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維修行業政策
Ⅰ 汽車維修 國家層面的行業要求
行業常用標准主要有基礎標准、產品標准、技術標准、服務標准和國務院令、交通運輸部令等法規性文件共46個。其中國標《汽車維修術語》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適用於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國標《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規定了各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施和設備等條件,適用於各類汽車維修企業,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汽車維修企業實施備案和管理的依據。
國標《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方法》規定了汽車修理質量檢查的評定要求及評定規則,適用於對汽車整車、發動機及車身修理質量的檢查。
行業標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則規定了機動車維修服務的總要求、維修服務流程、服務質量管理及服務質量控制等內容,適用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專項維修業戶。
行業標准《汽車售後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方法》規定了汽車售後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指標、調查方法和評價方法,適用於所有汽車維修企業。
國標《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規定了汽車維護(即保養)的分級和周期、維護作業要求及質量保證,適用於所有汽車維修企業和汽車消費者。行業標准《汽車防抱制動系統檢測技術條件》則規定了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適用於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駛的在用汽車。
發布這些法規和標准:
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廣大的車主、還有行業經營者、從業人員,還有法律工作者進行查閱和參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加強行業自律,同時讓公眾更加了解和理解,乃至監督和規范行業,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個公平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協會還將持續更新汽車維修相關的法規標准。
Ⅱ 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一條廈門市及各縣、區交通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的任務,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清理整頓和管理。
廈門地區由廈門市汽車維修管理處代表廈門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整頓和管理。
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地區汽車維修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管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全民、集體、個體戶多家經營,促進行業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道路,使各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二、承辦本地區全民、集體、個體汽車維修業的審批,制定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
三、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做好維修技術、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負責仲裁和處理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之間有關維修質量、價格等方面的爭議。第二章維修行業管理范圍第二條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修理的企業,不論是全民、集體、個體、聯合體(下簡稱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均屬本暫行實施辦法的管理范圍。企業內部的汽車維修廠、車間、班組,凡是有對外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也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類型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
二、汽車高級維護(三級保養)企業。
三、汽車低級維護(一、二級保養及小修)企業。
四、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安裝汽車玻璃、汽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篷布及座墊、水箱、油箱、輪胎修理、汽車高壓油泵、汽車空調器、暖風機、摩托車、拖拉機等修理業務)企業。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停業申請和管理第三條凡是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第一類企業須由廈門市交通局審批)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然後憑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對已開業的企業、個體戶,要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經審查合格的,按所具備的技術條件,核定其營業范圍,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記。對不合格的,限期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其營業執照不準繼續營業。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變動維修項目和營業地點時,應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第五條申請停業者,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意後應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並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辦理注銷登記,撤銷銀行賬戶,繳交應納的管理費和稅款等手續。第六條凡無《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營業執照》的,一律不準對外承攬汽車維修業務,對擅自超越核定維修項目范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章汽車維修業經營者的開業條件第七條關於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汽車高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汽車專項修理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按實際需要設置。
五、調車和停車場地,低級以上維護企業應不少於60平方米。專項修理企業只要有適當的停車場,能進行作業即可。
六、必須有零配件庫房或設施。
七、不準在露天作業,不準佔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進行維修作業。第八條維修技術人員配備
一類企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至少要有1名本專業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技師)。小型企業(年大修10輛以下)至少要有從事汽車維修技術第一線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維修技術工作10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負責技術工作。要有專職檢驗技術人員(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工種必須齊全,其中:必須配備六級汽車修理工、六級鈑金工、六級汽車電工、五級噴漆工、四級木工。
二類企業:汽車高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1人負責技術工作,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五級鈑金工1人,五級電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三類企業:汽車低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四類企業:汽車專項修理企業,工藝簡單的(指輪胎、篷布、座墊、油箱、安裝汽車玻璃、蓄電池等)至少要有該項專業的四級工1人,工藝復雜的(指車身、噴漆、高壓泵、電器、水箱、空調、暖風機等)要按規定配備維修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
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工人技術等級,必須是經過主管部門考核評定或認可的,個體戶技工級別必須取得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全民、集體企業)或勞動局的證明。以師帶徒形式經過短期學習後就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的,必須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發給技術等級證明。其中:要求升為高級工(五級工以上)必須經過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門班子進行考試核定。
上述人員須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發給《汽車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方可承攬維修業務,但不能同時受聘於兩個(含)以上企業。
Ⅲ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汽車維修業戶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業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自治區交通行政部門主管全區汽車維修行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下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擬定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汽車維修業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核定其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
