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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8-14 19:23:04

⑴ 天津市政府轉發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汽車維修要堅持實行多家經營、多種經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充分調動各部門、各單位發展汽車維修的積極性;發揮大型汽車維修企業的技術優勢和中小型汽車維修企業服務靈活、及時方便的特點。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戶,均執行本辦法。第四條天津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並設立相應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汽車維修行業進行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定期進行汽車維修社會需求預測,溝通汽車使用單位和汽車維修企業之間的情況,並為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第五條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分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兩種。凡承接汽車維修業務,對外發生汽車維修費用結算,取得營業收入的,為營業性汽車維修,其他均為非營業性汽車維修。第六條汽車維修包括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保養、汽車小修、在用汽車的技術改造和改裝、汽車專項修理等。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的開辦條件,由市交通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七條為保證汽車維修質量和社會效益,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由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核發。第八條凡申請開辦營業性汽車維修的國營和集體單位,需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副本(或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需持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文件副本;個體戶需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信,到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申請核發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持批准文件副本(或證明信)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時,應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提出報告,清理債權債務,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九條凡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三級保養的非營業性汽車維修單位,亦應參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取得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核發的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如撤銷上述廠點,也應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備案。第十條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局批准後實行。凡營業性汽車維修,均須執行統一的收費標准。第十一條營業性汽車維修費用的結算和報銷,均須使用稅務局規定的憑證,並附工料明細表。各級財務部門,應嚴格監督執行。
憑證的印製、發放和使用等具體問題,由市交通局與市財政局共同確定。第十二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體戶可以本著提高經濟效益和自願互利的原則,打破部門和地區界限,按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和協作。第十三條凡領取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的企業和個體戶,均須按照統計局的規定,定期向所在區、縣交通局(運輸管理所)報送統計報表。第十四條汽車維修,須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專業《部頒》標准和地方標准)。
地方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由市交通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經市標准局批准後發布實行。
在用汽車的改裝和技術改造,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拼裝汽車及各類汽車底盤。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確保維修質量。
凡汽車大修、總成大修竣工出廠,均須簽發出廠合格證。其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均須向托修單位提供有關的修理技術資料,並實行保修期制度。
凡維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准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修單位應負責返修,並承擔返修費用。第十六條市交通局設立汽車維修檢測機構,由市標准局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審定委託為市級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全市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有效地監督,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發生的糾紛進行檢驗鑒定。第十七條交通局應會同工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的管理和檢查,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對遵章守法或檢舉揭發非法活動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許可權分工,視具體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令其停業或停辦營業性汽車維修,並沒收其非法收入。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並按營業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三、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除令其停業整頓外,並處以罰款或沒收全部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⑵ 汽車維護作業中六項內容是什麼

汽車維修管理處受理過的大部分汽車維修糾紛案例顯示,車主普遍缺乏對汽車基本機理常識的了解。若想自己的汽車經常保持良好的性能,並延長行駛年限,就要正確使用汽車。這不僅需要比較熟練的駕駛技術,也應懂得一些有關汽車的機電理論知識,如車輛大體結構、性能和定期維護,特別是定期維護非常重要。

按照國家標准,定期維護分為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簡單的日常維護由車主自行完成即可,但車主應根據車輛使用時間或行駛里程進行一、二級維護,這就必須由維修企業和專業維修工來完成。這是因為現代汽車結構比較復雜,要求較高,專業技術性較強,維修作業應確保車輛安全性和大氣環保。車輛維護做得好,可以延長車輛壽命,降低修理頻率。定期維護的內容包括:檢查車輛的安全性能及各種機件連接緊固情況,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無漏水、漏油、漏電部位,輪胎氣壓正常等。維修項目事先商定

未事先商定好維修項目,也是產生汽車維修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車輛投修中確定維修項目很重要,一般應由車主介紹故障現象,再由維修企業的質量檢驗員檢測後確定維修項目。項目確定後,車主要弄清車輛維修的范圍以及可能要更換的零部件等,並要求維修企業以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如在維修過程中增加維修項目或更換零件,維修企業應事先得到車主的同意。別忘確定工時單價

