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配件維修 » 國家維修汽車費用管理辦法

國家維修汽車費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1-13 03:35:22

1. 四川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車輛運行安全,適應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汽車 (包括特種汽車、專用汽車、掛車、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修理、維護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多家經營,保護合法競爭,有利於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必須具備與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作業廠房、場地,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維修設備、質量檢測器具,流動資金。作業廠房、場地設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條件,不準佔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具體開業標准由省標准計量局和省交通廳制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的單位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個體維修戶須持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領取經營許可證。
經營對外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還應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由交通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補辦開業手續,不符合開業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限制維修范圍或令其停業。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當地交通部門備案。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部門申請注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汽車修理、安全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車輛維修後必須由檢驗人員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車輛出廠出戶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程一萬公里。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對維修車輛進行路試,應按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發生質量糾紛,由當地標准計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和處理。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不得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不得承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用車輛的改裝。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省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的帶稅務監印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營業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三的管理費。管理費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開支,專款專用,不準亂收亂支。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當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標准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收入或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修車質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行車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徐州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車輛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輪式專用工程機械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專項修理及汽車檢測、調修的單位、個體業戶均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標准計量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負有下列職責:
(一)審核頒發《汽車維修許可證》,並組織年度審驗工作;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
(三)對汽車維修行業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
(四)調解維修質量糾紛和經濟糾紛,組織技術鑒定;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五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須持下列證明和資料,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開業申請:
(一)申辦業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履歷表;
(三)從業人員登記表;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
(五)資金及其來源證明。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條件》;
(二)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業戶符合《江蘇省摩托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維修范圍)、歇業、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變更、歇業、停業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和有關票據。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按經營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即一類汽車維修業戶、二類汽車維修業戶、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各類汽車維修業戶的從業范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專項修理的范圍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應當執行國家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制訂執行車輛進廠、竣工出廠和過程檢驗制度;維修車輛自檢、互檢和專業檢驗制度;機具設備的檢測計量儀具的檢驗和管理制度。第十條 汽車維修業戶的機具設備和檢測計量儀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標准和質量標准。嚴禁在汽車維修中使用假冒偽劣以及無商標、無廠牌、無廠址的零部件產品。第十一條 凡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和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修理技術資料,修竣車輛必須符合竣工出廠技術條件,承修業戶須簽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出廠合格證,並將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交付送修方。第十二條 車輛竣工出廠後的質保期,大修或發動機總成大修行駛10000公里或3個月;二級維護行駛1500公里或10天,在質保期內發生維修質量問題,由承修業戶免費修理。第十三條 送修方與承修業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的,可以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組織技術鑒定和調解,所需的檢驗、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送修方應當將車輛送至經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核準的維修業戶維修,承修業戶必須按許可證確定的類別范圍承修車輛;送、承修雙方應當按規定簽訂維修合同。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嚴格執行《江蘇省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不得隨意加價或亂收費用,嚴禁採用給送修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維修業務,嚴禁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依法納稅,並按月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納行業管理費。第十七條 任何汽車維修業戶不得承接無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的車輛的維修。非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進行車輛改裝或為車輛變更顏色、更換發動機、車架總成件。對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提出上述維修要求的,汽車維修業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協助。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汽車維修業戶大修、改裝國家規定報廢的車輛,禁止私自拼裝汽車及各類汽車底盤。

3. 湖北省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機動車維修質量,維護維修業經營者及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實施對機動車維修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維修業,是指對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進行維護、修理以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活動的行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相應設置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維修業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物價、勞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維修業戶)可依法成立機動車維修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會員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推廣、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第五條維修業戶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及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標准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
(一)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技術人員的技能證書;
(三)與申請類別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維修業戶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核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並頒發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維修業戶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維修業戶還須按照規定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
被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不滿1年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新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第八條維修業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180日內未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其經營許可自行失效。第九條維修業戶合並、分立、遷移、設立分支機構、改變經營類別及項目、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維修業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備案。第十條維修業戶歇業前,應當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後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辦理注銷許可手續並繳銷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和價格結算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參加專門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二條維修業戶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核定的類別和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類別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維修業戶承修交通事故車輛、改裝在用車輛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條件的維修業戶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第十三條維修業戶應當在許可證明核定的作業場所進行作業,並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第十四條維修業戶在進行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以及其他維修預算費用超過1000元的維修作業時,應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
維修合同參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維修合同示範文本訂立,並應包含合同示範文本中的主要條款。第十五條維修業戶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結算維修費用時,應分項計算工時費、材料費,並將工時清單與材料清單一並交付託修方。結算工時不得超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維修業戶應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結算憑證。
維修業戶不按規定出具結算憑證的,托修方或送檢方可以拒絕支付費用。

