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管理32個字
『壹』 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維修質量,保障承修和托修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機動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維護、修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郊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接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維修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
從事經營性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到所在地的工商、稅務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機動車維修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分廠(站、部、點等)進行經營性維修業務。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等設施和流動資金;
(二)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試驗與檢測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定價結算人員等;
(四)有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五)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必須配備防爆、防燃、防污設施以及專用修理間。第八條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一)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機動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機動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業務的企業。
(二)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個別機動車總成大修,機動車一級、二級維護和小修業務的企業。
(三)三類機動車維修業戶:是指專門從事機動車車身鈑金和塗漆,車內裝飾、美容,空調器修理,輪胎修補和動平衡檢測,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安裝、更新以及調整等專項修理或者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作業場所的有效證件;
(三)從業人員的技能證書和名冊;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檢定證明;
(五)資信證明;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者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有效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者變更維修范圍、類別、作業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經原受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核准,並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者的資質等實行年度審驗。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業務。第三章維修行為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進行維修,並對承修的車輛建立登記台帳。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標明維修范圍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者從事特約維修活動的,應當具有該車種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單位發給的特約維修資格證書,並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作業場所,佔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維修車輛確需上路試車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貳』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確保汽車、摩托車修理質量,維護用戶和經營維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交通廳印發的《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的保養、專項維修、小修、總成修理、大修經營的國營、集體、聯營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均適用本辦法。
汽車、摩托車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車篷、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第三條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由廣州市交通局(下稱市交通局)歸口管理。市屬各區、縣的交通局(科)是該地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交通局領導。第四條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廠房、場地、維修、檢測設備和合格的計量器具;配備一定數量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健全的技術標准、工藝規程,必要的資金。具體條件由交通局擬定,報廣州市交通管理委員會批准執行。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方准開業。
(一)持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如個體開業者居住在城鎮的,應持有當地戶籍和待業證明;居住在農村的,應持有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二)市屬企業(含省、外地、部隊駐穗單位或聯營單位)應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區、縣屬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區、縣交通局(科)提出申請,並均應填寫《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開業申請表》。
(三)各級交通局(科)根據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開業技術條件,生產經營能力及社會需要等情況,確定維修項目,並發給《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以下稱《技術合格證》)。
(四)持《技術合格證》在三十天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六條本辦法頒布前已開業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規定重新登記。
(二)符合開業條件的,由各級交通局(科)按審批許可權審定維修項目,補發《技術合格證》。
(三)凡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限期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經整頓合格的,由交通局(科)按審批許可權核准其維修項目,可補發《技術合格證》;經整頓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經整頓合格補領《技術合格證》的維修者,須持證到原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七條變更經營范圍、維修項目、場地或歇業、停業的,均應提前三十天向所屬交通局(科)提出申請,交通局(科)應在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憑審核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停業手續。第八條汽車、摩托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頒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和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標准計量局制定的地方標准。
汽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GB7258—87和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准》執行。
摩托車維修質量標准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凡對汽車、摩托車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的,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摩托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書。
(四)凡經大修或總成大修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必須由專職檢驗人員簽發大修出廠合格證,方准出廠。
省交通廳統一印製的汽車大修出廠合格證可作為處理修理質量糾紛的依據。
(五)維修者應按國家規定,對經維修出廠的車輛實行保修期制度,在保修期內負責返工、返修的不得另行收費。
(六)在修車輛進行試車,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段行駛,並懸掛試車牌照。
(七)每月應向當地交通局(科)報送經營統計表。第九條經營維修者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標准計量部門進行裁決;交通局(科)也可接受委託,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一方承擔。
『叄』 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對外經營汽車、摩托車大修、總成修理、小修、保養和專項修理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以下統稱維修者)。
汽車、摩托車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汽車、摩托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篷布坐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汽車空調器修理等單項業務。第三條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廳、局管理。第四條企業或個人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申請表;
(二)國營、集體企業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聯營企業報聯營各方主管部門批准),個體維修者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批准;
(三)持批准證件向當地市(地)、縣交通局申請辦理技術條件審查;
(四)持批准證件、技術審查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持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市(地)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業務:
