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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汽車維修體格結算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8-09 01:58:11

㈠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㈡ 三類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你好: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 ,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耳機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3: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間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望採納

㈢ 汽車維修費用結算制度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㈣ 汽車三類維修廠工時報價單

車修理廠生產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我廠汽車維修業務按省、市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正常進行,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修理質量,維護用戶的權益,以優質創信譽,特製訂本制度。
一、車輛交接制度
1、凡送修車輛需出具單位介紹信、肇事車輛必須持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證明。
2、送修車輛進廠時,檢驗員會同本車駕駛員共同進行修前檢驗, 做好驗收工作。
3、送修汽車除肇事或特殊情況必須保持行駛狀態,車輛裝備齊全不得缺少。
4、車輛修竣後,應及時通知用戶單位接車。有關修理技術資料(修理工具,材料明細,出廠竣工檢驗單,發動機總成修理檢驗單)和合格證隨車移動,辦理出廠手續。
5、接車人員對修竣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驗收,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承修單位應立即復查解決。
二、工時定額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汽車維修業工時定額收費標准結算方法》的規定,不得多收費或另立名目。
2、嚴格執行《各級保養工藝規范》不得漏保,或高保低做。
3、按本企業修理范圍接洽業務,不得超類別承接修理業務。
4、開票工作由廠部專人負責並對各修理項目的工時定額進行復核嚴格把關。

三、各級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廠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法規,端正經營作風,優質修車,優質服務。

