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銷售汽車欺詐行為的認定
⑴ 如何認定汽車買賣欺詐
滿足以下條件就屬於汽車買賣欺詐:
(1)銷售失效,變質貨物的。
(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銷售偽造產地。
(4)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貨物的。
(5)銷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銷售有質量標志的假冒偽劣產品,如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這就不是欺詐行為,未能證明其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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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財產,無正當理由出賣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質量註明的商品名稱、樣品及其他情況;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6)銷售數量不足的;
(7)本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本協議;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價款或者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不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護義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欺詐消費者行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⑵ 4S店銷售方存在銷售欺詐行為!換做是你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怎麼辦
這樣的事情很多, 如今在買新車的時也可能買到問題車。當時沒發現問題,之後再維權是有一定難度。您需要先到有鑒定資質的單位做鑒定,再到法院起訴。北京晶實誠信鑒定事故車。
⑶ 欺詐行為應該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構成欺詐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陳述是虛偽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實際生活中,陳述錯誤事實並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此時就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陳述的錯誤事實是真實的,即他主觀上並沒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但是如何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卻非易事。這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負有說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⑷ 如何判定汽車銷售中的欺詐行為
經協商,約定價格為X元,車輛交付。後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離合器故障、發動機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隨車不帶千斤頂、電子扇不能運轉等故障。經檢驗,該車發動機不是日本原裝三菱機,而是東風二汽發動機。因退貨和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A以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具有欺詐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A提供如下三份證據:第一,B公司宣傳單,上面印有「會員卡系列8.98萬元起,11.38萬輕松擁有三菱動力」,「主要配備三菱高效能2.4L電噴發動機」字樣,B公司予以承認。第二,車的方向盤及四輪軸外側均有三菱標志的照片。第三,銷售人員C的談話錄音及該錄音書面材料。該「談話錄音」中明確說明:「是日本原裝機器」,「絕對是三菱機器」,而且告訴A,方向盤上打的標志是合資標志,但主要是代表發動機的標志。C對此表示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在向A銷售汽車時,隱瞞發動機生產廠家的真實情況,使A在購買車輛時,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車,故應認定B公司的行為系欺詐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A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B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從日常生活經驗和消費心理考慮,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此大額的消費,其從選看車型直至交付車輛期間,應該查驗發動機,特別是對發動機上顯著位置標明的東風標志也應予注意,因此,對A主張欺詐的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 說法 爭議焦點: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這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而決定這一判斷的因素除對證據的認識之外,其實還有判斷者的價值傾向。 關鍵是對現有證據的認識。二審法院在對上述三份證據逐一分析後認定,三份證據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證明B公司在銷售中具有欺詐行為,甚至以證據三(C的談話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五條「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證據評價: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筆者認為,法院的證據評價過程存有不當之處。證據三要證明的並不是A與B公司訂立合同的事實,而是B公司銷售過程中的欺詐性陳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明顯不是在對症下葯。此其一。 其二,將上述三份有機聯系的證據割裂開來逐一單獨評價,不符合認識事物的普遍規律。當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都會在一定的方面對其主張的事實加以印證。單獨的其中一份證據,可能只能證明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所以單看這份證據,可能並不會確信要證事實一定為真。