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環保規章制度
1. 汽車維修管理規定
汽車修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4、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5、汽車進廠檢驗制度6、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7、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9、汽車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車維修作業各環節檢驗制度11、汽車維修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12、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13、汽車修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14、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15、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16、輪胎拆裝機、平衡機操作規程17、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18、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19、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20、製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1、汽車修理作業環境保護條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2. 太原市汽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管理,提高汽車維修質量,保護汽車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汽車維修業,是指各種汽車、摩托車維修和技術性能檢測。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維修業戶),汽車托修戶,均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堅持全面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的方針。第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公安、勞動、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二章維修資格管理第七條凡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以下統稱技術合格證),並憑技術合格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方可經營。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在接到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准,並發給技術合格證。第八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類別:
(一)汽車大修;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
維修業戶須懸掛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維修技術類別標志,按照核準的維修技術類別承修車輛。第九條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汽車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
(二)有與汽車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質檢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技術作業規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和安全生產規定的條件。第十條維修業戶變更維修類別、經營場所、停業或歇業的,應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其他變更事項按規定到原批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第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汽車維修業技術工人的行業技術培訓。第十二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維修業戶進行一次維修資格審驗。第三章質量管理第十三條維修業戶應嚴格執行汽車維修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無上述標準的車輛,可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四條維修業戶對托修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須由質檢人員負責質量檢驗,並填寫檢驗單。對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應建立維修技術檔案,並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對檢測合格的車輛,由總檢驗員簽發出廠合格證。第十五條維修業戶應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車輛故障的,應無償返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維修業戶使用的配件,必須驗明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有關標識,保證所用配件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第十七條汽車技術性能檢測單位應根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准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第十八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維修車輛實行維修質量抽檢,並將檢測結果作為評定維修質量和年度審驗時確定維修資格的主要依據。第四章維修經營管理第十九條維修業戶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承修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證明的交通肇事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第二十條承托修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汽車維修合同的有關規定,對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和維修費用超過車價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合同文本。第二十一條對維修已竣工的車輛,托修方無故不按合同期限驗收接車,逾期六個月,給維修業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維修業戶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第二十二條維修業戶應執行物價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工時定額,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收取費用,並實行明碼標價。第二十三條維修業戶結算維修費用,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汽車維修結算統一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工時、材料結算清單。
3. 汽車維修企業具備的環境保護條件要求有哪些
環境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人民生活質量的基本條件,環境保護是國策大事。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關系人人。維修企業應具備的環保條件
1.
維修車輛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每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
清掃
2.
保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
3.
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內
4.
銼削制動蹄片應防止有害粉塵擴散
5.
車輛噴漆應在烤漆房或噴漆間內進行,防止漆塵飛揚,污染環境。
6.
檢修空調機時,致冷劑不得隨意排放到大氣中
7.
維修車輛的廢氣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4.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5.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6. 汽車維修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點和難點是什麼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及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應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 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8、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4、塗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 採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量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5、調試車間和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6、應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7、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8、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什邡市師古鎮鑫隆汽車潤滑油養護部
7. 求汽車修理廠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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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汽車維修企業工作流程圖. 4
2、服務承諾. 5
3、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6
4、顧客抱怨受理制度. 7
5、維修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 8
6、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9
7、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0
8、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1
9、計量器管理制度. 12
10、檢測儀具和設備管理制度. 13
11、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14