2、組織全廠的生產活動,以企業的生產行政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指揮、主持廠務會議,研究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制定全廠的各項管理制度,檢查和督促職能部門對制度的實施,做好部門之問的協調工作。
4、組織貫徹質量管理,加強質量檢驗工作,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在質量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要支持質檢人員的工作。
5、抓好職工的培訓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
6、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二)業務接待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接待修車業務,與用戶簽訂修車合同,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2、安排生產任務,簽發派工單。協調車間,工種間的移工銜接工作,掌握生產進度。
3、參加廠部生產會議,抓好生產計劃的實施,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4、嚴格控制生產周期,修車中的待料問題及時通知供應部門負責聯系修理中的外協加工。
5、負責貫徹工時定額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消耗,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6、辦理車輛進廠手續,及時安排返修車輛。
(三)總檢驗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國際,部際和企業標准(見附則)把好質量檢驗關。
2、在車輛修理過程中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的三級檢驗制度。
3、做好車輛出廠檢驗,填寫汽車修後檢視路試表,汽車修竣檢驗表,修復的車輛符合質量標准後方准出廠,並需有總檢驗員簽章的出廠合格證。
4、檢驗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產品質量的方針政策, 認真填寫質量檢驗原始記錄,收集和整理好有關的數據,為改進修車質量提供可靠依據。
5、參加修車質量分析會議,對質量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及改進措施。
(三)過程檢驗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質量檢驗制度和各項技術檢驗標准。
2、在車輛修理過程中按技術標准認真做好零部件的分類檢驗,將零部件分為可用、可修和保廢三類。
3、按車輛維修工藝規程規定的必檢項目和過程檢驗單規定的項目,嚴格檢驗,認真記錄,對安全部件更要嚴格把關。
4、按產品質量的技術標准及有關工藝技術要求,做好汽車配件和修復件的入庫檢驗工作。
5、積極採用新的檢測手段,不斷提高檢驗技術和水平。
6、管好、用好本崗位檢驗用量具、儀表、儀器和檢測設備。
7、及時填寫各項技術檢驗表格,積極反映有關質量和工藝方面的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
(五)采購員崗位責任制:
1、根據下達的生產任務,制訂年度配件訂貨計劃。
2、及時了解倉庫的庫存情況,急需配件優先採購。
3、在采購工作中不假公濟私,不收受回扣。采購配件要掌握「優質,價廉"的原則,提貨時認真檢查不發生貨損貨差現象。
4、做好材料的入庫交驗手續。
(六)倉庫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做好配件的驗收入庫手續,一定要把好數量、質量和單據三個關,堅持對憑證不全,手續不全,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的材料執行「四不收"制度。
2、物資保管要求擺放科學,數量准確,質量不變,消滅差錯,做好防銹、防塵、防潮工作。
3、嚴格執行材料領發制度,做好有色金屬交舊回收工作,未用完的材料辦理退庫手續。
4、及時掌握倉庫物資變動情況,避免短缺丟失和超儲積壓,保持帳、卡、物相符,定期進行清倉盤點工作。
5、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配件材料的使用質量情況。
(七)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
1、監督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2、籌集和提高資金,保證生產經營的需要,節約開支,降低成本,加速資金周轉。
3、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
4、遵守行規、行法,做好票證管理,按規定填開發票,嚴格執行收費標准。
5、不得為其他單位、個人代開發票。
(八)統計員崗位責任制:
1、統計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如工時定額統計、燃材料消耗情況出勤率、設備完好率、修車返修率等等)及其他所需數字的填報工作制度。
2、統計員要對數據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3、按期上報和公布實績。對每月統計的數據認真分析,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4、統計人員必須從理論、政策、文化、技術等方面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以適應各種情況的需要。
5、定期向行管部門上報規定的統計報表,做到准確及時。
(九)計量員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計量法規、法令等。
2、制訂企業各項計量管理標准,管理制度及發展計劃。
3、負責配備並管理各類計量器具,保證量值傳遞的可靠和准確,負責企業的有關計量工作。
4、做好量具的發放、調配、保管、報廢審定工作。
5、嚴格遵守計量操作規程,對在用量具實行抽查制度,做好計量器具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
6、制訂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表,嚴格執行量具送檢規定。
7、做好計量儀具技術檔案的保管工作,並執行借閱制度。
四、各工種崗位責任制
(一)修理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根據派工單和維修定額完成修理任務,如有待料待工現象必須及時向廠部匯報。
2、維修質量:按各級保修規范,各道工序符合技術,工藝標准要求,協助做好車輛進出場的鑒定和核料工作。
3、材料消耗:主要原材料,燃油料和零配件以及清洗、潤滑控拭等材料,嚴格按定額執行。
4、勞動紀律: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聽從指揮不遲到、不早退。
5、認真填寫各類報表:根據要求全面、准確及時填寫。
6、安全文明生產:搞好環境衛生,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杜絕重大機械事故發生。
7、設備、工、機具的保管、使用:正確使用、保管、安全、定期保養。
8 、班後工作:設備、工、機具擦拭乾凈,收拾整齊,存放妥善,工作場地衛生整潔。
