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改裝車都有什麼罪
⑴ 擅自改裝車輛將受到什麼處罰
車輛需要取得年檢合格證才能開車上路,如果非法改裝車輛的,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影響公共道路安全,是需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1、《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3、(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4、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1)駕駛改裝車都有什麼罪擴展閱讀
2008年10月1日起,新《機動車登記規定》出台,推出了簡化辦事流程、取消部分審批程序、延伸服務窗口、改進車輛號牌選取方式等22項便民措施。機動車車主如想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車架,可先行變更,10日內到車管所提交申請變更登記。
但是根據規定,不得同時更換發動機、車架,並且必須及時更換行駛證上的車輛登記信息。如果車主有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和車架的情況,可以盡快到車管部門申請變更,帶上車身或車架的來歷憑證、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等,經安檢合格,就可以當場辦理新的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規定,對車體外觀或動力系統進行改裝升級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改裝車輛上路行駛屬於違法,更無法通過年檢。年檢驗車時,車輛管理機關一旦發現車輛被違規改裝,除要求車主立即改回原樣外,還會給予罰款、扣證等處罰。
⑵ 駕駛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⑶ 改裝車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時,將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於罰金及拘役的刑罰果飆車致使人員重傷、死亡及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還將構成交通肇事罪,將會處於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⑷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准如下: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登記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組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登記的結構、結構或者特點。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需要向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書後,可以根據審批證書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變更,變更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4)駕駛改裝車都有什麼罪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 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 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⑸ 改裝機動車處是什麼處罰
改裝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⑹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車輛改裝,擅自改變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違反以上規定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
⑺ 駕駛非法改裝車輛會受什麼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一、改裝機動車的相關范疇
1、外觀的改裝:更換車身外觀標識、顏色、貼畫,開天窗,增加前後杠、行李架、後尾翼及輪胎輪圈、底盤等的升級;
2、車內的改裝:改裝車內設施,包括方向盤、運動型座椅的改換和儀表設備及降音材料的增加等;
3、升級動力系統:對排氣管、渦輪等進行改造,利用發動機設計功率和實際功率之間的差距,使瞬間排量增大。
二、、非法改裝後有什麼麻煩
1、未經過安全性測試,可能會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增加人身損害;
2、無法正常年檢;
3、在事故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在我國,機動車需要取得年檢合格證之後才能上路行駛,但要是機動車經過了非法改裝,這種情況下會導致無法進行正常年檢。那麼按照規定,非法改裝之後的機動車就是不允許在道路上行駛。與此同時,非法改裝的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影響公共道路安全,是需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