維修價格也是易產生爭議的焦點,車主們都非常關心這個問題。由於我市汽車維修價格已經放開,所以企業規模不同,維修車輛品牌不同,維修價格有較大差異。但最根本的一點,維修企業的工時單價必須明碼公示,維修企業應執行經物價部門批準的《天津市汽車維修工時定額》標准,車主注意明碼標價能做到心知肚明。如遇特殊車型,維修企業應參照工時定額與車主協商確定。應該說,維修價格與服務質量是互相聯系的,車主切忌單純追求低價位,而影響修車質量,損害自身利益。維修合同一定要簽

車主應事先與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否則產生糾紛很難解決。按行業管理規定,整車大修、總成大修或修理項目較多,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車輛,車主應與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合同上可以約定維修項目、維修工期、價格及質量標准。索要一票一證兩單

車輛維修竣工後,車主應向維修企業索要一票、一證、兩單,這是正規修理廠必須做到的。一票即市稅務部門印製的《天津市汽車維修專用發票》,一證即《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證上應註明質量保證期限,兩單即《汽車維修材料明細清單》和《汽車維修費用清單》,《汽車維修材料明細清單》上寫明修車所換配件及價格,《汽車維修費用清單》則註明修車項目的工時費用。

⑶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將標題「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三、將有關條款中的「市交通局」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四、將有關條款中的「區、縣交通局」改為「區、縣交通(運管)局」。五、將第六條第二款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六條中的「市標准局」修改為「市技術監督部門」。六、將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修改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獨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刪除。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關條款刪除後,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⑷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的交通行為或者與道路交通管理有關的活動,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鄉村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樓間甬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第四條為有效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的道路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都有勸阻、檢舉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第六條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道路上進行的交通活動,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二章車輛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交驗下列證件:
(一)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二)組織機構資格證書、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四)其他有關證件。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機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核准注冊登記,發給號牌和行使證。第九條領有本市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掛車按規定噴貼本車放大號牌號碼,駕駛室兩側車門噴刷單位名稱;
(二)大型出租客車按規定噴刷注冊名稱,其他大型客車噴刷單位名稱;
(三)小型出租客車按規定噴刷注冊名稱,車頂安裝出租標志燈;
(四)掛車、起重車和載質量在2噸以上的貨運汽車,前後車輪之間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五)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
(六)禁止在前後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廣告或在車頂設置立體廣告。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外觀、車型結構或者更換發動機、車架,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一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交回號牌和行使證,注銷登記。
報廢的機動車應當到本市經國家批準的機動車回收拆解單位解體或銷毀,繼續在道路上行使的,予以強制報廢。第十二條教練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教練車號牌,方准用於教練。非教練車不準用於教練。
教練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準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須按規定的期限參加檢驗;不能按期檢驗的,須事先辦理延期手續。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須交驗機動車行駛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及有關證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機動車進行臨時檢驗。第十四條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需要維修時,應持有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建立機動車修車台帳,詳細登記以備查驗。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整車型號、編號、發動機號碼、底盤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
(二)偽造、冒領、塗改、挪用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或檢驗合格標志;
(三)使用明知是偽造、冒領、塗改、挪用的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號牌、行使證或檢驗合格標志;
(四)非法拼裝機動車輛;
(五)擅自安裝或使用國家規定的特種車輛警報器、標志燈具、徽記、號牌或使用證;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第三章駕駛員管理第十六條申請或換發機動車駕駛證,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須接受必要的駕駛適應性檢測,參加交通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檢測、考試合格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⑸ 國家汽車調修收費標准

關於機動車安全檢測調修工時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天 津 市 物 價 局
發文日期: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文 號:津價費〔2002〕51號
主 題 詞: 車輛 調修△ 收費 通知
內 容:

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及各機動車安全檢測單位:
你協會《關於核定機動車安全檢測項目調修工時正式收費標準的請示》收悉。為規范我市機動車安全檢測單位在車輛檢測和調修中的收費行為,經研究,現將機動車安全檢測調修工時收費標准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安全檢測單位的車輛調修收費屬於經營性收費,應本著自願的原則收取。機動車安全檢測單位開展車輛調修必須持有汽車維修主管部門核發的《汽車維修企業技術合格證》。
二、開展機動車安全檢測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標准和規程檢測,嚴禁為了收取調修費而將合格車輛定為不合格,人為擴大調修范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憑借壟斷地位,對被檢車輛強行調試修理並收費。
三、各機動車檢測單位要嚴格執行《天津市機動車安全檢測站調修工時收費標准》(見附表一)。對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應根據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調修,據實收費。如只做調整,應按實耗工時收費。調修時應如實填寫《機動車安全檢測調修項目收費清單》(見附表二)。
四、各機動車檢測單位、調修單位要向社會公示檢測收費標准和調修收費標准,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機動車檢測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檢測和調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擴大范圍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強行服務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六、上述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市物價局《關於天津市機動車安全檢測項目調修工時收費標準的批復》(津價費[2000]599號)同時廢止。
附件:⒈天津市機動車安全檢測調修工時收費標准
⒉機動車安全檢測調修項目收費清單(略)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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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機動車安全檢測項目調修工時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
單位
標准工時(小時)
備注