9、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協作配合相互團結。
(二)鈑金工、電焊工、噴漆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按時完成廠技術員下達的派工單的各項任務。
2、工作質量:按技術標准和工藝要求加工,符合質量要求,達到用戶滿意。
3、材料消耗:根據項目規定整理下料,充分利用邊角料,嚴格香蕉水、油漆及一切消耗性材料使用,杜絕浪費。
4、安全生產:按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杜絕事故,做好防毒、防燃、防爆安全防範措施。
5、勞動紀律:服從分配、聽從指揮、不遲到早退。
6、設備,工、機具的保管使用:正確使用,保管妥善,定期保養。
7、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之間協作配合,團結協作。
(三)直流電工、充電工崗位責任制:
1、工作任務:按時完成廠技術員交派電氣方面工作任務。
2、負責安裝維修的電器設備,蓄電池充放優質符合要求。
3、工具、設備、儀表的保管作用:愛護保養,正確使用,不丟失,充電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材料消耗:所需材料按規定領取,合理使用。
5、安全生產:懂得安全用電知識,掌握安裝維修電器設備,對工具、儀器以及防護用具經常檢查,不違反操作規程,不發生人身設備事故。
6、文明生產:工作場地清潔衛生,存放有序。
7、協作關系:搞好工種之間,組與組的協作配合,團結互助。
五、技術工藝管理及標准
(一)修車標准及工藝管理:
1、按省市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在汽車維修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標准、省市行業標准,並根據本企業特點制訂企業標准《汽車發動機大修工藝規程》、《發動機各主要零件修理、檢驗工藝卡片匯編》。
2、修理標准、保養、維修的工藝規程由各組檢驗員負責實施。
3、公司機務部門負責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引起推廣應用。修理廠由檢驗員負責實施。
(二)修車技術檔案管理:
1、凡承接所修竣的車輛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2、車輛技術檔案所包括的內容:修車合同、派工記錄、修理項目、主要零配件的更換情況、各總成件的過程檢驗記錄、出廠竣工檢驗記錄、試車記錄、車輛修竣後的結帳工時清單和材料清單。
3、在用戶提車時應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修理技術數據。
4、在承修車輛發生事故,需要技術鑒定和仲裁時,負責提供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5、修理廠保存的技術檔案資料,保存期為五年。超保存期限可定期銷毀,銷毀時主管部門要審核並共同參與。
六、計量管理制度
(一)計量管理制度計量管理工作由廠部負責,計量員具體負責計量工作。
2、計量員對各部門承包紐使用的量具進行登記,造冊編制周期定檢日程表。
3、 各承包組視生產檢驗需要添置的計量器具應由廠計量員統一管理。
4、各承包組設專人使用計量器具,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5、計量員對各組各部門使用的量具進行循回檢驗或收檢,負責其降級報廢,檢修定額的管理。
6、 由計量部門規定的強檢計量器具必須由計量員按檢定周期計時 送檢。
(二)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1、根據量具使用頻率和檢測精度的要求,制定周期檢定計劃。
2、嚴格執行周期檢定計劃,在用量具周檢率應達100%。
3、量具的使用人必須按周期檢定通知單,在規定時間內將量具及時送交計量員,轉計量部門周期檢定。
4、量具不允許超期使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送檢的量具,須辦理周期計劃調整手續。否則作不合格處理。
5、檢定人員應按檢定規程進出檢定,完整記錄技術數據,認真核對量具編號及使用人,並簽發檢定合格證書。無檢定能力的單位應送地主計量部門檢定。
(三)計量器具維護、保養、使用規定:
1、在用計量器具,使用完畢應及時清洗上油做好防銹、防腐工作。
2、在用計量器具不得任意堆放,不得與腐蝕物、磁性物等其它物品存放一起。
3、嚴禁不停車用量具測量加工工作,不得用精密量具測量毛坯件。
4、計量器具應嚴格照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使用,量具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發現量具失認,應及時送計量部門檢修。
5、對封存量具做好一年一次的清洗上油工作。
6、由於量具使用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時,應根據情況及使用年限,酌情賠償。由計量部門填寫「賠償通知單"統一銷帳。
7、報廢計量器具由計量室封存或銷毀。
(四)過程檢驗制度:
1、汽車修理的過程檢驗遵循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的程序。
2、修理廠專職的檢驗員負責對汽車拆散清洗的過程檢驗、主要零部件修理過程的檢驗,以及總成組裝、調試過程的檢驗工作。
3、零件的檢驗萬法採用檢視、測量、探測的方法對主要安全部件一定要採用探測方法進行檢驗。
4、水冷或發動機大修必須進行水壓試驗。
5、零件的形位公差由廠檢驗員進行。
(五)進出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檢驗員會同生產調度進行交接驗收,對保持行駛狀態的車輛進行路試,掌握技術狀況,對不能運轉的車輛要向用戶進行詳細詢問,作好記錄,以便確定修理項目。
2、車輛竣工後,總檢驗員應按「車輛竣工出廠技術條件"、「一、二、三級保養工藝規程"等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
3、對總檢不合格的項目,總檢驗員提出書面返修意見,責成車間在規定時間內修復。復檢合格後,簽發技術合格證。
4、過程檢驗與總檢驗所記錄的有關修車技術資料必須歸檔。(「車輛大修竣工出廠主要技術資料"、「車輛三級保養竣工出廠主要技術資料" )。
七、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廣大職工健康,安全地從事生產勞動,更好地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特製定安全操作規程如下。
1、工作中安全規定:
(1)工作前檢查好所用的設備、安全裝置、工作及環境,佩帶好防護用品。
(2)操縱機器時,開動後嚴禁清掃或注油,不許隔著轉動部分拿東西。
(3)不得隨意拆卸或移動機器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
(4)起重設備,鋼絲繩不準超負荷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磨損不能使用時要更換。
(5)工作完畢,清理好現場,整理好工具部件。
2、電氣安全規程:
(1)非電工嚴禁修理和安裝電氣設備。
(2)一切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支架和配電盤等均須有可靠的接地。
(3)在檢修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並指定專人管理,在電門上掛警告牌本。
