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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產品維修更換

發布時間: 2021-11-17 10:20:00

A. 汽車維修什麼情況下可以換車或退車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6種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1、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等情況的,可以換車或退車;
2、在「三包」有效期內,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2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換車或退車;
3、在「三包」有效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換車或退車;
4、在三包有效期內,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2次後,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換車或退車;
5、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可以換車;
6、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B.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哪裡有英文版

汽車沒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以下5種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

C.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頒布 2022年起施行

易車訊 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對外頒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對「退/換車」的最新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於本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產品配備中文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產品一致性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隨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隨車物品清單。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的隨車文件。

第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並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三)按照隨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對照隨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

第十四條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第十五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並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第十六條 包修期內修理者用於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並且其質量不得低於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於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並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復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包修期不得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並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於0.5%。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作出答復。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並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的家用汽車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破產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檢驗合格,並書面告知其屬於「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

第四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包責任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履行經營者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乘用車,指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指家用汽車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或者明示的質量狀況,或者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致使無法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的情形。

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按照有關國家標准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D.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是一部法律還是法規

2012年12月29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生產者義務、銷售者義務、修理者義務、三包責任、三包責任免除、爭議的處理、罰則、附則9章48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

(2012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准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准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 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復制。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節同第三十八條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准、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F.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內容解讀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在修理、更換、退貨三方面的責任,簡稱為汽車「三包」。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規章規定,包修期限是不低於3年、6萬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於2年或者是行駛里程5萬公里。
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條件
對於最受關注的退換貨條件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列出四種具體情形:一是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二是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三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四是,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的原因引起的換貨情形以及因換貨不成而引起的退貨情形。
三包責任免除的條件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一是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是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三是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四是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五是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處罰細則:3萬元以下的不等罰款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還明確規定,當經營者違反相關的具體規定,質檢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不等的罰款。

G. 汽車同一問題維修5次,是否可以換車

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內是可以換車的,如果不在有效期那就不能換了。

三包法相關條文規定: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7)家用汽車產品維修更換擴展閱讀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H.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是什麼呢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 ,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 ,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 ,視為生產者。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 ,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於本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 ,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 ,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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