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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采購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9-02 01:54:36

㈠ 汽修管理軟體有哪些功能

汽修管理軟體是專門為汽修廠、汽車美容等行業開發的產品,隨著互聯網+和社交平台的興起,現在傳統的CRM軟體逐漸變SCRM軟體替代,管理軟體和微信營銷相結合,更好的服務客戶和提高客戶粘性,汽修行業也一樣,拾車道汽修管理軟體提供參考篩選,可以借鑒一下:
1、配件管理:
包括:配件銷售,采購管理,庫存瀏覽,庫存檔點,出庫查詢,內部領料
2、報表統計:
包括:業務報表,提成統計,庫存統計,壞賬統計,項目類別統計
3、市場推廣:
包括:潛在客戶管理,客戶發展
4、維修管理:
包括:維修開單,業務調度,領料退料,報價跟蹤
5、財務管理:
包括:財務收款,財務付款,往來對賬單,流水賬,連鎖收款,連鎖付款,連鎖對賬
6、車主關懷:
包括:客戶會員,維修預約,客戶回訪,市場營銷,禮品管理,充值規則
7、連鎖管理:
包括:連鎖店鋪
8、美容服務:
包括:美容開單,套餐銷售,套餐管理

汽車維修管理軟體在哪裡可以下載國內知名的汽車維修管理軟體排行,智百盛汽車維修管理軟體好用嗎

在網路裡面搜一下就能找到很多汽修軟體。我們是去年10月份開始用智百盛汽車維修軟體的,這個是以汽車維修店的業務檔案、接車領料派工修理、配件采購和銷售以及庫存管理、客戶關系為主要功能,我感覺對我們幫助最大的是客戶關系,現在找客戶太難了。試用版可以在百盛軟體或智百盛軟體的官網下載。

㈢ 怎樣用excel做一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

第一步:做需求分析。汽車維修要將哪些業務納入到這個管理系統中,僅作維修作業單跟蹤還是要做零配件的入出庫,還是要將材料采購也納入到這個系統中。
第二步:根據需求分析的結果,進行數據結構設計。數據結構設計要符合資料庫設計的基本原則,每張數據表要有一個主關鍵字。
第三步:功能設計。
第四步:程序調試。
第五步:基礎數據維護。
第六步:試運行。

