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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車間耐火等級

發布時間: 2022-07-12 09:19:45

⑴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的規范是什麼

汽車修理廠主要防火對策

(一)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督促落實汽車維修企業,認真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自身消防監督管理,抓緊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細化和規范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的經營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預防火災能力。

(二)各類車間設置宜設置應不低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嚴格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廠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施工到竣工消防驗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間距,根據需要設置門、防火牆、窗通風孔、機械排風系統和採取防火分隔措施等,嚴格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把好源頭關。

(三)按行業標准配置防爆電氣設備,規范敷設室內電線,特別是甲、乙類物品運輸車修理車間以及修理廠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根據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具體應參照修車庫滅火器配備數量標准配置,修理廠從業人員應建立培訓制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否則用人單位不得採用。

(四)、對車間設置有職工宿舍、廚房的修理廠強行遷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行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公安消防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強行遷出,減少火災隱患。對於存在火災隱患拒絕整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嚴格處罰。

(五)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緊密配合,進一步完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觀規律,督促、指導好基層派出所對此類場所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明確三級管理責任和單位,防止失控漏管,協調好本轄區內職能部門對此工作配合管理。

⑵ 汽車維修廠按標准要配備多大容量的滅火器,謝謝最好是有國家標準的

⑶ 耐火等級的耐火等級


3.2.1條: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極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 300 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等標準的規范。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採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採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 乙類廠房, 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 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 多層廠房( 倉庫) 的屋頂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2.12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采 用 難 燃 性 牆 體 時 , 不 應 低 於 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內的房間隔牆, 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 難燃材料, 當採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 防水材料或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和屋面板, 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5.1.2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 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層、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l00m^2時, 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和屋面板, 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 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 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 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 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 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5.1.9 建築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表 3.0.2的規定。
註: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註: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的規定執行。

⑷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木器廠房採用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其耐火等級應為三級;另外,丙類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耐火等級為三級的丙類廠房最多允許層數不應超過兩層。

2.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中「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公共建築為單、多層公共建築」的規定,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大型購物中心、大型餐飲建築均為多層公共建築。

3.體育建築等級分為特級、甲級、乙級、丙級四級;除特級體育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外,其他體育建築的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根據《體育建築設計規范》(JGJ 31一2003)的規定,主要用途為舉辦地區性比賽的體育館的建築等級應為乙級,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重要公共建築是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築,或者文化、體育建築或人員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築,這些建築發生火災後如不能盡快恢復或為火災撲救提供足夠的安全時間,則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大型餐飲建築應為重要公共建築.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 6-2006)的規定,該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上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版)》(GB 50045一1995)的規定,其建築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6.塔樓應按照建築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進行分類。若塔樓為建築高度大於50m的重要辦公樓(重要辦公樓是指性質重要,建築裝修標准高,設備、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規定,該塔樓的建築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另外,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7.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規定,建築高度為43.5m的醫院高層病房樓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8.住宅建築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商業服務網點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兩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m2,採用耐火極限大於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於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牆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

9.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為一類高層居住建築」的規定,20層的住宅建築的建築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居住建築,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0.如果綜合樓的建築高度超過50m,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 995)的規定,其建築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該綜合樓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主樓的耐火等級應為一_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11.汽車庫的分類應根據停車車位數量確定,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1997)的規定,有420個停車車位的汽車庫應為I類地下汽車庫。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2.甲醇合成廠房生產時產生甲醇,其火災危險性特徵為閃點小於28。C的液體,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2006)的規定,該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甲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最多允許層數除生產必須採用多層者外,宜採用單層。

⑸ 汽修廠生產火災危險等級

汽車修理廠一定要注意防火!

