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门联合发文新能源汽车
⑴ 国六A的车能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上牌吗
这些地区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国六排放。不过,目前,国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的时间又往后延期了。
“国六”实施延期
《通知》指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
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在没有正式实施“国六”的地区,原本7月1日就不能生产、销售的“国五”车型,可以延期到2021年1月1日。已经上牌的国五、国四等排放标准的车型,在各地则可以正常行驶。
十一部门联合发文
《通知》提出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用好汽车消费金融等。
《通知》提出,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⑵ 十部委:促进汽车消费 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划重点
1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
2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推动高质量新产品销售。
4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5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保障安全底线,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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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国土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进一步优化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 号)和《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国办发〔2018〕93 号),着力引导企业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供给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的供给催生创造新的市场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动消费平稳增长,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
(一)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按规定放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着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二)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坚持扶优扶强的导向,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
(三)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购买 3.5 吨及以下货车或者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四)稳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在评估河北、辽宁、河南、云南、湖北、新疆 6 省区放开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政策效果基础上,稳妥有序扩大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
(五)加快繁荣二手车市场。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严防限迁政策出现回潮。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六)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机动车管理措施。已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盘活历年废弃的购车指标,更好满足居民汽车消费需求。
二、补足城镇消费供给短板,更好满足城镇化和老龄化需求
(七)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通道、适老化家居环境、适老辅具等方面进行补贴,调动市场积极性。
(八)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部分人口净流入、房价高、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房源,将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作为重点支持内容。
(九)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励居民按政策生育。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持续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
(十)加强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大城市养老服务用地供给,加强城市闲置资源转化利用,规划建设一批、改建扩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升级改造大城市郊区、周边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增加社区护理床位供给。
三、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拉动城乡消费联动发展
(十一)着力挖掘农村网购和旅游消费潜力。充分发挥邮政系统、供销社系统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优势,引导电商企业在乡镇和农村建设服务网点,开展品牌消费、品质消费系列活动。建立健全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和服务标准,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发布推介活动。
(十二)持续畅通城乡双向联动销售渠道。鼓励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政府,与电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挖掘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强品牌培育,集中展示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本地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进行补贴。大力发展连锁化、品牌化便利店。确定一批重点城市开展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
(十三)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加大农村流通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强化消费领域大数据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应用,扩大农村对合格产品的消费使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提升食品农产品供给质量。
四、加强引导支持,带动新品消费
(十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产业链条长、带动系数大、节能减排协同效应明显的新型绿色、智能化家电产品销售,给予消费者适当补贴。
(十五)促进家电产品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抽油烟机、热水器、灶具、计算机)并购买新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推动高质量新产品销售。
(十六)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带动贫困地区产品销售。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推动帮扶省市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
五、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
(十七)打造中高端消费载体。改造提升重点城市步行街,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认定公布一批中华老字号品牌。抓紧出台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促进商产融合。
(十八)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动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城市行、技能培训等各类活动,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培养信息消费习惯。
(十九)加快推进超高清视频产品消费。加大对中央和地方电视台 4K 超高清电视频道开播支持力度,丰富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支持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升级改造,提升超高清视频传输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超高清电视、机顶盒、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等产品推广应用予以补贴,扩大超高清视频终端消费。
(二十)促进离境退税商品销售。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网点布局,鼓励增设退税商店,研究完善退税代理机构条件,提高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化水平。
六、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
(二十一)持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推进实施中小城市、农村以及边远地区、林牧区、海岛等区域基础网络完善工程,进一步为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提供支撑。加快补齐道路、停车场、能源、电信、物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方面建设短板,推进厕所革命、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十二)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保障安全底线,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将防爆电器、家用燃气具、500 升以上大冰箱等 3 类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推进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方案,促进认证制度简捷便利。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健全认证采信机制。
(二十三)持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一步提高相对低收入群体的待遇。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试点。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全面启动消费投诉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联合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预付卡治理专项行动,净化消费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突出保障协调,推动政策切实落地生效。