㈣ 汽車維修企業零配件管理應注意哪些環節

在我國汽車市場上常見的車型有數百種,每輛汽車在整個運行周期中約有三千種零件存在損壞和更換的可能性,由此可以看出,汽車維修企業需要經營的汽車配件的品種、規格及涉及到的資金額度是十分可觀的。汽車維修企業配件經營和管理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的關系是十分密切的。
1 、配件的經營管理
及時地向維修部門提供質優價廉的零配件是汽車維修企業配件供應部門的基本職責。配件供應部門必須妥善地解決進貨渠道、品種、規格、數量等問題。
1.1進貨渠道
汽車配件的進貨渠道很多,不同的進貨渠道對不同類型的汽車維修企業的維修質量、效率、維修成本,都將產生重要的影響,如何根據本企業的特點,採用適合本企業的進貨渠道是任何一個汽車維修企業都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
1).小型維修企業的配件進貨方式
小型維修企業受資金規模、場地、倉儲條件的限制,不可能從數量眾多的汽配廠家采購大量的種類繁多的汽車零配件。大量小型維修企業特別是一些快修店,零配件進貨主渠道是汽車配件巾場。有些路邊維修店基本上是「零庫存」,全部零部什的供應都是採用臨時采購的方式。這種供應方式省去了倉儲費用的投入,省去了配件庫存而造成的資金積壓,是一種比較靈活的方式。但由於中間環節較多,配件價格一般較貴,更重要的是,在當前我國汽車配件市場管理不夠規范的情況下,從這種渠道采購的產品有時質量難於保證,甚至有購進一些假冒偽劣產品的危險,所以採用這種進貨方式的企業應准確掌握配件市場的行情和各種配件上游生產廠家的情況及各種品種的汽車配件的質量及價格水平。
2).大中型維修企業的配件進貨渠道
大中型汽修企業大都有自己的配件庫房和相對穩定的零配件采購供應渠道。對於這些廠家而言,在采購供應零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方便:應盡量選擇交通方便、距離近、供貨速度快的配套廠商,以便於聯系和采購。
(2)掌握動態:掌握易換件、采購困難的零部件的供應網、采購網及其動態;
(3)利用電子商務:可利用電子商務由經銷商直接送貨,以縮短維修工期。
(4)同配件供應商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盡量減少因配件積壓帶來的風險,需要量大的配件應盡量選擇定點供應、直達供貨的方式,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加速配件的周轉。
1.2 汽車維修企業配件庫存量控制
汽車維修企業的庫存控制是一門專門的科學,從保障的角度來講,希望配件庫存越多越好;從利用資金的角度來講,希望配件庫存越少越好;從訂購角度來講,希望訂購次數越少、每次詞。購量越大越好,顯然這三個目標是相互矛盾的。企業必須進行全面科學的分析,作出合理的選擇,既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生產需要,又要盡可能減少配件積壓,從而保證資金順利的收回。為科學地控制庫存量,需要作以下基礎工作:
1).庫存控制的計算機管理
由於汽車維修企業需要滿足各型汽車的維修需要,有些維修企業還要向一些連鎖店甚至直接向用戶銷售零配件,所以庫存的零配件品種多,車型雜,數量少。有時僅僅幾十萬元零配件的汽修廠,其零配件品種可能有上萬種之多,耍對每一種霉配件進行合理科學的庫存控制非常困難。因此,我們很容易聯想到用計算機來進行庫存控制。有了計算機庫存管理系統,我們依據一系列的信息數據和數學模型,來代替經理或業務人員憑自己的感覺來進行某些決策才成為可能。有些計算機管理軟體的零配件庫存控制數學模型,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優選出一個零配件采購計劃。
(1)預期的銷售速度
預期的零配件銷售速度越快,計劃的采購量也應越大。問題是對於預期的銷售速度,我們不可能未卜先知,但可以根據過去幾個月同類商品的銷售速度或去年同期的同類商品的銷售速度來近似替代預期的銷售速度。
(2)季節影響因子
用過去的銷售速度推測未來的銷售速度必然是近似的,因此我們需要用各類因子來修正它,季節影響因子就是其中之一。比如在北方,每逢冬季,防凍液等商品的銷量就要大增;每遇夏天,空調等相關商品的銷量也會加大。
(3)新車零件影響因子
由於新車上市後,達到一定的社會保有量有—個過程,新車的零件也應經過一個壽命周期後,才會損壞,因此新車零件的銷售速度與過去的銷售速度會有較大的區別。我們可用新車零件因子去修正預期的銷售速度。

㈤ 幫幫忙好么

介紹一個例子:

2003年鎮江市行政事業單位汽車定點維修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鎮江市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要求和2003年鎮江市政府采購工作計劃要求,我市行政事業單位汽車維修采購仍為2003年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我市行政事業單位車輛定點維修通過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已評定出六家定點維修廠家。為使定點維修工作正常開展,確保定點維修取得成效,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在我市市直、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含中央、部、省駐地方代管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上單位汽車維修保養一律在下列六家定點維修廠家進行維修保養。

二、汽車定點維修廠家及價格:
(一)鎮江市東方進口汽車維修中心(地址:鎮江市潤州路鎮揚橋西側,24小時服務電話:5625431)。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5%、配件價格優惠率:18%;

(二)鎮江福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鎮江市丁卯橋路228號,24小時服務電話:8899333)。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5%、配件價格優惠率:18%;

(三)鎮江市天翼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原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汽車大修廠。地址:丁卯橋路215號,24小時服務電話:8882502)。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5%、配件價格優惠率:16%;