一、火災危險性
1、火災負荷大。汽車4S店火災負荷主要分布於四個區域:辦公區、展示區、維修區和庫存區。通常,辦公區與展示區為一個防火區域,維修區和庫存區為一個防火區域。辦公區和展示區主要燃燒物質為辦公用品、裝飾裝修材料及展示車輛;維修區和庫存區主要燃燒物質為待修車輛、零配件、油漆、溶劑等。這些物品布置相對集中,易燃物多,燃燒值高。
2、建築耐火等級低。大部分4S店為鋼結構建築,由於防火噴塗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難度以及驗收過程中技術檢測手段的局限性,許多建築並不能真正達到規范要求的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有的單位甚至使用泡沫夾芯板作為屋面和牆面的建築構建,從而大大降低了建築本身的耐火等級。
3、安全疏散困難。根據GB50067-9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汽車4S店維修車間應設置獨立的人員疏散出口。在實際使用中,為了工作人員和零配件的出入方便,擅自破壞封閉樓梯間的行為非常普遍,有的4S店將人員疏散出口封閉,有的將人員疏散出口改建為零配件倉庫,有的安全出口被車輛、零配件等堵塞。同時,維修車間內維修車輛和維護車輛混存。一旦發生火災,車輛和人員的疏散速度和通行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
4、火災損失大。汽車4S店內零配件存放相對集中,汽車價值高,維修車輛和維保車輛油箱存有大量汽油,一旦發生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相當大,如果發生爆炸、倒塌等二次事故,還將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
5、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一方面,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要求,汽車4S店應設置室內消防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等基本的消防設施器材。在實際使用中,由於維修車輛使用零配件較多、車輛維修部件較大、維修保養車輛過程中的臨時用電問題、零配件搬運問題等原因,室內消火栓、滅火器被遮擋、挪用現象非常普遍,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損壞率相對較高;另一方面,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維修車輛超過15個車位的修車庫為一類修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部分的汽車4S店為了節約投資,將修車位設計在15個車位以下,從而規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這一要求。但在實際使用中,維修車輛數經常超過設計車位數。
6、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設施。一是銷售展廳和維修車間的防火分隔措施。銷售展廳主要功能為辦公和車輛展示,使用性質為民用建築。維修車間主要功能為車輛維修保養,使用性質為工業建築。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要求,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之間應採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實際使用中,汽車4S店為了突出客戶至上的服務和經營理念,展示維修服務技術操作的規范性和可信譽程度,在展廳和維修車間之間建有休息區,客戶在休息區和車展區能夠直接看到修理區場景,之間通常採用大面積落地式玻璃窗進行分隔,達不到必要的耐火等級和防火分隔要求。二是烤漆房與維修車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為維修車間服務的一個車位的噴漆間,可與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在實際使用中,4S店通常採用成品組合式烤漆房,出入口均設置在維修車間內部。三是車輛有機溶劑清洗區與修車庫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超過3個車位的有機溶劑清洗工段與修車庫之間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沒有採用防火牆進行防火分隔時,修車庫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0m2。在實際使用中,大部分4S店都達不到規范要求。
7、消防車通道不暢通。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修車庫應設置寬度不小於4米的環形消防車道。在實際使用中,大部分汽車4S店並沒有設置專門的停車場,將銷售車輛和待修車輛停放在消防車通道上,佔用甚至堵塞消防車通道。
二、火災隱患成因分析
1、規范制定的滯後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後,對紡織、造紙、發電等特殊行業,結合其特殊的生產要求,制定了專門性的條款。但對汽車4S店這種經營方式,沒有專門的條款說明。因此,現行的消防設計和消防監督過程中,將汽車4S店的展廳認定為民用建築,將維修車間認定為工業建築,使汽車4S店這種特殊的經營管理模式與現行規范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
2、經營模式的制約性。汽車4S店是一種特許經營模式,經營布局必須根據製造商的要求進行設計,尤其是要滿足客戶的心理需求和實際需要。4S店的安全設計自主權很少,導致4S店的安全布局與規范要求之間產生必然性的沖突。
3、消防監督的局限性。我國由於消防監督人員相對缺乏,實行抽樣性監督檢查模式,使4S店的安全隱患具有實際存在的可能。汽車4S店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鋼結構的防火處理、消防產品的安裝調試等,需要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自覺依法執行。消防部門在施工和驗收階段採取隨機抽樣模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隱蔽工程和施工效果的安全檢查存在技術上的缺陷。
4、安全管理的隨意性。經濟效益永遠是企業追求的第一目標。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汽車4S店為追求經濟效益,在建築防火材料的使用、維修車位的控制、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等方面往往會忽視甚至放縱火災隱患的存在和形成。
三、對策
1、加強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嚴格控制汽車4S店在施工期間先天性火災隱患的形成,對後期經營中火災隱患的控制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一是嚴格實施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的見證取樣和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樣工作,杜絕易燃、可燃材料的使用,確保安全疏散、室內消火栓、防火塗料、防火門、防火卷簾、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要求;二是應用技術手段,加大裝修材料燃燒性能和鋼結構防火處理的現場檢查力度,形成施工、監理、消防檢測等單位的多階段質量控制體系;三是嚴格要求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維修車間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展廳與維修車間之間相連通的門必須採用甲級防火門,對小面積的窗戶,可採用甲級防火窗,對大面積的落地玻璃窗,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維修車間內的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必須採取防火牆進行分隔;當小於3個車位且防火分區面積不超過2000m2時,如果採取空氣凈化、電氣防爆、可燃氣體報警等手段,本著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可以對防火分隔要求作適當放寬。
2、准確把握汽車4S店的經營性質。汽車4S店可燃物較多、人員密集,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應作為公眾聚集場所進行管理。對展廳部分,應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對維修車間部分,應作為工業建築進行審核驗收,並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相關要求。工程驗收合格後應經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重視日常消防監督管理。火災隱患的形成與企業的經營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對汽車4S店必須有針對性的加強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一是重點檢查有無擅自增加維修車位的問題,要求汽車4S店嚴格按照設計車位停放維修車輛,對超過15個維修車位的,應督促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二是督促完善消防檢查、防火巡查制度,重點檢查室內消火栓、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能否正常使用,防止損壞、圈佔、遮擋、挪用消防設施的行為;三是重點檢查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當沿消防車通道設置停車場時,在保證4米消防車通道寬度的同時,應設置室外消火栓。

