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維修產生的廢物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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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美容、塗裝作業中的「三廢」處理
在汽車美容、塗裝作業中有三大污染源,即表面漆前處理的廢氣污染源、廢水污染源及在乾燥過程中揮發的大量的有機污染源。所以對這些污染源的治理,對防止公害是很有必要的。
(1)廢氣的處理。汽車美容、塗裝作業施工中產生的廢氣主要來源於噴塗散發的漆霧和溶劑揮發的蒸氣。尤其.溶劑蒸氣是一種毒性很大的氣體物質,一般液態塗料的溶劑含量約佔50%~60%(硝基塗料甚至高達80%),這些溶劑在塗裝中全部揮發成氣體。為防止廢氣造成大氣污染,常採用活性碳吸附、觸媒燃燒和直接燃燒等方法進行治理。
(2)塗裝廢氣的來源。塗裝廢氣的來源主要有:一是噴漆室的排氣。為維持噴漆室內的作業環境,噴漆室內的換氣風速應控制在0.25~1m/s的范圍內。一般噴漆室內的排風量很大,深劑蒸氣濃度很低,噴漆室排風內還含有過噴產生的漆霧粉塵。這種粉塵(漆霧滴)的粒徑約為20~200μm左右,沒有特大的風飛散不到遠處,而引起公害,成為廢氣處理的障礙;二是晾乾室的排氣。晾乾室的作用是使被塗物在塗裝後,烘乾或強制乾燥前,使塗膜中的一部分溶劑順利揮發而形成良好的塗膜,在這種排氣中僅含有溶劑蒸氣,幾乎不含有漆霧;三是烘乾室的排氣。從烘乾室排出的廢氣,包括塗料系統排出的和燃料系統排出的。其中塗料系統排出的廢氣有塗膜中殘留的溶劑、部分增塑劑或樹脂單體等揮發物、熱分解生成物、反應生成物等;燃料系統排出的廢氣為燃料燃燒廢氣。
(3)活性碳吸附法。這種方法是採用活性碳作為物理吸附劑,利用其毛細管的凝聚作用和分子間的引力,把有害物質吸附在活性碳表面上,使廢氣凈化。
活性碳吸附法使用的設備有:預處理設備、吸附罐後處理設備、控制系統等。其工藝過程是:將有機溶劑揮發氣體經過濾、抽風、冷卻後送入吸附罐內,通過活性碳層,直至飽和,再以一定壓力的工業蒸氣處理飽和的活性碳,使之解析出被吸附的溶劑氣體,然後將解析出的溶劑氣體與水蒸氣混合物經冷卻器冷卻並使其分層,最後回收有機溶劑。
活性碳吸咐處理後,廢氣排放濃度可達到國家標准規定。該方法的優點是:可回收溶劑,可凈化低濃度低溫廢氣,不需加熱。缺點是:需要預處理除去漆霧、粉塵、煙、油等雜質,高溫廢氣需要冷卻。
(4)觸媒燃燒法。這種方法是將作為有機溶劑的氣體
稱加熱至200~400℃,通過觸媒層,進行氧化反應,這樣可以在較低溫度下燃燒,熱能消耗少。其優點是:裝置較小,燃料費用低,NOX生成少。缺點是:需要良好的預處理,催化劑和設備價格較貴等。
(5)直接燃燒法。直接燃燒法是將含有機溶劑的氣體加熱至600~800℃,使其直接燃燒,進行氧化反應,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其優點是:操作簡單、養護容易;不需預處理,有機物可完全燃燒,有利於凈化高濃度廢氣;燃燒熱可作為烘乾室的熱源綜合利用。缺點是:NOX排氣增大,當單獨處理時,燃燒費用較大。
(6)廢水的處理。在汽車美容、塗裝作業施工中的清洗、濕打磨等作業中,將產生大量廢水,這些廢水中含有油污、清冼劑等有害物質,必須進行凈化處理,使之符合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地面水質的衛生要求才能排放,以減少環境污染,保證水質衛生。
清洗汽車車身、底盤時產生大量含油廢液。這種油污主要以乳化油的狀態存在,油分散的粒徑很小,不易從廢液中去除,通常採用破乳--油水分離的方法凈化處理,基本原理如下:
