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汽車配件法律法規
Ⅰ 求汽車銷售公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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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准製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Ⅱ 汽車配件三包條款
汽車「三包」直到現在仍沒有明確的說法,全國人大代表、廣州汽車集團總經理曾慶洪再次呼籲汽車「三包」及早出台。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的「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廣州汽車集團總經理曾慶洪再次呼籲汽車「三包」盡快出台。
汽車「三包」這個已經讓人疲倦的問題,直到現在仍沒有明確的說法。曾慶洪對記者表示:汽車「三包」規定出台的消息2001年就曾傳出,2004年年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公示徵求意見。然而,自2005年以來,汽車「三包」規定如石沉大海。消費者遇到質量問題,仍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除此之外,曾慶洪還帶來了其他方面的提案,主要包括:落實國家鼓勵自主創新優惠稅收政策、完善汽車行業管理、統一轎車等級劃分標准、修改《價格法》、零部件銷往出口加工區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汽車產品的「三包」規定遲遲沒有出台,使得消費者維權艱難、汽車使用費用高昂並且手續繁瑣。
如某車主的新車剛剛跑了1000公里發動機就出現故障,大修一次後又跑了2000公里,同樣的問題再次出現。他想退車,結果遭到拒絕。在隨後的一年時間內,他找了媒體、廠家、消協,還找了權威部門進行鑒定,結果仍然不能退換。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的免責條款規定,「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以及「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不在「三包」的范圍,對於何為「消費者未正確使用」、何為「自行處置不當」,草案中並未明確。在產品質量糾紛中,處於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必然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曾慶洪建議盡快出台「三包」法規,他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把「三包」中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納入到《質量法》中。如美國,在製造商質量擔保期內出現缺陷的車輛,合理修理次數後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有資格要求換車、貨幣賠償或其他補償;在歐洲,銷售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銷售商允諾或消費者合理期望,需承擔更換、修理、降價處理或補償消費者損失的責任。此外,「三包」的權利主體除了自然人消費者以外,還應擴大到法人主體。
同時曾慶洪還提出應該實行汽車產品質量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他說:「『誰起訴,誰舉證』這一在絕大多數領域通行的原則,在解決汽車質量問題糾紛時顯得很無力,因為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評判標准,消費者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舉證。高昂的鑒定費用也可能讓消費者中斷維權道路。因而在產品質量糾紛中,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汽車製造商和銷售商證明汽車產品質量合格。」
應理順車業管理體制
此次曾慶洪除了為消費者爭取權益之外,還為廣汽自主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他告訴記者,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發布了《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確了國家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稅收政策。曾慶洪建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使政策落到實處。
現在「大部制」成為各界熱議的話題,對於汽車行業來說,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著管理體制職能分割過細的情況。曾慶洪介紹:多部門職能交叉,造成「多頭、多環節管理」。與此相對應的是,各部門基於自己的管理職能頒布各種政策規章。管理職能重復,部分政策法規內容重疊矛盾。這些繁雜的政策法規在實施過程中不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協調成本,也加重了企業的成本,降低了效率。
如在汽車產品認證中,新車上市要通過國家發改委、國家認證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強制性認證,同時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3C認證管理》、《國家環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規的調整;而公告認證、3C認證和環保認證有許多重復的內容,其中公告認證規定的檢驗項目總計為49項,3C認證規定的檢驗項目為47項,兩者完全一致的項目有44項,也就是說,這兩種認證的檢測項目重復率達到了90%。企業所有的產品等於是做了兩遍幾乎一致的檢測。
曾慶洪在提案中建議:應當理順汽車行業的政府管理體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實行集中化的縱向管理模式。
據介紹,關於汽車行業的管理模式,外國主要有「一部制」和「兩部制」兩種模式。以歐洲為代表的「一部制」模式由一個主管部門集中行使與機動車相關的職能;以美國為代表的「兩部制」模式由運輸部和環保局分別行使安全、節能、防盜和環保職能。在發達國家,機動車管理納入整個國家交通管理體系當中,基本上實現了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的有機結合。實行集中化的縱向管理模式,有利於減少重復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參考國外管理經驗,在中國汽車產品認證中,可將公告認證、3C認證和環保認證統一起來,實行檢驗項目互認,減少重復的檢驗項目。
Ⅲ 汽車零部件出口遵守哪些法規
1、汽車配件的出口同普通產品出口相同。但必須是通用配件,特製配件要遵守知識產權。 2、礦產品分類太多,出口流程比較復雜,出口配額也由於種類不同而區別很大。問的太含糊,沒法回答。 礦產品進口涉及有害及爆炸性礦產品,有特別的安全規定,甚至禁止進口,種類也很多。一般礦產品進口沒有限制,同普通產品進口相同,程序也相同。 3、中國很少鐵礦粉出口,中國的鐵礦分布雖廣,但一般都是品味50%,甚至40%以下的貧礦,相比進口礦平均62%以上的品味,國外根本沒人要。
Ⅳ 沈陽市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促進機動車配件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配件經銷的企業(包括配件公司、配件經銷部、配件門市部、配件商店等,以下簡稱配件經銷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凡配件經銷企業所經營的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配件,均屬配件管理范圍。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局是市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對行業統籌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第二章 開業條件第五條 配件經銷企業按其經營規模、條件和方式分為三類,其類別由市交通局劃定。第六條 一類企業可經營包括汽車六大總成(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架、駕駛室,下同)的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批發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
(三)有具有專業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有專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檢測器具。第七條 二類企業可經營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零售兼批發業務,同時可經營六大總成件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二十萬元;
(三)有專業技術人員,有兼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硬度計、探傷儀、千分尺、百分表、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檢測器具。第八條 三類企業可經營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不包括汽車六大總成)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八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五萬元;
(三)有兼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器具。第九條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經銷企業,其兼營部分須按第八條規定執行。第三章 開業和停業申報程序第十條 配件經銷企業履行下列手續後,方可開業:
(一)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填報經營資格審批登記表,領取機動車配件經銷資格合格證(以下簡稱資格合格證)。
