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報價單應註明的條款
Ⅰ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Ⅱ 維修報價單所寫的內容有法律效益嗎
一般不具有。報價單主要是用於供應商給客戶的報價,類似價格清單,實踐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保價單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
一般不具備合同效力。因為其內容缺乏合同的必備要件。但是如果名為報價單,實際上其內容具備了合同的所有要素,且經雙方簽字確認,則屬於合同,而非報價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條【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 汽車維修費欠條怎樣寫
摘要 您好,網路律師為您服務,請您稍等。
Ⅳ 汽車維修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你好,簽訂汽車維修合同,必須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 關規定,由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商定合同的條款和有關權利義 務,並必須說明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汽車維修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委託方和承修方的名稱。 2) 合同簽訂日期及地點。 3) 合同編號。4) 送修車輛的車種、車型、牌 照號、發動機編號、底盤號。5) 維修類別及項目。6) 預計維修費用。7) 質量保證期。8) 送修日期、地點、方式。 9) 交車日期、地點、放。10)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規格、 數、質量及費用賴原孤11 )驗收標准和方式。 12) 結算方式及期限。13) 違約責任和金額。14)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5)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Ⅳ 汽車維護作業中六項內容是什麼
汽車維修管理處受理過的大部分汽車維修糾紛案例顯示,車主普遍缺乏對汽車基本機理常識的了解。若想自己的汽車經常保持良好的性能,並延長行駛年限,就要正確使用汽車。這不僅需要比較熟練的駕駛技術,也應懂得一些有關汽車的機電理論知識,如車輛大體結構、性能和定期維護,特別是定期維護非常重要。
按照國家標准,定期維護分為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簡單的日常維護由車主自行完成即可,但車主應根據車輛使用時間或行駛里程進行一、二級維護,這就必須由維修企業和專業維修工來完成。這是因為現代汽車結構比較復雜,要求較高,專業技術性較強,維修作業應確保車輛安全性和大氣環保。車輛維護做得好,可以延長車輛壽命,降低修理頻率。定期維護的內容包括:檢查車輛的安全性能及各種機件連接緊固情況,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無漏水、漏油、漏電部位,輪胎氣壓正常等。維修項目事先商定
未事先商定好維修項目,也是產生汽車維修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車輛投修中確定維修項目很重要,一般應由車主介紹故障現象,再由維修企業的質量檢驗員檢測後確定維修項目。項目確定後,車主要弄清車輛維修的范圍以及可能要更換的零部件等,並要求維修企業以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如在維修過程中增加維修項目或更換零件,維修企業應事先得到車主的同意。別忘確定工時單價
維修價格也是易產生爭議的焦點,車主們都非常關心這個問題。由於我市汽車維修價格已經放開,所以企業規模不同,維修車輛品牌不同,維修價格有較大差異。但最根本的一點,維修企業的工時單價必須明碼公示,維修企業應執行經物價部門批準的《天津市汽車維修工時定額》標准,車主注意明碼標價能做到心知肚明。如遇特殊車型,維修企業應參照工時定額與車主協商確定。應該說,維修價格與服務質量是互相聯系的,車主切忌單純追求低價位,而影響修車質量,損害自身利益。維修合同一定要簽
車主應事先與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否則產生糾紛很難解決。按行業管理規定,整車大修、總成大修或修理項目較多,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車輛,車主應與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合同上可以約定維修項目、維修工期、價格及質量標准。索要一票一證兩單
車輛維修竣工後,車主應向維修企業索要一票、一證、兩單,這是正規修理廠必須做到的。一票即市稅務部門印製的《天津市汽車維修專用發票》,一證即《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證上應註明質量保證期限,兩單即《汽車維修材料明細清單》和《汽車維修費用清單》,《汽車維修材料明細清單》上寫明修車所換配件及價格,《汽車維修費用清單》則註明修車項目的工時費用。
Ⅵ 汽車維修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送承修雙方單位的名稱,車主姓名、聯系方式、合同編號。
2.車型、牌照號、發動機及底盤號。
3.維修項目,預計費用。
4.合同簽訂的日期及地點,送修和交車的日期、地點和方式。
5.送修方提供材料的數量質量、驗收的方式、使用保證期。