①破乳。主要用外加葯劑來破壞廢液中乳化膠體溶液的穩定性,使其凝集。常用的葯劑有氯化鈣、氯化鈉、化鎂等。為了使油珠和其他懸浮物盡快地分離,並生成微小的凝絮,還需投加混凝劑。常用的混凝劑有:硫酸鋁、聚合氯化鋁、硫酸亞鐵、活化硅酸、聚丙烯醯胺等。
②油水分離。通過破乳、凝聚處理,油珠和雜質生存凝絮,然後用物理方接使油水分層,去除沉澱。達到分離的目的,油水分離的方法有:自然浮上、加壓浮上、電解浮上、凝聚沉澱和粗粒化等。自然浮上:將廢液露天存放,經一定時間使乳化狀油污形成小滴析出,浮在水面上,以利清除。加壓浮上:對廢液施加一定壓力,使油污分子變大,與水分離,浮在水面上。電解浮上:向廢液中加入電解質溶液,使油污顆粒形成較大的顆粒與水分離,浮聚在水面上。凝絮沉澱:向廢液中加入混凝劑,使油污顆粒失去穩定性,凝絮形成較大的顆粒與水分離沉澱於底層,以利清塗。粗粒化:用機械或物理的方法,使水中細小的膠體懸浮顆粒失去穩定性,經碰撞和凝聚變成較大顆粒或油污液體。
③水噴凈化。經破乳、油水分離後,水中油分和有機物都大大降低,但水中還存在著徽量的油和一些水溶性表面活性劑,可通過吸附、過濾除去。
(7)廢物的處理。擦拭塗料用的沾污棉紗、棉布等都含有大量塗料。樹脂有些含有較多的雙鍵,雙鍵的存在比較容易和空氣中的氧發生氧化作用,放出一定的熱;若其放出的熱聚積不散,就會逐漸達到自燃點而發生自燃。塗料用的沾污棉紗、棉布等物品集中,並妥善存放在密閉桶中,且不要放置在灼熱的暖氣管或烘房附近,以免火災。同時定期及時處理。
①廢渣的來源。一是廢塗料仍呈液體狀,組成和性能與原塗料無大的差別,僅因各色混合、弄臟或變質;二是廢溶劑是清洗設備和洗凈容器的溶劑,僅含少量的油、樹脂和顏料;三是塗料廢渣(固態或半固態狀)有以下幾種:膩子、已膠凝的塗料等沒有或失去流動性的組成;噴漆室的廢漆渣,刷落的舊塗膜等;蒸餾、再生廢溶劑的殘渣;四是水性沉渣:磷化沉渣,水處理後的沉渣,廢水性塗料;五是廢的塗料桶、廢的油布,手套以及修補塗裝遮蔽用的紙類。
②減少廢棄物的對策。為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盡量減少廢棄物的發生量。其減少廢棄物發生的對策如下:一是提高塗著效率。塗裝工廠中廢棄物主要是噴漆室的漆渣,而漆渣的發生量與塗著效率成反比。因此,減少廢棄物必須提高塗著效率;二是將已混色等廢塗料和新塗料混合後,作為要求不高的底漆等使用;三是廢溶劑可再生處理後使用,通常處理廢溶劑可採用真空蒸餾和水蒸氣蒸餾方法。當廢溶劑中含有樹脂,顏料等,可用等量水,再加入乳化劑,攪拌混合後靜止,除去底部樹脂、顏其料等的膠狀物。上層清液用溶液劑回收方法處理得到清潔再生溶劑。
③廢棄物的處理技術。廢油的處理是禁止深埋和投入海洋處理的,對於含鉛、硫量低的廢渣可進行焚燒處理(與塗裝和塗料有關的廢棄物多是易燃的,因而可以採用聚焚燒處理),但應盡量回收進行再次加工利用。在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考慮作為可能產生的資源回收、再利用;廢棄物應分類收集,按廢棄物的種類進行最適宜的處理;要防止在焚燒時產生二次污染。如在焚燒氯化橡膠塗料、聚氯乙烯樹脂塗料的場合產生氯氣,塗料中含的顏料成為灰塵放入大氣中等;要防止發生火災事故。塗料和廢渣經焚燒後殘留的灰分,不含有有害物質的灰分可直接深埋處理;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棄物焚燒後的灰分應符合含有有害物質污泥的標准,才能進行深埋處理。當焚燒中有害氣體產生時,如在廢棄物中含有氯化橡膠、聚氯乙烯和含氟樹脂塗料等,焚燒時有氯化氫和氟化氫氣體產生,爐子結構材料和氣體水洗設備等必須選用鈦等耐腐蝕性強的材料。