(四)鎮江京鵬車輛服務有限公司(地址:鎮江市朱方路營房街86號,24小時服務電話:5625316)。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6%、配件價格優惠率:8%;

(五)上海大眾汽車鎮江特約維修站(地址:鎮江市戴家門,24小時服務電話:5723454)。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8%、配件價格優惠率:15%;

(六)鎮江新新工廠汽車修配廠(地址:丹徒路7號,24小時服務電話:44221111)。工時單價:4.5元、材料管理費:5%、配件價格優惠率:18%;

各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各自車輛型號情況相對穩定地從上述定點修理廠中選擇廠家,對汽車進行維修、保養。

三、汽車定點維修保養審批程序:各行政事業單位汽車需安排進行維修、保養時,首先填制「汽車定點維修項目申報單」蓋章後,直接到選定的定點修理廠,交該修理廠負責政府采購定點維修的人員審核,審核後開具「汽車定點維修通知單」。

各定點廠家根據「汽車定點維修通知單」確認的項目維修車輛,維修結束後,填制「車輛定點維修結算清單」一式五聯單(市政府采購中心一聯,送修、承修單位各執二聯用於記帳建檔。五聯單需送修人簽字確認),以確保車輛單位、維修廠家、政府采購中心三個部門汽車維修檔案的一致性。

四、汽車定點維修結算方法:各承修單位填制「車輛定點維修結算清單」後應將一、二、三聯隨同汽車維修專用發票,交政府采購中心審核蓋章,並經送修單位領導審批簽字,屬於財政預算內安排維修費用的單位(僅指市委、人大、政府、政協、行管局),其費用結算由采購中心定期與各定點單位結算,其他則由各定點修理廠與單位自行結算,單位憑政府采購中心審核蓋章後的結算清單及蓋有「鎮江市行政事業單位汽車維修定點專用章」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入帳、結算。交車管所的年檢費用由用車單位自理。

若單位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確需維修的,待交巡警、保險部門的有關程序辦理後,到定點修理廠維修發生的費用仍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由政府采購中心委託鎮江市運輸管理處指導各單位建立和完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以符合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汽車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節省費用、適時更新和報廢」的要求。

六、各行政事業單位汽車不允許擅自到非定點修理廠維修(包括汽車美容、內部裝修等),因公出差,車輛發生故障,首先要求定點廠出診救援,無法救援確需在外修理的,要從嚴控制,事後將費用到政府采購中心核實登記。如無正當理由,擅自到非定點修理廠維修,單位財務對其費用不得報銷。凡各行政事業單位汽車維修不按規定在以上6家定點維修單位維修的,一經發現按維修的總金額100%扣罰單位經費,並按《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門相關文件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七、各定點維修廠家必須認真履行服務承諾,實行24小時全天候服務,對行政事業單位汽車維修切實做到四優,即:「時間優先、質量優良、服務優秀、價格優惠」,接受送修單位的監督。各定點修理廠家要嚴格執行招標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及配件價格,如遇合同中未列出的總成件及主要部件價格超過500元(不含稅)的,應事先向政府采購中心報價,經書面詢價認可,方能更換。定點修理廠必須按時定期向政府采購中心如實報送報表。

八、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加強長效管理,加大檢查監督力度,2003年制定了《鎮江市汽車定點維修企業監管辦法》,成立了汽車定點維修監理工作組,工作組的成員包括未中標維修企業的技術工程師、采購中心的監理以及其他業內人員,採用交叉檢查的辦法進行監督。《辦法》中明確了檢查的范圍、查處的標准。采購管理部門將定期組織監理工作組對定點修理廠承諾的價格、服務、檔案等情況進行檢查評分,對扣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將取消其定點資格。同時經常組織工商、物價、技術監督、汽修行業管理部門對定點廠家的汽車配件、維修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一旦發現有偽劣配件、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等問題將嚴格按招標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九、政府采購中心必須廣泛徵求各送修單位意見,促進定點廠家提高維修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同時設立舉報電話,任何人都可以對汽車定點維修過程中每個環節不良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政府采購中心:4424815(或登錄鎮江市政府采購網站:www.zjzc.gov.cn的「在線咨詢」欄目進行網上投訴);市廉政辦:4420972。

十、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執行期限為一年。
www.xtcg.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60

㈥ 汽車修理廠辦理政府采購流程

政府采購的流程需要結合具體的采購方式確定,政府采購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主要包括五種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那麼,政府采購的流程是什麼?