(一)廠房佔地面積不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設有消防設施;
(二)技術人員不少於:機械工程師或技師一人,技術員一人,專職檢驗員一人(有正式駕駛執照,符合檢工四級要求),五級汽車修理工二人,四級電工一人,五級鈑金工一人,四級鐵工一人,四級鉗工一人,三級焊工一人;
(三)流動資金二萬元以上;
(四)配備的設備:鏜、磨汽缸設備,車床,鑽床,蓄電池充電機,制動鼓鏜削機,發動機冷磨設備,傳動軸動平衡試驗機,後軸套管拆裝設備,工字梁專用測量校正設備,磁力探傷設備,鉗工用平台,偏心軸磨床,檢測儀器。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縣以上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小修或保養業務:
(一)廠房佔地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設有消防設備;
(二)技術人員不少於:四級汽車修理工一人;焊工、鉗工、電工、鈑金工各一人;
(三)流動資金五千元以上;
(四)配備的設備:鏜、磨汽缸設備、車床、鑽床、蓄電池充電機,制動鼓鏜削機,磁力探傷設備,鉗工用平台,磨汽門設備,以及相應的檢測儀器。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縣以上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專項修理業務:
(一)與修理項目適應的場地;
(二)三級汽車修理工一人以上;
(三)流動資金二千元以上;
(四)配備與修理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檢測儀器。第八條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必須符合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不得利用街道、公路和公共場地停放車輛和進行維修作業。第九條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的各類技術人員,由交通局負責進行技術級別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第十條維修者變更經營范圍,應經縣以上交通局審查同意,再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營業地點的,應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報交通局備案。第十一條維修者需轉業、歇業或停業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獲批准後的一個月內向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並發表公告。第十二條汽車維修質量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和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標准計量局制定的地方標准執行。
汽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GB7285-87、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准》執行。
汽車經維修出廠後的保修期按國家標准執行。
摩托車維修的質量標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大修、小修、改裝、保養維修的車輛出廠時,維修者應向用戶提供出廠合格證及全部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格式由廣東省交通廳統一制定)。技術檔案必須如實記載車輛維修的情況。
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機件事故、交通事故的,維修者應負相應的責任。第十四條維修車輛的試車路線和試車方法,按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規定執行。
『肆』 什麼是汽車維修企業管理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management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s)國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對從事汽車維修經營者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的泛稱。在中國,全國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交通部主管,各行政區域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伍』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是良好秩序的開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有哪些?王昌·邊肖近日走訪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專家得到相關解答。現共享如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1。禁止赤腳或穿著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長發者應戴工作帽;2.工作時禁止吸煙;第三要專心工作不許笑不許玩。四、使用一切機器、工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著膀子工作;六、嚴禁未取得駕駛證的所有機動車啟動;七、嚴禁開啟不符合駕駛證的車輛;八、未經領導批准操作人員不得使用機床和設備;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始終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酒精接觸照明設施和帶電線路。以上是邊肖與汽車維修管理專業人士交流的結果。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陸』 深圳經濟特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維修企業及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維修質量和交通安全,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特區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特區范圍內從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的企業和個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是指從事經營(主營或兼營)汽車、摩托車大修、總成大修、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業戶。
前款所稱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汽車、摩托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汽車空調器修理以及有關汽車、摩托車的單項性維修業務。第四條深圳市運輸局是特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實施管理。第二章維修業戶的設立、開業、變更及年審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應先向市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向主管部門申領《技術審查合格證》,然後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第六條領取《技術審查合格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備與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項目相適應的場地、作業廠房,並提供紅線圖、《房地產權證》或租地合同書。屬待建的廠房應提供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
2、作業場地及建築物必須符合城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不準佔用道路及公用場所、不許妨礙交通,影響市容,同時必須符合城市噪音、排污管理規定的要求;
3、具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
4、在本市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
(二)技術條件
1、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標準的計量工具;
2、具備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汽車維修專業大專以上專業知識並取得符合任職條件的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者或從事汽車修理技術工作三年以上的機械工程師),一類汽車維修業戶技術人員數應不少於生產人員的3%;
3、《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補充規定」中規定的其它技術條件。第七條個體維修業戶除具備前條的有關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持有當地有效的戶口證明和我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書。
(二)申請人必須具有相應(或一定)的技術能力並能直接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第八條維修業戶變更營業地點,應報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報公安部門備案。第九條企業變更名稱,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向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行業內經營范圍的變更,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程序辦理。第十一條維修業戶應在工商執照年審前,到主管機關或管理部門履行一年一度的技術條件審查。年審合格者,方可繼續經營;不合格的,視其情況給予整改、降級、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第十二條維修業戶需停業或歇業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報,並在獲准後的一個月內向交通、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繳銷《技術審查合格證》和《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並公告。第三章維修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按照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以及主管機關與標准部門制定的有關標准執行。
摩托車維修的質量標准,可參照上述有關技術標准執行。