⑹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7]28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1991]2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84)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以下統稱車庫)防火設計,不適用於消防站的車庫防火設計。
1.0.3 車庫的防火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車庫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汽車庫garage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築物。
2.0.2修車庫motor repair shop
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築物。
2.0.3 停車場parking area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和構築物。
2.0.4 地下汽車庫under ground garage
室內地坪面低於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
2.0.5 高層汽車庫high rise garage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採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 車的汽車庫。
2.0.7 復式汽車庫compound garage
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採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築層里疊2~3 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
2.0.8 敞開式汽車庫存open garage
每層車庫外牆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牆體總面積的25%的汽車庫。
3 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註: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
註: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註: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 車庫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4.1.2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以及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組合建造;當病房樓與汽車庫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時,病房樓的地下可設置汽車庫。
4.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超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
4.1.4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組合或貼鄰建造。
4.1.5. 為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築,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4.1.5.2 總安裝容量不超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准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4.1.5.3 一個車位的噴漆間;
4.1.5.4 面積不超過5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的房間。
4.1.6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
4.1.7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
4.1.8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嚴禁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4.1.9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消防器材間。
4.1.10 車庫區內的加油站、甲類危險物品倉庫、乙炔發生器間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的下面。
4.2 防火間距
4.2.1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當較高一面外牆比較低建築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當較高一面外牆上,同較低建築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4.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當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極建築,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6的規定。
4.2.7 小於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於5m3的可燃液體儲罐與車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防火牆隔開時,其間距可不限。
4.2.8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8的規定。
4.2.9 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關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9的規定。
4.2.10 車庫與煤氣調壓站之間,車庫與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1 車庫與石油庫、小型石油庫、汽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2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的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4.3 消防車道
4.3.1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2m×12m。
4.3.3 穿過車庫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和凈寬均不應小於4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於4m。
5 防火分隔和建築構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表5.1.1的規定增加一倍。
5.1.3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牆或防火隔牆進行分隔。
5.1.4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500m2。
5.1.5 修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0m2,當修車部位與相鄰的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4000m2。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
5.1.6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築物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
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5.1.7 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
5.1.8 修車庫內,其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不宜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時,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以外的上述設備,需要布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9.1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台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油浸電力變壓器不應超過1260kV·A,且單台容量不應超過630 kV·A;
5.1.9.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設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且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5.1.9.3 變壓器室、高壓電容器室、多油開關室、鍋爐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5.1.9.4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1.10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相鄰部位分隔。
5.2 防火牆和防火隔牆
5.2.1 防火牆應直接砌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牆可砌築在不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樑上,防火牆、防火隔牆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牆、防火隔牆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
5.2.3 防火牆、防火隔牆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並應高出其不燃燒體屋面且不應小於0.4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應小於0.5m。
5.2.4 防火牆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
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當防火牆兩側的採光窗裝有耐火極限不低於0.90h的不燃燒體固定窗扇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5.2.5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下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牆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5.2.6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卷簾。
5.3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
5.3.1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電梯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
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採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的多層、高層、地下汽車庫,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水幕、防火卷簾或設置甲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6.0.2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2.1 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
6.0.2.2 Ⅳ類汽車庫。
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建築高度超過32m的高層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設在高層建築裙房內的汽車庫,其樓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1.1m。
6.0.4 室外的疏散樓梯可採用金屬樓梯。室外樓梯的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0,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每層樓梯平台均應採用不低於1.00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製作。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牆面上,除設置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高層汽車庫的室外樓梯,其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0.5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6.0.6 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6.1 Ⅳ類汽車庫;
6.0.6.2 汽車疏散坡道為雙車道的Ⅲ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少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