焚燒後的灰分中是否有危害物質,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在塗料成分中殘留的灰分主要是顏料,當含有鉛、鉻化合物顏料的塗料焚燒,需進行必要的有關有害物質的分析檢查。同時若含有這類有害物應單獨焚燒,以便從不含有害物質的焚燒灰分中分離出來。可減少處理量,便於進行最終的處理。因廢塗料、廢溶劑等廢棄物大部分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在保管或裝料等工藝過程中,有自燃著火的危險,應備有防火設備、電氣防爆等措施。有的塗料渣呈大塊狀,不能原封不動地投入焚燒爐,同時為防止廢氣中的微粉塵對大氣的污染,除設置有害氣體吸收裝置外,還必須配置靜電除塵裝置和抽引式洗滌器,並經常注意爐內溫度和燃燒狀況,防止異常燃燒,產生惡臭和黑濃煙。
㈡ 國家對汽車維修噴漆危廢要求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廢物 ,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㈢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㈣ 闡述汽車維修企業生產中應採取環保的措施有哪些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的防護措施:
1、維修車輛進店保養時,先要進行清洗,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杜絕室外進行,每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清掃,保持下水疏通,場地整潔。
2、換下的機油濾清器以及濾清器,單獨用桶儲存,帶油的廢舊棉紗單獨用桶儲存,換下的廢舊物品單獨存放,並貼上警示標識。
3、保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抽接油機中,拆修完畢後,立即清掃場地。
4、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幾,定期處理廢舊料和廢機油。
5、禁止任何人將垃圾、廢油、廢渣、有毒廢棄物一切含油廢液嚴禁倒入下水道。
6、定期進行各工位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措施。為了搞好環保工作,設兼職環保員一名,在店長指導下負責全店的環境保護工作,認真學習宣傳環保放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㈤ 汽修廠的廢水怎樣處理
汽修廠的廢水怎樣處理
汽修廠環境保護設施:
1、含油廢水處理裝置;
2、降噪設施;
3、有組織排放粉塵的處理裝置
如果您覺得能幫到您,請採納
澱粉廠的廢水怎樣處理
目前,國內外經常採用的澱粉廢水處理工藝有如下幾種。
(1)厭氧-好氧串聯工藝
厭氧部分一般採用UASB、厭氧濾池、厭氧塘、縱向折流套筒式厭氧污泥床(VBASB)處理工藝,好氧部分可採用生物接觸氧化、迴圈式活性污泥法等工藝,厭氧前面採用調節池預曝氣、沉澱等預處理,好氧後面一般接氣浮、吸附、過濾等後處理,以保證出水達標。
(2)兩段好氧串聯工藝
該工藝可為生物接觸氧化與氧化塘串聯,也可採用酵母菌-焦炭固定床生物膜兩段好氣處理工藝。
(3)化學絮凝-活性炭吸附
汽修固廢廢漆怎樣處理
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然後將收集的廢機油定期轉移至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汽車維修行業會產生的塗料危險廢物主要是噴漆工藝產生的廢油漆渣、、廢油漆、吸附棉、天那水、活性炭以及沾染了油漆或者機油的油漆罐、機油桶、機油濾清器、抹布手套等。
處理廢水的污泥怎樣處理?