前照燈
調修前照燈

1

調修燈開關

1

調修線路

3

尾氣
汽油車
調怠速

2

調修火花塞

0.5

調修化油器

4

調修分電器

4

柴油車
調修噴油嘴

1.5

調怠速

2

側滑
調前束

2

調修前輪定位

4

制動輪
調整制動間隙

1.5

拆輪調修

3

調修制動控制機構

2

車速表
調修車速表聯接機構

1

喇叭
調修喇叭音量

0.5

駐車制動
調修手制動間隙

1

調修手制動器

3

說明:
1、各類汽車調修時,每小時工時費8元。
2、摩托車類車輛調修時,每小時工時費6元。
3、農用運輸車輛調修工時收費標准,可參照汽車收費標准適當下浮。
4、表中工時為本項調修作業的標准上限工時(包括調整和修復),不足標准上限工時按標准上限工時收取,但不得超過標准上限工時。如只做調整應按實耗工時收費。
5、凡經調修單位調修的車輛,其不合格項目的第一次復檢費用由車主支付 ,如再不合格需繼續調修的,復檢費由調修單位支付。
6、凡經調修單位調修的車輛,調修後檢測不合格需繼續調修的,一律不再收取調修費。

⑹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證需要年審嗎過期啦還可以用嗎

每年審驗一次,並將年審結果統一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對審核合格人員的《天津市企業檢驗人員檢驗證》加蓋「年審專用章」。
車輛年檢過期的,還可以年檢的,但要接受處罰,罰款200元,扣3分。

⑺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30件政府規章和8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關於廢止30件政府規章和8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關於廢止30件政府規章和8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30件政府規章和8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30件政府規章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主管部門

廢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審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號

市外經貿委

適用期已過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號

市計委

適用期已過

3

天津市放寬企業登記政策提
高登記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號

市工商局

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前置許可

4天津市經紀人管理辦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號市工商局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資質許可5

關於修改《天津市商標印製管
理辦法》的決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號

市工商局

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資質許可

6

關於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號

市工商局

規范的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重復

7天津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號市工商局規范的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重復8

天津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
評價管理辦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號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評價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取代9

關於修改《天津市批發市場管
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號

市商委

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前置許可

10

關於修改《天津市水產種苗管
理辦法》的決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號

市水產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
的《天津市漁業管理條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實施
辦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號

市統計局

適用期已過

12

關於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辦法》的決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號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55號)取代13

天津市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
勞務管理條例》細則1993年市政府令第9號

市農委

適用期已過

14

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全民所
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條例辦法》的決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號

市經委

適用期已過

15

天津市義務植樹管理規定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號

市綠化辦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
義務植樹條例》取代16

關於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庫
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號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
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條例》取代17

關於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險貨
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號

市交通局

被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取代18

關於修改《天津市防治廢氣粉
塵和惡臭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的決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號

市環保局

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取代19

關於修改《天津市機動車排放
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號

市環保局

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取代20

天津市防治煙塵污染管理辦法

1994年市政府令第20號

市環保局

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取代21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1999年市政府令第12號

市市容委

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屆人
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取代22

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
綠化條例>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號

市綠化辦

規范的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重復

23天津市燃氣管道設施管理辦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號市建委規范的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重復24

天津市市區污水外溢治理暫
行規定

1990年市政府令第26號

市市政局

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
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取代25

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
施細則1988年市政府令第8號

市衛生局

被2002年4月4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51號)取代26

天津市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
構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號

市教委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取代27

天津市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
育管理辦法》細則1993年市政府令第56號

市計生委

設定的行政許可超出上位法的規定

28

天津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規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0號

