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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去台灣自駕游攻略2015

發布時間: 2021-08-08 10:16:22

⑴ 天津到台灣香港 自由行 旅遊最便宜的路線

主要景點:
香港島
太平山頂
香港杜莎夫人蠟像館
蘭桂坊及SoHo荷南美食區
金紫荊廣場及升旗禮
跑馬地馬場
珍寶王國
香港海洋公園
淺水灣
赤柱市集及美利樓
香港仔避風塘
九龍
長沙灣道時裝街及鴨寮街跳蚤市場
"女人街"
廟街夜市
玉器市場及"玉器街"
園圃街雀鳥花園/花墟/"金魚街"
星光大道
鯉魚門海鮮美食村
新界
馬灣公園挪亞方舟
沙田馬場
青馬大橋
西貢墟/西貢海旁
香港濕地公園
中國香港世界地質公園
最經濟的玩法:
交通工具:
巴士,地鐵,小巴
吃飯:
茶餐廳,快餐店,茶樓,大排檔。

⑵ 天津到台灣自由行需要什麼手續

天津很早之前就是台灣自由行開放城市啦。到台灣自由行需要辦理台灣通行證,他分個簽還有團簽,個簽自由行開放城市才可以,團簽就是找個旅行社報名之後辦通行證。建議您參團,眾信旅遊就挺不錯的。不過通行證必須本人自己辦理哦,之後讓旅行社辦入台證就好了。所以呢除了通行證還要個入台證。之後環台灣島制定線路就可以啦。台灣那邊除了七八月份和一二月份太冷太熱之外。其他時間都還是很適合旅行的。尤其是秋天,天氣晴朗涼爽的最佳季節。或者三四月份有音樂節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⑶ 從天津去台灣

如果你是有價錢考量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合理...因為現在台灣的旅行社都被大陸的組團社要求賠錢接團...所以就不會有合理的項目...真正的台灣地接費光8天7晚就要5000多元才玩得好...現在直售價就已經差不多...所以都不會有合理的項目!!

可是現在都被特定的組團社壟斷..你在天津..也就只能參加這幾家的旅行社才算合法...至於其他的都是打商務名義..經香港來台灣..拿的是護照或港澳證..

合法又宰人的天津組團社有下列幾家
L-TJ-GJ00002 天津中國國際旅行社
L-TJ-GJ00003 天津市中國旅行社
L-TJ-GJ00004 天津康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高價不是絕對的品質..但品質絕對是高價...希望你付高價的時候要注意一些食宿的條件..及自費的合理性跟購物點的安排!!

附帶一點..台灣是禁止賣假...但不禁止次貨...這點希望版主了解

⑷ 天津到台灣最省錢的方式

你可以比較一下從韓國濟州島或日本轉機的費用.

⑸ 從天津去台灣自由行如何辦理

天津是台灣自由行開放城市,只要從簽證公司或者旅行社辦自由行入台證就可以去台灣自由行了。我今年中秋節的時候跟男朋友一起去的台灣,在愛台灣商務網辦的台灣自由行入台證。

⑹ 天津戶口 如何辦理台灣自由行需要詳細流程,謝謝。

1.先去當地出入境管理局辦理"個人游通行證"含赴個人游簽證.(通行證是我們這里出關和入關的憑證)
2.找旅行社(當地有資質)或代理機構(能直接從台灣移民署辦理入台證的),然他們代辦入台證.(入台證是台灣那邊入關和出關的憑證,至於為什麼不一樣,自己琢磨)
3.找旅行社(代理機構)或自己訂好往返機票,預訂好酒店之後,就可以拿著通行證和入台證赴台了.
4.出門在外,有護照最好也帶上(建議).

