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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4s店固體廢物責任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3-27 19:48:22

A. 一般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定期找環衛部門進行清理就OK了,不要大量堆放,不但影響整體美觀,而且容易引發火災和滋生細菌。

B. 汽車維修行業有那些一般固體廢物

  1. 三濾

  2. 電瓶

  3. 棉紗

C. 汽車維修固體廢物怎麼處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該如何做呢?

1、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要建立主要領導牽頭,專人負責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台賬真實,依法委託,認真管理。

2、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按要求規范管理各類危險廢物。

3、「依法委託處置各類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企業須與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簽訂利用(處置)合同或協議,委託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4、「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並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貯存場所須有防滲的硬化地面、防雨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企業必須委託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

危險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D. 急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度!~~~急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工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固體或泥狀的廢物,不包括放射性廢物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有毒有害廢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產生、排放、運輸、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誰污染、誰治理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目標責任制,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危害的,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遭受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情況;

(二)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傳教育;

(三)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監督建設項目中的污染防治設施、綜合利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四)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組織或參與審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綜合利用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推廣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科學管理和先進技術;

(六)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糾紛和事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業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

第十條 凡建設項目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煤礦及火力發電廠(站)的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綜合利用設施以及其他建設項目中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 擁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的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停用。

第十二條 排放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所申報事項作重大改變時,應在變更前重新申報登記。

第十三條 排放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四條 對排放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治理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限期治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完成治理任務的,應會同其行業管理部門進行驗收,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驗收結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防治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逐步採用先進工藝技術、設備,減少和控制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

第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把保護土地、植被、水資源以及土地復墾等納入規劃,並組織實施。

露天采礦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限期進行工程回填。對暫不能回填的工業固體廢物,應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設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堆放場地,並對該堆放場地進行防範性風險評價,採取防滲漏、揚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正在使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或監測,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查或監測結果;在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內,不得擅自堆放未經批準的其他廢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定的堆放場地外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停止使用後,其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在一年內封場,分期進行覆土,並制定規劃進行綠化或利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地和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煤礦、洗煤廠等排放固體廢物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煤矸石自燃。

煤矸石發生自燃的,要限期治理,並設置警戒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湖泊、水庫、河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渠道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禁止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在人口集中地區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污染。

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內,已經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並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要限期搬移或治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運輸工業固體廢物時,不得沿途拋撤、傾倒;運輸易揚散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封閉、遮蓋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對綜合利用者在收費、裝運、辦理手續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方便。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綜合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工業固體廢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產品的增值稅、產品稅及該產品實現的利潤所得稅。

對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財政、信貸部門應予以扶持或優惠。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交換市場,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成績顯著的;

(二)研究、開發、推廣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先進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

(三)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檢舉、控告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事故救護中有功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排放事項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四)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單位停業、關閉,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並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事故的,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在履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山西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排放事項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四)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建設項目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

四、刪去第三十條。

五、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依次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 企業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式控制制與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見表 1〕。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並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於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並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見表3)。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 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准備與響應控製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F. 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規定

固體廢物管理制
1 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式控制制與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並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於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並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 相關文件
5.1《中華 人民共 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准備與響應控製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 固體廢物崗位責任怎樣寫

固體廢物崗位責任寫

1、堅決服從總經理的統一指揮,認真執行總經理或其他上級下達的工作指示。

2、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3、負責員工招聘、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簽訂、辭退等一系列事宜。

4、負責員工的心理溝通和思想教育,及時啟迪和幫助解決員工的各種心理問題、工作問題和生活問題。

5、負責員工考勤、獎懲、請假、調動等管理工作。

6、負責對公司用工崗位的勞動力流動安排進行合理分析,保證工作崗位的合理性和准確性,防止勞動力的浪費。

7、負責監督公司各項制度的正常運行,協助各部門、各班組解決各種問題。

許可權:

1、有權對不合格品拒絕加工;

2、有權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分析、研究

3、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有權拒絕生產;

H. 簡述固體廢物管理的制度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式控制制與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見表 1〕。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並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於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並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見表3)。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 相關文件
5.1《中華 人民共 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准備與響應控製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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