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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標志

發布時間: 2021-11-09 10:07:09

1. 三類汽車維修資質

機動車維修經營及資質 ​一、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條件。
1、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與經營種類相適應的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設施條件:
生產場房和停車場的結構面積、設施必須滿足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大修廠)主生產場房面積不小於8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維護廠)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專項修理)作業生產廠房面積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專項修理作業的要求。
3、人員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50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3人,財務人員示少於2人。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助工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15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財務人員不少於2人。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技術工人工種數量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4、質量管理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准;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就具有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具備並執行與其專項修理作業有關的技術標准、工藝規范、技術資料,應有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5、安全生產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有與其修理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6、環境保護條件:
一類和二類維修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
7、流動資金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的流動資金數量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註: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按照「先立項、後籌建」的原則,需先報立項申請經省交通廳批准後進行審批。
二、 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 申請報告;
2、 廠房(非臨時性建築)名稱、廠地租賃合同;
3、 企業(業戶)地址、經濟性質;
4、 企業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責任人:
聯系電話:

2. 汽車標志大全

汽車標志的含義

汽車標志是指各種汽車品牌的標志,這些標志往往成為汽車企業的代表。
汽車應當具有足夠的標志,用以表明汽車的生產廠家、車型、發動機功率、載質量、發動機及整車的出廠編號等。它們的作用是便於銷售者、使用者、維修人員 汽車標志大集合 、交通管理部門識別車輛的"身份"。按我國國家規定,新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都要檢查這些標志。
汽車的標志包括:汽車的商標或廠標,產品標牌,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整車型號及出廠編號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

汽車標志的分類

1、以品牌英文名首字母或簡寫作為車標
英文首字母:舉例:雷克薩斯的'L'、本田的『H』、現代的『H』、ACURA的『A』、邁巴赫的『M』
名稱簡寫:舉例:大眾的'VW'、比亞迪
2、以品牌英文全稱作為車標
舉例:SMART精靈、KIA起亞、FORD福特、FAIT菲亞特、LAND ROVER路虎
3、以象徵物件作為車標
舉例:瑪莎拉蒂的海神叉、蘭博基尼的牛、別克的三個盾牌、法拉利的馬
4、以抽象圖形作為汽車標志
舉例:奧迪的四環、三菱的三個菱形、雷諾的菱形、豐田三環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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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范圍

快速解答: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詳細的解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 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 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 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 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 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 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 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 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僅供您參考。。。如有不是,請指正。。謝謝。。

4. 什麼是二類汽修廠詳細是怎麼分類的,求教

二類汽修廠是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汽車維護是指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汽車小修是指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分類標准:

根據GB/T.6739.-3—1997的規定按照設備條件,設施條件,人員條件,質量管理條件,流動資金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環境保護條件和流動資金條件等,把汽車維修經營范圍劃分為以下三類。

1、一類汽車維修企業。

2、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3、三類汽車修理企業。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一)清潔作業設備

1、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2、零件清洗設備

(二)補給、潤滑、緊固作業設備

1、舉升設備或地溝

2、機油加註器

3、齒輪油加註器

4、潤滑脂加註器

5、各種工作介質加註器

6、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7、懸架彈簧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三)檢查、調整作業設備1、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

⑴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⑵氣缸漏氣量檢測儀

⑶曲軸箱竄氣測量儀

⑷潤滑油質量檢測儀

⑸潤滑油分析儀

⑹工業纖維內窺鏡

⑺電器試驗台

⑻廢氣分析儀(從事汽油車維修)

⑼煙度計(從事柴油車維修)

⑽聲級計

⑾汽油泵、化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汽油車維修)

⑿噴油泵、化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柴油車維修)

⒀電控汽油噴射系統檢測設備(從事電空汽油噴射式轎車維修)

⒁無損探傷設備

⒂轉向盤轉動量檢測儀

⒃車輪動平衡機

⒄轉向輪定位儀

⒅前照燈檢測設備(允許外協)

⒆制動檢測設備(允許外協)

⒇車速表試驗台(允許外協)

2、專用設備

①磨氣門機

②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氣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

③充電機

④噴烤漆房(從事轎車維修)或噴漆設備

⑤制動鼓和制動盤修理設備

⑥制動蹄磨擦片和制動塊磨擦塊修理設備

⑦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5. 請教:汽車一類維修企業的輻射范圍(服務半徑)

汽車維修類別是按設備及技術條件來劃分的,與維修服務范圍無關!!!