⑺ 天津人,准備去台灣旅遊

來的及呀!天津的沒問題,是開放城市,你要先辦通行證,出入境就可以辦理,還有入台證,可以在淘寶辦理,我是在天貓眾信辦理的,不過需要一些材料,具體的客服很好都會跟你說的,你可以把你的情況跟他說明;其他的話,就是制定好路線,如果可以,在台灣的高鐵網站訂早鳥票,會有折扣;機票的話,我們是在天巡上定的,做的是港龍航空的,在香港轉了一下機,所以會比直達的便宜。

⑻ 天津的想去台灣旅遊,給點建議。

一般導游所謂特色的東西別買太多,有些東西我這個台灣人都沒聽過
晚上去夜市看看,夜市是台灣的特色,裡面吃的玩的都有,夜市的小吃更是一大特色,,蚵仔煎,蚵仔面線,肉羹,甜不辣,東山鴨頭等等,基隆廟口,新竹廟口,士林夜市等等種類繁多,也不貴,都可以嘗試
另外,劍湖村或六福村等游樂場相當不錯,可以去玩
若有機會到永和,一定要到中正撟頭吃永和豆漿,有兩家,世紀豆漿大王及永和豆漿大王都不錯,吃起來感覺跟中國的永和豆漿差很多
若要買台灣的高山茶,可以到大潤發等大賣場,那邊一般都有招商,有些賣茶的店,不二價,可以防止因為口音不同而被宰
台灣的大型百貨公司(新光三越,太平洋等)所買的品牌衣服及鞋子普遍比中國便宜的多,可以購買
景點的話,其實網上講的夠多了,阿里山,日月潭,集集,花蓮太魯閣等等,那些都不錯,台灣的溫泉是一大特色,一般分硫磺泉及碳酸泉,碳酸泉台北烏來最有名,硫磺泉以陽明山等等著名,其他中南部,甚至東部都有溫泉,都不錯
若還有問題可以提問

⑼ 天津到台灣的距離

天津至台北市 約2400公里

⑽ 天津到台灣旅遊需要什麼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送件須知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對象:

(一)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者。

(二)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系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台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

(二)團體名冊:(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門

者免附)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
二份。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注欄填領隊,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2、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 團號:

(1)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五或八(依電腦系統給予)以和原全聯會的代碼區別。

(2)第五至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序。

(三)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之一:

(1)員工證件影本。

(2)在職證明影本。

(3)薪資所得證明影本。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

以上各級學校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

本。

3、以有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數筆存款可合並計算。家庭成員同時申請者,得以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代替,但存款總額須達每人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家庭成員系指配偶、直系血親或居住同一戶籍具有親屬關系者。家庭成員應檢附親屬關系證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檢附存摺影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股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不動產估價逾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影本代替。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系證明。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系證明。

6、以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系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符合港澳關系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尚未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系證明。

(2)不符合港澳關系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持有中國護照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系證明。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灣地區觀光者,須檢附大陸地區居民來往台灣地區通行證及身分證影本。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旅遊計畫(行程表)填預定來台起迄年月日。

(六)證件費:每一人新台幣四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七)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八)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台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台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

1、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注記,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2、寄交台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台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旅行業全聯會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五、送件程序:

(一)台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不足十人之團體,不得送件(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除外)。

(二) 采送件當日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
送件當日於本署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四服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額。

六、每日申請數額:

(一)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數額4,311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台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項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得於第一項公告數額百分之十范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七、送件地點:

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四處服務站送件。

八、相關事項:

(一)保證人:由代申請之台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免附保證書。

(二)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周一送件於下周一領證)。

(三)發證種類及其效期:

1、經審查許可者:

(1)若申請案系由接待旅行業代為送件,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該代送件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

(2)若申請案系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送件,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旅行業全聯會轉發。

申請人應持憑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尚余

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經機

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經許可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一個月。但為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門,經許可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旅遊計畫:

1、申請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竹科)行程,應載明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並檢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同意文件。台灣地區旅行社於交通部觀光局電腦管考系統中登錄竹科行程資料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

2、申請來台觀光行程,如未列參觀竹科,經移民署許可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3、申請來台觀光,已列參觀竹科行程者,經移民署許可後,如須變更參觀日期,應於原訂行程三日前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循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制,通報行程變更。

(五)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范圍: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應依台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申報離團日數及人數,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人數及天數之標准。

4、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六)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立即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再轉交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七)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請書。

2、旅行證出境聯。

3、流動人口聯單。

4、相關證明文件。

5、證件費二百元。

(八)旅居國外未滿四年,已取得當地國籍者,准用本須知辦理。

(九)入出境機場、港口,限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機場、港口。

九、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一)本署署本部,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

23899983。

(二)台中市服務站,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

樓;電話:04-22549981。

(三)高雄市服務站,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1路436號

1樓、7樓;電話:07-2211829。

(四)花蓮縣服務站,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

5F;電話:03-83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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