汽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GB7258-87、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准》及廣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制定的《汽車維護規程》執行。第十四條維修業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和車輛維修登記制度(所有登記資料必須保留三年或以上),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按《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中第六條規定的保修期內的責任保障期限和車輛質量保障里程執行。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械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柒』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第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准、相關標准以及有關地方標准;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准;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資,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條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第十二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第十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捌』 蘇州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修理、維護、專項修配和汽車(摩托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蘇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物資、標准計量等部門對本市的汽車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蘇州市和各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標准計量、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申請領取《汽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申領《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修理。第九條凡開辦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一個月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報告,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二條已開業的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補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手續。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會同標准計量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五條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標准計量部門或者由標准計量部門批準的計量鑒定機構進行周期鑒定,並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第十六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必須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點)檢測合格,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證才能出廠。同時應當隨時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咨詢。第十八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和十天(或行駛一千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玖』 長春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統一管理,確保維修質量和行駛安全,提高社會綜合效益,根據國家經委、交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從事汽車、摩托車、非農用拖拉機營業性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以及各汽車生產廠在我市的特約維修服務部(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下設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處,負責日常工作。各縣(郊區)交通局是所在縣(郊區)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部門,受市交通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的行業管理,要貫徹「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積極推動企業的橫向聯合,促進各類機動車維修業的協調發展。第五條市工商、稅務、交通、公安、城建、銀行等部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第二章機動車維修企業的開辦和停業第六條凡在我市新辦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須提出申請,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個體維修戶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請當地交通行業管理部門,按開業條件進行技術鑒定,簽注意見,發給《機動車維修許可證》,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七條對已開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整頓,合格者,發給《機動車維修許可證》;對不合格者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第八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須經當地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外,還須到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第九條申請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務,由交通主管部門收回《機動車維修許可證》,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第十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停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國家有關稅收徵收規定執行。第三章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條件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按經營項目分為以下三類:
一、大修(包括三級保養)、總成修理;
二、維修(包括一、二級保養);
三、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機動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蓬布座墊、水箱、輪胎等修理以及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等)。第十二條機動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企業(包括三級保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汽車大修或機加的專用設備和相適應的質量檢測儀器;
二、有一定數量經過專門培訓的技術人員和質量檢查人員;
三、廠房面積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廠區面積不少於三百平方米;
四、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生產工藝操作規程;
五、流動資金不少於五萬元;
六、備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材料和配件。第十三條機動車小修(包括一、二級保養企業),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維修技術人員和專職、兼職的質量檢驗員;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生產設備、機具、檢測儀器和工具;
三、廠房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廠區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
四、流動資金不少於五千元,並備有一定數量的配件。第十四條機動車專項維修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四級以上的專業技術工人;
二、有必要的機具設備、工具;
三、有二十平方米的廠房(噴漆車間要有四十平方米的廠房);
四、有五百元至一千元的流動資金。第十五條摩托車維修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摩托車維修的專用設備和機加設備,以及相應的檢測儀器;
二、要有一名四級以上的專業修理工;
三、廠房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
四、有一千元至二千元的流動資金。第十六條各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健全計劃統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操作規程,配備消防設備。對易燃、易爆、易污物品,有符合規定的專用庫房,確保安全。
『拾』 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修理、維護(含專項維修)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公安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第三條申請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須經當地區、縣公安機關審核同意,並取得證明後,方可按照《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開業許可證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
二、承修機動車時,須查驗送修車輛的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發動機號、車架號,以及送修人的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並按公安機關的要求作準確登記。登記簿要定期送當地公安機關檢查。
三、送修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等與車況不相符合的,或發現送修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不得承修,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未經批准、不得為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或改變外觀特徵。
五、嚴禁塗改或重製發動機號、車架號。嚴禁調換車輛號牌、行車執照等。
六、嚴禁窩藏、拆改或買賣、轉移違法犯罪分子非法得來的機動車。第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一、二、三項規定的,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限期整頓。經處罰仍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第四條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犯罪的人員,依法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七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後的兩個月內,向當地區、縣公安機關申報審核;逾期不報審的,由公安機關按本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