處理廢水後污泥的處理處置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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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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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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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干化和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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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焚燒及海洋傾倒.
由於污泥焚燒具有使剩餘污泥減量化到最小,污泥處理速度快,可就地焚燒及可以回收能量用於發電和供熱等優點而被廣泛採用。
國內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污水廠總處理水量和處理程度將不斷擴大和提高,產生的污泥量也日益增加,目前在國內一般污水廠中其基建和執行費用約占總基建和執行費用的20%~50%。污水污泥中除了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和豐富的氮、磷等營養物質,還存在重金屬、致病菌和寄生蟲等有毒有害成分。為防止污泥造成的二次污染及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執行和處理效果,污水處理後的污泥必須及時無害化處理。
含砷廢水怎樣處理?
處理含砷廢水,目前國內外主要有中和沉澱法、絮凝沉澱法、鐵氧體法、硫化物沉澱法等,適用於高濃度含砷廢水,生成的污泥易造成二次污染。在化學法方面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很多人曾在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1 化學法處理含砷廢水
中和沉澱法作為工程上應用較廣的一種方法,很多人在這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機理主要是往廢水中新增鹼(一般是氫氧化鈣)提高其pH,這時可生成亞砷酸鈣、砷酸鈣和氟化鈣沉澱。這種方法能除去大部分砷和氟,且方法簡單,但泥渣沉澱緩慢,難以將廢水凈化到符合排放標准。
絮凝共沉澱法,這是目前處理含砷廢水用得最多的方法。它是藉助加入(或廢水中原有)Fe3+、Fe2+、Al3+和Mg2+等離子,並用鹼(一般是氫氧化鈣)調到適當pH,使其形成氫氧化物膠體吸附並與廢水中的砷反應,生成難溶鹽沉澱而將其除去。其具體方法有,石灰-鋁鹽法、石灰-高鐵法、石灰-亞鐵法等。
鐵氧體法,在國外,自70年代起已有較多報道,工藝過程是在含砷廢水中加入一定數量的硫酸亞鐵,然後加鹼調pH至8.5-9.0,反應溫度60-70℃,鼓風氧化20-30分鍾,可生成咖啡色的磁性鐵氧體渣。Nakazawa Hiroshi 等研究指出,在熱的含砷廢水中加鐵鹽(FeSO4或Fe2(SO4)3),在一定pH下,恆溫加熱1 h。用這種沉澱法比普通沉澱法效果更好。特別是利用磁鐵礦中Fe3+鹽處理廢水中As(III)、As(V),在溫度90℃,不僅效果很好,而且所需要的Fe3+濃度也降到小於0.05mg/L。趙宗升曾從化學熱力學和鐵砷沉澱物的紅外光譜兩個方面探討了氧化鐵砷體系沉澱除砷的機理,發現在低pH值條件下,廢水中的砷酸根離子與鐵離子形成溶解積很小的FeAsO4,並與過量的鐵離子形成的FeOOH羥基氧化鐵生成吸附沉澱物,使砷得到去除。