一、公開招標

1、受理申請表;

2、確定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其他采購方式);

3、編制招標文件;

4、招標辦審核招標文件,采購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確認;

5、發布招標公告;

6、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

7、組織答疑,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發布變更公告);

8、組織召開招標會;

9、中標公示;

10、簽發中標通知(成交確認)書;

11、未中標供應商退還投標保證金;

12、簽訂合同。中標供應商和業主單位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

13、中標供應商退還投標保證金。並按招標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14、將招標文件資料經整理後統一裝訂編號歸檔。

二、邀請招標

1.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首先確定采購項目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其次,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2.採取第一種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准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3.採取第二和第三種方式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於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抽取記錄,隨采購文件一並存檔,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三、詢價采購

1、受理申請表;

2、確定采購方式;

3、製作詢價單,發布招標公告;

4、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5、確定成交供應商,招投標中心根據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條件下,以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

6、出具中標通知書。

四、競爭性談判

1、 受理申請表;

2、 確定采購方式;

3、 編制招標文件;

4、 發布招標公告;

5、 成立談判小組,所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簽產生;

6、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7、 確定成交供應商;

8、 出具中標通知書。

五、單一來源采購

1、 受理申請表;

2、 確定采購方式;

3、 采購人與供應商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基礎上協商;

4、 供應商填寫報價單;

5、 確認,報監督科備案;

6、 出具中標通知書。

一、采購資金的確認

(一)屬於財政撥款的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有關業務科室根據下達給采購單位的年度采購預算,按照撥款申辦程序,由負責資金撥付和賬戶管理的科室於采購前將計劃安排的采購資金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單位的采購預算資金,單位只須在網上填報采購預算給相關業務科室批復後采購辦人員即可在網上查詢到,其資金不需撥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二)未列入政府采購計劃,需另外追加的采購項目,由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分管業務科室申報,采購辦根據資金落實情況給予追加采購計劃;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單位的采購追加資金,其資金的確認同上,不需撥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三)屬於單位自籌的采購資金,采購單位應在采購前5個工作日將資金劃入市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二、采購計劃的確認

(一)屬集中采購的項目,在采購前,各單位必須對所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規格型號、采購數量、資金渠道、售後服務等要求進行確認(公務用車采購的還應按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並按采購辦規定的時間上報。

(二)各單位報送的采購計劃,不得提出具體的品牌要求。但考慮到部分項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單位可提出1-2個推薦品牌,供市采購辦參考。

(三)屬較復雜、非標準的貨物,報送采購計劃時應附詳細的采購要求及說明。 (四)各單位一般不採購外國貨物,確因工作需要采購的,應當報經市采購辦批准。

三、具體的政府采購流程

(一)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報市財政局分管業務科室進行預算審核;

(二)財政局各業務科室批復采購計劃,轉采購辦;

(三)采購辦按政府采購制度審批匯總采購計劃,一般貨物采購交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特殊物品采購可委託單位自行采購;

(四)政府采購中心製作標書,並送采購單位確認;

(五)政府采購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發售標書,組織投標,主持開標;

(六)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選出預中標供應商。經采購單位確認後,決定中標供應商;

(七)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八)中標供應商履約,采購辦與采購單位驗收(對技術要求高的采購項目要有專家參與驗收)後,由采購單位把合同、供貨發票原件和《采購單位驗收物品意見表》送到采購中心辦理付款手續;

(九)政府采購中心把手續辦好,送交采購辦作為依據,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十)采購單位入固定資產賬;