但這並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該份證據的效力,如果這份證據證明到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證明到要證事實的其他側面或其他部分,或者這份證據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證達到所要求的證明度,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提升法官對要證事實的確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綜合全部的證據認定事實。 其三,關於所提供的證據要達到何種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讓法院確信要證事實為真的問題,當事人常常覺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認識而不能服判。 經驗法則:法官對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證據能否證明B公司在銷售行為中具有欺詐行為。這個問題雖然是屬於法官心證的范疇,但並非不能檢驗、不能監督,因為法官對於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這一內在的客觀性制約即為經驗法則。 首先,經驗法則作為人們一般經驗的歸納或抽象,由具體證據顯示出來的已知事實不過是同種經驗的又一例而已。法官從證據或已知事實出發選擇經驗法則必須受兩者之間這種內在聯系的制約。同時,運用特定的經驗法則在評價具體的證據並就要證事實作出判斷時,也必須受人們關於該經驗法則內容及蓋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約。 其次是左右事實認定的價值立場。二審法院認為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大額的消費中,應當有足夠的注意義務,從而否認B公司的欺詐行為。法院的立場很像龐德為我們描述的嚴格法階段的立場:凡成年人均須照顧好自己,他不應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給予保護。如果他做了一筆愚蠢的交易,他必須像個男人一樣去履行義務,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為,那他就要睜開雙眼,面對風險而為之。社會生活發展到今天,這樣的觀念不能再被堅持已毋庸贅言。對欺詐的認定應當首先從欺詐主體的行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詐人的抗欺詐能力來考驗整個社會對欺詐的承受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汽車的資訊比較復雜,汽車銷售公司一般都會聘用有專門知識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而大多數人並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只能依靠銷售商的宣傳、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汽車的顯著標志來進行選擇,在此情形下,顧客的購買意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對銷售公司以及其銷售人員的依賴。本案中B公司的宣傳單和其銷售人員C積極主動地實施了欺騙性的宣傳和講解,導致A作出了錯誤的認識,如果因其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而判決B公司不成立欺詐,無疑是對不誠信行為的一種肯定,對顧客來說也是一種苛求。本案也讓我們聯想到常被曝光的房產銷售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從理論上說此種宣傳單系要約邀請,不能作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但司法應勇於發現受騙者的救濟途徑,藉此杜絕該不誠信的行為。盧埃林說過,只有技術而沒有價值是罪惡。 (作者分別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⑸ 在4S店裡,發生銷售人員對顧客的欺詐行為。責任追究主體是4S店還是銷售人員。
銷售人員是4S店的雇員,銷售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言行代表4S店,僱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銷售員是4S店的管理不善或失職。因此,在4S店裡,發生銷售人員對顧客的欺詐行為責任追究主體當然是4S店。至於4S店如何處罰銷售員是4S店內部的事情。
⑹ 銷售賣車時有欺騙消費者行為會構成銷售欺詐嗎
最高人民法院17號指導案例 「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17號案例)對汽車銷售中隱瞞使用過或維修過的事實構成欺詐予以了明確。指導案例雖非直接法律淵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慮同案同判的一般正義,追求法律安定性、預見性,降低上訴法院改判發回風險,多會傾向於遵循指導案例判案。
裁判要點:欺詐行為的認定規則
對於消費者而言,要證明存在欺詐行為,無論從發現到舉證都存在相當大難度。而對銷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擔巨額賠償,只需如實告知汽車使用、維修情況,可謂輕而易舉。故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法律預測、指引、評價功能,維護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應不支持所謂「局部欺詐」為宜。
3.銷售者不能證明履行過告知義務並得到消費者認可。隱瞞構成欺詐在於銷售者違反了告知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消費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勢地位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該項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在爭議車輛出現使用或維修過的情況時,銷售者是否履行過告知義務真偽不明,應由銷售者承擔不利後果。
⑺ 汽車4s店有欺詐顧客的行為怎麼處理
取證,先人氣吞聲看四s店表演,把他們欺騙、欺詐的行為取到證據,起訴到法院,要求欺詐金額的3倍賠償!因為他們銷售的配件基本是進價加4倍!有因欺騙被罰3的案例,同時可以報下媒體,媒體關注或采訪也是一種證據。
⑻ 二手車被4S店當新車賣,4S店是否屬於有欺詐行為,如何進行索賠
二手車當新車賣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8)4s店銷售汽車欺詐行為的認定擴展閱讀
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⑼ 4S店銷售方存在銷售欺詐行為!換做是你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怎麼辦!!!
樓主非常抱歉的告訴你,時間跨度確實較長了 取證非常困難。
說難聽點你真的只能認了,葉子板對車子影響不大,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