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處拼裝改裝車
❶ 改裝車具體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四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同時第三款規定「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最後還規定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需要分具體情況:1、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不包括發動機類型)、車架,未在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2、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3、國產車輛更換輪胎規格,加裝車身大包圍防護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需要分具體情況:1、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不包括發動機類型)、車架,未在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2、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3、國產車輛更換輪胎規格,加裝車身大包圍防護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目前,我國對於改裝機動車的處罰主要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中。明確了非法改裝機動車的,沒收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沒收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此外,該條第五款還規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行為,可以認為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型的違法行為,所以規定依照第三款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❸ 工商部門對改拼裝機動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禁止機動車拼裝、對機動車改裝實行嚴格的管理,有原則性的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對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拼裝車是絕對禁止的。我國最有名的拼裝車基地有湖北十堰、隨州等地,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拼裝出各種噸位、尺寸的工程車、貨車。一是正規廠家超生產許可范圍來拼裝其他類型的車輛,中小型的企業就採取合營、聯營等方式或直接購買正規廠家的公告號、合格證生產。拼裝車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帶,而是黑色地帶。
而對於車輛改裝,是規定「不得擅自改裝」,但是容許改裝的范圍顯得非常有限,而且法律規范不明確、也沒有制定任何的技術標准,沒有國家標准或行業協會的標准、當然也沒有看到任何的廠家標准。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凡是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都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年檢不能通過,還要給予行政罰款。
❹ 生產拼裝的機動車或銷售改裝的機動車如何處罰
你好!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本問題中涉及到兩個行為,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和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只要有這兩種行為其中之一就可以進行處罰。
如有疑問,請追問。
❺ 非法改裝車的機動車修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由什麼單位查處應該如何處理
非法改裝機動車修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依法應由公安機關查處,如果涉及超范圍經營,工商部門也可以查處。
法律依據:《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更換發動機或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等項目的,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
❻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准如下: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登記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組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登記的結構、結構或者特點。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需要向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書後,可以根據審批證書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變更,變更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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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 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 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❼ 私自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對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維修廠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零部件、作業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同時,交通運輸管理所和各交管站還將加大對改裝車輛尤其是大型車輛經營戶惡意改裝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繼續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經查實後,一律採取強制措施,責令恢復車輛原狀,並處以3000元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於前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