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管汽車維修管理
㈠ 蘭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質量和車輛安全運行,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和壟斷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市場。第四條政府鼓勵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品牌化、連鎖化經營,合理分工、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節能、環保、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實行計算機管理;鼓勵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整體素質,滿足社會對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服務的需要。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公安、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對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與備案第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按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制度。
機動車配件銷售實行備案制度。第七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證明(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三)經運管機構培訓、考試,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技術、質檢、機修人員;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鑒定證明;
(五)健全的質量、安全、檔案、設備、配件及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六)企業法人身份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
(三)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九條申請從事壓縮天然氣--汽油兩用燃料汽車維修經營的,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運管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工商營業登記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配件銷售者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作業場所或設立分支機構、合並經營項目等事項的,應當經原作出經營許可和備案的運管機構核准和備案。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書面告知運管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經營業務。第三章維修與配件銷售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維修、銷售活動,懸掛統一規格的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標志牌,公示維修、銷售資質類別、收費標准和服務承諾。
未取得維修許可的機動車配件銷售者,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第十四條機動車承修方與托修方應當依法簽訂機動車維修合同。維修合同應當明確維修部位、配件及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質量保證期、收費標准及違約責任等。
㈡ 四川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和維修質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分為一類汽車維修、二類汽車維修、三類汽車專項維修和一類摩托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維修車型分為小型客車(含轎車)、大中型客車、貨車(含工程車輛)和摩托車。第五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其維修類別和維修車型應當符合《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二類汽車維修經營、三類汽車專項維修經營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六條申請從事一類摩托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七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除具備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輛維修,不包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八條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維修車型和維修類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維修經營活動。第九條對一、二類汽車維修經營的申請,受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對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報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由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三條取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一、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
取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總成修理、一、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竣工檢驗中的檢測部分應當外協。取得三類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及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
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汽車維修業戶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業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自治區交通行政部門主管全區汽車維修行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下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擬定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汽車維修業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核定其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
(四)組織推廣汽車維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標准和技術經濟信息的交流;
(五)培訓考核汽車維修業的質量檢驗人員,對汽車維修質量實施監督;
(六)監督檢查汽車維修行業的經營秩序,糾正和處理違法經營行為;
(七)收集、整理、上報、分析汽車維修行業的統計資料;
(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汽車維修業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管理。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促進汽車維修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二、三類業戶。第七條汽車大修、總成修理為一類業戶。
汽車大修經營范圍是:汽車整車大修、各主要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總成修理經營范圍是:汽車發動機、車身、車架、前橋轉向、後橋驅動、變速傳動等主要總成中某一總成的大修。第八條汽車維護、汽車小修為二類業戶。
汽車維護經營范圍是:汽車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汽車小修經營范圍是:汽車小修和經核定具備生產技術條件的專項維修。第九條汽車專項維修和摩托車維修為三類業戶。
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范圍是:汽車車身、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散熱器和油箱、輪胎、座墊及篷布、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柴油機噴油泵、噴油器的修理調校等專項維修中的某項維修。
摩托車維修經營范圍是:摩托車的維修。第三章開業、變更、停業與歇業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開辦汽車維修業,應當向當地運管機構領取並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報送運管機構審查。
運管機構收到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對其生產設施、設備、人員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實地審查,核定其技術類別和經營范圍,簽發《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
申請開辦汽車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憑《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一條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汽車維修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立項報批手續。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按下列許可權分級審批:
(一)一類業戶由行署(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二類業戶由縣(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備案。
(三)三類業戶由所在地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備案。第十三條汽車維修業戶變更技術類別、經營范圍等事項或歇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汽車維修業戶需要臨時停業的,應當向所在地運管機構申報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第十四條汽車維修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
