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征地方案資料
㈠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並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後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後,進行批准,批准之後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准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㈡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含哪些內容
1)房屋拆遷四至范圍、總戶數、總建築面積(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別單列)
2)非居住房屋補償安置標准
3)拆遷農民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4)互換產權商品住房坐落、市場單價
5)土地使用權單價
6)拆遷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價格補貼金額(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條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網上的資料。
㈢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時,提交的資料里的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包括哪些
滁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於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建設、發展與改革、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南譙區、琅琊區人民政府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經公告後,市、區各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辦理入戶或分戶;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征地公告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據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九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准、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拆遷資質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准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國土局統一監制。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滁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 補償安置規定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於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
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十七條 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
(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後,但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遷公告公布後,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四)拆遷公告公布後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
(五)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 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
(一)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准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 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 一方戶口在本村民小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口在異地的(異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4. 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予以分戶;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
2. 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居住或偶爾居住在原村組的人員。但婚嫁地沒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應享受安置面積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三)不足應享受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的,其補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格購買;被拆遷人放棄補足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補齊。
(四)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相互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不予安置,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格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滿三年、且按證照規定的范圍連續經營至今並能出具納稅憑證的,拆遷人除按照本章的規定對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對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並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兩次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非住宅用房的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面積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補償標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拆遷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對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實施方案未經審核和批准而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標准實施拆遷的。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的;
(二)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准,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權利的;
(三)對被拆遷人的舉報拒不受理和不依法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由市國土局會同市建設、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㈣ 徵用土地的方案編制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征地方案的申請受理、審查過程與農用地轉用方案基本相同。 1.徵用土地方案編制的主體
徵用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2.徵用土地方案的內容
徵用土地方案要說明被征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內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以下材料:
(1)《建設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2)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
(3)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
(4)1:500至1:1000征地紅線圖,能反映征地范圍、面積、利用現狀及權屬關系。 1.確定征地范圍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按年度建設佔地指標,城市或村鎮規模確定的各地塊的用途,具體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即為征地范圍。對經國務院及省政府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徵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體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土地,按具體項目用地要求並經論證批准確定建設項目的准確位置,即為征地范圍。
