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出交通事故維修要不要簽協議
A. 車輛出了交通事故報保險維修自己要不要出錢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鑒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B. 出了車禍後,對方要簽訂協議合法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協商解決,簽訂調解協議。
如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C. 交通事故對方轎車全責認定書出來後,我們協商他給我修車已經簽了協議了,我是電動四輪車
說明責任認定對方保險公司無異議、最大的爭議是車輛價格的爭議,維修前沒有保險公司定損嗎,如果有定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追加定損,保險公司不同意的話可以投訴或直接起訴對方及保險公司。
D. 事故車輛定損前必須與保險公司簽協議這協議合理嗎
不需要簽什麼協議了,買保險的時候不是就已經有個保單和一個協議了。這個協議不合理,無法律效力。配件的價格如果保險公司給的太低,你可以到有個叫做:定損評估中心去做份鑒定,然後法律訴訟。
E. 必須簽了交通事故解決協議,交警才出責任認定書嗎
交警事故責任認定確定了事故中肇事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這個責任(大小)直接決定了肇事各方對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比例。因此,沒有這個責任比例為參考就無法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賠償額度,怎麼進行協商並形成善後協議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共同簽名。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注意最後一句。這個」當事人的責任「就是責任認定書所確定,責任書未出,怎麼完成善後自行協商協議 !)
進一步:交警對事故處理的職責就是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這是法定的。善後主持協商不是規定內容,只有在雙方肇事人都委託交警主持情況下,交警才參與其中進行指導。因此,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與善後無關。
顯然,這個交警處理是違反規定程序的,可以拒絕。如果交警堅持這樣做,可以到所屬公安分局警督辦進行投訴。或終止協商改起訴解決(交警必須出事故責任認定書)。
F. 交通事故認定我全責,我花錢把對方車修了,對方不去交警隊簽協議,交警不給我責任認定書,
當場認定就有事故單子出來的,交警來的同時你就要打車險保險公司電話了。單子出來了,讓對方自己去修車,保險公司會把錢賠付給對方,對方修多少賠付多少。如果對方修車是你付的錢,你可以讓保險公司打到你的卡里,賠付的錢就不要重復給對方了。你全責認了,對方沒簽字,交警大隊簽字,保險公司也認可的。
G. 事故理賠到保險公司,之後雙方要不要簽個什麼協議
事故雙方沒有要求簽訂協議,但是需要跟保險公司簽訂賠償協議。
交通事故的理賠一般程序是:報案、確定責任、定損(有人傷亡要就醫發票或司法鑒定書等)、簽訂賠償協議、保險賠償。
H. 交通事故有責任認定書還要簽協議嗎
有了責任認定書,是說明交警對這起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已經通過勘查、調查而明確劃分了雙方應承擔的責任。而協議是你們雙方根據責任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承擔而達成的契約。如果達不成協議就要付諸訴訟。所以簽協議是必要的,也是盡快解決問題的方式。
I. 與汽車4s店,簽訂事故車維修協議書,有何注意事項么
需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信息務必寫詳細。明確約定汽車的牌子、汽車標志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志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
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不是對等。
3、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4、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5、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點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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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流程:
1、保險公司定損員拍外觀照。
2、4s店開具工單進行拆檢。
3、鈑金技師、機電技師分別進行拆檢報修項目。
4、維修接待、鈑金技師、機電技師與保險公司定損員同時對維修項目,並確定更換與修復項目,無法當場確定或有爭議的先待定。
5、鈑金技師、機電技師分別對已確定項目先進行維修。
6、保險公司定損員與維修後台核損老師進行溝通,將不確定維修項目確定下來。
7、車輛進行維修完畢後進行試車,確定機電待定件是否需要更換。
8、車輛維修完畢,車主先付押金提車,試車幾天後如有問題,回站返修,如無問題,到4s店進行結賬。
9、確定無追加項目告知保險公司定損員,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單。
10、車主根據定損單金額進行結賬。索取定損單、維修清單、維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