(十一)招標活動結束後采購部門要建立檔案,包括各供應商招標的標底資料、評標結果、公布的合法證書、公證資料、招標方案等。

㈦ 汽車維修管理系統有哪些功能

不同系統的功能都不太一樣,建議你咨詢相關系統的客服,我們的系統 車吉祥,庫存,人員管理、績效管理、客戶管理、微信營銷等等,功能很多,你可以咨詢一下他們

㈧ 采購部管理制度、各崗位職責、車輛管理制度

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 管理職責
1.1綜合辦專人負責辦公用品采購計劃的提出、報批,辦公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使用控制。
1.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辦公用品的需求提出計劃並報批。
2、辦公用品計劃
2.1各部門每月25日前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下月辦公用品需求計劃(附表一),並簽字交采購人員。
3、辦公用品詢價記錄
3.1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30日(緊急購置物品收到采購計劃表後2天內)進行詢價,並作出詳細的記錄並填寫詢價記錄表(附表二)
3.2采購人員進行采購前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對材料質量、性能、供應商報價水平、售後服務等做出評價,以供選擇參考從而以合理的價格購取較高品質的材料。對於價格高或用量大的物品需進行小的投標確定。(采購物品對比分析表)
3.3采購人員在對需采購的物品進行全面詳細的的分析對比後將詳細詢價資料報送主管部門據以議價進行請購,部門主管審批後進行采購。
4、辦公用品采購
4.1每月25日由采購人員等兩名人員進行庫存檔點(附表三),並結合各部門的需求計劃匯總後制定采購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
4.2采購人員按審批後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辦公用品一次性采購到位。
4.3特殊或緊急需要的辦公用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請,報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同意後,交由采購人員采購。
5、辦公用品類別的劃分
辦公用品分為:個人辦公用品、部門辦公用品。
個人辦公用品:
5.1消耗品:鉛筆、中性筆芯、膠水、橡皮、大頭針、曲別針、訂書釘、筆記本、信紙、筆記本、圓珠筆芯透明膠、夾子、檔案袋等
5.2管理消耗品:中性筆、圓珠筆、鋼筆、修正液、硬皮本、電池等
5.3管理品:計算器、訂書機、打孔機、打碼機、文件架、文件夾、印台、塑料文件袋、剪刀、裁紙刀、直尺、三角板、比例尺、名片夾等
部門辦公用品:
傳真紙、復印紙、復寫紙、印泥、光碟、碳粉、墨盒、印刷表格、白板筆(擦)、賬冊(簿)等。
6、辦公用品的領取
6.1采購人員為每個部門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表(附表四)
6.2辦公用品采購到位後建立入庫台帳(附表五),各部門指定人員到采購人員處領取本部門所需物品,並在辦公用品領用表上簽字。
6.3各部門指定人員負責領用、保管、發放本部門辦公用品,並為每位員工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表,認真做好領用記錄,月底統計,以報下月計劃。
6.4個人消耗品和管理消耗品採取限額領用。請大家務必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6.5管理品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請,部門主管審批領用,使用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1年,第一次領用後,必須以舊換新。
7、辦公用品的丟失及賠付
7.1領用人應妥善保管與使用所領物品,不得有故意毀壞與丟棄之行為,一經發現公司將無條件收回物品或按原價進行罰款。
7.2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必須辦理移交,丟失或損壞,由領用人折價從工資中扣除。使用未滿1年由於人為原因損壞或丟失,需照價賠償;超過1年未滿3年按原價50%賠償。

後附:
附表 辦公用品管理流程圖
附表一 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
附表二 詢價記錄表
附表三 辦公用品盤點記錄
附表四 辦公用品領用表
附表五 辦公用品入庫明細