(二)持資格合格證及相關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三)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一條 配件經銷企業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地址的,經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企業名稱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外,要同時抄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第十二條 配件經銷企業申請停業或歇業,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報告,並交回資合格證,同時向所在地工商和稅務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第四章 經營管理第十三條 配件經銷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遵守以下准則:
(一)經銷的配件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經銷本市實行生產許可證的配件,其產品標牌、說明書和包裝箱上應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標記。經銷外埠配件,須向市技術監督部門報驗。
(二)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對售出的配件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三)健全各類明細台賬、財務賬目,遵守統計和財務制度。
(四)櫃台內陳設的配件,應使用統一的價格標簽,明碼標價,並標明配件名稱、規格、產地和廠家。
(五)嚴格遵守物價政策,不得隨意抬價或層層加價。
(六)不得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
(七)不得夾帶銷售日用品。
(八)不得將對私人饋贈錢物變相計入配件費用。第十四條 配件經銷企業在經銷活動中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專用票據由稅務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共同管理。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資格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驗。第五章 罰則第十六條 配件經銷企業應認真接受交通、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監督和檢查。第十七條 凡未辦理資格合格證,擅自營業的,除令其停業,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罰款。
Ⅳ 撫順市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不含拖拉機)與配件經銷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含順城區,下同)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市、縣交通局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四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修理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從事機動車配件經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不在市區主要街路兩側)、配件倉庫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相應的配件質量檢測工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配件經銷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凡具備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向市、縣交通局提出申請。市、縣交通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准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機動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專項修理。第八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經銷機動車六大總成(發動機、前橋、後橋、駕駛室、車架、變速器)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二)經銷除機動車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三)經銷除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零售業務。第九條市、縣交通局應當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定期進行資格審驗。第十條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必須經原批准經營的市、縣交通局批准,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經營者申請歇業的,必須提前30天報市、縣交通局批准。第三章質量與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經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考核合格後,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有關技術等級證書,持證上崗。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與客戶發生質量糾紛時,可以進行協商,也可以由市、縣交通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不得採取帳外暗中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串通送修人員或采購人員虛報修理費用或配件價格。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類別經營,並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准維修車輛,做好維修記錄,執行省規定的工時定額。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和二級維護,應當與車主簽訂維修合同,對維修竣工的車輛必須簽發出廠合格證。
簽訂合同,應使用維修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車輛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而發生故障的車輛,原承修者應當無償返修;造成車輛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肇事車輛必須由省交通廳和省人民保險公司審核批準的肇事車輛修理廠修理,並使用肇事車輛維修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為車主指定修理廠家。
肇事車輛定點修理廠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肇事處理證明的肇事車輛。第十八條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佔用道路(含人行步道)、綠地和居民小區進行機動車維修活動。
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第十九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所經銷的機動車配件必須是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的合格產品。
機動車配件經營者不準開展機動車維修和零配件更換業務。
Ⅵ 刑法售假汽車配件處罰標准
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Ⅶ 汽車銷售法律法規知識
我國關於汽車的法律法規,從大方面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Ⅷ 賣汽車配件需要授權嗎
需要的。
1、關系不同: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2、特點不同: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個人名義從事銷售。
3、收入不同: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4、法律關系不同:代理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用戶自行承擔。
經銷商授權書注意事項
委託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特別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經銷商授權的目的就是把母品牌的品牌價值借給被授權商,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品牌一定要是國家級品牌,都必須選擇細分市場,這時候在許多實施品牌授權的企業中,授權品牌沒有區隔,講究成活率而不是授權率。
Ⅸ 買賣拆車零部件算違法嗎
買賣正規車零部件,不算違法。買賣強制報廢車零部件,尤其是五大總成(即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就構造違法行為了,所以買賣拆車零部件時,一定要搞清楚,此零部件的車是合法車輛還是屬於強制報廢車輛。
報廢汽車零部件各項機械性能下降,安全系數降低,存在著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所以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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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處罰依據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Ⅹ 與汽車配件有關的法律法規
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