一槍。打鬥持續約兩分鍾,各方各自散去。由於事發地點在鬧市區,還有人疑似持槍,引起當地居民恐慌,影響極為惡劣。
B. 崑山街頭砍人案為何引發廣泛關注
8月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布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友們引發熱議,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也有網友認為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范疇。
周律師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法院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C. 崑山砍人事件調查詳情是什麼結果
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2018年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3)西安豪車砍人背景擴展閱讀:
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崑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崑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夥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8·27崑山持刀砍人案
D. 今天 西安回民街是不是砍人了
是的!!
華商網訊 6月3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一名青年男子在北院門街道一家烤肉店吃完飯後,搶得該店一把菜刀,開始隨機傷害,至一家點心店內被聞訊趕來的北院門派出所民警和北院門風情街幹部迅速制服,其中一名民警受輕傷。受傷的2男2女立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據警方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名叫郭滿鵬,1979年出生,銅川市王益區人,在西安打工,實施傷害行為前喝過酒。事件發生後,蓮湖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安排傷者入院治療。蓮湖區委、區政府領導率區衛生部門看望傷者並配合救治。
據了解,目前4人無生命危險。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當中。
E. 崑山街頭砍人事件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多大仇多大怨啊!28日傍晚,崑山市發生一起惡性砍人事件,目前警方已將犯罪嫌疑人控制,被害人已經死亡。
限度條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強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
3、不法侵害的權益。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後果非常不一樣。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構成犯罪。而防衛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為刑法所不容。
F. 在公交上砍死4人的辛海平被執行死刑了嗎
辛海平事件發生在2018年6月22日下午三點,犯罪嫌疑人辛某在提前在小超市購買了作案刀具後搭乘西安市302路公交車, 當公交車經過西凹里村鐵路閘口時,他心中的罪惡再也抑制不住,還是握住了早已准備好的犯案工具,持刀砍殺車上人員,甚至追下車砍殺路人,造成四人死亡,七人輕傷的後果。
2020年7月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辛海平依法執行死刑,這件持續了兩年的案件終於結束,雖然辛海平先遭遇了不幸,但被他傷害的那些人又何嘗不是無妄之災,犯罪就要伏法。
G. 長春砍手門行凶者(郝志鵬的父母)能判死刑還是電椅刑反正就是一條路,必死無疑!
10月11日,長春警方就「砍手門」表示,指揮毆打砍傷吳天昊並致其死亡的郝生山及其兒子郝志鵬目前已被刑拘。
近日,一條關於「長春一高中生打球時與人碰撞,被對方父母指揮數十人砍死」的帖子在網路上引起網民的高度關注。長春市警方今天表示,指揮打人者郝生山及其兒子郝志鵬目前已被刑拘。
這事兒和葯家鑫案又不一樣,葯家鑫有父母陪同自首,如實供述,並且表面上真誠悔罪,屬於法律上可死刑可死緩的案子,最後從嚴判了死刑,大快人心。長春砍手這事兒,我很希望有人被判死刑,但是,很難判死刑。
1、找不出元兇。
葯家鑫是一人做事一人當,雖然張顯炒作黑衣人,暗示葯爸殺人,但是公安經查明,與黑衣人無關。張顯屬於炒作,葯爸後來也在電話里請張顯繼續查黑衣人,張顯推三阻四再也不查了。
長春砍手案,組織者郝志鵬父母沒有動手,郝志鵬沒有動手,其他十幾或者幾十人亂刀砍的,誰砍了致命一刀?算誰的?怎麼查?槍斃誰?如果是共同幾刀致命,那幾個人全槍斃?槍斃領頭的?領頭的是郝志鵬父母,而郝志鵬的父母恰恰沒動手。
2、郝志鵬父母積極救治受害人。
葯家鑫雖不是預謀殺人,但是是故意殺人,沒有積極救治,這個很清楚。但是,郝志鵬的父母說的是「我家有的是錢,打殘你我能擺平,新來的公安局長我也能擺平,就是打你」;「我今天帶錢來的,你們給我砍,只要不砍死就行,留一口氣,我拿錢給他們看病」。沒有說「給我往死里砍」,「今天就砍死你」,所以只能說是故意傷害至死,不能說故意殺人。而且郝志鵬父母把重傷的吳天昊用車送到醫院,而且也確實拿出一大兜子錢用於搶救,雖然在我們看來,開著車帶著錢砍人,擺明了不可一世,十分可氣、囂張,但是車、錢確實又用於了積極救治,沒有延誤搶救。
3、發生時間地點不一樣。
葯家鑫案,發生在深夜,郊區無人處。
長春砍手案,光天化日,市區,會館門口。
4、人數不一樣。
葯家鑫案,一人。最後葯家鑫一人領罪。雖然張顯說「也不知迷霧揭開後,能判幾個死刑?」而且張顯出於對葯慶衛夫妻的同情,一再在微博里暗示葯慶衛當晚參與其中,是黑衣人,葯慶衛一米八等等。
砍手案,開始報道說幾十人,後來說十幾人,反正一大幫人。最後搞不好從裡面弄一個未成年的頂罪,說他砍了關鍵一刀。因為未成年人犯罪不判死刑,所以也就不判死緩(死緩從法律定義上講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本身可以說是也是死刑),你也沒有辦法。
