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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6-17 19:34:38

①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② 環保法2015關於4s店選址有沒有什麼規定

1.新《環境保護法》出台

環保執法人員有查封扣押權力。新《環境保護法》歷經3年多全面修訂,今天起終於正式施行了。這是中國環境領域「基本法」25年來的首次修訂,也是一次相當徹底的修訂,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兩條規定,其餘全部做了修改,還新增了23條規定。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等。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新修訂的環保法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新環保法還被稱作「史上最嚴」的新法之一,其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2.住建領域違法違規舉報

住建違法舉報60個工作日辦結。住建部對外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管理辦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後進行登記,並在7個工作日內區分情形予以處理。舉報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流動人員檔案管理

取消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保管費。中組部、人社部等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4.高考加分新規

奧賽、體育特長等5項加分被取消。《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課程)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中規定,2015年1月1日起,將取消奧賽、體育特長等5項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類加分項目。

5.未成年人保護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銷監護人資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6.新《預演算法》出台

預算公開 讓人民監督政府花錢。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預演算法》,這是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演算法20年來的首次大修。新預演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法相比,新預演算法突顯未來全面規范、透明預算、提高效率的預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預演算法增加條款限制預算調整行為,並詳細規定如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對未按規定編制、調整預算等行為,引入「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規定。新預演算法首次將「預算公開」入法、部分「開閘」地方發債、首次明確了轉移支付的法律地位……這部把「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寫入立法宗旨的新預演算法的最大亮點,是將政府從管理主體變為被監督對象,更強調讓人民監督政府花錢。對全口徑財政收入已超過20萬億元的中國來說,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將開啟邁向現代財政制度的「新時代」。

7.「三項鐵路新規」

K字頭及以上列車車票實名制。國家鐵路局發布的《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辦法》、《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和《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三項新規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在讓廣大旅客能夠快捷進行購票和查驗方面作出了規定。主要有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公安機關辦理旅客臨時身份證明提供場所及必要辦公條件;積極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採取互聯網、電話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備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動檢票、查驗等設備。首次明確實名制管理辦法的實施范圍:快速及以上等級旅客列車和相關車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兒童票除外。

8.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汽車4S店壟斷維修模式將被打破。《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消費者將來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廠用更低的成本享受與4S店一樣的維修服務。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車必須公開維修技術資料,允許授權配件經銷企業向終端用戶轉售原廠配件。

9.柴油車排放新標准

國三柴油車產品將不得銷售。工信部發布的《關於廢止適用於國家第三階段汽車排放標准柴油車產品的公告》中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國三柴油車產品將不得銷售。

10.《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台

打車不允許攜帶寵物。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乘客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未取得計程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計程車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由原來罰款最高1萬元現升至2萬元。

1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出台

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銀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對資產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范。《辦法》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強調,資產公司應當逐步建立、定期評估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前瞻性壓力測試方案。資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內部交易的復雜程度,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不得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辦法》明確,資產公司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要求,其中,資產公司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資產公司母公司、附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附屬非金融機構應當滿足銀監會相關並表監管的資本監管要求,附屬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分業並表的資本監管或償付能力監管要求。

12.《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出台

外資銀行准入門檻降低。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定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的核心是開放,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的准入門檻更低了。原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不僅需要三年以上的開業年限,還要求前兩年連續盈利。而根據新條例,開業年限要求已經由三年以上改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並規定外資銀行的一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行在境內設立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修改後的條例,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去掉了不少於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同時,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

13.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數央企負責人降薪。《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從2015年正式實行。范圍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適用企業具體包括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介紹,與改革前相比,改革後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業負責人下降幅度可能還比較大,但不是簡單「一刀切」。

14.個人從兩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徵收政策。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明確了這一徵收政策規定,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15.2015年2月4日民事訴訟法解釋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准確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

③ 汽車維修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點和難點是什麼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及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應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 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8、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4、塗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 採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量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5、調試車間和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6、應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7、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8、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什邡市師古鎮鑫隆汽車潤滑油養護部

④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⑤ 環保局對噴漆規定

各地規定不同,以山東德州為例:

根據《汽修行業環保治理企業(業戶)須知》

三、以申請環保手續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為基準,5000平方及以上的,無論是否涉及鈑金噴漆項目,都要做報告表,由第三方機構做環評報告,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出具相關文書證明,經營方為合法;

5000平方以下的,填寫登記表備案,企業(業戶)取得環保備案登記號,經營即為合法。涉及鈑金噴漆的,不論面積多少都必須符合市環保局、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的《汽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規范要求》(德環辦字〔2017〕138號);

噴漆作業要三房齊備,設有符合規范要求的噴漆房、調漆房、打磨房,打磨房需要獨立建設,三房必須密閉,配齊污染防治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達到兩個90%;

一是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收集率達到90%,主要表現為作業時打開作業房間門聞不到刺激性氣味,二是廢氣處置設施進氣口、出氣口要留有檢測設備安裝位置,出氣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要比進氣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低90%。