馬偉等報道,採用硫化法與磁場協同處理含砷廢水,提高了硫化渣的絮凝沉降速度和過濾速度,並提高了硫化劑的利用率。研究發現經磁場處理後,溶液的電導率增加,電勢降低,磁化處理使水的結構發生了變化,改變了水的滲透效果。國外曾有人提出在高度厭氧的條件下,在硫化物沉澱劑的作用下生成難溶、穩定的硫化砷,從而除去砷。
化學沉澱法作為含砷廢水的一種主要處理方法,工程化比較普遍,但並不是採用單一的處理方式,而是幾種處理方式的綜合處理,如鈣鹽與鐵鹽相結合,鐵鹽與鋁鹽相結合等等。這種綜合處理能提高砷的去除率。但由於化學法普遍要加入大量的化學葯劑,並成為沉澱物的形式沉澱出來。這就決定了化學法處理後會存在大量的二次污染,如大量廢渣的產生,而這些廢渣的處理目前尚無較好的處理處置方法,所以對其在工程上的應用和以後的可持續發展都存在巨大的負面作用。
2 物化法處理含砷廢水
物化法一般都是採用離子交換 、吸附、萃取、反滲透等方法除去廢液中的砷。物化法大都是些近年來發展起來的較新方法,實用的尚不多見,但是有眾多學者在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果。
陳紅等曾利用MnO2對含As(III)廢水進行了吸附實驗,結果表明,MnO2對As(III)有著較強的吸附能力,其飽和吸附量為44.06mg/g(δ-MnO2)和17.9 mg/g(ε-MnO2),陰離子的存在使MnO2吸附量有所下降,一些陽離子(如Ga3+、In3+)可增加其吸附量,吸附後的MnO2經解吸後可重復使用。
胡天覺等報道,合成制備了一種對As(III)離子高效選擇性吸附的螯合離子交換樹脂,用該離子交換柱脫砷:含As(III)5 g/L的溶液脫砷率高於99.99%,脫砷溶液中砷含量完全達標,而且離子交換柱用2mol/L的氫氧化鈉(含5% 硫氫化鈉)作洗脫液洗滌,可完全回收As(III)並使樹脂再生迴圈利用。
劉瑞霞等也曾制備了一種新型離子交換纖維,該離子交換纖維對砷酸根離子具有較高的吸附容量和較快的吸附速度。實驗表明該纖維具有較好的動態吸附特性,30mL 0.5mol/L氫氧化鈉溶液可定量將96.0 mg/g吸附量的砷從纖維上洗脫。
另外,還有不少人作了用鋼渣、選礦尾渣、高爐冶煉礦渣等廢渣處理含砷廢水的研究,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由於物化法只能處理濃度較低,處理量不大,組成單純且有較高回收價值的廢水,而工業廢水的成分較復雜,所以物化法的工程化程度較低。
3 微生物法處理含砷廢水
與傳統物理化學方法相比,用微生物法處理含砷廢水具有經濟、高效且無害化等優點,已成為公認最具發展前途的方法。
3.1 活性污泥
國內外諸多研究表明,活性污泥ECP(胞外多聚物)能大量吸附溶液中的金屬離子,尤其是重金屬離子,他們與ECP的絡合更為穩定。關於吸附機制,在ECP的復雜成分中吸附重金屬離子的似乎是糖類。Brown和Lester(1979)指出ECP中的中性糖和陰離子多糖有著吸附不同金屬離子的結合點位,不同價態或不同電荷的金屬離子可以在不同的點位與 ECP結合,如中性糖的羥基、陰離子多聚物的羥基都可能是金屬的結合位。Kasan、Lester、Modak和Natarajam等認為:活性污泥對重金屬離子的吸附有兩種機制即表面吸附和胞內吸收;表面吸附是指活性污泥微生物的胞外多聚物(甲殼素、殼聚糖等)含有配位基團—OH,—COOH,—NH2,PO43-和—HS等,他們與金屬離子進行沉澱、絡合、離子交換和吸附,其特點是快速、可逆和不需要外加能量,與代謝無關;胞外吸收通過金屬離子和胞內的透膜酶、水解酶相結合而實現,速度較慢需要能量,而且與代謝有關。
此外,Ralinske指出:好氧生物能大量富集各種重金屬離子,這些離子積累於細胞外多聚物中,並在厭氧條件下釋放回液相中。這就有利於我們在二沉池中分離和沉降重金屬離子。