4. 單位車輛維修費用如何管理

一、修理項目
1、大修
汽車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汽車,行駛一定里程後,按照需要進行的一次恢復性修理以恢復汽車的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保證汽車完好技術狀況,延長汽車使用壽命。 2、小修 汽車小修,是一種運行性修理,主要消除汽車在運行中或在保養作業中發生的故障隱患或局部損傷。有些按自然磨損規律或根據總成的外部跡象能預先估計到小修項目,可集中組織計劃性小修。 3、二保
也稱二級保養,習慣上簡稱為二保。是以檢查和調整為中心,除執行一級維護作業外,還需要更換三濾(即: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和空氣濾清器),檢查和調整發動機、制動系統和電氣設備,進行輪胎換位等。 4、零部件修理
零部件修理是對磨損、變形、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恢復其性能的修理,以恢復其原來的尺寸、幾何形狀及配合性質。這是節約原材料,降低修保費用的一個重要措施。但在進行零件修理時,應考慮到有無修復價值和是否符合經濟的原則。
二、維修內容
1、大修:發動機解體維修;後橋換減速器總成、後橋殼總成;換變速器總成、換變速器殼;車身大修;全車噴漆;全車地板解體維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計劃執行;除以上維修項目外其他為小修;投入使用車輛在公司二保計劃月除外的每個月打一次黃油;費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單公里小修費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車:0.2元/公里計算。
月計劃小修費用:車輛的月計劃小修費用=按車輛的使用年限確定的計劃單公里小修費用*每月實際里程數(不為0)+10元(打黃油)。
三、維修費用
1、大修:發動機解體維修;後橋換減速器總成、後橋殼總成;換變速器總成、換變速器殼;
車身大修;全車噴漆;全車地板解體維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計劃執行;除以上維修項目外其他為小修;投入使用車輛在公司二保計劃月除外的每個月打一次黃油;費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單公里小修費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車:0.2元/公里計算。
月計劃小修費用:車輛的月計劃小修費用=按車輛的使用年限確定的計劃單公里小修費用*每月實際里程數(不為0)+10元(打黃油)。
四、維修要求
1、大修
2、二保
①、XX線車輛當日九點以前進廠報修,修理廠當日下午四點三十分之前交車。如誤時交車影響了白源線的正常生產經營,則對修理廠考核200元/次;
②、嚴格按照二保記錄表上所要求的項目進行二保。如有遺漏項目未做,則對修理廠考核200元/每項;如少做一輛車則對客運分管副總考核500元/輛;
③、確保維修服務質量。如出現質量問題,返修材料、工時等由修理廠負責承擔;
④、每次二保結束後,駕駛員(或白源線專職機務員)和修理廠雙方必須簽字認可。如雙方都未簽字或有一方未簽字,雙方各考核200元/次;
⑤、對於二保范圍之外的維修項目,經白源線專職機務員確認後,由白源線承擔費用; ⑥、在填寫「二保記錄表」中的里程時,對於新安源牌、宇通牌型號的客車,請務必按照車上的里程錶所顯示的實際數字填寫,如未按要求如實填寫,公司將不予結算。 ⑦、每月的二保項目匯總由企業發展部進行考核;
3、小修
4、零部件修理

5. 汽車維修價格怎麼定

具體要以本地方維修行業標准為准,這只是依據我們當地的情況維修行業的標准 。只供您參考。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
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6.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返回目錄
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返回目錄
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返回目錄
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返回目錄
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返回目錄
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返回目錄
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返回目錄
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返回目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 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經委、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修理、維護和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聯營、中外合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或技師)、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
具體技術條件和標准,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制定。第四條 開辦汽車維修業,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開辦中外合營企業的,同時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人(含個人合夥,下同)須持本人或合夥負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身份證明,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技術合格證。
(二)開辦單位或個人持技術合格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標准計量、工商行政、物價管理等機關的監督檢查,照章納稅。
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管理費按營業額的5‰徵收,專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經營汽車維修業的個體戶,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第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管理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二)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須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禁止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
(四)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簽章。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必須實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修理作業或停放車輛。
(六)嚴格執行本市統一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和結算辦法》,使用統一印製的「汽車修理專用結算憑證」。材料費、工時費不得混列結算。
(七)變動經營范圍或維修項目,須先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經技術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報送經營統計報表。第七條 因汽車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會同標准計量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努力提高維修質量,檢舉違章行為等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對違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無照經營或擅自超越營業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維修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維修質量低劣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100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無改進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維修質量低劣造成行車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擔責任。
(三)不按規定收費、結算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按亂收費、亂漲價論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和車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利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發牌照,並嚴肅查處;出售拼(攢)汽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車輛,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熱點內容
坦途背馱房車多少錢 發布:2025-07-27 18:08:04 瀏覽:172
越野賽志願者培訓 發布:2025-07-27 17:54:12 瀏覽:297
吉利帝豪十幾萬車型 發布:2025-07-27 17:53:28 瀏覽:35
帝豪gl怎麼驗車 發布:2025-07-27 17:11:32 瀏覽:350
最老豐田越野車 發布:2025-07-27 17:10:57 瀏覽:935
URV370黑色內飾 發布:2025-07-27 16:39:22 瀏覽:554
19款帕薩特棕色內飾圖片欣賞 發布:2025-07-27 16:37:55 瀏覽:306
豪爵彎梁車的放油螺絲在哪裡 發布:2025-07-27 16:24:36 瀏覽:898
尼桑二手7座商務車多少錢一輛 發布:2025-07-27 15:57:27 瀏覽:982
金壇租車價格表 發布:2025-07-27 15:10:08 瀏覽: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