6.0.6.3 Ⅱ、Ⅲ、Ⅳ類修車庫。
6.0.7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大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當採用錯層或斜樓板式且車道、坡道為雙車道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汽車庫內的其他樓層汽車疏散坡道可設一個。
6.0.8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Ⅳ類的汽車庫在設置汽車坡道有困難時,可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台,停車數少於10輛的可設一台。
6.0.9 汽車疏散坡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雙車道不宜小於7m。
6.0.10 兩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10m;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採用防火隔牆隔開。
6.0.11 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停車數量不超過50輛的停車場可設一個疏散出口。
6.0.12 汽車庫的車道應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汽車與汽車之間以及汽車與牆、柱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表6.0.12的規定。
註:一次出車系指汽車在啟動後不需調頭、倒車而直接駛出汽車庫。
7 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系統
7.1 消防給水
7.1.1 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可由市政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並應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1.2.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汽車庫;
7.1.2.2 Ⅳ類修車庫;
7.1.2.3 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停車場。
7.1.3 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庫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於0.1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7.1.4 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車庫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1.5 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計算,並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7.1.5.1 Ⅰ、Ⅱ類車庫20L/s;
7.1.5.2 Ⅲ類車庫15L/s;
7.1.5.3 Ⅳ類車庫10L/s。
7.1.6 車庫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設置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距離最近一排汽車不宜小於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於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及以內的車庫,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10L/s,且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7.1.8.2 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5L/s,且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1.9 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消火栓口徑應為65mm,水槍口徑應為19mm,保護半徑不應超過25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m,但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相垂直。
7.1.10 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應布置成環狀,並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
7.1.11 室內消防管道應採用閥門分段,如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層內不應超過5個。高層汽車庫內管道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2根。
7.1.12 四層以上多層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水泵接合器應有明顯的標志,並設在便於消防車停靠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設置高壓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屋頂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應能儲存10min的室內消防用水量,當計算消防用水量超過18m3時仍可按18m3確定。消防用水量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7.1.14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1.15 採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容量應滿足2.00h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總量的要求,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0.50h計算;當室外給水管網能確保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保護半徑不宜大於150m。
7.1.16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過6m。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7.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1 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機械式立體汽車庫或復式汽車庫以及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2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
7.2.3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應設置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
7.2.3.2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的噴頭除在屋面板或樓板下按停車位的上方布置外,還應按停車的托板位置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板。
7.2.3.3 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
7.3 其他固定滅火系統
7.3.1 Ⅰ類地下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宜設置泡沫噴淋滅火系統。
7.3.2 泡沫噴淋系統的設計、泡沫液的選用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3.3 地下汽車庫可採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可採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
7.3.4 設置泡沫噴淋、高倍數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 採暖通風和排煙
8.1 採暖和通風
8.1.1 車庫內嚴禁明火採暖。
8.1.2 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採暖時應設集中採暖:
8.1.2.1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8.1.2.2 Ⅰ、Ⅱ、Ⅲ類汽車庫;
8.1.2.3 Ⅰ、Ⅱ類修車庫。
8.1.3 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採用集中採暖有困難時,可採用火牆採暖,但其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汽車庫採暖的火牆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
8.1.4 噴漆間、電瓶間均應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乙炔站的通風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8.1.5 設有通風系統的汽車庫,其通風系統宜獨立設置。
8.1.6 風管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不應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當必須穿過時,除應滿足本規范第5.2.5條的要求外,還應在穿過處設置防火閥。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風管的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牆的風管,其位於防火牆兩側各2m范圍內的保溫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
8.2 排 煙
8.2.1 面積超過2000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2 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可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m的梁劃分。
8.2.3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8.2.4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於6次/h計算確定。
8.2.5 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並應在排煙支管上設有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6 機械排煙管道風速,採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於20m/s;採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超過10m/s。
8.2.7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9 電 氣
9.0.1 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排煙設備、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用電和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類汽車庫、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9.0.1.2 Ⅱ、Ⅲ類汽車庫和Ⅰ類修車庫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9.0.2 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或兩個迴路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必須與其他動力、照明等配電線路分開設置。
9.0.3 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並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當採用防火電纜時,應敷設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防火線槽內。
9.0.4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
9.0.5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不宜大於20m。
9.0.6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以及修車庫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9.0.7 除敞開式汽車庫以外的Ⅰ類汽車庫、Ⅱ類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採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採用氣體滅火系統、開式泡沫噴淋滅火系統以及設有防火卷簾、排煙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
9.0.9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組合設置。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參編單位: 上海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建築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標 張永傑 紀武功 曾 傑 潘 麗 徐武歆 周秋琴 華清梅 南江林