僅涉及危險廢物處置的,營業場所面積5000平方及以上的,填寫報告表、履行環評手續;5000平方以下的,填寫登記表備案,取得環保備案登記號,交通運輸部門予以認可。

五、已許可的各類汽修企業(業戶)鈑金噴漆、危險廢物等環保治理的完成時限為9月底。以上企業(業戶)涉及鈑金噴漆作業、危險廢物處置等環保治理項目,交通運輸部門檢查發現環保不達的,抄告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9月底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從10月份開始,環保部門下達停業通知書,交通運輸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抄告工商部門撤銷營業執照、抄報屬地政府予以關停。

(5)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的規定擴展閱讀

《汽修行業環保治理企業(業戶)須知》

六、未經許可的各類汽修企業(業戶),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並同意完善相關手續的,作出書面承諾,停業整改。下達責令停業通知書後仍不停業或8月31日前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抄告屬地政府,列入小散亂污企業名單,由屬地政府依法取締。

辦理許可手續要符合交通運輸部門許可條件和環保部門污染治理標准要求,達到標准要求的,由環保、交通運輸部門聯動許可,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證照齊全方可從事各類維修作業。

七、汽修企業(業戶)違法環保法律規定,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危險廢物處理必須執行五聯單的規定,該政策為國家統一規定,不得進行變通。

⑥ 國家對汽車維修油漆有沒有什麼明確規定文件

1、所有未安裝凈化設備的油漆烤房,或治理裝置不正常運行的汽修企業,在接到「告知書」後立即停止汽修油漆作業。
2、已經安裝了凈化設備的油漆烤房,必須對活性炭等廢氣治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更新,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並達到環保標准。
3、對汽修時產生的廢機油,必須按照有關定點要求,交指定廠商進行廢機油的後期處理。

4、維修企業是否具有汽修經營資質、是否非法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
5、是否違規租賃三元催化器;
6、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是否嚴格執行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7、檢查企業相關管理台賬、車輛維修檔案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情況;

⑦ 環保局對噴漆有什麼相關規定

各地規定不同,以山東德州為例:

根據《汽修行業環保治理企業(業戶)須知》

三、以申請環保手續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為基準,5000平方及以上的,無論是否涉及鈑金噴漆項目,都要做報告表,由第三方機構做環評報告,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出具相關文書證明,經營方為合法;

5000平方以下的,填寫登記表備案,企業(業戶)取得環保備案登記號,經營即為合法。涉及鈑金噴漆的,不論面積多少都必須符合市環保局、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的《汽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規范要求》(德環辦字〔2017〕138號);

噴漆作業要三房齊備,設有符合規范要求的噴漆房、調漆房、打磨房,打磨房需要獨立建設,三房必須密閉,配齊污染防治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達到兩個90%;

一是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收集率達到90%,主要表現為作業時打開作業房間門聞不到刺激性氣味,二是廢氣處置設施進氣口、出氣口要留有檢測設備安裝位置,出氣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要比進氣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低90%。

僅涉及危險廢物處置的,營業場所面積5000平方及以上的,填寫報告表、履行環評手續;5000平方以下的,填寫登記表備案,取得環保備案登記號,交通運輸部門予以認可。

五、已許可的各類汽修企業(業戶)鈑金噴漆、危險廢物等環保治理的完成時限為9月底。以上企業(業戶)涉及鈑金噴漆作業、危險廢物處置等環保治理項目,交通運輸部門檢查發現環保不達的,抄告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9月底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從10月份開始,環保部門下達停業通知書,交通運輸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抄告工商部門撤銷營業執照、抄報屬地政府予以關停。

(7)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的規定擴展閱讀

《汽修行業環保治理企業(業戶)須知》

六、未經許可的各類汽修企業(業戶),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並同意完善相關手續的,作出書面承諾,停業整改。下達責令停業通知書後仍不停業或8月31日前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抄告屬地政府,列入小散亂污企業名單,由屬地政府依法取締。

辦理許可手續要符合交通運輸部門許可條件和環保部門污染治理標准要求,達到標准要求的,由環保、交通運輸部門聯動許可,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證照齊全方可從事各類維修作業。

七、汽修企業(業戶)違法環保法律規定,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危險廢物處理必須執行五聯單的規定,該政策為國家統一規定,不得進行變通。

⑧ 環保對汽修廠有哪些要求

  1. 環保垃圾桶分類標示的購買。

  2. 廢機油大桶購買,廢機油大桶下面做接油盤,廢機油間貼。

⑨ 闡述汽車維修企業生產中應採取環保的措施有哪些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的防護措施:

1、維修車輛進店保養時,先要進行清洗,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杜絕室外進行,每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清掃,保持下水疏通,場地整潔。

2、換下的機油濾清器以及濾清器,單獨用桶儲存,帶油的廢舊棉紗單獨用桶儲存,換下的廢舊物品單獨存放,並貼上警示標識。

3、保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抽接油機中,拆修完畢後,立即清掃場地。

4、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幾,定期處理廢舊料和廢機油。

5、禁止任何人將垃圾、廢油、廢渣、有毒廢棄物一切含油廢液嚴禁倒入下水道。

6、定期進行各工位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措施。為了搞好環保工作,設兼職環保員一名,在店長指導下負責全店的環境保護工作,認真學習宣傳環保放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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