⑶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⑷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的附件: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 年 月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⑸ 车辆购置税法公开征求意见,新能源汽车是否减免购置税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十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免税或者减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五条 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当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车辆登记,并收缴车辆牌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 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二)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进行调整,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征管机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离不开公安、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第三条)
此外,《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对应税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考虑到国家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有相关规定,且随着情况发展变化会做出调整,为避免因技术标准调整而频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不再附该表。
(三)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六条)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七条)
(四)关于税率。《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第五条)
(五)关于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四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七)关于税收征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改变了《条例》“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五条)
(八)关于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第十七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⑹ 11部门分工明确 力争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4月29日,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此项措施共5项,分别从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老旧柴油货车、二手车、消费金融等五个方面发力,并明确了负责和参与的部门,大家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尽快推出、实施相关政策,对汽车消费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国六排放标准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一些等待政策实行再购车的消费者,可以尽快下单购车了,非要等政策实施可是还有8个月的时间,不如尽快购车的好。同时,这项政策也减轻了整车生产企业的压力。此项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新能源车是近年来国家一直大力提倡的,此次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怎能少的了它。此项措施由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一批,就能产生一批购车需求,同时又能减少空气污染。这项措施确实应该尽快落实。此项措施由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市场体量很大,每年的交易额占比也不小,但很多地区对二手车流通都进行了限制,此项措施会大大推动二手车的流通。此项措施由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改变,贷款购车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首选,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不用一下子拿出太多资金,减小了购车压力。此项措施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此项通知明确了11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各部门群策群力,营造出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为不景气的汽车市场带来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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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一周汽车圈丨蔚来中国落户合肥、下周新款奔驰E级等新车发布……
过了艰难的二月,迎来了崭新的三月。刚刚过去的一周里,汽车行业开始逐步恢复,包括吉利ICON、捷达VS7、广汽威兰达等新车接连上市。然而虽然国内疫情得到了初步控制,但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对整个汽车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本于三月份举行的日内瓦车展宣布取消,多家海外车企被迫停产……一起来看看本周汽车圈内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吧~
本期的内容有:
本周——2020年日内瓦车展宣布取消、国家11部委联合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蔚来汽车总部宣布落户合肥、一汽丰田计划投建20万产能新能源车工厂、本周吉利ICON/捷达VS7/广汽丰田威兰达等新车上市……
下周——奔驰新一代E级车发布、一汽奔腾T77Pro上市……
2020年日内瓦车展宣布取消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此前定于3月3日-3月15日举办的日内瓦车展取消。瑞士政府称,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瑞士禁止举办所有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禁令将至少持续到3月15日。禁令发布之前,不少汽车品牌就已经打消了前来参展的计划。
动力方面,新车将搭载一台最大功率169马力的1.5T发动机代号CA4GB15TD-30,较现款1.2T的143马力有着显著的提升,这也是新款车型命名为T77Pro的由来。此款发动机的功率也超越了捷达VS5的1.4T发动机,与传祺GS4的1.5T发动机的最大功率相同。
此前一汽奔腾T77就以靓丽的外观获得了不少消费者的喜爱和选择,而T77Pro在动力增强后更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上市后的表现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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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综合续航400km 丰田奕泽EV正式上市 补贴后售22.58万起
丰田奕泽EV早在去年的上海车展便与C-HR EV和UX 300e共同亮相。今年疫情过后C-HR EV和UX300 e已相继上市。5月20日,丰田奕泽EV正式上市,共推出三款配置车型,补贴后售22.58-25.38万元。该车基于TNGA架构打造, 拥有400km的NEDC综合续航里程。
外观方面,丰田奕泽EV延续了燃油版车型的整体造型设计,前脸采用封闭式格栅设计,格栅下方还标有EV标识,表面其纯电车型身份。两侧LED大灯组造型犀利,整体看上去非常简洁时尚,个性十足。
丰田奕泽EV的车身侧面造型简洁,B柱开始逐渐往下倾斜,营造出溜背式的整体造型,C柱位置侧倾角较大,使整个侧面看起来更加紧致。后门把手依然采用燃油版车型上的隐藏式设计,对降低风阻提供一定帮助。
丰田奕泽EV的车尾与燃油版车型保持高度一致,大量错落有致的线条使整个车尾看起来层次感十分丰富。上方极具运动感的尾翼设计较为迎合当下年轻人的喜好,家族式的LED尾灯组夜晚点亮后辨识度极高。
内饰方面,丰田奕泽EV并没有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仅在挡杆和仪表做出调整,换装了全新带B键的电子档把以及12.3英寸全液晶仪表盘。中控台中央9英寸中控屏幕偏向驾驶者一侧,显示效果十分出色。
奕泽燃油版车型的此前曾通过了最严苛的安全测试,而奕泽EV也延续了丰田的安全基因。奕泽EV配备的丰田TSS 2.0智能安全系统具备L2级辅助驾驶能力,PSC预碰撞安全系统、LTA车道循迹辅助系统、DRCC动态雷达巡航控制系统、AHB自动调节远光灯系统和BMS并线盲区监测等功能一应俱全。
车身尺寸方面,奕泽EV车身长宽高分别为4405X1795X1565mm,轴距为2640mm。悬架采用前麦弗逊独立悬架/后E型多连杆独立悬架,与燃油版车型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车内乘员的舒适性。
动力方面,田奕泽EV将搭载一台爱信的小型轻量化永磁同步电机,最大功率为150kW、峰值扭矩为300N·m。储能装置搭载来自松下的方形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密度为131kW/kg、电池容量为54.3kWh,NEDC工况条件下综合续航里程可达400km。
4月29日,发改委等十一部门曾联合发布五项措施,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同时平缓2020年-2022年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退坡力度。并发布通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30万元的补贴门槛,奕泽EV也算生而逢时了。
红点观察:
广汽丰田C-HR、雷克萨斯UX 300e和今天上市的一汽丰田奕泽EV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雷克萨斯ES早有是换标凯美瑞的说法。事实上,三款车型均出自GA-C平台,UX 300e的轴距、续航、动力等方面也完全一致,因此基本可以认定认定奕泽EV就是换标的UX?300e,但奕泽EV的价格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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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节能和新能源归哪个部门管理节能和新能源
为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推广和应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浦东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2015年)》,对浦东新区购进新能源汽车者进行相关补贴。《法》如下:一、补贴对象1、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2、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从事环卫、物流和出租等行业的企业。二、补贴车型及要求1、本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3、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三、补贴标准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辆。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1、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统一收集、整理、初审,并每月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请材料清单如下:⑴申请表(一式四份);⑵新能源汽车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⑷户口本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或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⑸其它相关材料。2、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由该销售公司在两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3、在本法发布前已完成购买新能源汽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按本条款中第一条要求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按本条款中第二条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五、资金来源在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买补贴资金。六、监督管理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2、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⑽ 十部门发文促消费:多举措促进汽车消费 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划重点