市公安局

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資質許
可29

關於修改《天津市暫住人口戶
政管理規定》的決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號

市公安局

設定的行政許可超出上位法的規定

30天津市復印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號市公安局設定的行政許可已被國務院取消

附件2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主管部門

廢止理由

1

轉發市技術監督局擬訂的《天
津市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統—代碼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1992]50號

市質監局

被《天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2003年市政府令第1號)取代

2

批轉市計量局《關於全面推行
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津政發[1984]58號

市質監局

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取代3

關於頒布《天津市對違反國務
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
行條例>的處罰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87]129號

市質監局

被2003年3月1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
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取代

4

轉發市郵電局等四部門《關於
制止非郵政企業辦理寄遞信件
業務的意見》津政辦發[1996]28號

市郵政局

被《天津市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規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7號)取代

5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卷煙
市場管理的通告津政發[2001]15號

市煙草專賣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6

轉發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
局市通信局關於開展「網吧」
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
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2]52號

市文化局

被2002年9月29日《互聯網上網服務
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
號)取代

7

批轉市文物局擬訂的《天津市
黃崖關長城保護管理規定》津政發[1993]33號

市文化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8

關於修改《天津市酒類衛生管
理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7]99號

市衛生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9

關於修改《天津市冷飲食品衛
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7]104號

市衛生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10

批轉市衛生局擬定的天津市食
品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9]50號

市衛生局

階段性工作結束

11

批轉市外事辦公室擬定的《關
於涉外活動保密工作的若干規
定(試行)》津政發[1984]203號

市外事辦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12

轉發市口岸委《關於在天津濱
海新區新建倉儲庫場的審批
辦法》津政辦發[1996]13號

市外經貿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13

批轉市口岸委擬訂的《天津口
岸外貿倉儲業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津政發[1990]131號

市外經貿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14

轉發市統計局等十部門擬訂的
《天津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
合審核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1991]60號

市統計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15

關於認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
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發[1998]66號

市統計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16

批轉市司法局、工商局擬訂的
《天津市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
理辦法》津政發[1989]134號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17

關於加強計劃用水指標管理工
作的通知

津政辦發[2001]51號

市水利局

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
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18

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節約用
水規定》的通知

津政發[1997]90號

市水利局

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
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19

關於印發天津市節約用水管理
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01]40號

市水利局

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
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20

批轉市審計局擬訂的天津市重
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2]47號

市審計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21

批轉市審計局、市計委《關於
開展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
的通知》津政發[1990]68號

市審計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22

轉發市商委等六部門擬訂的《
天津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
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1989]50號

市商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23

轉發市和平路經營結構調整工
作領導小組關於調整和平路商
業街經營結構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0]21號

市商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24

轉發市商委、南開區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服裝街經營結構意見
的通知津政辦發[2000]36號

市商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25

關於認真搞好馬場道商業經營
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00]49號

市商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26

關於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加強豬
肉市場管理的通知津政發[1996]39號

市商委

被1997年12月19日《生豬屠宰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238號)取代27

關於修改《天津市農機事故處
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1997]76號

市農機局

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

關於修改轉發市農林局《關於
實行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市審
批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1997]61號

市林業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29

關於進一步加強麵粉市場管理
的通知津政發[1998]56號

市糧食局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30

關於發布《天津市「九五」期
間深化科研院所體制改革的若
干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97]82號

市科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31

關於修改《天津市加強對個人
技術成果轉讓管理的暫行規定
》的通知津政發[1998]6號

市科委

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取代32

轉發市經協辦關於加強跨省市
經貿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1998]20號

市經協辦

違反行政許可法第15條規定,限制其
他地區來本市從事經貿活動33

轉發市調辦擬訂的《天津市加
強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
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1989]60號

市經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34

轉發市經委《天津市機電設備
采購招標投標辦法》津政辦發[1993]60號

市經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35

批轉市經委、市體改辦擬訂的
《關於搞活我市工業系統城鎮
集體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津政發[1987]34號

市經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36

批轉市經委等七部門擬訂的《
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暫行
辦法》津政發[1989]138號

市經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37

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補充
辦法津政發[1992]53號

市經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38

關於印發《天津市城市集體經
濟工作會議紀要》和《關於發
展城市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
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82]132號

市經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39

關於批轉市集體經濟辦公室等
四部門《關於在城鎮新辦集體
經濟單位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
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83]17號

市經委

被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規替代

40

批轉市招生委員會、市公安局
、市人事局《關於高等學校收
費走讀生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
戶口隨遷入校問題的意見》津政發[1985]153號

