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處改裝車路口
A. 非法改裝車肇事是全責嗎
互相都有責任的 不能說改裝車一定是全責
B. 改裝車輛能上路嗎
改裝車輛不能上路,駕駛改裝車輛上路會被收繳強制報廢,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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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C. 汽車改裝在路上會被查嗎
改動較大的話是會被查的,需要去車管所重新辦理行駛證。小部分改動不會。
D. 上海改裝汽車外觀交警抓嗎
小包圍只要不是太誇張就沒事.. 尾翼是要拆下來的..至於排氣管.不知道你是改成什麼樣子..直排大口徑的,聲音太大就不行.
聲音太大隻是更會引起交警的注意.. 也屬於私自改裝的.攔與不攔得看交警的心情了.. 最多也是罰款200.
E. 怎麼舉報非法改裝車店我是上海的,我家附近有家改裝車店一直改裝一些非常吵的車,嚴重影響我們休息
那你直接報警說饒命就可以了,如果人家拿到營業執照,你是無法舉報的,就不存在非法,如果沒有營業執照,你到工商稅務舉報都可以
F. 我是開非法改裝車的什麼手續都沒有,在一個三岔路口與一輛無證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了,我直行,他右轉彎,他
一般是轉彎讓直行,他也有責任,具體要看當時的現場情況看誰負多少責任,其他無證和開改裝車差不多的,扣車吊銷駕駛證,最好交警判定責任後再交,就說都有責任,又跑不了,改多少都會交的,不然吃虧。
G. 改裝車在上海是違法的嗎
除車燈不能用白光(術語忘了),其他兩項均不違法.
H. 關於上海的交警抓改裝汽車的問題
沒事的,在上海這種車多的是~~~也沒見怎麼的~~只要車子外形和油漆顏色不要有重大改變就可以了~~~愛改咋改!
I. 改裝車如果通過年檢了,行駛在路上交警還管嗎沒收嗎
一:改裝車通過年檢即證明該機動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上路行駛,故交警即使會查,看到有年檢貼標也會放行,並不會沒收
二:以下是三種無法通過車檢的改裝:
1.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2.更換前保險杠經過審批後是可行的,但對升高底盤等提升汽車越野性能的改裝是不允許的。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必須恢復原狀。
3.加寬輪胎,對進氣系統、排氣系統等等進行改裝,這些改裝行為都是不允許的.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改排氣,驗車的時候尾氣不合格,因為三元催化器不是原車的,原車的三元催化器有400個孔孔,有效的過濾有害氣體,要是改裝後的排氣,要不就沒有三元催化器,要不就是有一個"假三元催化器",假三元催化器有100個孔孔,不能很好的過濾有害氣體,但是驗車可能會過.
J. 非法改裝車輛燈光上海交警處罰扣幾分
第一節 記 分
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
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2)
。
第五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
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
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
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
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
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
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
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