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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維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5-16 12:15:19

1. 法規對汽車有沒有強制維保要求有沒有文字體現

摘要 交通部新規:新車保養不得強制在4S店(【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新規】

2. 我國汽車售後服務相關法律和法規。

1、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3年1月16日)
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2012年12月27日)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貫徹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月17日)
4、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務部關於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範工程試點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務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務部、財政部關於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範工程試點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2006年12月25日)
11、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制度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2006年5月19日)
1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3. 小型汽車維修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公司實行每周工作6天,公休日輪班工作制。
2、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實行標准工時制,周六、周日上班發給加班工資,銷售及車間維修員工實行提成工時工資制。
3、員工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因特殊情況無法打卡的填《工作請示聯絡單》,部門經理核實總經理批准後作為考勤依據,無打卡又無辦理審批手續的,按曠工半天處理,每次扣罰100元。
4、員工考勤由企管部製表,經部門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交財務部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的依據。
5、員工上、下班時間按本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執行。(上午/下午)
6、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因公外出辦事須向部門經理請示,經批准在各部門人員去向管理白板上註明,無請示或上班時間擅自離崗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借故請病假、事假在外做其它收取利益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7、遲到、早退(30分鍾內)每次扣發工資?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鍾按曠工半天處理,每次扣罰?元,曠工1天,每次扣罰?元。月曠工累計3天,除扣發工資外並作辭退解聘處理。
8、當月考勤超過滿勤天數的,填《工作請示聯絡單》經審批備案後可在下月補休,下月不補休的作廢。

二、請、休假管理制度
1、員工按規定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和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及年休假等(取消探親假及其他假期),節假日加班工資的發放按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工資÷21.75天*相應天數=應發的加班工資(參照相關法律規定)
2、員工請、休假需填寫《請(休)假呈批表》,休計劃生育假、婚、喪假等還需提供相關證明,加班補休,原則上當月或下一月內補完。請休假及補休,須提前辦理手續,經部門經理、總經理批准後交企管部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
3、員工請、休假,2天內由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企管部備案,3天以上由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公司領導批准,部門經理請休假經企管部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月累計3天,扣除當月獎金分配數的50%;事假月累計5天,取消當月獎金分配。事假最長不得超過10天。事假按天數扣除工資。
基本工資÷21.75天=應扣除的每天工資
4、員工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按其試用日期計起),可享受帶薪年休假。2年至5年5天;6年至10年7天;11年至20年10天;20年以上14天。休年假不得超期和跨年度累休,年休假可沖減事假病假。
5、員工病假,須出具區以上醫院證明(特殊情況可先電話報部門經理後補辦手續)。病假月內2 天,基本工資不予扣除,病假 2天以上,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假基本工資:
工作五年以下,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
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
工作十年以上,為本人基本工資的80%。
病假工資計發標准:
基本工資÷21.75×(60%~80%)=每天應發工資
病假月累計4天,扣除當月獎金分配數的50%;病假月累計7天,取消當月獎金分配。
6、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病假,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期,分別為一年內15天,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天,最長不超過90天,其他情形的,按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執行。
7、凡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病假超過24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30天,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待遇。本年已休年假,但當年事假累計超過10天、病假超過24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享受下年年休假待遇。
8、員工結婚,休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休假13天。超假須經批准,超假天數按事假處理。
9、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給予喪假3天。超假須經批准,超假天數按事假處理。
10、員工的年假、計劃生育假、產假、婚、喪假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休假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4. 求汽車銷售公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4)汽車銷售維修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准製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5. 國家詳細的汽車三包是怎麼規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6.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頒布 2022年起施行

易車訊 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對外頒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對「退/換車」的最新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於本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產品配備中文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產品一致性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隨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隨車物品清單。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的隨車文件。

第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並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三)按照隨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對照隨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

第十四條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第十五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並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第十六條 包修期內修理者用於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並且其質量不得低於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於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並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復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包修期不得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並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於0.5%。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作出答復。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並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的家用汽車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破產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檢驗合格,並書面告知其屬於「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

第四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包責任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履行經營者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乘用車,指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指家用汽車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或者明示的質量狀況,或者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致使無法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的情形。