市教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41

批轉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門《
關於天津市發展中小學勤工儉
學的幾點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89]31號

市教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42

批轉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擬
定的《天津市社會用字管理規
定》的通知津政發[1998]40號

市教委

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
必要

43

關於海河游覽區域內通航問題
的通知

津政辦發[1985]
100號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
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
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取代44

關於修改《天津市汽車維修管
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1998]8號

市交通局

被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
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
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取代45

轉發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
擬訂的《天津市發展新型牆體
材料的若干規定》津政辦發[1992]1號

市建委

被《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
管理規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號)
取代46

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制訂的《
天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116號

市建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47

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市工商
局《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
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8]7號

市建委

被市政府《批轉市建委市工商局擬定
的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定的
通知》(津政發[2001]70號)取代48

轉發市計委關於確保完成我市
2002年在建國債項目建設任務
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2]31號

市計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49

批轉市計委市建委關於我市
2002年重點建設項目安排意見
的通知津政發[2002]11號

市計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50

批轉市計委《關於優先償還外
債的意見》津政發[1990]28號

市計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51

批轉市計委等八部門關於進一
步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
業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發[1998]62號

市計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52

批轉市計委市建委關於我市
2003年重點建設項目安排意見
的通知津政發[2003]22號

市計委

階段性工作結束

53

批轉市計委市教委市人事局關
於做好我市20

⑻ 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業管理,維護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車站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事業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穩步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公共客運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文明服務、合理收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經營管理第六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市規定的車輛和相應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第七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和相應資金;
(三)有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管理單位接收證明。第八條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年限在兩年以上;
(三)經客運出租汽車職業培訓合格;
(四)遵守法律、法規。
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件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第九條開辦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對申請者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經核准開辦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憑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稅務登記、治安許可登記、里程計價器檢定和保險等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辦結有關手續的,由市公共客運管理部門發給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件後,方准運營。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實行審驗制度。第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歇業、停業的,應當繳存、繳銷客運出租汽車牌照,並到市公共客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項目變更或者車輛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已經被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治安許可證的,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可以實行區域性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未持有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市公共客運管理部門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業務。
禁止塗改、偽造、租借、買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七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制定服務標准、規程和從業人員守則以及車輛維修、安全行車、治安防範等規章制度;
(三)依法與從業人員或者承包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包合同;
(四)調查處理乘客的投訴;
(五)不得將運營車輛交給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運營;
(六)對客運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經營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託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車頂部固定安裝有照明裝置的出租汽車標志,照明裝置啟閉時間以路燈啟閉時間為准;
(二)在車前門兩側應當噴印所屬單位名稱;
(三)在車內安裝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貼有檢定合格證的里程計價器,保持鉛封的完整和里程計價器的准確有效;
(四)在車內明顯位置放置客運出租汽車准運證;
(五)明示租價標簽和計費辦法;
(六)在車輛上做廣告的,應當按照市公共客運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和方式設置;
(七)保持車輛整潔。

⑼ 天津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9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監督管理,保護本市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對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監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對製造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排放污染物的防治與管理,由製造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
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維修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防治與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第三條本辦法的執行標准為國家規定的各項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四條市公安局應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列為機動車年檢檢驗項目。機動車經年檢檢測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環境保護局共同核發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證,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證。第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包括外埠進津和過境機動車)的路檢。路檢時,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六條新購和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經檢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行駛證和牌照。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對承擔機動車排氣檢測的單位,應進行資格認證,核發機動車排氣檢測許可證,並對監測規范的實施和檢測質量進行監督。
承擔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監測規范進行檢測,並按市環境保護局的要求,提供有關數據。第八條本市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的製造企業,應將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標准納入產品質量標准。產品須在簽發排放污染物合格證後方准出廠。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門對承接機動車超標排放污染物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共同核發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維修許可證,並對維修規范的實施和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對製造、維修和在用(道路上行駛的除外)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應有計劃地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檢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一條在用機動車,經抽查檢測,凡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對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已作為成品而尚未出廠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經抽查檢測,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對生產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維修後、交付使用前的機動車,經抽查檢測,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對維修企業或個體戶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對違反第七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部門資格認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並責令限期補辦資格認證手續;對不按監測規范實施機動車排放檢測,不按規定上報檢測數據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第十五條對拒絕、阻礙環境保護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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