在活性污泥法處理含砷廢水的實驗中,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主要影響因素如下:
(1)砷的濃度及價態
不同價態的砷對活性污泥的毒性不同。實驗表明,As(III)對脫氫酶的毒性比As(V)平均大53倍。As(III)對蛋白酶活性的毒性約為As(V)的75倍。還有,As(III)對活性污泥脲酶活性的毒害作用是As(V)的35倍。所以處理含砷廢水時有必要將As(III)氧化成As(V)。實驗還表明,活性污泥對低濃度砷的去除率高於對高濃度砷的去除率,這是由於污泥的吸附能力有限所造成的。此外,重金屬離子濃度小於5mg·L-1時,活性污泥法對污水中有機物的處理效果不受重金屬影響,當重金屬離子濃度大於30mg·L-1時,活性污泥法污水中有機物的處理效果則大大受到影響。
(2)有機負荷
有機負荷對活性污泥去除五價砷也有較大的影響,有機負荷高,去除率也高。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污水中的有機物本身可和五價砷相結合,降低了污水中砷的濃度;二是有機物濃度高有利微生物生長繁殖,這進一步提高活性污泥對五價砷的去除率。此外,有機負荷高還可以防止污泥膨脹。因為在高有機負荷環境中絮狀菌比大多數絲狀菌有更強的吸附和存貯營養物能力,能夠充分利用高濃度的底物迅速增殖,具有較高的比生長速率,抑制了絲狀菌的生長。在低負荷下混合液中底物濃度長時間都低,由於缺少足夠的營養底物,絮狀菌的生長受到抑制,而絲狀菌具有較大的比表面積,當環境不利於微生物的生長時,絲狀菌會從菌膠團中伸展出來以增加其攝取營養物質的表面積。一方面,伸出絮體之外的絲狀菌更易吸收底物和營養,其生長速率高於絮狀菌,從而成為活性污泥中的優勢菌種;另一方面,絲狀菌越多,其菌絲越長,活性污泥越不易沉降,SVI越高,導致了污泥膨脹。
(3)pH
pH 對金屬去除影響很大,因為pH不僅影響金屬的沉降狀態,而且影響吸附點的電荷。一般pH 升高有利於污泥對陽離子金屬的吸附。直至產生氫氧化物沉澱,反之則有利於對呈負電荷狀態存在的金屬的吸附。但是,過高或過低的pH對微生物生長繁殖不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pH過低(pH=1.5),會引起微生物體表面由帶負電變為帶正電,進而影響微生物對營養物的吸收。②過高或過低的 PH還可影響培養基中有機化合物的離子化作用,從而間接影響微生物。③酶只有在最適宜的pH時才能發揮其最大活性,極端的pH使酶的活性降低,進而影響微生物細胞內的生物化學過程,甚至直接破壞微生物細胞。④過高或過低的pH均降低微生物對高溫的抵抗能力。
(4)生物固體停留時間(Qc)
Qc對陽離子金屬去除有較大影響,因為活性污泥表面常被難溶性或微溶性的多聚物所包圍(如多糖),這些多聚物表面的電荷可使金屬迅速地得以去除。已經證實,細菌多聚物產生和細菌生長相有關,穩定相和內源呼吸階段多聚物產量最大,而Qc增大,污泥中細菌處於穩定相和內源呼吸階段,有利於對金屬的去除。
(5)污泥濃度
污泥濃度高,吸附點也隨著增加,從而有利於金屬的去除。從去除金屬的角度出發,高有機負荷,高污泥濃度的執行方式最為理想。
活性污泥法處理含砷廢水,不論在處理費用,還是二次污染,或者工程化方面,都比傳統處理方法具有相當突出的優勢。雖然在理論研究方面還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在處理機制和影響因素方面都已達成一定的共識。如果在處理工藝上再進行一定的改進,如往污泥中投加優勢菌種,可以改善污水的處理效果;此外,還可以引進生活污水進行混合處理並進行曝氣,這樣不僅降低了砷的濃度以及砷對污泥的毒害作用,同時還解決了活性污泥的營養源問題,為活性污泥法處理含砷廢水的工程化應用開辟了一片新天地。
3.2 菌藻共生體
國外研究表明,生物遷移轉化作為一種新的微生物法處理重金屬廢水,與傳統方法相比,具有更高效,費用更低等優點。用小球藻的生物遷移轉化處理重金屬廢水的工藝,有一些已投入工程運作。