6.結算辦法及期限、違約責任和賠償金額,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7.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等。
Ⅶ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國家標准》及《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規定,汽修業開業條件按汽車修理規模大小,共分三種資質,一類,二類,三類。其中一類資質的修理廠定義為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也就是說其作業內容包含有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 二類企業定義為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 三類企業定義為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 開業條件中有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在所有這些條件中,只有設備條件單獨列項,可以看作是作為必備要求。 事實上,正是對於設備的分級要求,決定了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分別以及相關取費標準的分別。一類企業要求要有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工具和主要手工具;二類企業跟一類企業有些相近;三類企業沒有要求檢測設備,只要求與專項修理相關的設備。 由於一二三類企業投入不同,規模不同,資質不同,繳稅費率不同,所以收費標准也會不同。 各修理廠的各項收費標准,在開業之初便上報交通局。由交通局根據國家行業相關規定,依據同行業普遍價格,進行審定。審定的結果,要企業明碼實價來執行。並且要求所有企業把價格表列好表格,掛在牆上,讓消費者一眼可以看到。 與一般人想像的相反,企業自報的各項修理價格並不高,主管部門交通局要管的是過低的價格。因為,按照行業標准,每一行費用都取得清楚明白,哪個企業如果收取過低,一定在操作上不太規范,或者偷工減料,或者投機取巧,還會造成行業惡性競爭,造成修理質量下降,讓行業不能健康發展,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關於維修收費,國家規定是由定額工時費和實耗材料費(含管理費)組成。 按照國家定額,每一項修理都有相應的經過嚴格審核的標准,相同的車型工時價格相同,不同的車型工時價格不同。一般來說,車型越高檔,工時價格越高。 不同的企業(一二三類型企業都按此標准執行)都執行此價格標准。 但是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維修設備大量的更新換代,實際中已很少執行此定額標准。
Ⅷ 汽車保養維修報價單
車修理廠生產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我廠汽車維修業務按省、市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正常進行,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修理質量,維護用戶的權益,以優質創信譽,特製訂本制度。
一、車輛交接制度
1、凡送修車輛需出具單位介紹信、肇事車輛必須持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證明。
2、送修車輛進廠時,檢驗員會同本車駕駛員共同進行修前檢驗, 做好驗收工作。
3、送修汽車除肇事或特殊情況必須保持行駛狀態,車輛裝備齊全不得缺少。
4、車輛修竣後,應及時通知用戶單位接車。有關修理技術資料(修理工具,材料明細,出廠竣工檢驗單,發動機總成修理檢驗單)和合格證隨車移動,辦理出廠手續。
5、接車人員對修竣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驗收,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承修單位應立即復查解決。
二、工時定額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汽車維修業工時定額收費標准結算方法》的規定,不得多收費或另立名目。
2、嚴格執行《各級保養工藝規范》不得漏保,或高保低做。
3、按本企業修理范圍接洽業務,不得超類別承接修理業務。
4、開票工作由廠部專人負責並對各修理項目的工時定額進行復核嚴格把關。
三、各級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廠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法規,端正經營作風,優質修車,優質服務。
2、組織全廠的生產活動,以企業的生產行政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指揮、主持廠務會議,研究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制定全廠的各項管理制度,檢查和督促職能部門對制度的實施,做好部門之問的協調工作。
4、組織貫徹質量管理,加強質量檢驗工作,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在質量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要支持質檢人員的工作。
5、抓好職工的培訓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