⑺ 消防隱患不容小覷,汽修廠如何遠離火災

1、建築耐火等級偏低、防火間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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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首先要解釋一下什麼是耐火等級。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它由組成建築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

有些汽修廠屬於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也就是說這些汽修廠的屋頂等承重構件是可燃的,在這種建築物裡面設置修理車間、噴漆車間和充電室,顯然是非常危險的。而有些汽修廠緊鄰居民區,且汽修廠內各車間之間沒有設置放貨分離,一旦發生火災,後果十分嚴重。

2、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敷設不規范。

一些汽車修理廠在噴漆車間、充電室等安裝一些可能產生火花、不防爆的電器,如開關、熔斷器、插座等;電氣線路未加耐酸的套管保護;蓄電池充電室沒有按照甲類場所設置電氣設備和敷設電氣線路。甚至有的修理廠配電盤設置在存放汽油、香蕉水的倉庫內,沒有設置電氣保護裝置。庫房內臨時拉接連接壓縮機、電焊機的電線。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問題往往也是汽修廠失火的主要原因。

3、存在嚴重的」三合一」現象。

部分修理廠車間內設置有職工集體宿舍和廚房,而這些修理廠建築耐火等級低,無防火間距,電氣線路陳舊老化,亂接現象突出,一旦發生火災,火勢蔓延快,人員難以逃生,疏散困難。

4、滅火器材設置不合要求
1、修理車間的耐火等級和選址注意事項。

通常情況下,汽修車間所在的建築物要達到一、二級耐火等級,即主要建築全部為不燃燒性或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他為不燃燒性。鋼結構廠房也要加防火保護層進行保護。汽修廠在挑選廠址時,最好不要和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相鄰,像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也盡量不要相鄰。

2、汽車修理廠安全布局和安全出口設置

在工位布局的時候,有易燃物擺放、使用的工位最好遠離容易產生火花的工位。

3、汽修廠供電和消防給水要求。

一類修理廠應按二級負荷供電。甲、乙類物品運輸車修理車間及修理廠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電氣設備均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修理廠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且需要滿足消防用水量。無市政供水的可打深井或修建消防水池,用消防水泵增加水的壓力,達到消火栓的用水量。

5、修理廠應根據場所配置相應的滅火器。

6、嚴禁在車間內設置職工集體宿舍。

7、提高消防意識,注意易燃物品的擺

⑻ 建築防火一、二、三、四級耐火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建築防火一、二、三、四級耐火等級劃分如下:

1、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2、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3、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4、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8)汽車維修車間耐火等級擴展閱讀:

1、建築耐火等級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而設定。

2、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築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3、一般建築起火後約10~15分鍾開始蔓延,可通過電話等人工報警和使用消火栓滅火。在大型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以及起火危險性大的廠房、庫房內,還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

4、建築物火災時產生大量濃煙,不僅妨礙疏散還會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樓梯井、電梯井和管道井具有「煙囪效應」,起排煙作用,地下建築的煙則很難排出。因此,高層或地下建築的走道、樓梯間及消防電梯前室等,應按情況安排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施。

⑼ 汽車庫修車庫耐火等級劃分

3.0.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應根據停車(車位)數量和總建築面積確定,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註: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中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
3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條文說明