司機績效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提高司機的工作積極性,明確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實行工資與績效掛鉤,工作內容考核考評、工資發放計算有據的激勵機制,特製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駕駛員。
三、管理制度:
1、公司司機應熱情服務,小心駕駛,確保安全。
2、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3、公司司機必須服從公司領導及車管人員的安排,不得借故推諉、拖延,通訊及時暢通,主動協助他人,安全准時高效率完成駕駛工作任務。
4、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定期保養車輛,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主要包括空氣濾清器、汽油濾清器、機油濾清器、各種潤滑油更換等)。認真填寫《車輛保養維修記錄表》。
5、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的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6、司機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剎車、輪胎、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修理,不開帶病車。
7、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8、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9、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10、司機出車執行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車管人員,並說明原因。
11、司機每天必須及時認真填寫《行車登記表》。
12、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保管,並上交車輛鑰匙,不準私自用車。
四、獎罰辦法:
(一)獎勵:
1、非工作時間出車
非工作時間指: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含星期日。
考慮司機的工作性質,每月累計非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的,公司給予2天帶薪事假,本帶薪事假僅限當月有效。
2、放假期間出車(不含星期日)
司機在公司節假日放假時間,因公事出車執行工作任務,公司給予20元/天的獎勵。
3、執行長途任務
長途是指單程在300公里以上。
司機因公執行長途任務,單程在300-500公里之間的,每次給予20元的獎勵,單程在500公里以上的,每次給予30元的獎勵。
如在節假日執行長途任務,獎勵金額取其高值,上述兩項不重復計算。
(二)懲罰
1、司機初次借故推諉、拖延,不服從領導及車管安排,經勸說無效的,給予警告,處於20元罰款,記2分;司機再次借故推諉、拖延,不服從領導及車管安排,經勸說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於50元罰款,記5分;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作辭退處理。
2、根據各車的性能不同,司機應將捷達油耗控制在10升/百公里,油耗超出標准10—20%的,罰款20元,記1分;油耗超出標准20%以上的,罰款50元,記2分。(7—9月份開空調較多時,可將每車油耗適當提高10%)
3、司機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其服務對象反映其服務態度惡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並記5分。
(三)記分
1、因司機工作不慎,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失的,車損在1000元以內的公司與責任司機分別負擔70%和30%,計2分;車損超過1000元,視實際情況而定。如司機對公司所有車輛進行蓄意破壞,一經發現,公司即將其辭退,由司機負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並根據實情情況,由公司領導決定是否送公安機關處理。
2、晚上下班後未按公司規定將車輛送回公司停放,每次記1分。(特殊情況除外)
3、司機出車回單位後應主動向車管人員報到(包括電話、簡訊方式),並在下班前將鑰匙上交車管人員,違者每次記1分。(特殊情況除外)
4、司機用車時須經公司領導或車管人員同意,未經領導或車管人員同意私自用車,發現一次記2分。
5、出車時因有效證件不齊全而影響工作者,每次記1分。
6、漏填、錯填《行車登記表》《車輛加油情況登記表》《車輛保養維修記錄表》的,每次記0.5分。
7、未按規定按期進行車輛違章查詢、車輛日常維護(保養)、車輛耗油量統計的,每漏填一項(次)記1分,並給予警告,當月再次出現上述行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四)評分
公司不定期進行民主評分,對司機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態度進行不記名評分,評分結果將記入考核成績。考核成績在20分以下的記2分。
五、處理方法:
本考核為月度考核,在每月末進行。
考核時,未被記分的,給予50元的績效獎金。
考核時,記分在1—10分的,給予50元罰款。
考核時記分在10分以上的為待察,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在留用查看期間只發放原工資標準的80%。在以後考核中再出現「待察」情況,公司可作辭退。
另因司機其它個人原因,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扣分、罰款或辭退處理。
本次修改過的制度,自2008年6月20日起執行,原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規定為准。
附件:1、出車情況登記表
2、車輛加油情況登記表
3、車輛日常檢修(保養)記錄表
4、車輛違章查詢記錄表
5、行車事故報告書

㈨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㈩ 政府采購對汽車維修要求

沒有具體維修要求,但是有質保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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