菌藻共生體對砷的去除機理可認為是藻類和細菌的共同作用。許多研究表明,在去除金屬過程中,微生物的表面起著重要作用。菌藻共生體中,藻類和細菌表面存在許多功能鍵,如羥基、氨基、羧基、硫基等。這些功能鍵可與水中砷共價結合,砷先與藻類和細菌表面上親和力最強的鍵結合,然後與較弱的鍵結合,吸附在細胞表面的砷再慢慢滲入細胞內原生質中。因而在藻類和細胞吸附砷中,可能經過快吸附過程和較慢吸附兩過程後,吸附作用才趨於平衡。
廖敏等人曾研究了菌藻共生體對廢水中砷的去除效果。研究發現:培養分離所得菌藻共生體中以小球藻為主,此時菌藻共生體積累砷達7.47 g/kg乾重。在引入菌藻共生體並培養16h後,其對無營養源的含As(III),As(V)的廢水除砷率達80%以上,並趨於平衡,含營養源的As(III)、As(V)的廢水中,菌藻共生體對As(V)的去除率大於As(III),對As(V)去除率超過70%,但對As(III)的去除率也在50%以上,在除砷過程中同時出現砷的解吸現象。在無營養源條件下,對As(III)、As(V)混合廢水的除砷率超過80%。
菌藻共生體是一種易培養獲得的材料。其對廢水中的砷具有較強的去除力,並能同時去除廢水中的營養物,因此其在含砷廢水的處理運用中有著廣闊的前景。
3.3 投菌活性污泥法
投菌活性污泥法(Application of Bio-Augmentation Process with Liquid Live microani *** s)是將具有強活力的細菌投入到曝氣池裡去,使曝氣池混合液內的各種細菌處於最佳活性狀態,這樣.不僅投入了吸氣池內所缺少的細菌,在流入污水水質不變的條件下,微生物氧化作用顯著,而且,當污水水質改變,環境變異的情況下,微生物仍能適應,保持活性,其氧化代謝過程依然充分,投入菌液後使曝氣池耐沖擊負荷,提高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果,改善了出水水質。
投菌活性污泥法(LLMO)是出之一種新的概念,它是根據在同一環境里,最適宜的細菌能自然繁殖,同樣,污水處理廠曝氣池混合液內的細菌也會自然繁殖到一定數目,自然界無處不可找到細茵,然而,在同一環境里並非可以找到一切細菌這一原則,作為理論指導,從自然界土壤內篩選出污水廠中的有用細菌製成液態的或固態的產品。液態菌液微生物成活率高;固態菌使用前需先用水溶成液態,細菌的成活率較液態菌液低,使用時按一定比例將液態菌液投入曝氣池內或投到需用處,投菌活性污泥法(LLMO)在國外已收到良好的應用效果。
因此,我們可望通過向活性污泥中投加對砷具有高耐受力,對砷具有特殊處理效果的混合菌種,達到對砷的高效處理,凈化工業含砷廢水。
4 前景展望
隨著冶金、化工等產業的日益發展,以及含砷製品市場的日益拓大,含砷廢水的排放和污染問題,必將影響到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影響到人類生存環境的改善,所以解決含砷廢水的污染問題已迫在眉睫。然而傳統的處理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化學法,雖然在工程上有了一定的應用,處理效果也較明顯,但由於化學葯劑的新增,導致了產生大量的廢渣,而這些廢渣目前尚無較好的處置辦法。而物理法的處理費用較高,處理投資非常大,無法進行工程運作。微生物法作為一種最有前途的處理方法,不僅具有高效、無二次污染,而且處理費用低等優點。其中,活性污泥法處理含砷廢水的理論在國內外處於熱點研究探索中,又由於活性污泥具有的來源廣泛,容易培養,處理後二次污染小等一系列優點,使其在工程上的應用成為可能,成為含砷廢水的主要處理方法。此外,若對單純活性污泥法進行工藝上的改進,如引進優勢菌種,或摻入生活污水進行混合處理等工藝上的改進,都可能為活性污泥法的應用創造更為廣闊的前景。
高cod廢水處理怎樣處理
好的微電解大概能夠去除50%COD,電催化氧化可以去除70%左右。溼式氧化可以去除90%以上,不過你還是要自己做實驗。
怎樣處理廢紙廢水臭味
有用臭氧發生器的,效果一般;最常見的是使用活性炭過濾,但是再生周期很短,成本不小。
工業廢水怎樣處理?