根據我們國家相關規定,汽車維修種類如下: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
三類專項維修業戶:專門從事車身修理,塗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專項修理或維護。

汽車專項維修業戶的定義為: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汽車裝璜(蓬布、座墊及內裝飾)、門窗玻璃安裝等專項維修作業的業戶.(3類汽修,就是2個舉升機,烤漆房,另外加點必要的設備就可以)。
現在的標准中一類、二類企業的經營業務范圍一致,三類業戶的作業具有一定的深度,解決了目前汽車維修市場大量存在的超范圍經營問題。
一類與二類企業的主要區別是:一類企業必須自備竣工檢驗設備,二類企業部分竣工檢驗設備可以外協;其次,生產廠房、業務接待室及停車場的面積要求有所差別。由於一類、二類業務范圍一致,所以對人員、管理等要求是相同的。
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區別見下表。

一類整車維修企業 二類整車維修企業
設施條件 接待室面積;㎡ ≥40 ≥20 停車場面積;㎡ ≥200 ≥150
生產廠房面積;㎡ ≥800 ≥200
專用設備條件 汽車舉升機; ≥5台 ≥1台 地溝設施; ≥2個 ≥1個 車架校正設備;

6. 二類汽車修理廠和三類汽車修理廠的區別

轉載: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獲得一類、二類維修經營資質的修理廠,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某一專項資質修理的業戶,只能從事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修理項目,如空調維修、汽車4S店:各種品牌的4S特約維修店,他們背後有汽車製造商的強大技術和配件支持,提供銷售與維修捆綁的優惠政策,為各類高檔車提供「家門口一站式服務」,優良的技術和優質的服務,優勢顯而易見,追求高服務質量,專業維修水準,人員管理規范,但維修價格較高也是汽車4S店的弱勢,維修工時費及原廠配件按照統一標准收取,價格往往偏高,有時甚至是普通修理廠維修價格的好幾倍。
大型汽修廠:大型汽修廠正好彌補了汽車4S店維修的缺憾。我國汽配行業的國產化和大眾化,使汽車配件市場壟斷專供局面得以打破,這無疑給普通修理廠「開閘放水」,彌補其「短腿」。另外,大型修理廠資金雄厚,正逐步完善其服務質量,為顧客提供人性化和精細化服務。

快修連鎖店:主打小型、方便、快捷、實惠、社區化服務,其外在方面主要體現為所有連鎖店標志統一,內外裝潢統一,快修連鎖店標志醒目且美觀;連鎖店內部裝修簡潔。佔地少、人員精簡、配件和維修技術可以由總部統一供應和指導,昂貴的檢測診斷設備可以共享;各連鎖店在總部的統一管理下自主經營,技術人員和維修資料有保障,配件來源相對穩定。

小型汽修店:就是臨街開一個做門頭房形式的汽修,投資不多,一個起升架,再加上一些專用工具。特點是:投資少,利潤薄,但見效快,沒有欠賬的,周轉也快,不壓自己的資金,可適當上一些易損件,增加利潤車輛玻璃安裝等。一類企業和二類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企業規模大小、技術力量強弱、設備設施等方面。

7. 汽車維修三類資質

機動車維修經營及資質 一、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條件。
1、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與經營種類相適應的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設施條件:
生產場房和停車場的結構面積、設施必須滿足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大修廠)主生產場房面積不小於8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維護廠)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專項修理)作業生產廠房面積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專項修理作業的要求。
3、人員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50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3人,財務人員示少於2人。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助工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15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財務人員不少於2人。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技術工人工種數量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4、質量管理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准;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就具有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具備並執行與其專項修理作業有關的技術標准、工藝規范、技術資料,應有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5、安全生產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有與其修理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6、環境保護條件:
一類和二類維修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
7、流動資金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的流動資金數量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註: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按照「先立項、後籌建」的原則,需先報立項申請經省交通廳批准後進行審批。
二、 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 申請報告;
2、 廠房(非臨時性建築)名稱、廠地租賃合同;
3、 企業(業戶)地址、經濟性質;
4、 企業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8. 北京達到一類汽車維修廠需要什麼資質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等條件。

本部分適用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T 16739.2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2部分 汽車專項維修 業戶

3.術語和定義

GB/T 56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對所維修車型的整車、各個總成及主要零部件進行各級維護、修理及更換,使汽車的技術狀況和運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到原車的技術要求,並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大小分為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3.2