(四)組織推廣汽車維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標准和技術經濟信息的交流;
(五)培訓考核汽車維修業的質量檢驗人員,對汽車維修質量實施監督;
(六)監督檢查汽車維修行業的經營秩序,糾正和處理違法經營行為;
(七)收集、整理、上報、分析汽車維修行業的統計資料;
(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汽車維修業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管理。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促進汽車維修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二、三類業戶。第七條汽車大修、總成修理為一類業戶。
汽車大修經營范圍是:汽車整車大修、各主要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總成修理經營范圍是:汽車發動機、車身、車架、前橋轉向、後橋驅動、變速傳動等主要總成中某一總成的大修。第八條汽車維護、汽車小修為二類業戶。
汽車維護經營范圍是:汽車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汽車小修經營范圍是:汽車小修和經核定具備生產技術條件的專項維修。第九條汽車專項維修和摩托車維修為三類業戶。
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范圍是:汽車車身、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散熱器和油箱、輪胎、座墊及篷布、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柴油機噴油泵、噴油器的修理調校等專項維修中的某項維修。
摩托車維修經營范圍是:摩托車的維修。第三章開業、變更、停業與歇業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開辦汽車維修業,應當向當地運管機構領取並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報送運管機構審查。
運管機構收到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對其生產設施、設備、人員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實地審查,核定其技術類別和經營范圍,簽發《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
申請開辦汽車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憑《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一條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汽車維修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立項報批手續。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按下列許可權分級審批:
(一)一類業戶由行署(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二類業戶由縣(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備案。
(三)三類業戶由所在地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備案。第十三條汽車維修業戶變更技術類別、經營范圍等事項或歇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汽車維修業戶需要臨時停業的,應當向所在地運管機構申報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第十四條汽車維修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
維修車輛沒有上款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原車維修手冊或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Ⅳ 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證交通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和用戶的正當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特種車、非農用拖拉機、摩托車)修理、維護和專項修理的全民、集體、聯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各汽車生產廠設在昆明的特約維修服務站,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對外承修的自備維修部門等(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第三條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並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歸口管理。各縣區交通(工交)局是各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導。
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四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准規范和管理辦法,協調維修網點布局。第五條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業質量的監督、檢查、評比、表彰;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開展技術咨詢,交流信息,做好汽車維修機具設備和維修配件的技術協作等服務性工作。第六條積極組織維修行業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負責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有關證件的頒發以及職工道德教育。第七條承辦汽車維修業的開業、停業、變更及維修經營者變動技術等級等事宜的審查;製作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大修合格證;監督維修經營者貫徹執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及汽車維修統一專用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第八條加強行業管理,積極推動行業的橫向聯合、專業協作,促進各類型汽車維修業的協調發展。第三章開業與歇業第九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持主管部門批件,個體戶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經審查同意並鑒定技術等級,憑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有關批准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十條申請開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地)、廠房、停車場地、專用機具、設備和資金;
2、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設備、檢驗制度和質檢人員。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務等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2、汽車維護(高級維護、低級維護);
3、汽車專項修理(指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進行電器設備、蓄電池、蓬布座墊、水箱、輪胎、空調品修理等業務)。第十二條禁止轉讓、轉租、塗改、偽造「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三條申請歇業、停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撤銷銀行帳戶。第四章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昆明市交通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設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檢測中心的職能是:負責監督檢查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等有關質量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汽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質量檢驗指導,進行質量事故分析;應用戶要求,開展汽車修理質量檢驗有償服務。
在監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監督檢測中心可以將監測項目委託給有資格進行檢測的部門進行監測。第十五條汽車維修,必須執行國家標准計量局發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交通部頒發的JT-3101-81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或者執行省、市交通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地方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維修標准,按國家建設部的規定執行。各種車輛的維修質量,均應符合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檢驗標准。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堅持信譽第一、用戶第一、質量第一。凡是整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的車輛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並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引起的質量糾紛,由責任方承擔所需的監測費用。
Ⅳ 汽車維修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法律分析: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二、在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
Ⅵ 吉林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在我市城鄉從事汽車、摩托車和其它機動車修理、保養、專項維修(包括車身修理、噴漆、電器、空調設備、輪胎、蓄電池、蓬布座墊、皮件、水箱、玻璃裝配等)及改裝改型等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范圍。第三條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法令、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協調在汽車維修中的各種關系,對維修企業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服務。