6、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二)業務接待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接待修車業務,與用戶簽訂修車合同,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2、安排生產任務,簽發派工單。協調車間,工種間的移工銜接工作,掌握生產進度。
3、參加廠部生產會議,抓好生產計劃的實施,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4、嚴格控制生產周期,修車中的待料問題及時通知供應部門負責聯系修理中的外協加工。
5、負責貫徹工時定額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消耗,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6、辦理車輛進廠手續,及時安排返修車輛。
(三)總檢驗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國際,部際和企業標准(見附則)把好質量檢驗關。
2、在車輛修理過程中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的三級檢驗制度。
3、做好車輛出廠檢驗,填寫汽車修後檢視路試表,汽車修竣檢驗表,修復的車輛符合質量標准後方准出廠,並需有總檢驗員簽章的出廠合格證。
4、檢驗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產品質量的方針政策, 認真填寫質量檢驗原始記錄,收集和整理好有關的數據,為改進修車質量提供可靠依據。
5、參加修車質量分析會議,對質量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及改進措施。
(三)過程檢驗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質量檢驗制度和各項技術檢驗標准。
2、在車輛修理過程中按技術標准認真做好零部件的分類檢驗,將零部件分為可用、可修和保廢三類。
3、按車輛維修工藝規程規定的必檢項目和過程檢驗單規定的項目,嚴格檢驗,認真記錄,對安全部件更要嚴格把關。
4、按產品質量的技術標准及有關工藝技術要求,做好汽車配件和修復件的入庫檢驗工作。
5、積極採用新的檢測手段,不斷提高檢驗技術和水平。
6、管好、用好本崗位檢驗用量具、儀表、儀器和檢測設備。
7、及時填寫各項技術檢驗表格,積極反映有關質量和工藝方面的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
(五)采購員崗位責任制:
1、根據下達的生產任務,制訂年度配件訂貨計劃。
2、及時了解倉庫的庫存情況,急需配件優先採購。
3、在采購工作中不假公濟私,不收受回扣。采購配件要掌握「優質,價廉"的原則,提貨時認真檢查不發生貨損貨差現象。
4、做好材料的入庫交驗手續。
(六)倉庫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做好配件的驗收入庫手續,一定要把好數量、質量和單據三個關,堅持對憑證不全,手續不全,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的材料執行「四不收"制度。
2、物資保管要求擺放科學,數量准確,質量不變,消滅差錯,做好防銹、防塵、防潮工作。
3、嚴格執行材料領發制度,做好有色金屬交舊回收工作,未用完的材料辦理退庫手續。
4、及時掌握倉庫物資變動情況,避免短缺丟失和超儲積壓,保持帳、卡、物相符,定期進行清倉盤點工作。
5、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配件材料的使用質量情況。
(七)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
1、監督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2、籌集和提高資金,保證生產經營的需要,節約開支,降低成本,加速資金周轉。
3、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
4、遵守行規、行法,做好票證管理,按規定填開發票,嚴格執行收費標准。
5、不得為其他單位、個人代開發票。
(八)統計員崗位責任制:
1、統計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如工時定額統計、燃材料消耗情況出勤率、設備完好率、修車返修率等等)及其他所需數字的填報工作制度。
2、統計員要對數據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3、按期上報和公布實績。對每月統計的數據認真分析,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4、統計人員必須從理論、政策、文化、技術等方面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以適應各種情況的需要。
5、定期向行管部門上報規定的統計報表,做到准確及時。
(九)計量員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計量法規、法令等。
2、制訂企業各項計量管理標准,管理制度及發展計劃。
3、負責配備並管理各類計量器具,保證量值傳遞的可靠和准確,負責企業的有關計量工作。
4、做好量具的發放、調配、保管、報廢審定工作。
5、嚴格遵守計量操作規程,對在用量具實行抽查制度,做好計量器具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
6、制訂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表,嚴格執行量具送檢規定。
7、做好計量儀具技術檔案的保管工作,並執行借閱制度。
四、各工種崗位責任制
(一)修理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根據派工單和維修定額完成修理任務,如有待料待工現象必須及時向廠部匯報。
2、維修質量:按各級保修規范,各道工序符合技術,工藝標准要求,協助做好車輛進出場的鑒定和核料工作。