12、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5
13、安全生產制度. 16
14、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7
15、計算機服務管理系統制度. 18
16、壓床安全操作規程. 19
17、鑽床安全操作規程. 20
18、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21
19、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 22
20、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23
21、乙炔氣瓶安全使用守則. 24
22、氧氣瓶使用安全技術要求. 25
23、汽車維修機工安全操作守則. 26
24、汽車維修鈑金工安全操作守則. 27
25、汽車維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則. 28
26、汽車維修電工安全操作守則. 29
27、汽車維修胎工安全操作守則. 30
28、汽車維修檢驗試車安全操作守則. 31
29、氣焊作業安全操作守則. 32
30、經理(廠長)崗位職責. 33
31、技術負責人崗位職責. 34
32、質量檢驗員崗位職責. 35
33、業務員崗位責任制. 36
34、結算員崗位職責. 37
8. 汽車維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維修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一、綜合管理制度3 二、人事管理制度5 (一)總則5 (二)聘用5 (三)工作及考勤6 (四)培訓和考績8 三、勞動紀律有關規定11 附:員工守則12 四、財務管理制度12 (一)貨幣資金管理12 (二)財會往來管理13 (三)費用報銷管理15 (四)固定資產管理16 五、設備管理制度17 (一)總則17 (二)計量器具、檢測設備管理18 (三)計量器具、檢測設備維護保養19 (四)專用工具管理20 (五)設備維護保養和檢查規定 20 六、倉庫管理制度21 (一)總則21 (二)配件出入庫管理22 (三)安全件標識規定23 附:安全件標識規定24 (四)配件領用規定25 七、生產過程管理制度26 (一)服務管理26 (二)接車管理26 (三)質量管理28 (四)現場生產管理29 (五)竣工交車管理30 八、生產服務管理制度30 (一)文明服務、文明生產30 (二)定置管理31 (三)用戶檔案管理32 (四)緊急救援制度32 附:24小時緊急救援服務程序33 目錄實用汽車維修企業管理制度與指導(五)清潔衛生管理34 九、技術基礎資料管理規定35 附:汽車維修企業原始記錄資料內容35 十、跟蹤服務規定37 附:處理車主投訴程序37 十一、計算機使用相關規定39 十二、承、托修雙方的權利39 (一)托修方權利39 (二)承修方權利40 第二部分汽車維修企業主要管理規范 一、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規范43 (一)總則43 (二)消防安全管理44 (三)用電安全管理46 (四)設備安全管理47 (五)生產現場安全管理49 (六)倉庫安全管理52 (七)試車安全管理52 (八)氣體燃料車輛維修安全管理53 (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安全管理56 附: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表59 二、汽車維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規范61 (一)節約用水措施62 (二)節約用電措施62 (三)危險廢物處理63 附:相關法律法規64 (四)環境保護措施65 附:相關法律法規66 三、汽車維修企業質量管理規范68 (一)基本條件保證68 (二)配件進入保證69 (三)生產管理保證69 (四)質量檢驗員工作保證70 附:維修企業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編制實例70 四、汽車維修企業業務人員工作規范87 (一)工作環境87 (二)工作準備87 (三)儀容儀表88 (四)接待用戶88 (五)時間約定88 (六)故障診斷89 (七)達成協議89 (八)費用結算89 (九)車輛交付89 (十)跟蹤服務90 第三部分汽車維修企業崗位職責 一、廠長(經理)崗位職責93 二、生產副廠長(副經理)崗位職責93 三、技術(質量)副廠長(副經理)崗位職責94 四、服務經理(主管)崗位職責95 五、財務科長崗位職責95 六、成本、經費會計崗位職責96 七、出納員崗位職責96 八、統計員崗位職責97 九、業務接待員崗位職責98 十、索賠員崗位職責98 十一、結算員崗位職責99 十二、檢驗員崗位職責99 十三、車間主任崗位職責100 十四、班組長崗位職責100 十五、配件經理(主管)崗位職責101 十六、配件計劃員崗位職責 101 十七、采購員崗位職責102 十八、倉庫保管員崗位職責102 十九、工具管理員崗位職責103 二十、洗車工崗位職責103 第四部分汽車維修企業操作規程 一、維修工操作規程107 (一)機修工操作規程107 (二)汽車電工操作規程107 (三)鈑金工操作規程108 (四)油漆工操作規程109 (五)氣焊工操作規程109 二、汽保設備操作規程111 (一)舉升機操作規程111 (二)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112 (三)輪胎拆裝機操作規程113 (四)輪胎平衡機操作規程113 (五)噴油泵試驗台操作規程114 (六)台鑽操作規程115 (七)砂輪機操作規程115 (八)空氣壓縮機操作規程116 (九)油壓機操作規程116 (十)烤漆房操作規程117 (十一)車輛清洗操作規程118 (十二)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19 (十三)CO2氣體保護焊操作規程121 (十四)電焊機操作規程123 (十五)點焊機安全操作規程124 (十六)鈑金校正設備操作規程125 (十七)製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126 (十八)汽車電腦檢測儀使用規程127 三、主要檢測設備檢測作業指導128 (一)汽車側滑量檢測129 (二)汽車質量檢測130 (三)制動性能檢測131 (四)汽油車污染排放檢測138 (五)柴油車自由加速排放檢測141 (六)前照燈檢測143 (七)喇叭聲級檢測146 (八)車輪動平衡檢測147 (九)車輪定位值檢測149 (十)液壓制動踏板力檢測153 (十一)轉向輪最大轉角檢測154 第五部分管理工作參考文選 文選一××市汽車維修行業自律公約159 文選二汽車維修糾紛調解的相關知識及運用160 文選三汽車維修質量事故鑒定規則174 文選四理解總成修理和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181 文選五汽車維修企業的信用與信用建設184 文選六汽車維修企業的信用風險治理192 文選七汽車維修誠信企業評估指標體系198 文選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誠信評估指標體系204 文選九汽車修理廠的薪酬管理210 文選十維修廠的CS戰略——使顧客和員工滿意戰略222 文選十一我們應該如何制訂維修工時定額232 文選十二4S站(汽車特約銷售服務站)與《反壟斷法》239
王芬121920
9.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本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的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包括機動車的維護(含車身清潔維護)、修理等相關經營活動。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條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規劃行業發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環保、公安、水務、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的營業執照監督管理;
(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和治安管理;
(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排水管理;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維修、檢測的計量器具依法進行檢定或者校準。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有關經營場所、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向所在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滿足經營業務需要的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合法使用證;
(三)經營場所平面和工藝布置圖;
(四)經營場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關材料;
(五)經營場所符合環保要求的相關材料;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證明材料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
(八)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崗位人員名冊和崗位資質材料;
(九)維修檢測設備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計量器具的檢定合格證書或者校準證書;
(十)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機具設備管理和維修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衛生制度,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制度,質量檢驗制度,接車、交車、服務、配件、返工處理、客戶跟蹤服務制度等。
外商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機動車維修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於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並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許可情況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變更有關經營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門樓號牌重新編列的,應當在15日內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二)變更經營范圍、遷移或者變更其他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三)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20日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第三章維修經營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服務公開: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營業執照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公開維修項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和配件價格;
(三)公開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期;
(四)公開管理部門監督電話;
(五)公開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物價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
(六)公開接車、維修作業、交車、投訴處理、索賠、跟蹤服務等服務制度;
(七)公開其他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服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