維修車輛沒有上款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原車維修手冊或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㈣ 運管執法人員怎樣管理汽車維修企業
我也是找的,希望 對您有用。
概括起來只有幾件事:
A:場地與人員配備決定你的資質等級
B:人員技術資格證件的管理考核、審驗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檢查與考核
1法規簡介編輯
法規名稱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
頒布日期:2005-6-24
執行日期:2005-8-1[1]
2法規內容編輯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2]
經營許可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以及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維修經營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質量管理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參照第四十九條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㈤ 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監、農機、安監、稅務、價格、環保、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自覺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權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和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規定執行。
禁止使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的場地、房屋作為機動車維修作業場所。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三)有關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名冊;
(四)維修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五)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環境保護措施文本及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文本。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第八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許可主體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四)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對屬於連鎖經營的,應當准予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場所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2019)
一、第二章名稱「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三、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申請」。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其中的「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修改為「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十、刪去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的,其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先完成備案。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附送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二)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三)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備案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備案經營項目范圍內。」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十三、刪去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並及時更新,便於社會查詢和監督。」
㈦ 寧波市汽車維修業管理辦法(199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汽車維修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汽車運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維修,是指對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修理、維護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及機動車輛配件(含維修檢測設備,以下統稱配件)的經銷。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車輛用戶以及汽車與配件生產單位在本市設立的維修單位、配件經營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公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工作,並受同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稅務、公安、物價、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業的發展規劃和新設網點計劃,由市運管機構根據本行業發展情況制訂,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六條市機動車維修配件行業協會是全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資格管理第七條從事汽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廠房、倉庫、停車場地等設施;
(二)有與經營技術類別相應的質量檢測、維修設備和計量器具;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技術、財務、質檢、維修、營銷和價格結算等專業員工;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技術標准和作業規范。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按其投資規模、技術條件和作業范圍分為:
(一)汽車維修分為三類:一類,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大修、總成修理、維護、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二類,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一、二級維護,摩托車大修及汽車、摩托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三類,可從事汽車專項修理(包括車身修理,塗漆,篷、套、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和摩托車維修。
(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根據其技術裝備和職能分為A、B、C三級,按其相應級別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檢測和維修質量檢測;
(三)配件經營分為三類:一類可以經銷全部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及相關物料;二類可以經銷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但不得經銷機動車七大總成件(發動機總成、前橋、中橋、後橋總成、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車廂總成);三類可以零售機動車配件和專營汽車用品。第九條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經營地的縣(市)、區運管機構申請技術條件審核,運管機構應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技術條件合格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或《配件經營技術合格證》(以下統稱《技術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
維修本單位的車輛,不對外經營的汽車維修單位,也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技術合格證》。
一類汽車維修業戶由市運管機構審核,二類以下汽車維修業戶由經營地運管機構審核。第十條《技術合格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汽車維修業戶的類別實行升、降級制度。運管機構對汽車維修業戶進行定期復查,審驗《技術合格證》。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予以降級。低級類別汽車維修業戶也可以向運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升級。
升、降級審批手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戶要求改變經營項目的,應經運管機構審查同意後,再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汽車維修業戶終止營業,應向所在地運管機構辦理注銷《技術合格證》手續,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結清稅費手續。第十二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認定和歇業,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㈧ 什麼部門監管汽車修理廠
交通運輸管理處。
由於汽修廠是歸交通運輸管理處進行管理的,因此當出現汽車維修糾紛的時候就可以撥打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熱線進行投訴。
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熱線為12328,也可以直接致電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處電話。其次如果汽修廠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話,也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進行舉報。
其次如果所指的修理廠包含4S店的話,當需要維權的時候也可以撥打汽車廠商的服務電話,汽車廠商對於旗下4S店會進行監督,如果旗下4S店出現違規行為,汽車廠商也會對其進行處罰。
(8)運管汽車維修管理擴展閱讀:
12328電話為交通運輸行業統一的社會公益性服務監督電話,主要功能包括交通運輸行業服務監督、投訴舉報、咨詢服務等,業務領域主要覆蓋道路運輸、公路、水路等行業。
1、市級業務流程。
(1)屬於能直接處理的,由話務員回答。