3、材料消耗:主要原材料,燃油料和零配件以及清洗、潤滑控拭等材料,嚴格按定額執行。
4、勞動紀律: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聽從指揮不遲到、不早退。
5、認真填寫各類報表:根據要求全面、准確及時填寫。
6、安全文明生產:搞好環境衛生,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杜絕重大機械事故發生。
7、設備、工、機具的保管、使用:正確使用、保管、安全、定期保養。
8 、班後工作:設備、工、機具擦拭乾凈,收拾整齊,存放妥善,工作場地衛生整潔。
9、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協作配合相互團結。
(二)鈑金工、電焊工、噴漆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按時完成廠技術員下達的派工單的各項任務。
2、工作質量:按技術標准和工藝要求加工,符合質量要求,達到用戶滿意。
3、材料消耗:根據項目規定整理下料,充分利用邊角料,嚴格香蕉水、油漆及一切消耗性材料使用,杜絕浪費。
4、安全生產:按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杜絕事故,做好防毒、防燃、防爆安全防範措施。
5、勞動紀律:服從分配、聽從指揮、不遲到早退。
6、設備,工、機具的保管使用:正確使用,保管妥善,定期保養。
7、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之間協作配合,團結協作。
(三)直流電工、充電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按時完成廠技術員交派電氣方面工作任務。
2、負責安裝維修的電器設備,蓄電池充放優質符合要求。
3、工具、設備、儀表的保管作用:愛護保養,正確使用,不丟失,充電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材料消耗:所需材料按規定領取,合理使用。
5、安全生產:懂得安全用電知識,掌握安裝維修電器設備,對工具、儀器以及防護用具經常檢查,不違反操作規程,不發生人身設備事故。
6、文明生產:工作場地清潔衛生,存放有序。
7、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的協作配合,團結互助。
五、技術工藝管理及標准
(一)修車標准及工藝管理:
1、按省市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在汽車維修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標准、省市行業標准,並根據本企業特點制訂企業標准《汽車發動機大修工藝規程》、《發動機各主要零件修理、檢驗工藝卡片匯編》。
2、修理標准、保養、維修的工藝規程由各組檢驗員負責實施。
3、公司機務部門負責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引起推廣應用。修理廠由檢驗員負責實施。
(二)修車技術檔案管理:
1、凡承接所修竣的車輛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2、車輛技術檔案所包括的內容:修車合同、派工記錄、修理項目、主要零配件的更換情況、各總成件的過程檢驗記錄、出廠竣工檢驗記錄、試車記錄、車輛修竣後的結帳工時清單和材料清單。
3、在用戶提車時應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修理技術數據。
4、在承修車輛發生事故,需要技術鑒定和仲裁時,負責提供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5、修理廠保存的技術檔案資料,保存期為五年。超保存期限可定期銷毀,銷毀時主管部門要審核並共同參與。
六、計量管理制度
(一)計量管理制度計量管理工作由廠部負責,計量員具體負責計量工作。
2、計量員對各部門承包紐使用的量具進行登記,造冊編制周期定檢日程表。
3、 各承包組視生產檢驗需要添置的計量器具應由廠計量員統一管理。
4、各承包組設專人使用計量器具,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5、計量員對各組各部門使用的量具進行循回檢驗或收檢,負責其降級報廢,檢修定額的管理。
6、 由計量部門規定的強檢計量器具必須由計量員按檢定周期計時 送檢。
(二)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1、根據量具使用頻率和檢測精度的要求,制定周期檢定計劃。
2、嚴格執行周期檢定計劃,在用量具周檢率應達100%。
3、量具的使用人必須按周期檢定通知單,在規定時間內將量具及時送交計量員,轉計量部門周期檢定。
4、量具不允許超期使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送檢的量具,須辦理周期計劃調整手續。否則作不合格處理。
5、檢定人員應按檢定規程進出檢定,完整記錄技術數據,認真核對量具編號及使用人,並簽發檢定合格證書。無檢定能力的單位應送地主計量部門檢定。
(三)計量器具維護、保養、使用規定:
1、在用計量器具,使用完畢應及時清洗上油做好防銹、防腐工作。
2、在用計量器具不得任意堆放,不得與腐蝕物、磁性物等其它物品存放一起。
3、嚴禁不停車用量具測量加工工作,不得用精密量具測量毛坯件。
4、計量器具應嚴格照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使用,量具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發現量具失認,應及時送計量部門檢修。
5、對封存量具做好一年一次的清洗上油工作。
6、由於量具使用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時,應根據情況及使用年限,酌情賠償。由計量部門填寫「賠償通知單"統一銷帳。