(4)使用電鑽時要用絕緣,手燈要有防護。
八、消防管理制度
1、在禁止煙火區域,禁止吸煙和明火,並調協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
2、在非禁止火區吸煙不要亂扔煙頭,現場油棉紗,紙屑等易燃物要隨時清楚出去。
3、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點、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發生火險時上搶救並報告有關部門。
4、氧氣瓶、乙炔瓶要按指定地存放,搬運時防止碰撞等。
九、環境保護制度
1、成立由廠長掛帥,副廠長具體負責的安全,衛生包干區。
2、廠區內設衛生包干內,責任人,並訂標志牌,一、二、三修理組在各自范圍內做好清潔工作。
3、修理車問做到衛生整潔,禁止地攤作業,修理工具,擺放整齊。
4、垃圾不亂堆,污油不亂潑。
5、廠內電器照明線路不得任意更改,造成後果追究責任。
6、廠區內車庫、油庫、配電房、漆工間、鈑金作業問、修理廠工作間內屬禁煙區,一律禁止吸煙。
7、生活區、辦公室外,一律禁吸游煙,廠區內禁止亂扔煙頭。
8、保持工作場地的清潔,以利於提高汽車修理質量。
9、制訂環境衛生值日制度,每天下班前對工作場地進行一次清掃, 每星期要對車間進行一次大掃除。
10、在修理過程,更換廢潤料及報廢零件要有指定地點堆放。
11、廢機油、清洗用剩工業汽油要做好回收工作,放在指定容器內,不得影響工作場地環境。
十、材料管理制度
(一)材料管理制度:
1、配件材料的驗收入庫: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段,嚴格進行驗收、 檢查,一定要把好材料入庫前的數量、質量和單據二個關。堅持對憑證不全、手續不齊、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的配件執行「四不收"制度。
2、配件、材料保管的基本要求是:擺放科學,數量准確,質量不變、消滅差錯,同時要做好防銹、防塵、防潮、防腐、防火、防爆等工作。
3、按汽配材料的系列或車型進行分類,實行科學管理。配件擺放要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齊,發料正確迅速。
4、經常和定期進行清倉盤點,保持帳卡相符。發現帳物數量不符時必須分析原因,查明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對貨損貨差要追究責任進行處理。對超儲、久滯物資,必須及時處理。
5、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明確規定廢舊物資的處理范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對主要物資,如工具、有色金屬件、總成件等,採用以舊換新的辦法。對廢機油、廢鋼鐵的回收要專人負責。
6、根據材料采購計劃,通過訂貨、采賄、調劑和協作加工等方法,溝通材料供貨渠道,要對材料的品種、數量、規格、型號二價格、交貨時問、地點等全面了解掌握,擇優選購。
7、切實遵守市場管理規則,遵守國家對物資的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物價原則及財經紀律。
(二)領發料制度:
1、修理企業應建立嚴格的材料領發制度,並實行交舊領新制度。
2、領用原材料和汽配件,應憑領料單(一單一料制)並有領料人簽字,以及企業確定的審批程序,手續齊全後,保管員才能進行發料。
3、消耗材料按定額或車問(班組)耗用量可以小批領用,月終根據生產完成情況和單車消耗定額進行結算。
4、凡是在修理過程結束後,多餘的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不得私設小倉庫,退料時應填寫紅字領料單,交保管員驗收登帳。
5、一切材料的發放,都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採取點數、過磅、量方等方法,正確計算其發出的數量,不得用估計、目測等方法任意確定。禁止生產人員直接進行庫房擅自動用材料。
(三)能源管理制度:
1、各部門嚴格按規定額使用油、電、煤氣、水,應做好用油節能工作。
2、要開展以節約一度電、一滴水、一滴油等為內容的活動,杜絕各種浪費現象。
3、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4、開展節能設備、新工藝、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充分節約和合理利用能源。
5、對耗能高的設備和落後工藝流程要進行改造,消滅油老虎、電老虎、煤電虎。
(四)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汽修行業工時定額、收費標准和結算方法》各組設專職人員進行承修車輛的工時定額,成本核算工作,做好材料,工時費結算清單。
2、由廠部統計員進行復核、結算、開具發票。
3、財會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政策和汽車維修行業有關財務規定。
4、在公司財務部門指導下,按規定做好帳目,接受監督。
5、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
(五)試車規定:
1、凡已竣工車輛必須由廠總檢作整車檢驗後方可進行路試。
2、車輛路試必須在指定道路進行試車,非試車員、檢驗員不得隨車。
3、凡路試的車輛必須在車輛尾部掛「試剎車"字樣,試驗制動注意來往車輛。
4、試車人員必須按車輛動態檢驗的有關規范逐項進行並做好記錄。
十一、用戶服務及保修期制度
1、對總成大修,保養按不同車型制定不同的保修期。
2、對用戶質量服務由修理廠負責執行,廠部實行監督。
3、凡由於配件(用戶自購除外)質量,修理質量上產生的影響造成返修的,在保修期間內均由承修組負責返修。
4、組織車輛修後質量跟蹤,及時吸取車輛使用中的技術狀況以保證
車輛良好的安全經濟性。
十二、合同管理制度
1、認真學習有關國家工商法規,嚴格執行《國家汽車維修合同實施細則》。
2、在與客戶簽約合同時必須由企業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字,非上述人員在業務往來中擅自簽約合同,不得加蓋單位公章。
3、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書,不得隨便亂散或作它用。
4、按市維管處要求,凡單車修理工本費1000元以上者均需與客戶簽訂,維修合同2000元以上的每月上報,凡10000元以上需到市維管處鑒證。
5、使用統一規格的汽車維修合同書,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逐項填寫好合同書,並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認真履行。
十三、增值稅發票及維修專用發票使用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機關的各項管理規定,對增值稅發票及維修專用發票由專人保管,並只能由本單位使用,不準代開、虛開。
2、開票必須按規定要求逐項填寫齊全,不開統票。
3、開票時做到字跡清楚,各項數據准確。
4、增值稅發票應及時申報、注銷、更換新票。
5、對尚余未開或作廢發票及時蓋作廢章注銷。
十四、行業統計報表制度
1、必須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統計范圍、指標、口徑、計算方法和報送時間來搜集、整理、統計資料。
2、必須實事求是,尊重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堅決反對統計數據作假現象。
3、堅持系統收集好有關資料、數據,做好統計報表的歸檔管理工作。