各縣、區交通局負責本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開業條件第四條汽車維修企業根據其廠房場地、設備、儀器、生產資金和技術力量等條件,可劃分為汽車大修廠、汽車維修廠和汽車專項修理部。第五條汽車大修廠開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廠房不少於三百平方米,停車場地不少於四百平方米,並設有封閉式的車身和噴漆、總裝車間。
2、具備大修車輛所必須的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和檢測設備。
3、技術人員應為修理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中必須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一名),全廠四級以上工人不少於全廠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發動機、底盤、鈑金、噴漆、電器等主要工種,需有五級工以上人員承修。
4、生產流動資金,按每月大修、保養平均台數每台次不少於三千元。
承修主要車型的原材料和配件,每月不少於計劃的二至三台份的儲備。
5、有嚴格的管理、質量檢驗制度和符合要求的修理工藝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第六條汽車維修廠開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停車場不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
2、應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檢測儀器等。
3、技術人員應為修理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上(其中必須有技術員以上職稱的一名),四級以上工人不少於全廠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4、生產流動資金不少於五萬元(包括材料、配件儲備)。第七條汽車專項修理部開業,應具有足以持生產作業的廠房,適當的停車場地、機具、專用設備和一名五級以上的專項修理專業工人。第八條各汽車修理企業,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第三章開歇業管理第九條需要開辦汽車維修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區(不含郊區)的,必須先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填報《汽車維修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由市交通局審查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核發《營業執照》,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方可對外營業。
在各縣(郊區)開辦汽車維修廠和汽車專項修理部,必須向所在縣(區)交通局提出申請,填報《汽車維修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由縣(區)交通局審查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核發《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開辦汽車大修企業的,經縣(區)交通局審查,由市交通局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後,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核發《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方准對外營業。
企業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第十條各運輸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修理廠、保養場、維修車間,主要承擔本企業的汽車修理保養業務,如確有剩餘維修能力,可對外從事社會車輛修理和保養,開業時必須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要按本細則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核定汽車大修、維修、專項維修企業級別和經營項目,換發《營業執照》。經審查不具備開業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具備條件,繳銷營業執照。第十二條所有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必須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汽車大修廠可承擔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三級保養、車輛改裝及零小修和維修等業務。
汽車維修廠只限於汽車零小修及一、二級保養業務。
汽車專項修理部只限於承修專項業務。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的營業場地和經營范圍變更時,應向當地交通局申請,經復查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Ⅶ 汽車維修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Ⅷ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是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消費市場體系的有力保障。 通過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進行汽車維修經營,提高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切實為社會提供方便及時、優質可靠、價格合理的汽車維修服務,維護企業與客戶的合法權益。章重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基本內容,理解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在汽車維修業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主要以質量檢驗監督為主,掌握維修過程檢驗和整車、總成及零件修復的竣工檢驗。國汽車維修企業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服務活動的,理應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因此,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部門應該把汽車維修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策劃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類重要依據。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最終目的和各項工作的落腳點。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是一項廣泛的、經常性的、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Ⅸ 寧波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維修業包括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注重節能環保。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救援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環保、價格、安監、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規范經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所需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具體條件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根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和停車場地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具、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或者批復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布局圖和設備、設施清單;
(二)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名冊和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除提交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驗場地布局圖;
(二)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三)質量或計量檢測設備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檢驗質量申訴等制度文本。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省質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經營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經營許可證屆滿未申請換證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
Ⅹ 汽修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重要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待「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第二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二、汽車維護;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配有一比例的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第五章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賣。
第六章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發行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第七章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級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的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第八章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