3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汽車庫的分類參照了前蘇聯的《汽車庫設計標准和技術規范》H113-54的有關條文以及我國汽車庫的實際情況。
與原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相比,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還是四類,而且每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泊位數控制值也一樣。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按停車數量的多少來劃分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這是因為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建築發生火災後確定車庫損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燒毀車庫中車輛的多少來確定的。按停車數量劃分車庫類別,可便於按類提出車庫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消防給水、火災報警等要求。
據統計,一般汽車庫的每個停車泊位約占建築面積30m2~40m2,50輛(含)以下的車庫一般40m2/輛,50輛以上的車庫一般33.3m2/輛,故此次修訂增加了建築面積的控制值,目的是為了使得停車數量與停車面積相匹配,合理地進行分類。泊位數控制值及建築面積控制值兩項限值應從嚴執行,即先到哪項就按該項執行。
注1與原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基本相同,是指一些樓層的汽車庫,為了充分利用停車面積,在停車庫的屋面露天停放車輛,當屋面停車場與室內停車庫共用疏散坡道時,車庫分類按泊位數量的限值應將屋面停車數另計入總泊位數內,但面積可以不計入車庫的建築面積內。這是因為屋頂車輛與車庫內的車輛是共用一個上下的車道,屋頂車輛發生火災對下面的汽車庫同樣也會有影響,應作為車庫的整體來考慮。如在其建築的屋頂上單獨設置汽車坡道停車,可按露天停車場來考慮。
3.0.2 原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對汽車庫和修車庫耐火等級的規定是符合國情的。本條耐火等級以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為基準,結合汽車庫的特點,增加了「防火隔牆」一項,防火隔牆比防火牆的耐火時間短,比一般分隔牆的耐火時間要長,且不必按防火牆的要求必須砌築在梁或基礎上,只須從樓板砌築至頂板,這樣分隔也較自由。這些都是鑒於汽車庫內的火災負載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體實踐證明還是可行的。
本次修訂參照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將「支承多層的柱」和「支承單層的柱」,統一成「柱」。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決定著建築抵禦火災的能力,耐火等級是由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決定的,必須明確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類以及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以將此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3.0.3 本條對各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別作了相應的規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發生火災時,因缺乏自然通風和採光,撲救難度大,火勢易蔓延,同時由於結構、防火等的需要,此類汽車庫通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可達一級耐火等級要求,所以不論其停車數量多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是可行的。
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也應為一級,主要考慮到高層汽車庫發生火災時,撲救難度大,火勢易蔓延,同時由於結構、防火等的需要,通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可達到一級耐火等級要求。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由於槽罐內有殘存物品,危險性高,本次修訂將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由二級提升為一級。
3 Ⅱ、Ⅲ類汽車庫停車數量較多,一旦遭受火災,損失較大;Ⅱ、Ⅲ類修車庫有修理車位3個以上,並配設各種輔助工間,起火因素較多,如耐火等級偏低,一旦起火,火勢容易延燒擴大,導致大面積火災,因此這些汽車庫、修車庫均應採用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近年來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發展機械式立體停車庫,這類汽車庫佔地面積小,採用機械化升降停放車輛,充分利用空間面積。汽車庫建築的結構多為鋼筋混凝土,內部的停車支架、托架均為鋼結構,國外的一些資料介紹,這類汽車庫的結構採用全鋼結構的較多,但由於停車數量少,內部的消防設施全,火災危險性較小。為了適應新型車庫的發展,對這類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未作特殊要求,但如採用全鋼結構,其梁、柱等承重構件均應進行防火處理,滿足三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同時我們也希望生產廠家能對設備主要承受支撐力的構件作防火處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本條根據不同的汽車庫、修車庫的重要程度,明確了相對應的耐火等級要求,也就保證了建築抵禦火災的能力,否則,汽車庫、修車庫一旦發生火災,不僅難以撲救,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將此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確定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該堅持從嚴原則。比如,一個停車數量為160輛的汽車庫,按照第3.0.1條規定屬於Ⅱ類汽車庫;同時,該汽車庫設置在一幢高層建築內,又屬於高層汽車庫,按照從嚴原則,該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⑽ 地下汽車庫沒有一級二級三級分類嗎

車庫分為: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類別分別是按建築面積和停車數量分為4個級別1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
3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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