2.現場調查
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派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況。
3.確定征地補償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和安置途徑
征地補償費的確定、需要安置的人數和安置途徑見前述。
4.擬定徵用土地方案
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徵用土地方案。
5.徵求意見
將擬定的徵用土地方案徵求被征地村的意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量使方案滿足農民的要求。
6.簽字上報審批
擬定的征地方案經修改和具體經辦人員及分管領導簽字上報
至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㈤ 開個汽車4S店需要投資多少
開「4S」店可不是小事。
一、你要有足夠的資金;
二、要有良好的周邊環境;
三、要有一個品牌過的硬的「車種」;
四、要有一個凝聚力、業務素質很強的員工隊伍。
在開辦前你應當對本地的汽車市場做一次極為詳細的調查分析,如:選定的車型在本地的市場如何?選定的車型的價格在本地的適應能力?當地人群的車輛購買力?都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
你決定後,就是征地或租店和場地,這可能需要上百萬(根據本地土地的價格而定,一般店面加展廳、辦公、接待、休息等應不小於300平方米),場地(庫房應能停放二十台左右的泊位)、修理場地(車間應不小於500平方米)。
再到行業管理處辦理申請,購置全套的設備(大概上百萬),待一切就緒後行業管理處驗收發證。在這同時你可與選定的廠家進行洽談設代理的相關事宜,(前面的工作沒做之前應徵得廠家的意向書,不敢盲目),進行員工的技術培訓等。
但一般廠家要你當他的「4S」,是有要求的,一是車輛的進貨數量、年銷售量、保證金的支付、後備金的數額(一般在100萬左右)、企業的形象等。這一切廠家考察認定後簽定代理合同,進貨,開張,就可以掙你的大錢了。
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 被徵收土地的基本情況;
2、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支付對象和方式;
4、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安置途徑;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7、 方案的擬訂單位和公告發布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㈦ 東風本田4s店再起風波!續保押金的徵收到底合不合理
要說這兩天的汽車新聞,有關於「電台主持人怒懟安徽亳州東風本田4s店」的消息再一次被大眾所熱議,由於正義的天平明顯傾向於消費者方面,所以關於汽車行業的一些「潛規則」再次被曝光在大眾面前被討論,原本較為慘淡的汽車市場環境再一次被蒙上了一層陰影。那麼「續保押金」是否應該被徵收呢?今天我就和大家聊一聊。
首先我闡明自己的觀點,根據商務部於2017年所頒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第14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所以徵收續保押金在原則上來說是不合理的。
但作為一名從業者來說,我還是要為這個行業的一些行為和「潛規則」跟大家辯解一下。首先,「續保押金」不是人人徵收,今天在白天聊天的時候有個朋友就在問我,說他買車的時候怎麼沒有被徵收續保押金,我就回答他你一定不是分期買的車。對於絕大多數品牌的金融分期政策來說,目前還是會徵收續保押金這一項,其實目的很簡單就是要「捆綁客戶」,在店內購買保險除了常規的保險利潤之外,有任何出險記錄保險公司都會第一時間通過信息的方式來通知4s店,原則就是在哪買的保險就會第一時間通知出單店,所以對於目前的汽車市場來說,保險一定是「兵家必爭之地」,有保費才能有信息,有信息才會有創造利潤的可能性。
說一句題外話,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感受。常規保養除了免費真的不想去4s店,但一旦出了事故,就算大車齡的車也是想去4s店進行維修。所以說到這里我想說,其實多數4s店的公信力還是有的,畢竟有品牌的支持和專業的保障,應該重視的一定是服務和細節,而不是「生捆硬綁」。
其次,續保押金的存在也是為了保障一下經銷商或者廠家的權益。分期購車的用戶在未結清之前是沒有該車輛的完全產權的,也就是說其實是廠家或者銀行幫車主提前墊付了車款,所以續保押金的存在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按照廠家或者銀行的意願來進行購買車險,其中諸如盜搶險的險種是一般用戶都不願意購買的,但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未結清之前賣方還是會有這樣的要求,並且一般情況下正常履約後店方是會退還這一部分金額的。所以實話實說,我自己要分期買車也不願意繳納所謂的續保押金,但這樣的做法個人認為是「說得過去的」。
那為什麼大家都非常反感4s店這樣的做法呢?個人強烈認為還是服務跟不上,我相信許多消費者在繳納這部分金額的時候沒有得到銷售顧問專業的解答,稀里糊塗的開始一定會給後期留下隱患,消費者正常履約先不說,一旦出現問題那就是說不完的糊塗賬。當然還有一點就是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當賣方的銷售方式發生轉變後,此前消費過的買方回頭一看一定是覺得自己「上了當,踩了坑」!還有一點不可否認的是汽車市場的確還存在著不規范的行為,對於「老鼠屎」的舉動我個人也表示深深的譴責。
此次事件醞釀過後,汽車市場一定也會發生一些轉變,但這種現狀或者方式能否發生扭轉?我看未必。「賓士女」的事件讓整個汽車金融板塊發生震盪,但時過境遷後,汽車金融的收費問題完全解決了嗎?我看還是以「貓叫了個咪」的方式居多。續保押金的存在以我個人觀點來看是「合情不合理」,賣方好好說還有辯解的餘地,但整體方向還有有問題的,如果整個行業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那麼這一部分的徵收一定是不能被允許的。但是,經銷商就沒有別的辦法嗎?相信許多消費者也遇到過,經銷商會給你提出一次購買三年保險的方案,並且向你承諾許多條款,但無形之中既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同時也違背了相應的條例,所以後續汽車市場會有什麼樣的變化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最後,個人認為在此次事件中,我們暫且不說誰對誰錯,但東風本田4s店相關負責人處理事情的態度和方式的確是有非常大的問題,以這樣的方式和態度我相信他們服務不好客戶,並且無法讓品牌或者經銷商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只有做好服務才是硬道理,而並非要有制約。所以還是要提醒各位汽車行業的同行朋友,雖然大環境不好,但還是要沉下心來做好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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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汽車業務: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的,徵收增值稅。為什麼這么規定
看下這個資料 你就會明白 某汽車4S店2008年售出各種型號的汽車近100輛,其中有10%的汽車是通過汽車按揭的方式銷售給客戶的。在為客戶提供按揭服務的過程中,4S店向客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擔保費、代理費等各種費用,涉及金額14萬元。 ?? 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汽車4S店都與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合作,向客戶提供汽車按揭服務業務和其他代辦服務業務,購車人在4S店購車可以獲得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當然,購車人必須向汽車4S店交納一筆不菲的服務費用。 ??根據規定,4S店應該就這些代辦服務收入納稅,但實際上很多汽車4S店對於代辦服務收入採取不開發票,不入賬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 風險分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相關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 ??由於大多數汽車4S店都是在汽車銷售中提供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因此汽車4S店須就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籌劃思路 由於代辦服務業務收入基本上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事項,因此增值稅稅收負擔較重。 ??而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因此,汽車4S店可以考慮設立專業的服務公司,從事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據了解,在杭州、廣州等城市,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的汽車按揭服務公司。這些公司由於不從事汽車銷售,單獨提供上述服務,因此只就相關收入繳納營業稅,稅收負擔相對較輕。 ?? 對於上述各種經營「潛規則」可能蘊含的稅務風險,稅收專家表示,汽車4S店內部需加強財務管理,依法進行稅務處理,同時規范經營方式,合理籌劃,最終實現依法納稅,保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