(2)屬於本級的投訴舉報,由話務員工單記錄,通過工單流轉系統自動流轉到業務部門處理。業務部門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並在電話管理系統予以記錄;需要馬上處理的,由電話處理中心同時告知交通運輸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3)屬於非本級、非本區域業務的,由話務員告知相應區域電話或者工單記錄,並由本級電話處理中心流轉至上級電話處理中心。
(4)屬於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服務監督、投訴舉報、咨詢服務的,由話務員直接告知相應的服務監督電話號碼。
2、省級業務流程。
省級電話處理中心收到流轉工單,應當分送給交通運輸廳相關業務部門或職能局處理,並由相關業務部門或職能局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電話呼叫人,並在電話管理系統予以記錄。省級呼叫中心的業務流程參照市級業務流程辦理。
3、部級業務流程。
交通運輸部收到電話流轉工單後,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各有關司局,由各司局將電話投訴處理納入日常工作,安排專人及時處理並反饋。
參考資料來源:12328 交通運輸服務監督——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服
㈨ 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98修正)
第一條為適應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汽車維修要堅持實行多家經營、多種經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充分調動各部門、各單位發展汽車維修的積極性;發揮大型汽車維修企業的技術優勢和中小型汽車維修企業服務靈活、及時方便的特點。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戶;均執行本辦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五條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分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兩種。凡承接汽車維修業務,對外發生汽車維修費用結算,取得營業收入的,為營業性汽車維修,其他均為非營業性汽車維修。第六條汽車維修包括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保養、汽車小修、在用汽車的技術改造和改裝、汽車專項修理等。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的開辦條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七條為保證汽車維修質量和社會效益,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由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核發。第八條凡申請開辦營業性汽車維修的國營和集體單位,需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副本(或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需持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文件副本;個體戶需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信,到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申請核發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持批准文件副本(或證明信)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時,應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提出報告,清理債權債務,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九條凡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三級保養的非營業性汽車維修單位,亦應參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取得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核發的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如撤銷上述廠點,也應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備案。第十條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部門批准後實行。凡營業性汽車維修,均須執行統一的收費標准。第十一條營業性汽車維修費用的結算和報銷,均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憑證,並附工料明細表。各級財務部門,應嚴格監督執行。憑證的印製、發放和使用等具體問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第十二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體戶可以本著提高經濟效益和自願互利的原則,打破部門和地區界限,按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和協作。第十三條凡領取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的企業和個體戶,均須按照統計部門的規定,定期向所在區、縣交通(運管)局報送統計報表。第十四條汽車維修,須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專業《部頒》標准和地方標准)。地方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經市技術監督部門批准後發布實行。
在用汽車的改裝和技術改造,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拼裝汽車及各類汽車底盤。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確保維修質量。
凡汽車大修、總成大修竣工出廠,均須簽發出廠合格證。其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均須向托修單位提供有關的修理技術資料,並實行保修期制度。
凡維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准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修單位應負責返修,並承擔返修費用。第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汽車維修檢測機構,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審定委託為市級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全市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有效地監督,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發生的糾紛進行檢驗鑒定。第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工商、公安、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的管理和檢查,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對遵章守法或檢舉揭發非法活動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許可權分工,視具體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㈩ 四川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和維修質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分為一類汽車、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三類汽車綜合小修及專項維修和一類摩托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維修車型分為小型車、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和摩托車。第五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六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除具備一類汽車整車維修經營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輛維修,不包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七條從事電動汽車、LNG汽車、CNG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維修的經營者,除具備相應類別汽車整車維修經營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第八條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維修車型和維修類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經營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維修經營活動。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由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定處置廢水、廢氣、廢料等,防止環境污染。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有關機動車維修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尚未制定標準的,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
在維修過程中需要增加維修項目或者擴大維修范圍的,應當事先徵得托修方同意,並在維修合同中明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人提供車輛維修全過程查詢服務,向社會提供維修便民服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維修配件采購登記制度,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舊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托修方自行選擇使用。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維修機動車的,應當徵得托修人書面同意。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客運車輛的托修人自備涉及汽車發動機、底盤、電器設備的配件,應當提供配件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車輛,發現有偽造證明、證件,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碼有明顯改動或者破壞痕跡等情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報告的,一經查實,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