小型車 small vehicle

車身總長不超過6m的載客車輛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

3.3

大中型客車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車身總長超過6m的載客車輛。

3.4

大型貨車 heavy-ty goods vehicle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掛車及專用汽車的車輛部分。

4.人員條件

4.1 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業務、價格核算、維修(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至少應配備1人,並應經過有關培訓,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並了解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准。

4.3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准。

4.4 檢驗人員數量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其中至少應有1名總檢驗員和1名進廠檢驗員。

4.5 業務人員應熟悉各類汽車維修檢測作業,從事汽車維修工作3年以上,具備豐富的汽車技術狀況診斷經驗,熟練掌握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

4.6 企業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5.組織管理條件

5.1 經營管理

5.1.1 應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5.1.2 應具有規范的業務工作流程,並明示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並落實責任人。

5.1.4 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5.2 質量管理

5.2.1 應具有汽車維修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技術標准。

5.2.2 應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並及時更新。

5.2.3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標准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及維護、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

5.2.4 應建立汽車維修檔案和進出廠登記台帳。汽車維修檔案應包括維修合同,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和工時、材料清單等。

6.安全生產條件

6.1 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保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6.2企業應有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將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

6.3 使用、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壓力容器等均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6.4生產廠房和停車場應符合安全、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7.環境保護條件

7.1 企業應具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7.2 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配置的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7.3 塗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採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7.4 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8.設施條件

8.1 接待室(含客戶休息室)

8.1.1 企業應設有接待室,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4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m2。

8.1.2 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主修車型、作業項目、工時定額及單價等,並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8.2 停車場

8.2.1 企業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合法停車場地,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150m2。

8.2.2 企業租賃的停車場地,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8.2.3 停車場地面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8.3 生產廠房

8.3.1 生產廠房地面應平整堅實,面積應能滿足表1~表3所列設備的工位布置、生產工藝和正常作業,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8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0m2。

8.3.2 租賃的生產廠房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9.設備條件

9.1 企業應配備與其所承修車型相適應的量具、機工具及手工具。量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9.2 企業應配備表1~表3所列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檢測設備,其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9.3 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技術條件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9.4 各種設備應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檢測設備應通過型式認定,並按規定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9.5 允許外協的設備,應具有合法的合同書,並能證明其技術狀況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1
鑽床

2
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

3
氣焊設備

4
壓力機

5
空氣壓縮機

表2 專用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大中型

客車
大型

貨車
小型車
其它要求

1
換油設備


2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3
輪胎螺母拆裝機


-

4
車輪動平衡機


5
四輪定位儀
-
-


6
轉向輪定位儀


-

7
制動鼓和制動盤維修設備


-

8
汽車空調冷媒加註回收設備

-


9
總成吊裝設備


10
汽車舉升機
-
-

一類應不少於5台

11
地溝設施


-
一類應不少於2個

12
發動機檢測診斷設備

應具備示波器、轉速表、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數字式萬用電表


14
故障診斷設備
-
-


15
氣缸壓力表


16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
-


17
正時儀


18
燃油壓力表
-
-


19
液壓油壓力表


20
連桿校正器

允許外協

21
無損探傷設備

修理大中型客車必備,其它允許外協

22
車身清洗設備
-
-


23
打磨拋光設備

-


24
除塵除垢設備

-


25
型材切割機


26
車身整形設備


27
車身校正設備
-
-


28
車架校正設備


-
二類允許外協

29
懸架試驗台
-
-

二類允許外協

30
噴烤漆房及設備

-


31
噴油泵試驗設備

允許外協

32
噴油器試驗設備


33
調漆設備

-

34
自動變速器維修設備

(見GB/T16739.2-2004中5.4.4)
-
-


35
立式精鏜床


36
立式珩磨機


37
曲軸磨床


38
曲軸校正設備


39
凸輪軸磨床


40
激光淬火設備


41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大中型

客車
大型

貨車
小型車
其它要求

註:√ ——要求具備,- ——不要求具備。

表3 主要檢測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其它要求

1
聲級計

2
排氣分析儀或煙度計

3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二類允許外協

4
側滑試驗台
二類允許外協

5
制動檢驗台
修理大型貨車及二類允許外協

6
車速表檢驗台
二類允許外協

7
底盤測功機
允許外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16739.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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