7、報廢計量器具由計量室封存或銷毀。
(四)過程檢驗制度:
1、汽車修理的過程檢驗遵循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的程序。
2、修理廠專職的檢驗員負責對汽車拆散清洗的過程檢驗、主要零部件修理過程的檢驗,以及總成組裝、調試過程的檢驗工作。
3、零件的檢驗萬法採用檢視、測量、探測的方法對主要安全部件一定要採用探測方法進行檢驗。
4、水冷或發動機大修必須進行水壓試驗。
5、零件的形位公差由廠檢驗員進行。
(五)進出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檢驗員會同生產調度進行交接驗收,對保持行駛狀態的車輛進行路試,掌握技術狀況,對不能運轉的車輛要向用戶進行詳細詢問,作好記錄,以便確定修理項目。
2、車輛竣工後,總檢驗員應按「車輛竣工出廠技術條件"、「一、二、三級保養工藝規程"等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
3、對總檢不合格的項目,總檢驗員提出書面返修意見,責成車間在規定時間內修復。復檢合格後,簽發技術合格證。
4、過程檢驗與總檢驗所記錄的有關修車技術資料必須歸檔。(「車輛大修竣工出廠主要技術資料"、「車輛三級保養竣工出廠主要技術資料" )。
七、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廣大職工健康,安全地從事生產勞動,更好地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特製定安全操作規程如下。
1、工作中安全規定:
(1)工作前檢查好所用的設備、安全裝置、工作及環境,佩帶好防護用品。
(2)操縱機器時,開動後嚴禁清掃或注油,不許隔著轉動部分拿東西。
(3)不得隨意拆卸或移動機器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
(4)起重設備,鋼絲繩不準超負荷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磨損不能使用時要更換。
(5)工作完畢,清理好現場,整理好工具部件。
2、電氣安全規程:
(1)非電工嚴禁修理和安裝電氣設備。
(2)一切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支架和配電盤等均須有可靠的接地。
(3)在檢修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並指定專人管理,在電門上掛警告牌本。
(4)使用電鑽時要用絕緣,手燈要有防護。
八、消防管理制度
1、在禁止煙火區域,禁止吸煙和明火,並調協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
2、在非禁止火區吸煙不要亂扔煙頭,現場油棉紗,紙屑等易燃物要隨時清楚出去。
3、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點、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發生火險時上搶救並報告有關部門。
4、氧氣瓶、乙炔瓶要按指定地存放,搬運時防止碰撞等。
九、環境保護制度
1、成立由廠長掛帥,副廠長具體負責的安全,衛生包干區。
2、廠區內設衛生包干內,責任人,並訂標志牌,一、二、三修理組在各自范圍內做好清潔工作。
3、修理車問做到衛生整潔,禁止地攤作業,修理工具,擺放整齊。
4、垃圾不亂堆,污油不亂潑。
5、廠內電器照明線路不得任意更改,造成後果追究責任。
6、廠區內車庫、油庫、配電房、漆工間、鈑金作業問、修理廠工作間內屬禁煙區,一律禁止吸煙。
7、生活區、辦公室外,一律禁吸游煙,廠區內禁止亂扔煙頭。
8、保持工作場地的清潔,以利於提高汽車修理質量。
9、制訂環境衛生值日制度,每天下班前對工作場地進行一次清掃, 每星期要對車間進行一次大掃除。
10、在修理過程,更換廢潤料及報廢零件要有指定地點堆放。
11、廢機油、清洗用剩工業汽油要做好回收工作,放在指定容器內,不得影響工作場地環境。
Ⅸ 報價單付款方式條款如何說明
一般貨物銷售合同的支付方式:
1.買賣合同正文內容的選擇和填寫以手寫為准。
2.買賣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並出售的房屋。
3.簽訂合同前,賣方應向賣方出示應由賣方提供的相關證明、證明文件。
4.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合同相關條款後有空白行供雙方約定或補充。
5.當事人可以對正文內容進行修改、增減。本合同生效後,未修改的印刷文本視為雙方同意的內容。
6.本合同文本是買賣房屋合同的範本,也可以作為合同文本使用。在簽訂合同前,買方應當仔細閱讀銷售合同的內容。如果對合同條款和專業用語的理解不一致,買方可以咨詢當地房地產開發部門。
7.本合同正文中選擇的內容、填寫的空白以及其他需要刪除或增加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交叉√選擇內容;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在空格x內,予以刪除。
(9)汽車維修報價單應註明的條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報價單類似價格清單,主要用於供應商給客戶的報價。
如果是交期很長的物料或是進口的物料,交期(deliverytime)和最小訂單量(minimumquantityorder/MQO)很重要。
因為進口的物料需要報關,交期會很久,所以需要註明,交期一般用「周」(week)表示,最小訂單量一般用「千個」(kpcs)表示,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備注說明。
如:12天是指工作日,需要7天報關等等。其中英文報價單和中文報價單略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