5、積極賠償
郝志鵬家裡確實有錢,據說其父是開煤礦的,可以滿足死者家屬的要求。不像葯家鑫家,沒有245萬,滿足不了對方「245萬松一把」的要求,於是被張顯肆意塑造成「據媒體披露在房價高企的西安市區擁有4套房產」、「軍隊蛀蟲」、「中央軍委下來查一下」、「神秘的姥爺」、「這個姥爺不一般」、「黑手」……等等。這么大勢力,拿不出245萬,任意由張顯造謠,真實好窮好無助的「大勢力」。
但是郝志鵬家有實力,報道稱其父自稱「我家有的是錢,打殘你我能擺平,新來的公安局長我也能擺平」。
當然,有傳言說死者家裡也有錢,也有本事,不會稀罕郝志鵬家的賠償。
那麼,就算不要對方的賠償,前面我說過,郝志鵬父母是組織者,但沒有動手,當時是有故意傷害企圖,結果導致故意傷害至死。事後積極救治,有自首,真正致命一刀是誰砍得很難確定。所以,盡管大家義憤填膺,但是,這個案子最後很難判個死刑。
除非能挖出其他案子,比如如果有黑惡勢力團伙命案,數罪並罰。
H. 神經病砍死人犯法嗎
犯法,但是不被刑事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法律分析】
司法實踐表明,精神病人的分類不同,其犯罪特點也各有不同,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處理,主要依據以下方面來處理: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顯的突發性。此特點與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著密切的客觀聯系,即患者犯罪並非大腦神經意識主觀上所能自控所為,可以說是因發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極強的突發性。眾所周知,特別是與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觸史或目睹過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對此類犯罪的特點並不陌生,也是一種對社會難以防範而又危害極大的一種犯罪形態。所謂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規律性,什麼時間、地點、犯什麼罪都是無法預測確定的,讓人所始料不及的。
精神病人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
司法實務證明,正常人犯罪除過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體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則與之相反,主要表現不是客體而是犯罪對象。在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類型的犯罪尤為明顯,這也是與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類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點的最大區別所在。此類犯罪的對象不分人還是動物,不分私有財產還是公共財物,不分時間、地點及環境等影響,犯罪者犯罪時旁若無人般的狂妄之極,其危害後果也是嚴重的。
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規律性的特點。
此類精神病人犯罪多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類型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發病時間間隔上一般有一定周期性規律,因而如果發病後犯罪相對就有一定規律性的特點。
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預見的嚴重犯罪後果的特點。
精神病人犯罪,特別是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強度都是驚人的,在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輛轎車,有的連殺數人後幾個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後果就更讓人無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大都採取不同方式的強制性看管或跟蹤限制其行動范圍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傷及無辜或自殘自殺。其中相當部分並未進行長期醫治,有些用繩捆、鏈鎖、籠關等做法並不可取,但為了預防精神病人違法犯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總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致使無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特點。
該特點符合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及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的精神病人。對此目前還未引起社會認識及足夠重視,警戒度也較為低,也還有不少人誤認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屬或監護人承擔責任,起碼這種理解與認識是不全面不正確的,因此被侵害對象的重大損失不能得以救濟和附帶民事賠償是有法律根據的,反之則尚無法律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I. 警方通報一停車場因管理糾紛引發故意傷害案件,該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保安捅死賓士車主事件,需要關注的信息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事情的經過
本次事件發生在2021年11月13日,廣州天河路一停車場出入口,因為停車管理糾紛,保安用刀捅傷賓士車主。據目擊者反應,保安行凶之後,依然叫囂道:"開賓士有什麼了不起?"
我想現在雙方當事人都很後悔,但為時已晚。
一個陰陽兩隔,一個准備接受審判。受傷的不止兩個人,還有背後的兩個家庭。
以上是我的觀點,歡迎大家交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