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按照有關國家標准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7.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8.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同學你好,沒有做過專門的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只有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既然屬於車間的維修保養,給一份車輛管理制度供你參考,裡面也有關第車輛維修保養的部分,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管理,充分發揮車輛資源利用最大化效應,特製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車輛。
3.工作規定
3.1司機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沒有特殊安排,必須在司機室內等候;
3.2車輛應停放在廠區指定車位待命。下班車輛返回以後,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
3.3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因違章被罰款,費用由司機本人自理(特殊情況除外);
3.4因司機本人違章或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故障或損壞,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司機自付3%,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由司機自付2%;
3.5司機必須愛護車輛,並且利用平時在公司的空閑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
3.6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汽車鑰匙、加油卡、保險卡由使用人攜帶之外,其餘均由行政部保管並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檔案;
3.7汽車鑰匙由當值司機保管,出車時司機憑批准後的《出車申請單》交保安確認後方可放行;
3.8司機需在安檢日期到期前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因逾期未受檢驗而遭罰款處分者,費用由行車司機本人自理;
3.9 車輛如需送廠維修,由司機填寫《維修申請單》,說明修理項目,經司機班班長證實,報行政部批准後方可送修;替換後受損零部件應帶回公司復驗作為當次維修費用報銷相關依據。
3.10新司機上崗前,由司機班班長負責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業務訓練、車輛性能及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等;行車時速嚴格按照路標所規定的速度行駛。
3.11.司機全年未被違章罰款、未超出行車日誌的里程數、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安全獎勵400元。
4.行車規定
4.1.出車申請:
4.1.1申請程序:用車部門申請→部門主管審核→行政部批准→送單司機班長
4.1.2需用車部門,應提前一天填妥《出車申請單》(緊急情況除外),經行政部批准後,統一派車,未填寫《出車申請單》的,司機有權拒絕出車;XX市內用車由行政部批准即可;超出XX市區外用車必須經總裁助理批准方可生效。
4.1.3行政部將審批後的《出車申請單》統一交司機班班長處,再由司機班班長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派車,如出車時間有調整,須通知用車部門具體的出車時間;
4.1.4約車人必須在出車前3分鍾到一號崗等候以便能准時出車。
4.1.5派車原則:一人單獨外出辦事無特殊情況都不予派車,個人乘公交車出行,特殊情況須經總裁助理批准;堅持一車多用原則,同一方向不同目的地用車者同行,先近後遠或先急後緩送達;外出(廣州以外地區)用車2日以上者不予派車。
4.2.司機每次行車返回後必須根據《出車申請單》的資料每日填報《行車日誌》並由約車人簽名確認,《行車日誌》作為油費、路橋費、餐費報銷的依據,未填寫日誌則費用不予報銷;
4.3.司機班班長每周需對《行車日誌》所載里程數與車輛里程錶的實際里程作不定期抽查;
4.4.司機班班長需在每月三號之前提交上月《行車日誌匯總表》到行政部,如所載里程數超出車輛里程錶的實際里程視為司機違規,對超出里程的汽油費應由司機負責繳納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連續違規三次以上者予以辭退。
4.5.保安值班人員如發現無《出車申請單》或出車人數與《出車申請單》不符,必須拒絕車輛外出,並將詳細情況報行政部;
4.6.用車人員應堅持當日返回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司機應及時通知司機班班長。
4.7.員工工傷或疾病,出車申請單可憑醫院證明延後補簽,行車司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出車。
4.未經行政部批准,禁止擅自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一經發現將處以當事司機辭退處理,並處罰款200元。
4.9.司機處出行車其間,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搭載與當次工作目的無關的人員或公車私用,一經發現處以當事司機罰款200元/次,累計違規三次以上者處以辭退處理。
5.肇事過失的處分:
5.1.經本公司鑒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
一次理賠總數 肇事處分 備注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1000元以下 司機自付4% 司機自付8% 司機自付20% 除名 1年內
1000~3000元 司機自付3% 司機自付6% 除名 2年內
3000~5000元 司機自付2% 除名 3年內
5000元以上 除名 4年內
5.2.肇事後經法院判決緩刑者,准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僱,並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5.3.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即予解僱。
6.加班時間的計算
6.1.平日臨時加班(周一至周六)填寫《加班申請單》交行政部匯總留存;
6.2.休息日加班:值班司機以考勤記載時間為准,如跨越中餐或晚餐,則扣除1小時/次。
7.附則
7.1.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和修改,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8. 附表
<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匯總表>、<出車申請單>、<車輛維修申請表>。

9. 家用汽車維修更換退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10. 汽車維修門店如何做標准化管理方案

汽車維修門店如何做標准化管理方案?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銷售管理制度
一、銷售部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公司制
度。
二、銷售部人員必須愛護公司財物,對公司配發的辦公用品設備應愛惜
使用,損壞賠償。
三、銷售部人員必須隨時無條件接受公司對其辦公設施的檢查。
四、銷售部人員不得在業務過程中損害公司利益,如經發現,公司將給
予罰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罰。
五、市場部銷售管理:
1、銷售業務授權:市場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簽字授權,未經授權簽字的合同。該授權為一對一授權,即是按每一筆合同進行授權。
2、銷售提成辦法:
(1) 原則上按市場部人員的銷售額比例進行提成。
(2) 銷售部人員對外銷售價格管理。
(3)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越權下浮銷售價格或惡意上浮銷售價格,一旦發生,如經核實,公司有權給予經辦人員嚴處直至開除。
(4)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超出公司規定銷售價格銷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額度的30%(含稅)給予獎勵。
(5) 銷售部人員按年度簽訂銷售定額,市場部人員完成訂額或超額完成訂額,年終核算後由公司總經理給予紅包獎勵。市場部人員未完成銷售訂額,公司將視情況,給予扣罰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 銷售部人員領取銷售提成的辦法。按銷售合同總額,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8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30%,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10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60%,余額10%到年終核算後領取。
銷售部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圖
詳細記錄事故投訴原因
相關領導批示處理意見及措施
通知客戶處理結
果並向客戶道歉
分析原因並進行相關調查
向客戶解釋清楚「否」的原因

把事故原因記錄在案,避免有相同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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