中和法:調節pH值,用於酸鹼性廢水的預處理,常採用以廢治廢的方法。
中和混凝沉澱法:類似中和法,使廢水中的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同時投加高分子絮凝劑,改善沉澱效能。
廢水是怎樣處理
廢水處理就是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對廢水進行處理,使廢水凈化,減少污染,以至達到廢水回收、復用,充分利用水資源。
1,物理方法
通過物理作用分離、回收廢水中不溶解的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廢水處理法,可分為重力分離法、離心分離法和篩濾截留法等。以熱交換原理為基礎的處理法也屬於物理處理法。
2,化學方法
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作用來分離、去除廢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的廢水處理法。在化學處理法中,以投加葯劑產生化學反應為基礎的處理單元是:混凝、中和、氧化還原等;而以傳質作用為基礎的處理單元則有:萃取、汽提、吹脫、吸附、離子交換以及電滲析和反滲透等。後兩種處理單元又合稱為膜分離技術。其中運用傳質作用的處理單元既具有化學作用,又有與之相關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從化學處理法中分出來 ,成為另一類處理方法,稱為物理化學法。
3,生物方法
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廢水中呈溶液、膠體以及微細懸浮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無害的物質的廢水處理法。根據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處理法又可分為需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種型別。廢水生物處理廣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處理法,按傳統,需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類。活性污泥法本身就是一種處理單元,它有多種執行方式。屬於生物膜法的處理裝置有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以及生物流化床等。生物氧化塘法又稱自然生物處理法。厭氧生物處理法,又名生物還原處理法,主要用於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和污泥。使用的處理裝置主要為消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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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設立臨時儲存庫房或暫存專區,同時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分類存放,合理包裝,防止雨淋、泄露和揚散,
第二: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並將危險廢物按類別委託相應有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收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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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該如何處置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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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個體經營者: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產生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涉及產生的危險廢物及代碼有:
1、車輛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900-214-08);
2、汽車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油泥(900-199-08);
3、噴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漆渣(900-252-12);
4、報廢機動車拆解後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900-018-15);
5、車輛制動器襯片的更換產生的石棉廢物(366-001-36);
6、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更換的廢活性炭(900-039-49);
7、廢機油濾芯、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含有機溶劑或油漆的抹布(900-041-49);
8、廢鉛酸蓄電池(900-044-49);
9、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900-049-50)。
列入豁免名錄的危險廢物為: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一、管理要求。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並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採取環境污染防範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禁止擅自棄置、傾倒、填埋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二、法律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查處;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事故應急。各相關產廢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並有效措施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屬地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四、違法舉報。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違法行為和線索,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環保部門舉報熱線「12369」,公安機關舉報熱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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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各類廢物分類收集,分類標示;維修車輛進廠保養時,先要進行清洗,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並進行清掃,保持下水疏通;汽車拆卸維修時要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畢後立即清掃場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