㈤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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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
1、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具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3、工作時不得在工場打鬧、追逐、大聲喧嘩。

4、必須按規定 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汽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8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間等處所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濕時不得拉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嚴禁電器、電動機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 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整齊清潔。 1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㈧ 三類汽車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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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b、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於車輛竣工出廠後,托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檢驗制度
1、 檢驗員必須由敢於認真負責及掌握相應修理知識的人員擔任。做到盡職盡責。
2、 認真學習並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及檢驗能力。
3、 認真核對工作單上的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驗,做到不丟項,不漏檢。
4、 對所修項目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回有關領導及維修人員。及時返修,並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理,不拖延交車時間。
5、 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6、 對屢次不注意質量的個人及班組,應及時反饋給相關領導,作出相應的處罰。
7、 對堅持質量自檢,互檢工作突出的個人及班組,及時給予獎勵及表揚。
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設備、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文件,整理後歸並文件檔案。
2、本廠設置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技術標准、規程、工藝文件、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設備檔案。
3、本廠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應在一周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復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鑒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一、設備管理
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為保證設備完好的技術狀況,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設備制度。
1.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重點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2. 部門應指定一名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員工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設備維修計劃。
3.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技術檔案,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4.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日常維護由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3.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設備各部有 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電源。
4.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潤滑油,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液壓、氣壓部件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油水分離器。
(4)嚴格檢查自動控制開關、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5.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液壓油,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電機及電器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6.設備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設備使用率、技術狀況編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3、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無損。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施工和檢查調試。
7、進行發動機起動檢驗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任何時候車底有人時,嚴禁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後方,並注意周圍障礙物

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雜訊抑制技術標准,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負責人要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統一歸檔。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採用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2、企業總檢驗員全面負責承修車輛的質量檢驗、外購和外協件的質量檢驗工作。
3、設專職檢驗員,對承修車輛的關鍵項目進行檢驗,並負責其它項目的抽驗工作。
4、對承修車輛進行進廠檢驗工作。
5、檢驗員負責對承修車輛出廠前的最後檢查工作。
6、承修車輛未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的,不得交與用戶使用,不得結算維修費用。
7、檢驗人員應認真做好檢驗紀錄並及時整理,交專門人員歸檔保存。
8、檢驗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深刻領會相關技術標准,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並指導生產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標准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產需要購置的計量器具必須有CMC標志,計量器具的有關資料、合格證、說明書等應存檔。
2、 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時小心輕放,嚴禁亂擲,並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 使用計量器具應有檢定合格證,計量器具應按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餘閑置的計量器具,要及時封存、報停。

㈩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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