1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
2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推动高质量新产品销售。
4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5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保障安全底线,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相关解读:十部门发文促消费,汽车、家电等板块受益股一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国土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进一步优化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 号)和《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国办发〔2018〕93 号),着力引导企业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供给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的供给催生创造新的市场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动消费平稳增长,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
(一)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按规定放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着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二)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坚持扶优扶强的导向,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
(三)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购买 3.5 吨及以下货车或者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四)稳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在评估河北、辽宁、河南、云南、湖北、新疆 6 省区放开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政策效果基础上,稳妥有序扩大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
(五)加快繁荣二手车市场。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严防限迁政策出现回潮。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六)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机动车管理措施。已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盘活历年废弃的购车指标,更好满足居民汽车消费需求。
二、补足城镇消费供给短板,更好满足城镇化和老龄化需求
(七)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通道、适老化家居环境、适老辅具等方面进行补贴,调动市场积极性。
(八)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部分人口净流入、房价高、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房源,将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作为重点支持内容。
(九)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励居民按政策生育。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持续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
(十)加强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大城市养老服务用地供给,加强城市闲置资源转化利用,规划建设一批、改建扩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升级改造大城市郊区、周边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增加社区护理床位供给。
三、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拉动城乡消费联动发展
(十一)着力挖掘农村网购和旅游消费潜力。充分发挥邮政系统、供销社系统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优势,引导电商企业在乡镇和农村建设服务网点,开展品牌消费、品质消费系列活动。建立健全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和服务标准,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发布推介活动。
(十二)持续畅通城乡双向联动销售渠道。鼓励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政府,与电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挖掘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强品牌培育,集中展示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本地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进行补贴。大力发展连锁化、品牌化便利店。确定一批重点城市开展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
(十三)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加大农村流通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强化消费领域大数据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应用,扩大农村对合格产品的消费使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提升食品农产品供给质量。
四、加强引导支持,带动新品消费
(十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产业链条长、带动系数大、节能减排协同效应明显的新型绿色、智能化家电产品销售,给予消费者适当补贴。
(十五)促进家电产品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抽油烟机、热水器、灶具、计算机)并购买新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推动高质量新产品销售。
(十六)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带动贫困地区产品销售。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推动帮扶省市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
五、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
(十七)打造中高端消费载体。改造提升重点城市步行街,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认定公布一批中华老字号品牌。抓紧出台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促进商产融合。
(十八)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加快推出 5G 商用牌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动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城市行、技能培训等各类活动,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培养信息消费习惯。
(十九)加快推进超高清视频产品消费。加大对中央和地方电视台 4K 超高清电视频道开播支持力度,丰富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支持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升级改造,提升超高清视频传输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超高清电视、机顶盒、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等产品推广应用予以补贴,扩大超高清视频终端消费。
(二十)促进离境退税商品销售。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网点布局,鼓励增设退税商店,研究完善退税代理机构条件,提高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化水平。
六、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
(二十一)持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推进实施中小城市、农村以及边远地区、林牧区、海岛等区域基础网络完善工程,进一步为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提供支撑。加快补齐道路、停车场、能源、电信、物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方面建设短板,推进厕所革命、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十二)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保障安全底线,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将防爆电器、家用燃气具、500 升以上大冰箱等 3 类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推进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方案,促进认证制度简捷便利。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健全认证采信机制。
(二十三)持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一步提高相对低收入群体的待遇。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试点。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全面启动消费投诉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联合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预付卡治理专项行动,净化消费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突出保障协调,推动政策切实落地生效。